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銀行擔保合同(精選3篇)
北京市銀行擔保合同 篇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各計劃單列市分行: 現將《 行擔保借款合同示》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
一、關于印發《中國農業銀行擔保借款合同示范文本(試行)》的說明 隨著《商業銀行法》、《民法典》等金融法律的出臺,總行 年印發的《借款合同制式示范文本》已不適應新形式的需要。
為了進一步加強借款合同管理,依法規范我行擔保貸款行為,總行根據新出臺的金融法律法規,結合幾年來的信貸工作實際,起草了新的擔保借款合同文本 和相關重要憑證。
現作修改說明如下:
(一)合同文本種類
根據《民法典》和《貸款通則(試行)》有關擔保形式的不同規定,結合農業銀行普遍推行擔保貸款的實際情況,我們將原來兩類擔保借款合同修改為三大類共五種,即保證擔保借款合同(最高額保證擔保借款合同)、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質押擔保借款合 同。
(二)合同文本形式 為便于信貸操作并符合我行習慣作法,新合同文本的制定沿用了將主合同(即借款合同)與抵押、保證和質押等從合同合在一起的作法,使合同各方的權利義務能在一份合同文書中明確地表示出來。
(三)合同條款
1.
根據《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規定,在合同中規范了借款合同所必須具備的七要素,即:貸款各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或違約責任。
同時在擔保條款中,對《民法典》規定必須具備的保證期限、擔保范圍、質物移交時間等要素作了規范性的表述 。
2.針對當前企業轉制過程中針對銀行貸款出現的逃債、廢債等情況,在合同中增加了相應的約束性條款和違約責任。
3.為了避免“一般保證”給貸款人帶來的麻煩,新文本明確規定“保證人與借款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新文本強調了對借款人履行合同的約束,規定了8項約束性條款和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
實際操作中可靈活掌握,只要不是惡意逃債損害貸款人利益的行為,也可免于制裁。
5.為了避免出現貸款人提前收貸時保證人拒絕承擔擔保責任的情況,新文本中增加了“貸款人依法或依合同規定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的條款。
6.根據《 仲裁法》的規定,新文本中有關糾紛管轄的條款只明確由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管轄,如果合同各方愿意仲裁解決的,可在“其他事項”中約定仲裁條款。
7.“抵押借款合同自各方在合同上簽章并依法設定抵押之日生效”,如抵押借款合同簽定后,應登記的抵押物,抵押人不去登記,則已簽定的抵押借款合同無效。
“質押借款合同自各方在合同上簽章并依法設定質押之日生效”,如質押借款合同簽定后,出質人不按合同規定時間移交 質物的,則已簽定的質押借款合同無效。
必須注意的是,合同生效之前貸款人不得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8.為了確保貸款人實現抵押權或質權,新文本規定了對抵押人和出質人的約束性條款及違約責任。
9.為便于貸款人到期收回貸款,新文本規定,“貸款人依合同規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均可直接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收”。
實際執行時,對此條款應根據實際情況慎重使用,避免引起糾紛。
(四)相關憑證 為了和新合同文本內容相配套,設計了“中國農業銀行借款借據”(共五聯)、“抵押(質押)物品清單”、“權利質物清單”、“房地產抵押物清單”等重要憑證。
1.設計新的“借款借據”是為了適應“最高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最高額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的需要,這兩類合同項下每筆貸款的金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式都以借據為準,借據作為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內容必須完整,而且要有雙 方的簽章。
2.在抵押借款合同中,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占有很大比重,為此我們根據房地產抵押的特點,專門設計了“房地產抵押物清單”,其中“土地使用面積”一欄是在用無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或用荒山、荒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填寫的。
3.“抵押(質押)物品清單”同時適用于抵押借款合同和以動產作為質物的質押借款合同。
4.為了確保抵押(質押)的效力,在“房地產抵押物清單”和“抵押(質押)物品清單”中設計了抵押人(出質人)“主管單位意見”欄和“財產共有人意見”欄。
(五)使用中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借款合同和有關憑證的各要素一定要填寫齊全、防止漏填、錯填。
除借款合同規定的條款外,如需增加條款可在“其他事項”中填寫。
2.各種借款合同要和有關憑證配套使用,避免合同與憑證不配套或內容不符。
3.合同中“貸款種類”一欄填寫“短期貸款”、“中期貸款”、“長期貸款”中的一種。
4.借款合同和借據中“還款方式”一欄應填寫“利隨本清”,“按季結息、到期還本”,“按季結息、分期還本”等內容。
5.保證人保證期間由合同各方商定,一般應掌握在貸款到期后2年。
應注意保證期間的約定必須明確具體。
6.關于“最高額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和“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中“最高貸款限額”是指余額還是發生額,目前分歧很大,由于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為慎重起見我們在合同中仍用“最高貸款限額”一詞,如當地立法及司法部門認為可以按“余額”操作,可在使用的“其他事項 ”中約定“最高貸款限額”是指“最高貸款余額”。
(六)編制說明 《中國農業銀行擔保借款合同示范文本(試行)》由總行法律顧問室制定并負責解釋。
由于該套文本為示范性文本,各行可根據自身情況掌握使用,使用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總行法律顧問室,以便做進一步的修改。
附:
二、示范文本 保證擔保借款合同 農銀保借字____第____號 貸款人:中國農業銀行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經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充分協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簽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以下內容貸款:
(一)貸款種類________;借款用途_________。
(二)貸款金額_________(幣種及金額大寫)。
(三)貸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還款方式_______(分期還款的日期和金額為:____年__月__日歸還_____元;____年__月__日歸還_____元;____年__月__日歸還_____元)。
(四)利率為月息____‰,按____計付利息(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或借款人未按時向貸款人付息時,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二、保證人與借款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保證人保證期間: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四、保證人的保證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五、借款人應按合同訂立的期限歸還貸款本息。
逾期貸款在逾期期間按日利率____計收利息。
如需延期還款,借款人必須在貸款到期前 天向貸款人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后簽定延期還款協議。
延期協議簽定后,保證人自愿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六、借款人應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對擠占挪用貸款在擠占挪用期間按日利 率計收利息。
七、借款人承諾: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所有開戶行、帳號、存款余額等資料。
(2)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3)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并按期清償貸款本息。
(4)用本企業資產對他人債務進行擔保,應 事先通知貸款人,并不得影響貸款人到期收回貸款。
(5)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換、改變住所或經營場所以及減少注冊資金時,應事先通知貸款人。
(6)借款人因實行承包、租賃、聯營、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對外投資及其他原因而改變經營管理方式或產權組織形式時, 應提前通知貸款人,并落實債務和還款措施。
借款人違反本條任何一款內容,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停止發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或采取其他信貸制裁措施。
八、貸款人依照本合同規定提前收回貸款本息時,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九、貸款人依照本合同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均可直接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收,并可在必要時商請其他金融機構代為扣收。
十、本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北京市銀行擔保合同 篇2
出租方:
承租方:
術 語 解 釋
1. 出租方:持有營業執照和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為承租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
2. 承租方:與出租方訂立汽車租賃合同,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 保證人:當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車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時,代為承擔相應責任的第三方。
4. 租賃車輛:依照汽車租賃合同約定,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使用的車輛,包括附屬設施、部件和牌證。
5. 租金: 承租方為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及相關服務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費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發生的燃油費、通行費、停車費、違章罰款等費用。
6. 有效證件:能夠證明租賃車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在道路上行駛的有關證件,如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養路費繳訖憑證、車船稅訖、年檢標等。
7. 設備:指保證車輛安全和按購車時出廠配置標準配備的設施。
8. 超時費:超過合同約定租期且不足一個收費周期,以合同約定標準,計收超時部分的租金。
9. 超程費:超出合同約定的行駛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計收費用。
10. 保證金:為保證承租方履行合同義務,由承租方提供的資金形式的擔保。
11.一級車標準:詳見《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 198-)。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條款
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
第一條 出租方的權利
1. 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 出租方的義務
1. 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為一級標準、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 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 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規程使用租賃車輛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
