防臺風預案
區財政、發改、民政、水利圍墾、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搶險救災資金的籌集、落實和爭取上級部門的支持,做好救災資金、捐贈款物的分配、下撥,指導、督促災區做好救災款的使用和發放,以及相關金融機構落實救災、恢復生產所需信貸資金的落實和信貸。
6.5 技術保障
各鎮鄉、街道、防指成員單位加快和完善防汛防旱防臺指揮體系建設,不斷提高水雨情測報、洪水預報、災害預警水平。同時,開展科學技術研究,提高調度水平和救災搶險能力。
6.6 治安保障
區公安部門負責做好受災地區和防災人員轉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防臺抗災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做好防汛搶險和特發事件時的戒嚴、警衛工作,維護受災地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6.7 避災場所保障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本地的避災場所,設立標志,確保災害來臨時處于危險區域的群眾躲避。
6.8 電力保障
電力部門負責防臺抗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6.9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保障防臺抗災人員、救災物資運輸和車輛調配,負責渡口安全。
6.10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醫療等部門負責受災地區衛生防疫和醫療救護,預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基本的免疫和公共場所消毒工作。
6.11 后勤保障
災害發生后,各鎮(鄉)、街道負責搶險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飲用水、醫療、藥品等后勤保障。必要時,由區經貿部門牽頭,區發改、民政、交通、衛生等部門共同做好災區急需物資的調配工作。
6.12 宣傳、培訓與演練
6.12.1 各鎮鄉、街道防汛防旱防臺機構和新聞部門應加強防臺
抗災及避險知識宣傳,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能力。
6.12.2 培訓
(1)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各鎮鄉、街道防汛防旱防臺指揮機構應積極參加市、區培訓,同時負責組織對社區、村、學校、企業的培訓。
(2)培訓工作應做到分類指導、考核嚴格,保證培訓工作質量。
(3)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6.12.3 演練
(1)各鎮鄉、街道防汛防旱防臺機構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防臺應急演習,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
(2)鎮鄉、街道的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本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地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習。
七 善后工作
7.1 救災
臺風發生后,各鎮鄉、街道及有關單位應組織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后工作
7.2 救濟救助
區民政部門負責受災群眾生活救濟救助。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群眾,做好受災群眾臨時生活安排,保證災民有糧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實解決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問題。
7.3 醫療救治與衛生防疫
區衛生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7.4 水毀工程修復
7.4.1 對影響當年防汛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盡快修復。防汛工程應力爭迅速修復,做到恢復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應盡快恢復功能。
7.4.2 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盡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