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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發布時間:2023-03-08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精選12篇)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篇1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樣式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合伙企業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合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合伙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合伙人的姓名及家庭住所:_________

        第三條?企業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取得合法經營資格。合伙期為_________年。

        第四條?企業名稱為:_________

        企業住所:_________

        第五條?本企業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第二章?合伙目的及經營范圍

        第六條?合伙的目的、宗旨:共同勞動、共同經營、互利互惠。

        第七條?經營范圍:_________

        第三章?出資方式、數額、期限和盈虧分擔方法

        第八條?各合伙人的出資方式和數額為:

        (一)以_________(此處填出資方式,如常貨幣或實物)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占_________%。

        (二)以_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占_________%。

        第九條?各合伙人應當在本協議簽字、申請注冊登記前,按照前條約定的數額比例足額繳付各自的出資。

        第十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第四章?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一條?合伙人共同委托一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人,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委托為本企業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人。

        第十二條?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人由出資大的為事務執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第十三條?不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簿。

        第十四條?合伙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爭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八)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九)合伙人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第五章?入伙與退伙

        第十五條?入伙

        (一)新合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二)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三)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退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的經營期限屆滿;

        (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發生合伙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第十九條?合伙企業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而發生登記事項需變更或重新登記的,應于作出變更決定或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六章?合伙企業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協議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二)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四)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六)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人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條?合伙企業解散決定后十九日內由全體合伙人或者指定一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第二十二條?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七章?違約責任及合伙人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三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擅自退伙,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個別伙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不履行出資義務,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第二十五條?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對本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經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在企業注冊后生效。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一式三份,合伙人各執一份,工商局一份。

        合伙人(簽字):_________合伙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篇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 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伙企業由合伙人共同共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 合伙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伙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合伙企業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合伙企業的出資總額: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合伙人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一)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萬元。

        (二)合伙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萬元。

        (三)合伙人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前繳付出資。_________________出資額沒有實際繳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經出資。

        出資額中以實物出資的;合伙企業應當于成立后半年內辦理實物過戶手續,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出資額中以知識產權出資的,合伙企業應于成立后半年內辦理知識產權轉讓登記手續,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八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分擔虧損;

        (三)有優先受讓其他合伙人轉讓的財產份額和優先購買合伙企業的新增資金,但須經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合伙企業終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業的剩余財產;

        (六)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七)合伙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九條 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一)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全體合伙人協商,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為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共_________________名;

        (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三)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對合伙企業事務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十條 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業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二)合伙人退伙,應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四)此條款未詳盡的,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六章執行。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_____________年,自《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業解散時,依據《合伙企業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編制清算報表;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天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 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一式________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二)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訂立,合伙人簽字后,自合伙企業設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篇3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樣式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合伙目的:

        第二條?合伙企業由合伙人共同共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合伙企業名稱:

        第四條?合伙企業經營場所:

        第五條?合伙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合伙企業的出資總額: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合伙人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一)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資方式:計人民幣萬元。

        (二)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資方式:計人民幣萬元。

        (三)合伙人于年月日前繳付出資。?出資額沒有實際繳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經出資。

        出資額中以實物出資的;合伙企業應當于成立后半年內辦理實物過戶手續,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出資額中以知識產權出資的,合伙企業應于成立后半年內辦理知識產權轉讓登記手續,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八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分擔虧損;

        (三)有優先受讓其他合伙人轉讓的財產份額和優先購買合伙企業的新增資金,但須經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合伙企業終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業的剩余財產;

        (六)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七)合伙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九條?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一)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全體合伙人協商,委托合伙人為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共名;

        (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三)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對合伙企業事務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十條?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業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二)合伙人退伙,應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四)此條款未詳盡的,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六章執行。

        第十一條?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年,自《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業解散時,依據《合伙企業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編制清算報表;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天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_____機構申請_____及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二)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訂立,合伙人簽字后,自合伙企業設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名:身份證號碼:

        合伙人簽名:身份證號碼:

        年?月?日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篇4

        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                                    。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年。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人共_______個,分別是:   

        1.普通合伙人:                                    ;

        住所(址):                                              ,

        證件號碼:                                             ;

        2.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

        住所(址):                                              ,

        身份證號碼:                                           ;

        3.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

        住所(址):                                              ,

        身份證號碼:                                           ;

        4.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

        住所(址):                                              ,

        身份證號碼:                                           ;

