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協議
12.2 不當兌取保證金
第13條 乙方的一般義務
13.1 股權轉讓的限制
13.2 遵守適用法律
13.3 勞動安全標準
13.4 項目文件的協調
13.5 稅金、關稅及收費
13.6 對承包商和其雇員及代理人的責任
13.7 知識產權的賠償處理
第14條 保險
第八章 違約賠償
第15條 違約賠償
15.1 賠償
15.2 減輕損失的措施
15.3 部分由于受損害方造成的損失
15.4 對間接損失不負責任
第九章 終止、變更和轉讓
第16條 終止
16.1 甲方的終止
16.2 乙方的終止
16.3 終止意向通知和終止通知
16.4 終止的一般后果
16.5 終止后的補償
16.6 終止后的移交
第17條 變更和轉讓
17.1 甲方的變更
17.2 乙方的轉讓
第十章 解釋和爭議的解決
第18條 解釋規則
18.1 修改
18.2 可分割性
第19條 爭議的解決
19.1 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19.2 仲裁
19.3 爭議解決期間的履行
19.4 繼續有效
第十一章 其它
第20條 其他條款
20.1 通知
20.2 附件目錄
20.3 不棄權
20.4 合同文字
20.5 生效日期
第一章 總則
為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行業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實施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維護污水處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 (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簡單介紹本協議簽署的目的、原則和法律依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本協議由 市(縣) (部門)
(被授權人)(下稱“甲方”),地址: ,
被授權代表: ,職務: ;與 (下稱“乙方”),
注冊地點: ,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
于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簽署。 鑒于:
(1) 人民政府決定以特許經營的方式實施 污水處理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該項目已于 年 月 日獲得 省 (市、縣)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的批準(批文見附件9);
(2) (甲方)于 年 月至 年 月對 項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經過 ,確定由 (乙方)承擔本項目。
雙方在此達成如下條款:
第二章 術語定義
第1條 術語定義
1.1 術語定義
在本協議中,下述術語具有下列含義:(以術語的拼音字母排序)
┌────────────────┬───────────────────────┐
│“項目”或“污水處理項目” │指 污水處理項目,處理能力為每日 立方米,│
│ │地址為 。 │
├────────────────┼───────────────────────┤
│“本協議” │指甲方與乙方之間簽訂的本特許經營協議,包括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