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協議
補償金額的確定應由甲乙雙方從特許年限、乙方已運營年限、乙方在項目中的總投資、乙方已獲取的收益、該項目的預期收益以及各方對此等事件承擔的能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
16.6 終止后的移交
16.6.1 乙方根據16.6.2條款向甲方移交參照第10.2條規定的污水處理項目所有設施的權利和權益。
16.6.2 乙方應于提前終止日立即向甲方移交污水處理項目的占有權和運行權。甲方和乙方應于 日內按照16.5條款確定終止補償金額。甲方應在確定終止補償金額后 天內將終止補償金全部支付。乙方在收到最后一筆終止補償金當日,將項目設施的所有權和所有權益全部移交給甲方。
第17條 變更和轉讓
17.1 甲方的變更
由于政府機構改革造成甲方的變更,但新的甲方應:
(a)具有承擔原甲方對項目的所有權利、義務和責任的能力,并重新得到政府的授權,以及:
(b) 接受并完全承擔原甲方在本協議項下義務的履行。
17.2 乙方的轉讓
17.2.1 資產或合同的轉讓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出讓、轉讓、抵押、質押本項目的資產,也不得在上述資產、權利和利益上設置任何留置權或擔保權益或者以其它方式處置這些資產、權利或利益。
第十章 解釋和爭議的解決
第18條 解釋規則
18.1 修改
本協議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只有以書面形式并由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方可生效并具約束力。
18.2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轄權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則
(a)其它條款仍然有效和可執行;
(b)雙方應對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的條款進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執行,并且這些修改應盡可能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
第19條 爭議的解決
19.1 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若雙方對本協議條款的解釋(包括關于其存在、有效或終止的任何問題)產生任何爭議、分歧或索賠,則應盡力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該爭議、分歧或索賠。若在 個工作日內該爭議未能得到解決,則應適用第19.2條的規定。
19.2 仲裁
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爭議,由甲乙雙方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應提交給 仲裁委員會,按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9.3 爭議解決期間的履行
在爭議、分歧或索賠作出最終裁決前,各方應繼續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并繼續享有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所有權利,在最終裁決作出后按裁決進行最終調整。
19.4 繼續有效
第19條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在本協議終止后繼續有效。
(注:爭議解決方式只能選擇仲裁機構和法院中的一種)
第十一章 其它
第20條 其他條款
20.1 通知
本協議項下的通知,通過專人遞交、快遞、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按下述地址送至或發至對方:
甲方:
地址:
郵編:
收件人:
傳真:
電子信箱: 乙方:
地址:
郵編:
收件人:
傳真:
電子信箱:
一方的收件人地址、電傳傳真號碼或電子郵箱若有變更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下述情況應視為已送達:(i)如用信件進行任何通訊,在由專人遞交、快遞或郵寄方式(掛號、要求回執)發送至上述地址時;和(ii)如用傳真或電子郵件形式,在準確發送至上述傳真號碼或電子郵箱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