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買賣合同(精選5篇)
標的物買賣合同 篇1
第一百三十三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條的規定,是買賣合同一章中最重要的條款之一。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自出賣人轉移歸買受人享有。因為買賣合同是指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買受人的目的是支付價款以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出賣人的目的是讓與標的物的所有權以取得價款。所以,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是買賣合同的基本問題,關系著當事人切身利益的實現。一旦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于買方后買方拒付價款或者遭遇破產,賣方就將受到重大的損失。除非賣方保留了標的物的所有權,或者在標的物上設定了某種擔保權益。否則,一旦買方在付款前破產,賣方就只能以普通債權人的身份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其所得可能會大大少于應收的價款。因此,討論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主要就是弄清標的物所的權轉移的時間。
一、當事人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
所有權轉移時間的條文,不是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這從本條的規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因此,合同當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愿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當事人對此作了約定的,除非有關法律針對特殊領域的所有權轉移問題有專門的規定之外,在合同履行中以及發生爭議時的處理中就要依照當事人的約定。各國對此問題也同樣允許當事人自由作出約定。例如,按照英國貨物買賣法第17條的規定,在特定物或者已經特定化的貨物買賣中,貨物的所有權應當在雙方當事人意圖轉移的時候轉移于買方,即所有權何時轉移于買方完全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旨。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401條也規定,貨物所有權可按當事人明確同意的方式和條件從賣方轉移于買方。大陸法系各國民法或者商法也都確定了允許買賣雙方約定貨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的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當事人的約定也是允許的。本條的規定承繼了民法通則的這一規定,對此問題的態度應當是不言自明的。當事人對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的另外約定,可以是約定特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合同成立時起轉移,或者約定標的物的所有權在買受人支付標的物的價款后轉移等等。“法律另有規定”,在我國目前主要指的是有關法律規定一些特定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在辦理完法定手續后,才能轉移,如不動產產權過戶登記等。
二、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法律要確定一個一般性的原則。
這也是法律應當承擔的功能。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有關法律也沒有特別規定的時候,就要適用這個一般性的原則。本條的主旨也即在此。
我國在制定民法通則以前,理論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要區分特定物和種類物。對于特定物,其所有權自合同成立時起轉移,對于種類物則自交付時起轉移。理由是對于特定物,如果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對該物仍有處分權,可能發生出賣人另行出賣等損害買受人利益和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情況。而種類物為可替代之物,買受人不必擔心標的物取得問題。后來起草民法通則時認為,盡管規定特定物的所有權自合同成立時起轉移,具有穩定買賣關系和保障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作用,但是買受人在標的物交付之前并不能取得標的物的實際占有,不僅不能實際利用標的物,反而在承擔與所有權有關的義務和責任,加重了其承擔。規定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時起所有權轉移買受人并不一定能起到保護買受人債權的作用。因此,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時間為交付之時。
本條對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的規定承繼了民法通則確立的原則,因為自民法通則實施以來,這一原則在合同實踐中并不存在問題。合同法如此處理,也是保持法律穩定性、連續性的需要。
關于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在國外立法中存在著不同的處理方式,比較有特色的有以下幾種:
(一)英國貨物買賣法的規定
在英國的貨物買賣法中,貨物所有權的問題與貨物的的風險承擔、對貨物的保險利益以及發生違約時可能采取的救濟方法等有著密切的聯系,因而是十分重要的問題。它區別特定物的買賣與非特定物的買賣這兩種不同情況,對所有權轉移的問題加以規范。
1.特定物的買賣。前面提過,特定物或者已經特定化的貨物買賣中,貨物的所有權應當在雙方當事人意圖轉移的時候轉移于買方。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此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則法院可根據合同的條款、雙方當事人的行為以及當時的具體情況來確定訂約雙方的意圖。一般來說,法院應依據的規則是:(1)凡屬于無保留條件的特定物買賣,如果該特定物已處于可交付的狀態,則貨物所有權在合同訂立時即轉移于買方,至于付款時間或者交付標的物的時間是否在其之后,則是無關緊要的。(2)如果賣方還要對貨物做出某種行為,才能使之處于可交付的狀態,或者該物定物已處于可交付狀態,但賣方仍須對貨物進行稱重、丈量、檢驗或者其他行為,才能確定價款,則要等到以上這些行為完成并在買方得到有關通知時,貨物所有權才轉移于買方。
2.非特定物的買賣。非特定的貨物通常是指僅憑說明進行交易的貨物。按照英國貨物買賣法的規定,凡屬于說明買賣未經指定或者未經特定化的貨物,在將貨物特定化之前,其所有權不轉移于買受人。所謂特定化就是把處于可交貨狀態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撥于合同項下的行為。一般地說,如果按照合同的約定,賣方以把貨物運交買方為目的而將貨物交給了承運人,而又沒有保留對貨物的.處分權,則可以認為賣方已經無條件地把貨物劃撥于合同項下并將貨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方。
