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標的物附條件的買賣合同(精選3篇)
買賣標的物附條件的買賣合同 篇1
買受人: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 買賣標的物:____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 標的物應置放于某 某(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 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 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 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 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 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 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 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 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 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某 某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 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 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 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 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標的物附條件的買賣合同 篇2
出賣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規 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 產品達成以下買賣合同條款。
一、 合同標的物
1、本合同的標的物是米、 面,由乙方向甲方購買。
2、 本合同的標的物表述及價款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
3、 本合同的標的物應當符合國家、相關部門或者相關 行業的標準。
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合同標的物應是國家規定有相應 生產資質企業所生產。本合同簽訂時,甲方須提供產品生產 廠家營業執照復印件(蓋章)及產品質雖合格證,以便乙方 備案之用。
二、 數H及檢驗
交貨地驗收,商品溢短裝2如內,視為已完全履行合同, 按實際數雖結算貨款。
三、 質H及檢驗
甲方送貨到達后,乙方立即抽檢驗收,未提出書面異議, 視為質雖合格(限于標準、規格、品種)。
1、 使用無毒衛生編織袋包裝;
2、 重雖應足斤足兩,每包重雖正常誤差必須低于____ %若 經乙方抽查發現有短斤缺兩或破包、受潮等現象,將給予整 批退回。
3、 經甲乙雙方自愿商定,自貨物交付之日起六個月內, 若出現質雖問題(包括但不限于發霉,腐爛等)
四、 交貨方式
甲方負責在指定期限_______年___月____日前將貨物運送到乙方 指定地點__________ ,運費由甲方負擔。
五、 貨款結算方式
甲方交貨之日,乙方先行支付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剩余貨 款在交貨后三個月之內結算完畢。
六、 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的時間地點送達貨物,應支付違 約金。
2、 甲方送達之貨物經乙方驗收不合格,乙方有權拒絕 收貨或要求甲方退貨、補貨,應支付違約金。
3、 甲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數H交貨,應在約定交貨時間 前15天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可根據甲方狀況進行評估,如 果乙方根據評估認定甲方不能繼續履約,可解除本合同,并 于3天前通知甲方,甲方不得有異議。
4、 甲方所提供的貨物質雖不符合合同約定、貨物總數 雖短缺或其他應當歸責于甲方的原因,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 金。
5、乙方未能按約定付款的,應承擔不能付款部分的違 約金。
七、 不可抗力
1、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簽訂時不 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客觀情況。
2、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力情形,致使一方或雙 方不能履行合同約定條款時,不能履行方應在不可抗力情形 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對方書面通知,在取得合法機關有效 證明后,根據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經另一方同 意后,履行方可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義務,并 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方責任。
3、 合同遲延履行所發生的不可抗力,履行方不免除責 任,并必須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
八、 相關規定
1、本合同未盡適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 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 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 代 表 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_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買賣標的物附條件的買賣合同 篇3
立契約書人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一、買賣標的物:_________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標的物應置放于。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標的物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以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