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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發布時間:2024-09-18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精選12篇)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篇1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樣式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合伙目的:

        第二條?合伙企業由合伙人共同共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合伙企業名稱:

        第四條?合伙企業經營場所:

        第五條?合伙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合伙企業的出資總額: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合伙人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一)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資方式:計人民幣萬元。

        (二)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資方式:計人民幣萬元。

        (三)合伙人于年月日前繳付出資。?出資額沒有實際繳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經出資。

        出資額中以實物出資的;合伙企業應當于成立后半年內辦理實物過戶手續,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出資額中以知識產權出資的,合伙企業應于成立后半年內辦理知識產權轉讓登記手續,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八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分擔虧損;

        (三)有優先受讓其他合伙人轉讓的財產份額和優先購買合伙企業的新增資金,但須經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合伙企業終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業的剩余財產;

        (六)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七)合伙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九條?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一)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全體合伙人協商,委托合伙人為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共名;

        (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三)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對合伙企業事務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十條?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業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二)合伙人退伙,應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四)此條款未詳盡的,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六章執行。

        第十一條?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年,自《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業解散時,依據《合伙企業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編制清算報表;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天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_____機構申請_____及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二)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訂立,合伙人簽字后,自合伙企業設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名:身份證號碼:

        合伙人簽名:身份證號碼:

        年?月?日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篇2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樣式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合伙企業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合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合伙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合伙人的姓名及家庭住所:_________

        第三條?企業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合伙期為_________年。

        第四條?企業名稱為:_________

        企業住所:_________

        第五條?本企業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第二章?合伙目的及經營范圍

        第六條?合伙的目的、宗旨:共同勞動、共同經營、互利互惠。

        第七條?經營范圍:_________

        第三章?出資方式、數額、期限和盈虧分擔方法

        第八條?各合伙人的出資方式和數額為:

        (一)以_________(此處填出資方式,如常貨幣或實物)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占_________%。

        (二)以_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占_________%。

        第九條?各合伙人應當在本協議簽字、申請注冊登記前,按照前條約定的數額比例足額繳付各自的出資。

        第十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第四章?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一條?合伙人共同委托一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人,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委托為本企業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人。

        第十二條?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人由出資大的為事務執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第十三條?不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簿。

        第十四條?合伙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爭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八)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九)合伙人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第五章?入伙與退伙

        第十五條?入伙

        (一)新合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二)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三)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退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的經營期限屆滿;

        (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發生合伙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第十九條?合伙企業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而發生登記事項需變更或重新登記的,應于作出變更決定或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六章?合伙企業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協議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二)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四)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六)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人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條?合伙企業解散決定后十九日內由全體合伙人或者指定一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第二十二條?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七章?違約責任及合伙人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三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擅自退伙,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個別伙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不履行出資義務,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第二十五條?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對本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經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在企業注冊后生效。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一式三份,合伙人各執一份,工商局一份。

        合伙人(簽字):_________合伙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篇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 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伙企業由合伙人共同共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 合伙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伙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合伙企業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合伙企業的出資總額: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合伙人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一)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萬元。

        (二)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萬元。

        (三)合伙人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前繳付出資。_________________出資額沒有實際繳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經出資。

        出資額中以實物出資的;合伙企業應當于成立后半年內辦理實物過戶手續,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出資額中以知識產權出資的,合伙企業應于成立后半年內辦理知識產權轉讓登記手續,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八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分擔虧損;

        (三)有優先受讓其他合伙人轉讓的財產份額和優先購買合伙企業的新增資金,但須經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合伙企業終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業的剩余財產;

        (六)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七)合伙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九條 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一)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全體合伙人協商,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為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共_________________名;

        (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三)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對合伙企業事務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十條 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業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二)合伙人退伙,應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四)此條款未詳盡的,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六章執行。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_____________年,自《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業解散時,依據《合伙企業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編制清算報表;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天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 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一式________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二)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訂立,合伙人簽字后,自合伙企業設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篇4

        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                                    。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年。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人共_______個,分別是:   

        1.普通合伙人:                                    ;

        住所(址):                                              ,

        證件號碼:                                             ;

