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協議
│ │1至附件16,以及日后可能簽訂的任何本特許經營協 │
│ │議之補充修改協議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視為并│
│ │入本協議。 │
├────────────────┼───────────────────────┤
│“出水采樣點” │指為檢測出水質量對出水進行采樣之處。具體位置如│
│ │附件4圖中所示。 │
├────────────────┼───────────────────────┤
│“法律變更” │指: │
│ │a. 在本協議簽署之后,中國任何政府部門頒布 │
│ │、修改、廢除或重新解釋的任何適用法律;或者 │
│ │b. 甲方的任何上級政府部門在本協議簽署日之 │
│ │后修改任何批準的重要條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額外條│
│ │件。 │
│ │并且,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導致: │
│ │(i) 適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擔的稅收、稅 │
│ │收優惠或關稅發生任何變化;或 │
│ │(ii) 對項目的融資、建設、運營維護和移交的│
│ │要求發生的任何變化。 │
├────────────────┼───────────────────────┤
│“工作日” │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
├────────────────┼───────────────────────┤
│“化學品” │指工程技術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處理的化學品。 │
├────────────────┼───────────────────────┤
│“基本水量” │按每一個運營月內,日均 立方米計算的處理水量│
│ │。 │
├────────────────┼───────────────────────┤
│“謹慎運行慣例” │指在中國的大部分污水處理廠運營者為建設運營類似│
│ │于本項目的項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慣例、方法和作法以│
│ │及采用的國際慣例和方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