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協議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沖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由于不能歸因于甲乙方的原因引起的污水處理工程供電中斷。
11.1.2 積極補救不可抗力的義務
(a) 盡快向對方通告事件或情況的發生,對事件或情況的預計持續時間和其在本協議項下履行義務的可能影響作出估計;
(b)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繼續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
(c) 盡快采取行動糾正或補救造成免于履行義務的事件或情況;
(d) 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以減輕或限制對對方造成的損害;
(e) 將其根據上述(b)( c)和( d)段采取的行動或行動計劃定期通告對方,并在導致它免于履行義務的事件或情況不再存在時立即通知對方。
11.1.3 不可抗力的處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雙方應本著誠信平等的原則,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進行協商,
(a) 如果雙方在 日內達成一致意見,繼續履行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則甲方應按照附件12的規定向乙方進行補償。
(b) 如果雙方不能夠在上述 日期限內達成一致意見,則任何一方可送達終止通知。
11.1.4 費用
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任一方必須各自承擔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費用。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應由保險獲得補償,甲方可依不可抗力造成的時間損失給予延期并相應延長特許經營期。
11.1.5不可抗力造成的終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義務的時間自該不可抗力發生日起連續超過 個工作日,雙方應協商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條件和重新履行本協議的時間。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后 個工作日之內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的條件和時間達成一致意見,并且該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不能一致解決將會對項目的順利進行造成實質性影響時,任何一方均可以按16.3條款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
11.2 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員、承包商、顧問或代理人獲得的所有資料和文件(不論是財務、技術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與項目進展有關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應保密,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在特許經營期期滿之后的 年期間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開,但是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本承諾在本協議終止后仍然有效。
11.3 合作義務,預先警告義務
雙方應相互合作以達到本協議的目的,并應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在此前提下,雙方同意:
(a)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當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時,被要求方應在10天或其它合理所需的時間內給予同意或批準,而不可以無理拒絕或遲延給予該等同意或批準;及
(b)如果任何一方獲悉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屬于:
(1) 經該方合理預計將對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實施項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事件或情形;及
(2) 合理預計另一方不可能獲悉該事件或情形;
則該方應盡快將該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第12條 甲方的一般義務
12.1 不干預
甲方不得干預污水處理項目內部管理事務,除非本協議條款的執行受到影響。
12.2 不當兌取保證金
如果甲方兌取了乙方提交的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中的款項,之后乙方通過仲裁或其它方式確定甲方無權兌取,甲方應退還兌取的金額,并應補償乙方因此發生的所有費用和支出,以及支付自兌取之日至退還之日的利息,該利息按當時銀行短期貸款利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