        2.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

        住所(址):                                              ,

        身份證號碼:                                           ;

        3.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

        住所(址):                                              ,

        身份證號碼:                                           ;

        4.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

        住所(址):                                              ,

        身份證號碼:                                           ;

        5.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

        住所(址):                                              ,

        身份證號碼:                                           ; 

        (注:可續寫。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80%。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伙人1 :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3.有限合伙人2 :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4.有限合伙人3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5.有限合伙人4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___________。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                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                               

        。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普通合伙人一人二十票投票權,有限合伙人一人一票投票權的表決辦法,普通合伙人作為合伙事務具體執行人有一票否決權。(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當普通合伙人不在場時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普通合伙人授權委派事務執行人同意”決定。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除經普通合伙人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四條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伙人參考,設立合伙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伙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                              ,

        ,                            ,

        ,                            。

        (注:可選擇。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篇5

        合伙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

        許可經營項目:

        (參照《前置改作后置的許可經營項目目錄(20__)》具體填寫)

        一般經營項目:

        (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__)具體填寫)

        合伙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

        合伙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條 合伙期限為××年。

        (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人共  個,分別是:

        1、 。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2、 。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注:可續寫)

        以上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合伙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出資數額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2、合伙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出資數額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伙人責任承擔和追償

        第十三條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 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約定為:承擔100%賠償責任(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約定其它承擔賠償責任方式)

        第八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五條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組織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注:如果全體合伙人都執行合伙事務,此內容應刪除)。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六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七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八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九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全體合伙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如果可以,也可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九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二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退還辦法)。

        第二十七條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十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伙人參考。設立合伙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伙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注:可選擇。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篇6

        本合伙協議(“本協議”)由本協議附件一所列出的各位合伙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適用法律”),特此于 年 月 日簽訂。

        第1條總則

        1.1 名稱

        本合伙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有限合伙)。

        1.2 主要經營場所

        本合伙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為__________。

        1.3 合伙目的

        本合伙企業的目的是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合伙人權益和企業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

        1.4 經營范圍

        本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為如下:__________。(以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范圍為準)

        1.5 合伙企業的成立與合伙期限

        1.5.1 本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本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成立日”)。

        1.5.2 本合伙企業的合伙期限為自本合伙企業成立之日起_____年。本合伙企業應當自合伙期限終止日開始停止營業,清算活動除外。

        1.6 合伙企業財產

        1.6.1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1.6.2 在依照本協議規定對本合伙企業財產進行分配前,本合伙企業財產不屬于任何合伙人所有。在合伙企業依法清算前,任何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另有強制性規定的除外。本合伙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1.7 合伙人責任承擔

        本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2條 合伙人名錄、出資方式、數額及期限

        本合伙企業設置合伙人名錄(見附件一),用以記載全體合伙人名稱或姓名、住所、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繳納期限、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該信息發生任何變更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3條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3.1 本合伙企業由 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

        執行事務合伙人對外代表本合伙企業,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本合伙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本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3.2 執行事務合伙人 應當定期向有限合伙人報告合伙事務執行情況以及本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本合伙企業所有,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本合伙企業承擔。其他合伙人為了解本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本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3.3 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由全體合伙人另行商定。

        3.4 本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以下條件:_____。

        3.5 本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選擇程序:_____。

        3.6 本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權限如下:_____。

        3.7 本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_____。

        3.8 本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_____。

        3.9 如本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違反法律規定以及本協議的約定執行合伙事務的,給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10 如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本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交易,到本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4條 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

        4.1 利潤分配

        本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方式如下:_____。

        4.2 虧損分擔

        本合伙企業的虧損承擔方式如下:_____。

        第5條 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質押與轉讓

        5.1 財產份額質押

        普通合伙人將其對本合伙企業的出資或在本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進行質押或設定其他擔保義務的,需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對本合伙企業的出資或在本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進行出質,但須經全體合伙人_____同意。

        5.2 財產份額轉讓

        (1)合伙人之間可以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但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之間財產份額的轉讓,導致其合伙人身份變化的,應當適用本協議第7條的約定。

        (2)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本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3)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本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應取得全體合伙人的_____同意。