        5.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

        住所(址):                                              ,

        身份證號碼:                                           ; 

        (注:可續寫。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80%。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伙人1 :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3.有限合伙人2 :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4.有限合伙人3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5.有限合伙人4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___________。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                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                               

        。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普通合伙人一人二十票投票權,有限合伙人一人一票投票權的表決辦法,普通合伙人作為合伙事務具體執行人有一票否決權。(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當普通合伙人不在場時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普通合伙人授權委派事務執行人同意”決定。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除經普通合伙人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四條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伙人參考,設立合伙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伙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                              ,

        ,                            ,

        ,                            。

        (注:可選擇。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號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__________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出資總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第五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人共____個,分別是:__________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擔: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二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三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 執行事務合伙以人可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

        (一)應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二)委派其他人代表本合伙企業對外進行業務聯系;

        (三)制定合伙企業的經營計劃,財務計劃;

        (四)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人事任命、報酬事項;

        (五)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事務合伙人如違反本合伙協議以及越權行事,其他合伙人有權提出異議;合伙人提出的異議未糾正的,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終止其執行合伙事務,并實行一人一票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決定企業事務。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_____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布死亡。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__________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五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

        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七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第十八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八章入伙與退伙

        第十九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

        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二十四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二十五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但本合伙企業必須保證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及相關責任: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入伙,需經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人伙對入以前的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八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__________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合伙的營業期限為________年,從合伙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三條本協議登記機關留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復印件),企業留存一份(復印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篇6

        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合伙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合伙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六條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號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八條合伙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出資總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第五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合伙人共____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_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__街________號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擔:____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章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二條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__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____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三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執行事務合伙以人可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

        (一)應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二)委派其他人代表本合伙企業對外進行業務聯系;

        (三)制定合伙企業的經營計劃,財務計劃;

        (四)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人事任命、報酬事項;

        (五)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事務合伙人如違反本合伙協議以及越權行事,其他合伙人有權提出異議;合伙人提出的異議未糾正的,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終止其執行合伙事務,并實行一人一票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決定企業事務。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_________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布死亡。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______________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五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

        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七條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第十八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八章入伙與退伙

        第十九條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

        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二條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二十四條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二十五條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但本合伙企業必須保證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及相關責任: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入伙,需經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人伙對入以前的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九章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八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______________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條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合伙的營業期限為________年,從合伙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三條本協議登記機關留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復印件),企業留存一份(復印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篇7

        合伙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

        許可經營項目:

        (參照《前置改作后置的許可經營項目目錄(20__)》具體填寫)

        一般經營項目:

        (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__)具體填寫)

        合伙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

        合伙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XX條 合伙期限為××年。

        (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人共   個,分別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注:可續寫。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出資數額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

        、有限合伙人 :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出資數額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    。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組織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 。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 。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全體合伙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伙人參考,設立合伙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伙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注:可選擇。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篇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應自覺遵守本協議,本協議有關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四條合伙企業的名稱:

        第五條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六條合伙目的:

        第七條合伙經營范圍:

        第八條合伙經營的期限為2年,自合伙企業成立之日起開始。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九條合伙人共三個,分別是:

        1.

        住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2.

        住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3.

        住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以上合伙人為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九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如下:

        1.合伙人:

        以位于 土地及地上廠房出資,作價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

        2.合伙人:

        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

        3.合伙人:

        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繳足。

        第十條以土地及地上廠房出資的合伙人,其必須保證對該土地擁有完全的使用權,對該房屋擁有完全的所有權,第三人不得向合伙企業就該土地及房屋主張權利。

        第十一條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負擔方式

        第十二條合伙企業的利潤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的虧損按照以下方式分擔:

        第十四條合伙企業每半年結算一次,對前一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六條合伙企業對與其無關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對合伙人在本合伙企業成立之前由其個人經營或合伙經營而產生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七條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八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十九條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二十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第二十一條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三條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每兩個月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一次,報告內容包括: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四條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 的,當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二十五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九條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三十條退伙人退伙時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三十一條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十二條的約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 合伙企業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五條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七條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三十八條合伙人在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時,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按照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事后打不成仲裁協議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章 合伙企業解散、清算

        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員;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法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條合伙企業解散應當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第四十一條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協議第是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四十二條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出現法律、法規和協議未明確之事項時,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確定。

        第五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五份,合伙企業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伙人:

        年 月 日

        合伙人:

        年 月 日

        合伙人: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篇9

        第一章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__年修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以下統稱"相關法律"),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二名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設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即天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心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訂立本合伙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第二章 合伙人

        2.01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于(地區)正式簽署:_______________

        (1)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名中國國籍并具有完全締約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為。(以下簡稱"甲方")

        (2)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名中國國籍并具有完全締約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為。(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下文單稱為"合伙人",合稱為"全體合伙人"。

        2.02 甲方為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乙方為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2.03 甲方不執行事務,乙方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

        第三章 合伙企業

        3.01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企業。

        3.02 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3 組織形式: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3.04 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實現合伙人投資的保值增值。

        3.05 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06 上述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等均以登記機關核準的內容為準。

        第四章 出資

        4.01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_______________

        (1) 全體合伙人出資總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000);

        (2) 甲方以附件一所列貨幣和實物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應于____________________年6月_____日前,繳付出資完畢;

        (3) 乙方以第4.03條所列勞務出資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000),占出資總額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應于企業成立之日起三年內分期繳付。

        4.02 甲方繳付出資時,應將貨幣劃入企業的帳戶,將實物資產交付乙方,乙方作為執行事務合伙人代表企業向甲方出具收據,作為出資證明文件。

        4.03 乙方以其在企業的三年勞務(企業成立之日起)作為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_______________乙方在企業的一年勞務作價為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三年勞務作價為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

        4.04 合伙人的出資,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企業的財產。合伙人在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企業的財產。

        4.05 企業成立后,增加或減少對企業的出資,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決定。

        4.06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須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4.07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普通合伙人以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同意。

        第五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5.01 企業年度或一定時期的利潤和虧損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擔:_______________

        (1) 利潤全部分配給甲方,虧損全部由甲方承擔;

        (2) 如企業分配給甲方的利潤累計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000),則此后不再采取以上方式,而應按照甲方百分之五十一(51%)和乙方百分之四十九(49%)的比例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

        5.02 上述利潤分配和虧損承擔,應在企業年底分紅、合伙人財產份額退還或被執行、企業清算時實施。

        第六章 執行事務合伙人

        6.01 執行事務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根據本協議的約定或全體合伙人的授權執行企業的合伙事務。

        6.02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選任條件和程序:_______________

        (1) 有限合伙人不得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

        (2) 企業有一名普通合伙人的,應當由該普通合伙人擔任;

        (3) 企業有數名普通合伙人的,按照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委托一名或數名普通合伙人擔任。

        6.03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職權:_______________

        (1) 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 制訂企業融資、擔保、重大資產處置、設立分支機構的方案;

        (3) 制訂企業員工的工資標準方案;

        (4) 決定企業員工的獎金發放方案;

        (5) 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6) 決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7) 提請聘任或解聘企業的經理和財務負責人;

        (8) 本協議約定和全體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6.04 除非全體合伙人另行聘任,執行事務合伙人兼任企業的經理,按照第8.01條行使職權。

        6.05 執行事務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_______________

        (1) 超越職權執行事務;

        (2)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3) 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

        (4) 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5) 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以他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6) 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7) 擅自將企業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轉讓給他人使用;

        (8) 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9) 本協議和相關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不執行事務合伙人

        7.01 不執行事務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也不對外代表企業。

        7.02 不執行事務合伙人享有以下權利,但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_______________

        (1) 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2) 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 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獲取財務報告,查閱會計帳簿等財務資料;

        (4) 按照第7.03條規定,參與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

        (5)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7.03 企業的以下事項,應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_

        (1) 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員工的工資標準;

        (3) 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 選擇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5) 聘任或解聘企業的經理、財務負責人;

        (6) 改變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經營場所;

        (7) 借款、擔保、設立分支機構;

        (8) 企業重大資產(不動產、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等)處置;

        (9)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章 經理

        8.01 企業設經理,經理對全體合伙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 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 組織實施全體合伙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決定;

        (3) 組織實施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5) 擬訂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6) 擬訂企業的獎金發放方案;

        (7) 制定企業的具體規章;

        (8) 決定錄用或辭退應由全體合伙人決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員工;

        (9) 本協議或全體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8.02 經理應參照執行事務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遵守第6.05條、第9.01條、第9.02條約定的相關規則。

        第九章 同業禁止和交易限制

        9.01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9.02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章 財務會計

        10.01 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10.02 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會計人員。