(二)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
美國在此問題上不區分特定物與種類物的買賣。統一商法典確立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在把貨物確定在合同項下以前,貨物的所有權不轉移于買方。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貨物所有權應當于賣方完成其履行交貨義務時轉移于買方,而不管賣方是否通過保留貨物所有權憑證(如提單)來保留其對貨物的權利。因為按照統一商法典的規定,賣方保留貨物所有權的憑證,一般只起到擔保權益的作用,即以此作為買方支付貨款的擔保,但這并不影響貨物所有權按照該法典的規定轉移于買方。可見,美國確立的所有權轉移的原則是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標準的。
按照統一商法典的規定,貨物所有權轉移于買方的時間主要應當區別以下兩種不同的情況:
1.貨物需要賣方運交買方。當合同要求或者授權賣方將貨物發送給買方,但并未要求賣方將貨物運送至目的地時,所有權在交付發運的時間和地點轉移至買方。當合同約定在目的地交貨時,所有權在賣方于目的地提示交付時轉移于買方。
2.不需要移動貨物即可交付的。有時賣方可能已經把貨物交給第三人保管,如已把貨物存入倉庫而讓買方到指定的倉庫提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賣方應當交付所有權憑證,則貨物的所有權就在賣方交付憑證時轉移于買方。如果合同訂立時貨物已特定化,且無需交付所有權憑證,則貨物的所有權就在合同訂立時轉移于買方。
(三)德國民法典的規定
德國法認為,所有權的轉移是屬于物權法的范疇,而買賣合同則屬于債法的范疇,買賣合同本身并不起到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效力。依照德國法,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符合下列要求:如讓與動產的所有權,必須由所有人將物交付于受讓人,并就所有權的移轉由雙方成立合意。在賣方有義務交付物權憑證的場合,賣方可以通過交付物權憑證(如提單)而把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于買方。如受讓人已占有此動產者,僅須讓與所有權的合意,即生效力。但是,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或者變更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四)國際條約
對買賣合同影響最大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條規定,該公約不涉及買賣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也就是說,公約對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地點和條件,以及買賣合同對第三人貨物所有權產生的影響等問題,一概沒有作出規定。這主要是因為各國關于所有權轉移問題的法律分歧較大,不容易實現統一。所以,在擬訂公約的過程中,各國代表都不同意對所有權轉移的問題作任何具體規定。
(五)國際貿易慣例
在國際貿易慣例中,只有國際法協會制定的關于cif合同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對所有權轉移的時間與條件作了規定。該規則至今仍然沿用。其他國際貿易慣例,包括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都沒有涉及所有權轉移的問題。根據《華沙—牛津規則》第6條規定,除賣方依據法律對貨物享有留置權、保留權或者中止交貨權外,貨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就是賣方將有關單據交到買方掌握的時刻。這里的單據指的主要就是提單。雖然該規則只是針對cif合同的特點制定的,但一般認為這項原則也可以適用于賣方有提供提單義務的其他合同,其中包括c&f合同與賣方有義務提供提單的fob合同。
由以上介紹可以看到,國際上關于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這個重大問題的規定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各國的規定都受著本國社會經濟狀況以及法律背景的影響。我國合同法對此問題在參考借鑒其他國家規定的同時,根據我國的情況作出規定。
標的物買賣合同 篇2
立契約書人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一、買賣標的物:_________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標的物應置放于。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標的物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以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標的物買賣合同 篇3
范本買受人:
出賣人: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
二、買賣標的物業已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標的物應置放于。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標的物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買受人不得將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____日催告,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以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39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________年,自登記日起算。
出賣人收回標的物____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住址:身份證號:連帶保證人:住址:身份證號:出賣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標的物買賣合同 篇4
出賣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 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 產品達成以下買賣合同條款。
一、 合同標的物
1、本合同的標的物是米、 面,由乙方向甲方購買。
2、 本合同的標的物表述及價款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
3、 本合同的標的物應當符合國家、相關部門或者相關 行業的標準。
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合同標的物應是國家規定有相應 生產資質企業所生產。本合同簽訂時,甲方須提供產品生產 廠家營業執照復印件(蓋章)及產品質雖合格證,以便乙方 備案之用。