        第6條 入伙與退伙

        6.1 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之入伙都應當經 全體有限合伙人書面 同意。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本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本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2 有限合伙人應具備以下條件,方可入伙:_____。

        6.3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3)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4) 。

        6.4 在本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本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本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5 在本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3)法律規定或本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4)合伙人在本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6 如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本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當行為;

        (4) ;

        6.7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6.8 如果執行事務合伙人依法以及本協議的規定被除名的,全體合伙人可以在執行事務合伙人書面選舉新普通合伙人作為執行事務合伙人。

        6.9 退伙的具體程序由全體合伙人另行約定。

        6.10 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4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6.11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本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本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7條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

        7.1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 一致 同意。

        7.2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本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本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8條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8.1 在下列任何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任命一個或幾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依法解散本合伙企業和清算資產: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日;

        (3)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4)本合伙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5)因為任何其他原因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6)僅剩下有限合伙人;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8.2 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8.3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處理本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本合伙企業的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本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本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本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8.4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本合伙企業解散事件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8.5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協議第四條的約定進行分配。

        8.6 清算人應在清算結束后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該清算報告,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8.7 本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本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9條 財務、會計與勞動管理

        9.1 本合伙企業的財務和會計制度應依照相關中國法律、企業的具體情況及國際普遍接受的會計準則制定。企業的賬冊和報表由其自己的會計人員按照中國會計標準要求編制。

        9.2 本合伙企業采用公歷年度為其會計年度,即從公歷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會計年度。

        9.3 本合伙企業采用人民幣為記賬貨幣單位。如果實際收支的貨幣不是人民幣,應按照企業財務與會計制度為記賬換算成人民幣。同時,應說明涉及的原始貨幣和金額。

        9.4 本合伙企業應聘請獨立審計師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該獨立審計師由合伙人一致認可的國內知名會計師事務所擔任。

        9.5 本合伙企業應該按照有關稅法納稅。 本合伙企業員工應按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9.6 本合伙企業的員工的招收、聘用、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和其他相關事宜,應符合中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同時應遵守中國的有關勞動保護的相關法律,確保安全文明的工作環境。職工的勞動和社會保險事宜按照相關法律執行。

        第10條 違約責任

        10.1 除因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的規定的繳納期限足額繳納認繳出資的,每逾期一日,違約方總計應當向守約方支付其應認繳資本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上述違約金由守約方按照 其出資的比例 分配。

        10.2 本協議生效后,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協議的規定履行其義務或違反其承諾,均被視為違約。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行為而給其他方造成的損失。

        10.3 任何一方因違反本協議的規定而應承擔違約責任,不因本協議履行完畢而解除。

        第11條 爭議解決

        11.1 本協議的簽訂、解釋及其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約束。

        11.2 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協議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于 (地點)的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13條 附則

        13.1 本議一式 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各份協議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后生效,對全體合伙人具有約束力。

        13.3 本協議任何條款的修訂須經全體合伙人的書面同意。

        簽署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全體合伙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篇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號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__________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出資總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第五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人共____個,分別是:__________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擔: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二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三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 執行事務合伙以人可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

        (一)應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二)委派其他人代表本合伙企業對外進行業務聯系;

        (三)制定合伙企業的經營計劃,財務計劃;

        (四)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人事任命、報酬事項;

        (五)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事務合伙人如違反本合伙協議以及越權行事,其他合伙人有權提出異議;合伙人提出的異議未糾正的,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終止其執行合伙事務,并實行一人一票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決定企業事務。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_____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布死亡。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__________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五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

        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七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第十八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八章入伙與退伙

        第十九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

        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二十四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二十五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但本合伙企業必須保證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及相關責任: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入伙,需經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人伙對入以前的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八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__________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合伙的營業期限為________年,從合伙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三條本協議登記機關留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復印件),企業留存一份(復印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篇8

        第一章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__年修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以下統稱"相關法律"),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二名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設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即天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心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訂立本合伙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第二章 合伙人

        2.01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于(地區)正式簽署:_______________

        (1)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名中國國籍并具有完全締約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為。(以下簡稱"甲方")