        10.03 企業財務報告,包括月報、半年報、年報,應及時送交合伙人。

        第十一章 特別約定

        11.01 甲方可以向企業拆借資金,對使用期限在7日以內的,甲方不收取利息,對使用期限超過7日的,甲方按照月息率百分之一(1%)收取利息。

        11.02 乙方提請聘任的財務負責人,應由甲方推薦,此項不視為甲方執行事務。

        11.03 如企業當月有純利潤,可以發放獎金,但獎金總額不得超過以下標準:_______________

        (1) 不超過企業當月純利潤的百分之十五(15%);

        (2) 企業進入執行第5.01(2)條的階段,不超過企業當月純利潤的百分之十(10%)。

        11.04 根據乙方提供勞務的情況,乙方可以按照相應的工資標準和獎金發放方案從企業取得報酬。企業籌備期間的乙方報酬,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11.05 乙方應當促使企業在每月最后一日上報給甲方一份財務報表,包括但不限于本月銷售、本月庫存、占壓資金、費用支出、本月毛利潤、本月純利潤、獎金方法情況。

        第十二章 入伙和退伙

        12.01 合伙人以外的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12.02 在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_______________

        (1)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 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3) 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4) 執行事務合伙人、經理違反第6.05條約定的義務。

        12.03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_______________

        (1) 未履行出資義務;

        (2)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 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 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12.04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應當先對企業財產進行利潤和虧損的分配和分擔。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12.05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三章 解散及清算

        13.01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__15年,自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

        13.02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_______________

        (1) 合伙期限屆滿,全體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 企業連續二(2)年虧損或未分配利潤;

        (3) 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30)天;

        (5) 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 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13.03 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第十四章 違約責任

        14.01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按照本協議和相關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14.02 合伙人、經理等經營管理人員違反本協議有關約定,應當立即糾正違約行為,其違約行為取得的利益歸企業所有,給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章 爭議解決

        15.01 與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或執行有關的任何爭議,全體合伙人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發出有關開始該等協商的書面通知后三十(30)天內,爭議仍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則合伙人可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進行訴訟。

        第十六章 附則

        16.01 本協議對全體合伙人、企業及其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16.02 本協議提及的和附于本協議的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

        (1) 附件一:_______________甲方的出資清單;

        (2) 附件二:_______________合伙人身份證復印件。

        16.03 除非另有說明,本協議提及的條款和附件,指本協議的條款和附件。

        16.04 對本協議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補充,必須經全體合伙人簽署書面協議。

        16.05 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全體合伙人各執一份,副本若干。

        16.06 本協議自全體合伙人簽署后,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正式生效。

        (合同簽字頁)

        本協議于_____年 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由全體合伙人正式簽署,以資信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簽署: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簽署: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篇10

        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伙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合伙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XX條 合伙期限為××年。

        (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合伙人共   個,分別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注:可續寫。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個月內繳足。

        ……

        、有限合伙人 :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組織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全體合伙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伙人參考,設立合伙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伙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

        (注:可選擇。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篇11

        合伙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

        許可經營項目:

        (參照《前置改作后置的許可經營項目目錄(20__)》具體填寫)

        一般經營項目:

        (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__)具體填寫)

        合伙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

        合伙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條 合伙期限為××年。

        (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人共  個,分別是:

        1、 。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2、 。

        住所(址): ,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注:可續寫)

        以上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合伙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出資數額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2、合伙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出資數額的 %。

        首期實繳出資 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 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伙人責任承擔和追償

        第十三條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 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約定為:承擔100%賠償責任(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約定其它承擔賠償責任方式)

        第八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五條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組織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注:如果全體合伙人都執行合伙事務,此內容應刪除)。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六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七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八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九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全體合伙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如果可以,也可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九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二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退還辦法)。

        第二十七條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十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伙人參考。設立合伙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伙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注:可選擇。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合伙協議 篇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注冊地址

        第五條 企業名稱:

        第六條 注冊地址:

        第三章 合伙目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

        7.1 繁榮市場經濟,通過合法經營實現資產增值;

        7.2 各有限合伙人用募集的萬資金通過認購增資的方式取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股權(詳情見附件)。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企業管理及咨詢(以工商核準登記的為準)。

        第九條 合伙經營期限

        本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為二十年,自合伙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合伙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為合伙企業成立之日。合伙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的,經普通合伙人決定,可以延長。

