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民事服務答辯狀(精選3篇)
企業民事服務答辯狀 篇1
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人:
被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因______縣______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______廠)訴答辯人加工一案,現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251條、252條之規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
而______廠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某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______廠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______廠自己生產的產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30條之規定,______廠與席某簽訂的是《買賣合同》,他們之間發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______廠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于______廠與席某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______廠提供的產品夸大宣傳,是不合格產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
首先,______廠只不過是______縣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介紹時宣傳是______省______縣______紙箱機械制造,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產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______廠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紋線等產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產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后,答辯人聲明,保留向______廠追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______廠的產品,但是與席某簽訂的《買賣協議》,與______廠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席某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席某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______廠應承擔其生產的產品售后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______廠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______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企業民事服務答辯狀 篇2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_________一案,茲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答辯書副本______份。
其它文件__________份
企業民事服務答辯狀 篇3
審判長、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委托,指派我作為其代理人依法參與本案訴訟活動,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代理人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理由如下:
(一)原告撫養孩子不利于其健康成長。
由原告撫養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原告對孩子的生活起居的照顧不如被告及其父母對孩子照顧的周到,小孩正處在生長發育的重要時刻,也是人生觀和是非觀念剛剛形成的時刻,如果孩子生活在一個好的環境,有利于孩子建立良好的思想和品德,有利于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相比而言,被告家庭更加具備這樣的條件。
(二)孩子隨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長。
1、被告對孩子疼愛有加、百般呵護,并對孩子采取了正確的教育和生活方式。孩子雖小,但誰疼他還是知道的,這個不是誰教給他的,被告及父母對孩子的教育都是正面的,他們希望把家庭的破裂對孩子的影響降到最低,即使家庭破裂了,被告及其父母也希望并盡量讓孩子得到父愛和母愛。
2、被告系紹興本地人,有穩定的工作,每月收入近三千元,且長期與父母共同生活,開銷不大,個人能力和經濟狀況均比原告優越,原告無住房、工資待遇不高,不能為孩子的學習和生活創造良好的條件。
3、雙方協議離婚后,孩子一直隨被告生活,彼此之間已有穩定牢固的感情基礎。反倒是原告即使在未與被告離婚前對孩子也是不管不問,白天工作可以理解,但晚上回來吃完飯也是顧自己玩電腦,很少有增進父子感情的舉動,所以孩子自然而然地對其生疏了。
4、被告父母經濟基礎堅實,父親年收入7萬余元,母親也有退休金,二老十分舍得給孩子花費。孩子自出生后半個月起,一直與被告父母共同生活,被告父母非常疼愛孩子,孩子的日常支出基本上都是由二老負擔,祖孫已經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外祖父母優渥的家境與對孩子的關愛,都十分有利于孩子的成長。
(三)原告訴求無法律依據。
1、從原被告雙方簽訂離婚協議迄今不足七月,當時雙方對孩子跟誰生活經過認真的考慮和充分的協商。短短的時間,客觀情況并未發生變化,現在原告就要對原來雙方都認可的協議內容變更,頻繁的變更撫養,會使孩子沒有一個穩定的生活和學習的環境,所以原告的訴訟是不適當的,既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也有悖法律要保護合法有效協議的嚴肅性。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情形作出規定: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被告根本就不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一,因而,原告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三)原告的變更理由不成立。
原告要求變更的理由是:被告限制原告探望、被告無力撫養兒子。事實證明可原告的這一主張無任何事實依據,通過庭審,已經明確被告并未阻止原告探視孩子,而是原告不顧孩子身患哮喘硬要帶其出去的這一不近情理事實,該事實進一步表明了原告并非疼愛孩子,試問一個看重孩子健康的父親怎會忍心讓自己的孩子誘發病情。而且原告完全可以在被告家里探望孩子,孩子尚小,不宜外帶,將孩子外帶出去不是行使探望權的必要條件。被告也向法庭證明了自己具備撫養孩子的能力,加上有疼愛孩子的外祖父母,被告完全有能力為孩子創造良好的成長與教育環境,相反地,原告卻無法為孩子創造這些條件,原告要求變更撫養的真實原因是變更后其可以不負擔撫養費。被告嫁人不淑,已經把全部的愛都傾注在孩子身上,被告及其父母與孩子關系融洽,感情深厚,他們對孩子的愛護,真是殷殷期望難以筆述。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任何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以上意見請以采納!
謝謝
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