        (2)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名中國國籍并具有完全締約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為。(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下文單稱為"合伙人",合稱為"全體合伙人"。

        2.02 甲方為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乙方為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2.03 甲方不執行事務,乙方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

        第三章 合伙企業

        3.01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企業。

        3.02 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3 組織形式: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3.04 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實現合伙人投資的保值增值。

        3.05 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6 上述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等均以登記機關核準的內容為準。

        第四章 出資

        4.01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_______________

        (1) 全體合伙人出資總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000);

        (2) 甲方以附件一所列貨幣和實物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應于____________________年6月_____日前,繳付出資完畢;

        (3) 乙方以第4.03條所列勞務出資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000),占出資總額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應于企業成立之日起三年內分期繳付。

        4.02 甲方繳付出資時,應將貨幣劃入企業的帳戶,將實物資產交付乙方,乙方作為執行事務合伙人代表企業向甲方出具收據,作為出資證明文件。

        4.03 乙方以其在企業的三年勞務(企業成立之日起)作為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_______________乙方在企業的一年勞務作價為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三年勞務作價為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

        4.04 合伙人的出資,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企業的財產。合伙人在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企業的財產。

        4.05 企業成立后,增加或減少對企業的出資,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決定。

        4.06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須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4.07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普通合伙人以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同意。

        第五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5.01 企業年度或一定時期的利潤和虧損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擔:_______________

        (1) 利潤全部分配給甲方,虧損全部由甲方承擔;

        (2) 如企業分配給甲方的利潤累計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000),則此后不再采取以上方式,而應按照甲方百分之五十一(51%)和乙方百分之四十九(49%)的比例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

        5.02 上述利潤分配和虧損承擔,應在企業年底分紅、合伙人財產份額退還或被執行、企業清算時實施。

        第六章 執行事務合伙人

        6.01 執行事務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根據本協議的約定或全體合伙人的授權執行企業的合伙事務。

        6.02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選任條件和程序:_______________

        (1) 有限合伙人不得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

        (2) 企業有一名普通合伙人的,應當由該普通合伙人擔任;

        (3) 企業有數名普通合伙人的,按照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委托一名或數名普通合伙人擔任。

        6.03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職權:_______________

        (1) 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 制訂企業融資、擔保、重大資產處置、設立分支機構的方案;

        (3) 制訂企業員工的工資標準方案;

        (4) 決定企業員工的獎金發放方案;

        (5) 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6) 決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7) 提請聘任或解聘企業的經理和財務負責人;

        (8) 本協議約定和全體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6.04 除非全體合伙人另行聘任,執行事務合伙人兼任企業的經理,按照第8.01條行使職權。

        6.05 執行事務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_______________

        (1) 超越職權執行事務;

        (2)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3) 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

        (4) 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5) 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以他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6) 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7) 擅自將企業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轉讓給他人使用;

        (8) 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9) 本協議和相關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不執行事務合伙人

        7.01 不執行事務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也不對外代表企業。

        7.02 不執行事務合伙人享有以下權利,但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_______________

        (1) 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2) 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 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獲取財務報告,查閱會計帳簿等財務資料;

        (4) 按照第7.03條規定,參與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

        (5)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7.03 企業的以下事項,應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_

        (1) 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員工的工資標準;

        (3) 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 選擇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5) 聘任或解聘企業的經理、財務負責人;

        (6) 改變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經營場所;

        (7) 借款、擔保、設立分支機構;

        (8) 企業重大資產(不動產、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等)處置;

        (9)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章 經理

        8.01 企業設經理,經理對全體合伙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 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 組織實施全體合伙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決定;

        (3) 組織實施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5) 擬訂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6) 擬訂企業的獎金發放方案;

        (7) 制定企業的具體規章;

        (8) 決定錄用或辭退應由全體合伙人決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員工;

        (9) 本協議或全體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8.02 經理應參照執行事務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遵守第6.05條、第9.01條、第9.02條約定的相關規則。

        第九章 同業禁止和交易限制

        9.01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9.02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章 財務會計

        10.01 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10.02 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會計人員。