        第四章 合伙人及合伙人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姓名、住所(址)等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合伙人出資方式、數額及認繳比例

        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萬元)

        繳付期限

        認繳比例(%)

        總計

        現金

        第五章 收益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 收益分配

        12.1 各合伙人按照各自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12.2 合伙企業的收益包括從公司取得的分紅款和減持公司股份而取得的轉讓款。合伙企業的收入在扣除經營管理成本和費用后形成合伙企業的收益。

        第十三條 虧損分擔:

        13.1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3.2 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六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合伙事務的執行

        14.1 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

        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人劉倩為本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以下簡稱“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人發生變更的,全體合伙人應簽署修訂后的合伙協議。

        14.2 執行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并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人執行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合伙企業承擔。

        14.3 執行合伙人的權限和責任如下:

        14.3.1 決定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事宜;

        14.3.2 決定本合伙協議的修訂和補充;

        14.3.3 決定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份額向執行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或第三人轉讓、減資退伙(以下統稱為“退伙”)事宜;

        14.3.4 決定合伙企業對公司股權(出資)的減持方案和合伙企業的分紅方案;

        14.3.5 決定合伙企業的名稱、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或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14.3.6 應當在每年度前三個月內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企業前一年合伙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第七章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與退伙

        第十五條 入伙

        15.1 入伙分為增資入伙和受讓份額入伙兩種方式。合伙企業有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時,須經執行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執行合伙人應向新合伙人告知本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15.2 入伙的新有限合伙人與原有限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六條 退伙

        16.1 退伙分為減資退伙和轉讓份額退伙兩種方式。

        16.2 有限合伙人根據執行合伙人的決定向執行合伙人、其他合伙人轉讓合伙份額時,需簽訂相應的轉讓協議。

        16.3 有限合伙人未經執行合伙人的書面許可,不得向非合伙人轉讓合伙份額。如其向其他合伙人轉讓合伙份額,則執行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16.4 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限合伙人應當退伙:

        16.4.1 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6.4.2 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16.5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6.5.1 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16.5.2 法律規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16.5.3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16.4及16.5的情形下,對合伙人的退伙決議應當書面通知退伙人。退伙人接到通知之日,退伙生效。同時,執行合伙人有權對該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額進行回購,回購價格按如下規則進行計算:。

        公司在獲得累計    萬元的融資前,回購價格為(合伙人已付全部認繳出資價款+央行公布當期一年期存款定期利息);否則,回購價格為以下之較高者:(i)合伙人已付出資認繳款的   倍;或(ii)認繳出資額所對應的公司最近一輪投后融資估值的   %(計算公式:最近一輪投后融資估值  股權  %)。自支付完畢回購價款之日起,該方對已回購的股東股權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16.6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執行合伙人決定,可以將其除名:

        16.6.1 未履行出資義務;

        16.6.2 具有給合伙企業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16.6.3 有限合伙人存在嚴重過錯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公司商業秘密、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等;

        16.6.4 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人違反前項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被除名后,其持有的合伙份額由執行合伙人回購,回購價格為零。

        第十七條 非根據本協議約定的事由,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不得互換。

        第八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十八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中發生爭議的,各合伙人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有關方應向合伙企業所在地的法院申請訴訟解決。

        第九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十九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9.1 執行合伙人在經營期限內或其屆滿時決定不再經營;

        19.2 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19.3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19.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條 合伙企業的清算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各合伙人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一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執行合伙人故意違反法律和本協議給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限合伙人違反法律和本協議的規定,給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在有限責任合伙人出資后,公司同意向該有限責任合伙人授予。具體細則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其余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自合伙企業完成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全體合伙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一

        各有限合伙人認購 有限公司股權的補充說明

        一、各有限合伙人共 名,每人出資人民幣 萬元,共募集資金  萬元,詳情如下:

        各有限合伙人出資方式、數額、繳付期限及占  投后股權比例

        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萬元)

        繳付期限

        二、經各方合伙人協商一致同意,上述  名有限合伙人將募集到的  萬元人民幣用于認購  有限公司的出資,占投后  %的股權;各有限合伙人按出資比例分別占公司投后1%的股權;

        三、各有限合伙人在公司的權利和義務參照公司的章程和股權協議執行;

        四、各合伙人在履行合伙協議中發生爭議的,各合伙人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有關方應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申請訴訟解決;

        五、本附件作為有限合伙協議的一部分,與該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體合伙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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