4. 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5. 承擔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6.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范圍內的第三者責任險。
7. 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 承租方的權利
1. 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 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 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四條 承租方的義務
1. 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 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 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 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 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6. 承擔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 7. 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8. 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并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9. 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10. 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五條 租金、保證金
1. 租金單位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時。租金標準雙方約定。
2. 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雙方經約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擔保。
第六條 意外風險
1. 雙方約定的意外風險責任,出租方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擔。對約定分擔的意外風險未投保的,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參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2. 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于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 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 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租賃車輛達不到一級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
2. 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
3. 維修、救援后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采取其他措施。
4.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
第八條 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 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后應將余款退還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
(1)提供虛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3)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4)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 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 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6. 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7. 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8. 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5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第九條 擔保條款
如采用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 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北京市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各級消費者協會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未果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出租方(簽章): 承租方(簽章):
住所: 住所:
電話: 電話: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證照號碼:
保證人(簽章):
住所:
電話:
委托代理人: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登記表
合同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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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 │ │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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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地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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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證件│ │ │ │ │ │ │ │ │ │ │ │ │ │ │ │ │ │ │
│件│ │號碼│ │ │ │ │ │ │ │ │ │ │ │ │ │ │ │ │ │ │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稱│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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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 │ │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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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地 址 │ ├─────────────┬────────────┼──────────────┬───────────┤
│保證人 │ │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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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地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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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 │駕駛證編號 │檔案編號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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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號 │車型 │顏色 │燃料標號 │租金標準 │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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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時間 │應還時間 │租期 │限駛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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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超程費 │超時費 │預付租金 │付款方式 │下次付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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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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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記│ │
│錄 │ │
├─────┼───────────────────────────────────────────────┤
│特別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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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合同條款;本合同自簽訂之日(時)起生效 │
├────────────────┬────────────────────┬───────────────┤
│出租方(簽章): │承租方(簽章): │保證方(簽章): │
│經辦人: │經辦人: │經辦人: │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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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銀行擔保合同 篇3
出賣方(甲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購買方(乙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乙方購買甲方坐落在 市 街 巷 號的房屋 棟間,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
第二條 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
第三條 付款時間與辦法:
1.
2.
第四條 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
第五條 稅費分擔
1.甲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局應向甲方征收的交易額的 %的交易費,承擔公證費、協議公證費。
2.乙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局應向乙方征收的交易額的 %的交易費,承擔房產交易中國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稅費。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必須按期向甲方付款,否則,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部分房產款 %的違約金。
2.甲方必須按期將房產交付乙方使用,否則,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償付違約部分房產款 %的違約金。
第七條 本合同主體
1.乙方是 共 人,委托代理人 即乙方代表人。
2.甲方是 單位,代表人是 。
第八條 本合同經國家公證機關 公證處公證。
第九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產權人各執一份,乙方執一份, 房產管理局、公證處各執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