        10.03 企業財務報告,包括月報、半年報、年報,應及時送交合伙人。

        第十一章 特別約定

        11.01 甲方可以向企業拆借資金,對使用期限在7日以內的,甲方不收取利息,對使用期限超過7日的,甲方按照月息率百分之一(1%)收取利息。

        11.02 乙方提請聘任的財務負責人,應由甲方推薦,此項不視為甲方執行事務。

        11.03 如企業當月有純利潤,可以發放獎金,但獎金總額不得超過以下標準:_______________

        (1) 不超過企業當月純利潤的百分之十五(15%);

        (2) 企業進入執行第5.01(2)條的階段,不超過企業當月純利潤的百分之十(10%)。

        11.04 根據乙方提供勞務的情況,乙方可以按照相應的工資標準和獎金發放方案從企業取得報酬。企業籌備期間的乙方報酬,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11.05 乙方應當促使企業在每月最后一日上報給甲方一份財務報表,包括但不限于本月銷售、本月庫存、占壓資金、費用支出、本月毛利潤、本月純利潤、獎金方法情況。

        第十二章 入伙和退伙

        12.01 合伙人以外的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12.02 在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_______________

        (1)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 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3) 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4) 執行事務合伙人、經理違反第6.05條約定的義務。

        12.03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_______________

        (1) 未履行出資義務;

        (2)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 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 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12.04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應當先對企業財產進行利潤和虧損的分配和分擔。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12.05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三章 解散及清算

        13.01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__15年,自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

        13.02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_______________

        (1) 合伙期限屆滿,全體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 企業連續二(2)年虧損或未分配利潤;

        (3) 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30)天;

        (5) 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 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13.03 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第十四章 違約責任

        14.01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按照本協議和相關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14.02 合伙人、經理等經營管理人員違反本協議有關約定,應當立即糾正違約行為,其違約行為取得的利益歸企業所有,給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章 爭議解決

        15.01 與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或執行有關的任何爭議,全體合伙人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發出有關開始該等協商的書面通知后三十(30)天內,爭議仍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則合伙人可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進行訴訟。

        第十六章 附則

        16.01 本協議對全體合伙人、企業及其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16.02 本協議提及的和附于本協議的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

        (1) 附件一:_______________甲方的出資清單;

        (2) 附件二:_______________合伙人身份證復印件。

        16.03 除非另有說明,本協議提及的條款和附件,指本協議的條款和附件。

        16.04 對本協議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補充,必須經全體合伙人簽署書面協議。

        16.05 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全體合伙人各執一份,副本若干。

        16.06 本協議自全體合伙人簽署后,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正式生效。

        (合同簽字頁)

        本協議于_____年 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由全體合伙人正式簽署,以資信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簽署: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簽署: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篇9

        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伙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合伙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XX條 合伙期限為××年。

        (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合伙人共   個,分別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注:可續寫。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個月內繳足。

        ……

        、有限合伙人 :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組織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全體合伙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伙人參考,設立合伙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伙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

        (注:可選擇。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篇10

        第一章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__年修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以下統稱"相關法律"),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____________、_______等二名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設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即__________中心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訂立本合伙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第二章 合伙人

        2.01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于(地區)正式簽署:

        (1)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名中國國籍并具有完全締約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為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2) 合伙人:______________,一名中國國籍并具有完全締約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為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下文單稱為"合伙人",合稱為"全體合伙人"。

        2.02 甲方為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乙方為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2.03 甲方不執行事務,乙方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

        第三章 合伙企業

        3.01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企業。

        3.02 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3 組織形式: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3.04 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實現合伙人投資的保值增值。

        3.05 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6 上述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等均以登記機關核準的內容為準。

        第四章 出資

        4.01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_______________

        (1) 全體合伙人出資總額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

        (2) 甲方以附件一所列貨幣和實物出資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____),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應于____________年6月___日前,繳付出資完畢;

        (3) 乙方以第4.03條所列勞務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占出資總額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應于企業成立之日起三年內分期繳付。

        4.02 甲方繳付出資時,應將貨幣劃入企業的帳戶,將實物資產交付乙方,乙方作為執行事務合伙人代表企業向甲方出具收據,作為出資證明文件。

        4.03 乙方以其在企業的三年勞務(企業成立之日起)作為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_______________乙方在企業的一年勞務作價為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三年勞務作價為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

