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防汛應急預案(2014年修訂)
1.5.2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為較大防汛突發事件(ⅲ級)。
(1)城區危舊房屋嚴重漏雨,威脅居民安全,局部地下設施(人防工程、地鐵等)進水,城市道路發生較大面積積水,積水深度在20cm以上、30cm以下,造成短時嚴重交通堵塞等較大險情和災情;
(2)主要河系及城區水系主要河湖出現較大洪水,堤防較大范圍發生滑坡、管涌等險情;
(3)重要水庫水位接近汛限水位以下時,壩體等水工建筑物發生較大范圍險情;
(4)山區因突降暴雨發生較大范圍山體滑坡,局部泥石流,或采空區局部出現小范圍裂縫等險情,造成交通中斷,對生產生活造成較大影響;
(5)事件已經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較大財產損失(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生態環境破壞。
1.5.3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為重大防汛突發事件(ⅱ級)。
(1)強降雨造成城區多處危舊房屋倒塌,多處地下設施進水,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城市道路大范圍積水,積水深度在30cm以上、50cm以下,造成城市主干道中斷等重大險情和災情;
(2)主要河系及城區水系主要河湖出現大洪水,堤防局部地段已經或可能發生潰堤、決口等重大險情;
(3)重要水庫水位超汛限水位,壩體等水工建筑物出現重大險情,危及水庫安全;
(4)山區因強降雨發生多處山洪、泥石流或較大面積山體滑坡、采空區大面積塌陷等重大險情,危及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5)事件已經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重大生態環境破壞。
1.5.4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為特別重大防汛突發事件(ⅰ級)。
(1)因強降雨或城區河道漫溢,城區大范圍危舊房屋倒塌,多處地下設施被淹,嚴重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城市道路大面積積滯水,積水深度在50cm以上,造成大范圍交通中斷或交通癱瘓等嚴重險情和災情,嚴重影響要害部門正常工作秩序和城市居民正常生產生活;
(2)主要河系及城區水系主要河湖出現特大以上洪水,主要防洪工程設施已經或可能發生決口、潰堤、倒閘等多處重大險情和災情;
(3)重要水庫壩體等水工建筑物發生嚴重險情,威脅水庫安全和下游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4)山區出現特大山洪、嚴重泥石流災害及采空區嚴重塌陷,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5)事件已經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特別重大財產損失(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或嚴重生態環境破壞。
1.6 防汛應急預案體系
本市預案體系由市防汛應急預案、區縣防汛應急預案、鄉鎮(街道)防汛應急預案以及重點水庫河道防洪預案、行業部門專項防汛應急預案等組成。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領導機構
2.1.1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在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的領導下,統一指揮全市防汛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組織指揮體系見附件1)。
2.1.2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主要防汛職責
(1)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