二、 數H及檢驗
交貨地驗收,商品溢短裝2如內,視為已完全履行合同, 按實際數雖結算貨款。
三、 質H及檢驗
甲方送貨到達后,乙方立即抽檢驗收,未提出書面異議, 視為質雖合格(限于標準、規格、品種)。
1、 使用無毒衛生編織袋包裝;
2、 重雖應足斤足兩,每包重雖正常誤差必須低于____ %若 經乙方抽查發現有短斤缺兩或破包、受潮等現象,將給予整 批退回。
3、 經甲乙雙方自愿商定,自貨物交付之日起六個月內, 若出現質雖問題(包括但不限于發霉,腐爛等)
四、 交貨方式
甲方負責在指定期限_______年___月____日前將貨物運送到乙方 指定地點__________ ,運費由甲方負擔。
五、 貨款結算方式
甲方交貨之日,乙方先行支付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剩余貨 款在交貨后三個月之內結算完畢。
六、 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的時間地點送達貨物,應支付違 約金。
2、 甲方送達之貨物經乙方驗收不合格,乙方有權拒絕 收貨或要求甲方退貨、補貨,應支付違約金。
3、 甲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數H交貨,應在約定交貨時間 前15天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可根據甲方狀況進行評估,如 果乙方根據評估認定甲方不能繼續履約,可解除本合同,并 于3天前通知甲方,甲方不得有異議。
4、 甲方所提供的貨物質雖不符合合同約定、貨物總數 雖短缺或其他應當歸責于甲方的原因,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 金。
5、乙方未能按約定付款的,應承擔不能付款部分的違 約金。
七、 不可抗力
1、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簽訂時不 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客觀情況。
2、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力情形,致使一方或雙 方不能履行合同約定條款時,不能履行方應在不可抗力情形 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對方書面通知,在取得合法機關有效 證明后,根據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經另一方同 意后,履行方可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義務,并 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方責任。
3、 合同遲延履行所發生的不可抗力,履行方不免除責 任,并必須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
八、 相關規定
1、本合同未盡適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 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 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 代 表 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_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標的物買賣合同 篇5
需方: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工程名稱:
工程地址:
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序號標的名稱規 格 型 號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元)金 額(元)備注
注:本合同不含稅金額為元,稅額為元,總價款為元(包含13%的增值稅),總價款含運費,不變價。
第二條、質量標準:按國家標準執行,產品自帶出廠產檢驗合格證書和檢驗報告,需方應在收貨后的15日內自行組織驗收并書面提出異議,如超過15日的,視為貨物驗收合格。
第三條、供方對質量負責的件及期限:按國家標準執行,質量三包,質保期一年。
第四條 、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電纜盤供方回收,需方用完貨物通知供方回收工作由——負責,需方有保管電纜盤義務,如電纜盤系需方人為破壞無法回收的則賠償相應損失。回收時間為到貨一個月,若供方不按時回收則一個月后需方自行處理。
第五條、 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隨貨有出廠產品合格證和檢驗報告。
第六條 、 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七條、交(提)貨方式、地點:南寧市江南區淡村路5-18號(含運費,不含卸車費)。
第八條、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擔:供方送貨至需方指定工地,卸車費由需方承擔。
第九條、貨權轉移:雙方同意,貨物出廠即視為供方的貨物所有權轉移給需方。
第十條、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按國家標準驗收,如有異議,雙方協商解決,以最終確認函為準,對供方確認函有異議,可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否則視為同意。
第十一條、結算方式:合同簽訂后,預付款30%,貨到工地5個工作日付到總貨款的60%,余下40%貨款需方于 年 月 日前付清;憑稅率為13%增值稅專用發票結算。
第十二條、本合同解除條件:貨到工地,驗收合格,結清貨款,質保期滿后,自行失效。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按國家民法典執行,如有一方違約,拖欠貨款部分的違約金,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付,律師費、差旅費等因訴訟發生的支出,由違約方承擔。
第十四條、送達方式:各方承諾,本合同落款處所列聯系方式,為各方有效送達方式,如發生爭議、訴訟的,以合同落款處的送達地址為準,如一方變更送達地址,需書面變更及提供新的有效送達地址,否則原地址仍視為有效。
第十五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合同簽訂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本合同自供方及需方雙方簽字蓋章起生效。需方應附有效經營、身份證件復印件,隨加蓋簽字、蓋章合同一并提交供方,否則供方有權不予發貨。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貳份,供方持壹份,需方持壹份。傳真件、掃描件具有同樣法律效力。
供 方
供方(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經辦人:
電 話:
傳 真:
稅 號:
開戶銀行:
賬 號:
需方(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經 辦 人:
電 話:
傳 真:
稅 號:
開戶銀行:
賬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