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協議
9.3 污水處理服務費的支付
乙方應在每個運營月結束后 個工作日內按照計算的污水處理服務費金額向甲方開具賬單或付款通知,并同時向甲方提供當月運營報告,包括處理水量、水質檢測情況、設施運行狀態等情況。甲方在收到賬單 日內支付無爭議的污水處理服務費金額。如甲方對賬單有爭議,應在收到付款通知后 日內通知乙方,甲乙雙方就爭議部分進行協商,也可提請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確定。如雙方對檢驗結果均無異議,則甲方應依照第三方結果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如甲乙雙方未能協商解決,應依照第19條解決。
本協議項下任何逾期未付款項,應從到期應付之日起至收款方收到款項之日止按違約利率計息。
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支付一律以人民幣支付。
9.4 污水進水水質超標
如果污水進水水質超過本協議規定的標準致使乙方不能履行其在第8.4 條項下的義務,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按下列方法處理:
如果由于甲方責任造成進水水質超標,甲方應向乙方給予適當補償。
(a)如果污水處理項目有能力處理,則甲方應補償因增加處理負荷所造成的成本增加部分;
(b)如果污水處理項目沒有能力處理,并持續 天,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處理辦法,制訂改造方案,經甲方同意后實施,改造費用應由甲方承擔。在新的改造方案完成前,按本協議附件2的規定調整出水指標,并豁免由此造成乙方的出水水質超標的責任。
9.5 更改出水排放標準
因執行甲方要求改變的污水處理出水水質標準,造成運行成本的增加或資本性支出,乙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9.6 出水不符合排放標準的違約金
乙方出水不符合排放標準應按附件16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但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出水水質不能達標時除外。
9.7 處理水量不足違約金
除非甲方的違約或不可抗力,乙方在設計處理能力之內未能對全部污水進行處理時,按未處理水量 元/立方米交納違約金。
第六章 項目設施的移交(bot、tot形式適用)
第10條 特許經營期期滿時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的移交
10.1 移交委員會
特許經營期結束 個月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員組成移交委員會,具體負責和辦理移交工作,甲乙雙方代表人數應當相同。移交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政府指派有關部門擔任,組織必要的會議會談并商定設施移交的詳盡程序,確定移交儀式,最后將移交信息在省級報上刊登,向社會公告。
10.2 移交范圍
在特許經營期結束當日即移交日,乙方應向甲方無償移交:
(a)乙方對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的所有權利和利益,包括:
(i)污水處理項目設施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ii)與污水處理項目設施使用相關的所有機械和設備;
(iii)第 10.4條要求的所有零備件和配件、化學藥品以及其它動產;
(iv)運營和維護項目設施所要求的所有技術和技術訣竅、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包括以許可方式取得的);
(b)在用的各類管理章程和運營手冊包括專有技術、生產檔案、技術檔案、文秘檔案、圖書資料、設計圖紙、文件和其它資料,以使污水處理項目能平穩地正常地繼續運營;
(c)土地使用權及與污水處理項目場地有關的其它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