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d.抗旱水源儲備。嚴重缺水的洞頭縣等地應建立應急供水機制,建設應急供水備用水源方案。
(2)物資調撥。
a.市、縣級防汛物資調撥原則:先調用縣(市、區)級防汛儲備物資,在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可調用市級的防汛儲備物資。先調用搶險地點附近的防汛物資,后調用搶險地點較遠的防汛儲備物資。當有多處申請調用防汛物資時,應優先保證重點地區的防汛搶險物資急需。
b.市、縣防汛物資調撥程序:市級防汛物資的調用,由縣(市、區)防汛指揮部向市防指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后,由市防指辦公室向代儲單位下達調令。
c.當儲備物資消耗過多,不能滿足抗洪搶險和抗旱需要時,應及時聯系有資質的廠家緊急調運、生產所需物資,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征集。
6.2.8 資金保障
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本行政區域內遭受嚴重水旱災害的工程修復補助。
6.2.9 社會動員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防汛抗旱的責任。
(2)汛期或旱季,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市、縣(市、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組成部門,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4)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關鍵時刻,各級防汛抗旱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干部群眾奮力抗災減災。
6.3 技術保障
6.3.1 建設溫州市防汛抗旱指揮系統
(1)形成覆蓋全市防汛部門的計算機網絡系統,提高信息傳輸的質量和速度。
(2)改進水情信息采集系統,使全市報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鐘內傳到市防汛指揮部。
(3)建立和完善大、中型水庫、小(一)型水庫的洪水預報系統,提高預報精度,延長有效預見期。
(4)建立工程數據庫及大、中型水庫的地理和社會經濟數據庫,實現這些地區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經信息的快速查詢。
(5)建立甌江下游段、飛云江、鰲江及主要平原河網防洪調度系統,實現實時制訂和優化洪水調度方案,為防洪調度決策提供支持。
(6)建立市防指與省、縣(市、區)防汛指揮部之間的防汛異地會商系統。
(7)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各級防汛搶險救災信息的共享。
(8)建立全市旱情監測和宏觀分析系統,建設旱情信息采集系統,為宏觀分析全市抗旱形勢和作出抗旱決策提供支持。
6.3.2 市、縣(市、區)防汛指揮部應建立專家庫,當發生水旱災害時,由防汛指揮部機構統一調度,派出專家組,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6.4 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 公眾信息系統
(1)汛情、旱情、工情、災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眾信息交流,實行分級負責制,一般公眾信息由市、縣(市、區)防汛指揮部負責同志審批后,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
(2)當甌江下游段、飛云江、鰲江及沿海主要平原河網發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漲趨勢;山區發生暴雨山洪,造成較為嚴重影響;出現大范圍的嚴重旱情,并呈發展趨勢時,按分管權限,由市、縣(市、區)防汛指揮部統一發布汛情、旱情通報,以引起社會公眾關注,參與防汛抗旱救災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