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合同答辯狀(通用3篇)
裝修合同答辯狀 篇1
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辯人因收到______人民法院轉來——____________關于“_______與_______訂立的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___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一、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拖延工期這一說法與事實不符。事實是答辯人按照雙方約定內容在合理的工期內完成了裝修工程,但被答辯人在驗收后以各種理由拒不簽定工程驗收單。
二、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安裝的_______不符合約定這一說法不符合事實情況。______部分的安裝工程不屬于答辯人的工程范圍之內,在雙方簽訂的《室內裝修工程合同》及《_________》中明確約定了答辯人負責裝修的內容,其中沒有關于_________安裝的約定,_____實際上是被答辯人從另外一家公司購買,并負責安裝的。故答辯人不應對______的問題承擔責任。并且________樣式及安裝要求完全都是按照于被答辯人的約定安裝的,后被答辯人因不滿意_______樣式要求退還______款是沒有任何依據的。
三、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裝修質量不符合約定這一說法與事實不符。我公司是正規的室內裝飾裝修公司,裝修質量完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在為被答辯人室內裝修工程是完全按照雙方約定進行的。改動之處也是經過雙方協商之后,經過被答辯人的同意才進行改動的。固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退還已付工程款沒有任何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裝修合同答辯狀 篇2
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辯人因收到______人民法院轉來——____________關于“_______與_______訂立的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___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一、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拖延工期這一說法與事實不符。事實是答辯人按照雙方約定內容在合理的工期內完成了裝修工程,但被答辯人在驗收后以各種理由拒不簽定工程驗收單。
二、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安裝的_______不符合約定這一說法不符合事實情況。______部分的安裝工程不屬于答辯人的工程范圍之內,在雙方簽訂的《室內裝修工程合同》及《_________》中明確約定了答辯人負責裝修的內容,其中沒有關于_________安裝的約定,_____實際上是被答辯人從另外一家公司購買,并負責安裝的。故答辯人不應對______的問題承擔責任。并且________樣式及安裝要求完全都是按照于被答辯人的約定安裝的,后被答辯人因不滿意_______樣式要求退還______款是沒有任何依據的。
三、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裝修質量不符合約定這一說法與事實不符。我公司是正規的室內裝飾裝修公司,裝修質量完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在為被答辯人室內裝修工程是完全按照雙方約定進行的。改動之處也是經過雙方協商之后,經過被答辯人的同意才進行改動的。固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退還已付工程款沒有任何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在申請中所稱的情況根本不存在,我公司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為被答辯人提供商鋪裝修服務。懇請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仲裁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裝修合同答辯狀 篇3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答辯人因收到 人民法院轉來關于 與原告 因 糾紛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原告、被告均不存在雇傭關系。
1.答辯人與原告 不存在雇傭關系。原告受雇于被告 而非答辯人,且其報酬由被告何劍支付,足見原告事實上系受雇于被告 ,其與答辯人不存在雇傭關系。
2.答辯人與被告 系承攬合同關系,而非雇傭關系。《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本案中,答辯人將搬運工地提升架的任務交由被告 承攬,并一次性支付其承攬報酬;且被告何劍為完成承攬任務,還雇請了原告為其提供勞務。由此可知答辯人與被告間為承攬合同關系。
二、原告以答辯人系發包人應對其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1.答辯人認為,作為搬運工地提升架的承攬人并不需要有相關資質,故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向答辯人主張賠償無事實依據。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中所述發包人應限于僅指《民法典》中建設工程合同關系或與建設工程合同類似的合同關系中的發包人。
因建設工程事務中,若施工承包方無相關資質則勞動者遭受意外傷害的風險將劇增,故司法解釋以保護勞動者權益為考量而有此規定。但若對發包人的定義進行任意擴張解釋,將大多數普通、簡單的承攬合同關系中的定做人都歸類為發包人,則會不當的對定做人苛以重責,不符合社會經濟生活實踐,亦有違民法公平之原則。
故答辯人認為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
三、除上述觀點外,答辯人對于本案保留以下答辯意見:
1.對于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答辯人即使存在過錯,亦屬輕微過失,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應由作為雇主的被告 及直接侵權人被告許美麗對原告的損失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2.關于賠償數額,答辯人認為:
(1)誤工費計算不符合客觀事實,誤工時間為 天,以農林牧漁業職工平均工資人民幣 元/年計算為計算標準,誤工費應為人民幣 元。
(2)護理費用不符合客觀事實,護理期限為 天,以農林牧漁業職工平均工資人民幣 元/年為計算標準,護理費應為人民幣 元。
(3)原告主張交通費的損失,但其提供的部份證據的真實性、與治療之間的關聯性均存在疑問,故答辯人對此不予認可。
(4)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人民幣 元/天,計算 天共人民幣 元。
(5)營養費數額偏高,應為人民幣 元。
(6)殘疾賠償金數額過高,原告為農村居民,故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民幣 元/年為計算標準,傷殘九級十級,殘疾賠償金應為人民幣 元。
(7)精神損失撫慰金數額過高,可由法院依法裁決。
綜上,原告向答辯人主張損害賠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求。即使答辯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亦屬輕微過失;且主張的部分賠償項目及金額欠缺理據,故懇請貴院酌情考量本人的答辯意見并依法作出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答辯人:
附:答辯書副本 份;
證據材料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