        4.04 合伙人的出資,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企業的財產。合伙人在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企業的財產。

        4.05 企業成立后,增加或減少對企業的出資,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決定。

        4.06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須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4.07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普通合伙人以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同意。

        第五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5.01 企業年度或一定時期的利潤和虧損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擔:_______________

        (1) 利潤全部分配給甲方,虧損全部由甲方承擔;

        (2) 如企業分配給甲方的利潤累計達到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則此后不再采取以上方式,而應按照甲方百分之五十一(51%)和乙方百分之四十九(49%)的比例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

        5.02 上述利潤分配和虧損承擔,應在企業年底分紅、合伙人財產份額退還或被執行、企業清算時實施。

        第六章 執行事務合伙人

        6.01 執行事務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根據本協議的約定或全體合伙人的授權執行企業的合伙事務。

        6.02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選任條件和程序:_______________

        (1) 有限合伙人不得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

        (2) 企業有一名普通合伙人的,應當由該普通合伙人擔任;

        (3) 企業有數名普通合伙人的,按照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委托一名或數名普通合伙人擔任。

        6.03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職權:_______________

        (1) 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 制訂企業融資、擔保、重大資產處置、設立分支機構的方案;

        (3) 制訂企業員工的工資標準方案;

        (4) 決定企業員工的獎金發放方案;

        (5) 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6) 決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7) 提請聘任或解聘企業的經理和財務負責人;

        (8) 本協議約定和全體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6.04 除非全體合伙人另行聘任,執行事務合伙人兼任企業的經理,按照第8.01條行使職權。

        6.05 執行事務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_______________

        (1) 超越職權執行事務;

        (2)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3) 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

        (4) 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5) 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以他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6) 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7) 擅自將企業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轉讓給他人使用;

        (8) 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9) 本協議和相關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不執行事務合伙人

        7.01 不執行事務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也不對外代表企業。

        7.02 不執行事務合伙人享有以下權利,但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_______________

        (1) 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2) 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 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獲取財務報告,查閱會計帳簿等財務資料;

        (4) 按照第7.03條規定,參與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

        (5)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7.03 企業的以下事項,應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_

        (1) 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員工的工資標準;

        (3) 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 選擇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5) 聘任或解聘企業的經理、財務負責人;

        (6) 改變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經營場所;

        (7) 借款、擔保、設立分支機構;

        (8) 企業重大資產(不動產、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等)處置;

        (9)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章 經理

        8.01 企業設經理,經理對全體合伙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 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 組織實施全體合伙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決定;

        (3) 組織實施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5) 擬訂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6) 擬訂企業的獎金發放方案;

        (7) 制定企業的具體規章;

        (8) 決定錄用或辭退應由全體合伙人決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員工;

        (9) 本協議或全體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8.02 經理應參照執行事務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遵守第6.05條、第9.01條、第9.02條約定的相關規則。

        第九章 同業禁止和交易限制

        9.01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9.02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章 財務會計

        10.01 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10.02 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會計人員。

        10.03 企業財務報告,包括月報、半年報、年報,應及時送交合伙人。

        第十一章 特別約定

        11.01 甲方可以向企業拆借資金,對使用期限在7日以內的,甲方不收取利息,對使用期限超過7日的,甲方按照月息率百分之一(1%)收取利息。

        11.02 乙方提請聘任的財務負責人,應由甲方推薦,此項不視為甲方執行事務。

        11.03 如企業當月有純利潤,可以發放獎金,但獎金總額不得超過以下標準:_______________

        (1) 不超過企業當月純利潤的百分之十五(15%);

        (2) 企業進入執行第5.01(2)條的階段,不超過企業當月純利潤的百分之十(10%)。

        11.04 根據乙方提供勞務的情況,乙方可以按照相應的工資標準和獎金發放方案從企業取得報酬。企業籌備期間的乙方報酬,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11.05 乙方應當促使企業在每月最后一日上報給甲方一份財務報表,包括但不限于本月銷售、本月庫存、占壓資金、費用支出、本月毛利潤、本月純利潤、獎金方法情況。

