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條件贈與合同(精選3篇)
附加條件贈與合同 篇1
甲方(贈與人):
證件號碼:
地址:
郵編:
電話:
乙方(受贈人):
證件號碼:
地址:
郵編:
電話: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就贈送 (贈與的標的物)事宜達成協議,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一、贈與標的
甲方將其所有的 (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 (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
二、贈與物的交付
交付的條件:
交付的時間:
交付的地點:
交付的方式:
交付的手續:
三、乙方應在 (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接受贈與(也可以約定其它條件)。
四、本合同自 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壹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甲方的主要義務
1、移轉贈與標的物的權利。贈與合同以使贈與財產的權利歸于乙方為直接目的,甲方的主要義務是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標準將標的物轉移給乙方。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2、甲方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的瑕疵或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甲方因故意和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甲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七、甲方的權利
1、甲方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除外。
2、甲方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八、乙方的義務
1、甲方按本合同約定將所贈與財產交付乙方時,乙方應配合甲方進行接收。
2、乙方履行 義務,否則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九、乙方的權利
1、乙方沒有拒絕接受贈與的,則可在合同約定的條件成就之時無償取得標的物。如果甲方不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的,乙方可以請求其交付。
2、甲方交付贈與的財產后,乙方即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具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十、違約責任
任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贈與合同的終止
贈與合同的終止得基于以下幾種事由:
1、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甲方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甲方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2、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后,甲方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甲方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乙方嚴重侵害甲方或者甲方的近親屬的;
(2)乙方對甲方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乙方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甲方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甲方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乙方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甲方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3)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甲方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甲方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乙方返還。
十二、爭議解決
甲乙就本合同項下的相關事項產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下無正文,為合同簽署頁)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附加條件贈與合同 篇2
甲方(贈與方):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
乙方(受贈方):_____(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標的的狀況_____
2.贈與方的權利義務_____
3.受贈方的權利義務_____
4.贈與標的的交付_____(包括時間、地點、相關手續的辦理等)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加條件贈與合同 篇3
甲方:上海___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上海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贈與人:
受贈人:
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實現對企業高管人員和業務技術骨干的激勵與約束,使中高層管理人員的利益與企業的長遠發展更緊密地結合,充分調動其積極性和創造性,促使決策者和經營者行為長期化,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贈與人、受贈人各方本著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公司章程》,同意就有限公司股權期權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股權贈與
1、贈與人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原始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___元,本協議簽訂時贈與人占公司股權%,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2、贈與人出于對公司長期發展的考慮,為激勵人才,留住人才,同意將其擁有不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的股票期權平均贈與給受贈人一、二、三、四、五,受贈人可在指定的行權日期即公司上市之日起享有公司普通股。
3、受贈人一、二、三、四、五同意接受上述贈與。
4、本協議贈與標的股票期權生效之日為公司實際上市之日,受贈人于公司上市之日次日起可行使認購相應期權權利,即股權生效以公司上市為附加條件。
5、受贈人有權在贈與期權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認購全部受贈期權。若期權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未認購全部期權,視為受贈人拒絕接受贈與,則剩余股票期權失效,剩余股票權利回歸甲方。
6、受贈人在兌現股權后才能成為公司股東,并依法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7、本協議旨在通過贈與公司股權的方式激勵公司中高層管理員工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實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本協議約定的行權期實現之前,贈與人將通過公司績效考核標準審核受贈人的工作情況,如果成績優異,則贈與人另向優異的受贈人贈與額外數量的股票期權,具體贈與數量由績效考核表決定。
第二條受贈人喪失行權資格的情形
在本協議約定的行權實現條件到來之前或者受贈人尚未實際行使股權認購權,受贈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即喪失股權行權資格:
(1)因辭職、辭退、解雇、退休、離職等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
(2)全部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死亡后沒有繼承人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4)執行職務時,存在違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5)執行職務時的錯誤行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
(6)沒有達到規定的業務指標、盈利業績,或者經公司認定對公司虧損、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
第三條受贈人轉讓股權的限制性規定
受贈人受讓股權成為公司股東后,其股權轉讓應當遵守以下約定:
1、轉讓其股權時,贈與人具有優先購買權,即本協議贈與人享有優先于公司其他股東及任何外部人員的權利,轉讓價格為:
(1)在受贈人受讓股權后,三年內(含三年)轉讓該股權的`,股權轉讓價格每1%股權,贈與人須支付認購款人民幣___元,且受贈人每年轉讓股權的比例為不得超過50%。
(2)在受贈人受讓股權后,三年以上轉讓該股權的,每1%股權轉讓價格依公司上一個月財務報表中的每股凈資產狀況為準。
2、贈與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公司其他股東有權按前述價格購買,其他股東亦不愿意購買的,受贈人有權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3、贈與人及其他股東接到受贈人的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4、受贈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公司股權用于設定抵押、質押、擔保、交換、還債。
第四條關于免責的聲明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受贈人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1、簽訂本股權期權協議是依照協議簽訂時的國家現行政策、法律法規制定的。如果本協議履行過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變化致使甲方無法履行本協議的,贈與人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2、本協議約定的行權期實現之前或者受贈人尚未實際行使股權認購權,公司因破產、解散、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等原因喪失民事主體資格或者不能繼續營業的,本協議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并購、重組、改制、分立、合并、注冊資本增減等原因致使贈與人喪失公司實際控制人地位的,本協議可不再履行。
第五條附則
1、本協議分別自各方簽章之日起對其生效。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協議一式七份,簽字方各執一份,有限責任公司保存一份,七份具有同等效力。
贈與人:
受贈人:
合同簽訂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