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稻谷買賣合同書(精選3篇)
吉林省稻谷買賣合同書 篇1
合同編號
吉林省稻谷買賣合同
賣方(甲方)
買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就稻谷買賣有關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品種、數量、等級
品種:
數量:
等級:
生產年份:
縫口標準:
第二條質量標準
質量標準:
第三條包裝
包裝要求:
包裝費用由方承擔。
第四條價款
單價: 元/公斤。
總價款: 元。
第五條交付方式
1.時間與數量
(1)甲方于年月日向乙方交付公斤。
(2)
2.方式
按照下列第項方式執行:
(1)乙方自行提貨。
(2)甲方按照約定的地點交貨。
(3)其他:
3.運輸費用
運輸費用元/噸,由方承擔。
第六條驗收
雙方按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標準進行驗收,并開具驗收單。對驗收結果有異議的以權威機構檢測的結果為準,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七條價款支付
按下列第 項方式支付價款。
1.即時結清。
2.乙方在稻谷交付后內結清。
3.其他方式: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甲方少交或乙方少收合同約定稻谷數量的,應向對方支付少交或少收稻谷價款%的違約金。
2.甲方遲延交貨或乙方遲延提貨的,每遲延一日,按合同價款%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3.乙方逾期支付價款的,應當按照逾期支付價款每日%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4.甲方交付的稻谷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乙方有權要求調換,由此造成損失的,甲方應予以賠償。
5.其他違約責任: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者申請工商部門調解解決;或選擇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附則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交工商部門備案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簽字) 乙方(蓋章簽字)
住所 住所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吉林省稻谷買賣合同書 篇2
出賣人:*公司 (甲方) 合同編號:
買受人:*公司 (乙方) 簽訂地點: 太原
一:標的物 簽訂時間:2 0 1 2 年 1 月 4 日
產品名稱品種或者規格生產廠家計量 單位數量價款 單價(元/袋)總價(元)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捌萬捌仟貳佰元整
二、 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質量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必須是20xx年12月以后生產的新產品。
三、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提供:饅頭5公斤紙盒包裝。
四、 交貨日期及交貨地點:乙方指定地點。
五、 損耗物品數量或缺損部分由甲方10日內補齊。
六、 運輸方式及到站(港)和費用負擔:運輸費用由甲方負擔。
七、 驗收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 到貨后由乙方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標準達到合同約定單項物品質量要求,檢驗費和用品損失由甲方負責并與樣品相符。
八、 結算方式:甲方拿到乙方提供的提貨小票,太原以外地區貨到驗收合格后,無質量問題及不良反映,甲方10日內付清全款,甲方向乙方開具正規發票。
九、 違約責任:甲方逾期交貨,每逾期一日應向買方支付總貨款的5%的違約金。
十、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太原大同臨汾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十一 、本合同自 簽訂之日 起生效。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出 賣 人
出賣人(章): 營業執照號碼: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帳號:
稅號: 郵政編碼:買 受 人
買受人(章): 營業執照號碼: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帳號:
吉林省稻谷買賣合同書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業務電話: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網站: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為乙方提供黃金現貨買賣服務的有關事項訂立本協議。
第一章 開立賬戶
第一條 乙方在甲方開立賬戶,甲方為乙方提供一個資金帳號。
第二條 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銀行賬號存入貨幣資金,乙方提取資金或銷戶時,甲方將資金匯入乙方指定的出入金銀行賬號。
第三條 乙方有權隨時查詢自己的與黃金現貨買賣相關的原始憑證;有權隨時了解自己賬戶的資金情況或實物黃金情況,甲方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二章 現貨買賣方式
第四條 乙方可以通過電話、電腦等方式進行黃金現貨買賣,甲方有權進行同步錄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買賣記錄。
乙方同意:
1、甲方的電話錄音、電腦記錄等在業務過程中形成的記錄具有法律效力;
2、不論乙方以何種方式進行買賣,若乙方在下一日開市前沒有對每日結算單提出書面異議,則視為乙方對買賣記錄的認可。
第三章 買賣約定
第五條 乙方確知,黃金現貨買賣因時機而變動,而且分秒變動,并承認即使按照公布的價格,也有可能無法成交。
第六條 乙方將接受并遵守甲方規定的一切黃金現貨買賣規則或其他有關黃金現貨買賣的規定事項。
第七條 根據有關規定,乙方自行承擔黃金現貨買賣的相關稅項及征稅。乙方確認,乙方買賣的實物黃金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銀行代為保管。
第四章 實物交收
第八條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規定向甲方提出交收申請,并提交增值稅發票等相關憑證及票據。
第九條 貨款的交收依照甲方交收辦法執行。
第五章 資金賬戶管理
第十條 甲方在指定的清算銀行開設客戶資金賬戶
第十一條 甲方為乙方設置資金明細賬,并在每日結算單中報告資金賬戶資金和實物黃金余額及資金和實物黃金的劃轉情況。
第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從乙方資金賬戶中劃轉資金或黃金。
乙方買賣成交的貨款或黃金;
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的買賣手續費和交收手續費;
為乙方支付的實物黃金運保費;
甲方與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中雙方同意的其他劃款事項。
第十三條 乙方資金屬于乙方所有。乙方資金不得用來抵償甲方的債務或者挪作他用。
第六章 費用收取
第十四條 乙方開立賬戶需交納開戶費用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五條 甲方按成交金額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收取買賣手續費。具體比例以網站公布的信息為準。
第十六條 乙方提取實物黃金需由甲方代為郵寄時,甲方按實際郵寄費用向乙方收取運保費。
第七章 免責條款
第十七條 由于地震、火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買賣中斷、延誤等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由于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改變、緊急措施的出臺等導致乙方所承擔的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由于通訊設施中斷、電腦程序故障、電力中斷等原因導致指令傳達、執行延遲,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八章 賬戶清算
第二十條 乙方可以通過撤銷賬戶的方式,終止與甲方簽署的本協議。
第二十一條 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終止合同,但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第九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糾紛,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甲方的《開戶登記表》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要與本協議同時簽署。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經雙方當事人本人或單位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于乙方開戶資金匯入甲方賬戶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授權簽字 乙方授權簽字:
(蓋章) (蓋章)
年月日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