        第十二章 入伙和退伙

        12.01 合伙人以外的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12.02 在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_______________

        (1)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 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3) 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4) 執行事務合伙人、經理違反第6.05條約定的義務。

        12.03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_______________

        (1) 未履行出資義務;

        (2)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 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 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12.04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應當先對企業財產進行利潤和虧損的分配和分擔。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12.05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三章 解散及清算

        13.01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__15年,自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

        13.02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_______________

        (1) 合伙期限屆滿,全體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 企業連續二(2)年虧損或未分配利潤;

        (3) 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30)天;

        (5) 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 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13.03 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第十四章 違約責任

        14.01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按照本協議和相關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14.02 合伙人、經理等經營管理人員違反本協議有關約定,應當立即糾正違約行為,其違約行為取得的利益歸企業所有,給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章 爭議解決

        15.01 與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或執行有關的任何爭議,全體合伙人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發出有關開始該等協商的書面通知后三十(30)天內,爭議仍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則合伙人可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進行訴訟。

        第十六章 附則

        16.01 本協議對全體合伙人、企業及其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16.02 本協議提及的和附于本協議的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

        16.03 除非另有說明,本協議提及的條款和附件,指本協議的條款和附件。

        16.04 對本協議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補充,必須經全體合伙人簽署書面協議。

        16.05 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全體合伙人各執一份,副本若干。

        16.06 本協議自全體合伙人簽署后,于20__年*月*日正式生效。

        (合同簽字頁)

        本協議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由全體合伙人正式簽署,以資信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篇11

        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合伙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合伙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六條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號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八條合伙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出資總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第五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合伙人共____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_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擔:____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章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二條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__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____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三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執行事務合伙以人可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

        (一)應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二)委派其他人代表本合伙企業對外進行業務聯系;

        (三)制定合伙企業的經營計劃,財務計劃;

        (四)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人事任命、報酬事項;

        (五)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事務合伙人如違反本合伙協議以及越權行事,其他合伙人有權提出異議;合伙人提出的異議未糾正的,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終止其執行合伙事務,并實行一人一票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決定企業事務。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_________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布死亡。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______________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五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

        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七條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第十八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八章入伙與退伙

        第十九條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

        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二條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二十四條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二十五條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但本合伙企業必須保證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及相關責任: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入伙,需經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人伙對入以前的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九章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八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______________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條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合伙的營業期限為________年,從合伙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三條本協議登記機關留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復印件),企業留存一份(復印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篇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應自覺遵守本協議,本協議有關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四條合伙企業的名稱:

        第五條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六條合伙目的:

        第七條合伙經營范圍:

        第八條合伙經營的期限為2年,自合伙企業成立之日起開始。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九條合伙人共三個,分別是:

        1.

        住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2.

        住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3.

        住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以上合伙人為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九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如下:

        1.合伙人:

        以位于 土地及地上廠房出資,作價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

        2.合伙人:

        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

        3.合伙人:

        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繳足。

        第十條以土地及地上廠房出資的合伙人,其必須保證對該土地擁有完全的使用權,對該房屋擁有完全的所有權,第三人不得向合伙企業就該土地及房屋主張權利。

        第十一條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負擔方式

        第十二條合伙企業的利潤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的虧損按照以下方式分擔:

        第十四條合伙企業每半年結算一次,對前一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六條合伙企業對與其無關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對合伙人在本合伙企業成立之前由其個人經營或合伙經營而產生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七條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八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十九條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二十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第二十一條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三條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每兩個月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一次,報告內容包括: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四條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 的,當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二十五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九條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三十條退伙人退伙時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三十一條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十二條的約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 合伙企業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五條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七條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三十八條合伙人在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時,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按照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事后打不成仲裁協議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章 合伙企業解散、清算

        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員;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法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條合伙企業解散應當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第四十一條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協議第是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四十二條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出現法律、法規和協議未明確之事項時,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確定。

        第五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五份,合伙企業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伙人:

        年 月 日

        合伙人:

        年 月 日

        合伙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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