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投資協議(精選3篇)
PE投資協議 篇1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鑒于:
1、項目公司名稱:__________(以下簡稱“目標公司”或甲方)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業務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2、為適應經營發展需要,“目標公司”原股東(共______人,分別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方決定引入新的戰略投資伙伴,將注冊資本增加至人民幣______萬元。
3、銀證*際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證基金”或乙方)具有向“目標公司”進行上述投資的資格與能力,并愿意按照本協議約定條件,認購“目標公司”新增股份。
4、甲方已經就引進“銀證基金”及簽署本協議條款內容事宜,已取得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批準。
鑒于上述事項,本協議各方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充分協商,就“目標公司”本次增加注冊資本及“銀證基金”認繳“目標公司”新增逐層資本相關事宜,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注冊資本增加
1、“目標公司”原股東各方一致同意,“目標公司”注冊資本由目前的人民幣____萬元,增加至人民幣_____萬元;
2、“銀證基金”以現金出資____萬元占最終增資后“目標公司”____萬元注冊資本的___%。
第二條 本次增資出資繳付
1、本協議簽署生效后,“銀證基金” 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繳付全部出資額,其中第一期出資___萬元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繳付。“目標公司”在收到“銀證基金”繳付的實際出資金額后,應立即向“銀證基金”簽發確認收到該等款項的有效財務收據,并于收到該款項后10日內,辦理完畢有關“銀證基金”該等出資的驗資事宜。
2、“目標公司”在收到“銀證基金”的出資款后,“目標公司”原股東應與銀針基金共同召開公司股東會會議,批準本協議項下注冊資本增加事項,確認新股東的股東地位,向“銀證基金”簽發出資證明書并修改股東名冊,增加“銀證基金”,根據各方提名重新選舉公司董事會成員,修改公司章程,通過相關股東會會議決議,“目標公司”根據該股東會會決議,在該股東會會議后10日內辦理完成公司股東變更,注冊資本增加和修改公司章程的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3、如果本次增資未能獲得有關部門的批準,“目標公司”應在相關批復文件簽發后10日內向“銀證基金”退還出資款項,金額為本金加計按一年貸款利率所計利息,計息期限為“銀證基金”向“目標公司”交付投資款之日至“目標公司”向“銀證基金”退還投資款之日。
4、本協議各方同意:“目標公司”董事會由六人組成,“銀證基金”有權提名一人擔任董事,其余5名董事的人選由股東方提名。“目標公司”及原股東方同意就本事項在“銀證基金”向“目標公司”注資后的第一次股東大會中對司章程進行相應修改。
5、各方同意:完成本次增資后,“銀證基金”將向“目標公司”委派一個財務人員進入“目標公司”工作,加強公司的管理力量。
第三條 “銀證基金”轉讓事宜
在同等條件下,對于“銀證基金”擬轉讓的股權,“目標公司”其他股東有權按照其在“目標公司”的池子比例,優先受讓:對于不欲受讓的股權,“目標公司”其他股東應同意并配合“銀證基金”完成向第三方所驚醒的出資轉讓,而不得對該等股權轉讓行為設置障礙。
第四條 重大事項
“目標公司”董事會會議和股東會議的決議應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但特別重大事項必須經過董事會討論并應取得“銀證基金”委派董事的同意。
特定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1、任何集團成員公司①設立任何子公司,投資任何人的任何證券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其他人的股權,或②設立任何合營企業或合伙企業;
2、訂立,修改任何集團成員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任何規定(或章程同類文件);
3、任何集團成員公司從事本公司業務以外的經營,變更經營范圍,或促使或允許任何集團成員公司停業;
4、①任何集團成員公司與任何其他實體合并或②任何集團成員的破產,清算,解散或重組,或促使任何集團成員公司依照破產法或類似法律提起任何訴訟或其他行動以尋求重組,清算,或解散;
5、在主營業務范圍或股東大會批準的資產出售計劃范圍之外,出售或處置公司或任何分子公司的資產或業務;
6、批準任何集團成員公司的證券公開發售或上市計劃;
7、“目標公司”發行,贖回或回購任何集團成員公司的任何股份;
8、任何關聯交易;
9、在股東大會批準的年度資本開支之外,促使或允許任何成員公司的資本開支;
10、在股東大會批準的年度貸款計劃之外,促使或允許任何集團成員共偶公司的貸款或其他負債:或對外提供任何借款,或為非集團成員公司做出擔保,保證,質押或賠償保證等;
11、更改公司董事會的規模或組成,或更改董事會席位的分配;
12、向股東宣布派發任何股息或進行其他分配,或者批準集團成員公司的股息政策;
13、審計師的任命或變更,更改任何集團成員公司的會計政策;
14、任何與公司主營業務無關的重大交易。 本條款所指集團成員,包括但不限于“目標公司”本身及分公司,子公司等單位。“目標公司”及原股東方同意在本次增資后的第一次股東大會中依據條款對章程進行修改。
第五條 各方承諾
1.“目標公司”承諾
(1) “目標公司”的成立,變更等過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相關規定,已獲得不要的畢準文件,相關程序已經合法完成。在公司存續過程中, 未發生違法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相關規定的情況,也未接受過相關處罰。
(2)本次增資事項已獲得的有關部門的畢準,不存在任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同時本次增資事項所必要的內部程序已經獲得通過。
(3)“目標公司”及公司管理層向“銀證基金”提交的、與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有關的經營、財務狀況等方面的答復及相關資料,均系真實、準確、全面嗎,不存在故意隱瞞或重大遺漏;且至本協議簽署時,上述關于盡職調查的答復及相關資料所反映的“目標公司”經營、財務狀況等。未發生重大變化。
在被協議簽署之時。“目標公司”已向“銀證基金”全面提交和介紹了所有相關情況,在任何方面不存在應向“洪范資產揭示而未揭示的事項和風險,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對股東權益發生損害的既有和或有事項。因未向“銀證基金”充分揭示相關情況而造成任何形式損失的,“目標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
(4)“目標公司”注冊資本已經全部實際到位。全部資產真實完整,不存在任何糾紛或導致資產權利被限制的情況。
(5)公司取得的全部知識產權部存在任何權利上的糾紛,并為“目標公司”所唯一完全所有;“目標公司”已經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完整取得從事其生產和經營主營業務所需要的資格認證。此等資格認證將專屬于“目標公司”。
2、“銀證基金”承諾:
(1)“銀證基金”系合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中國法人,其就本協議簽署,已獲得所有必要的內部審批;
(2) 照本協議規定,按期足額繳付注冊資本出資;
(3)本協議項下所進行投資,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4)履行本協議其他條款項下的應履行之義務。
第六條 關聯交易
本條款項下關聯方指:
1、“目標公司”股東;
2、由“目標公司”各股東投資控股的企業;
3、“目標公司”各股東的董事、監事、經理、其他高級人員及近親屬;
4、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企業。
“目標公司”于公司的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時,“目標公司”的關聯交易應該按本協議第四條規定履行批準程序。
第七條 回購條款
如在乙方完成對甲方投資之后起___年內(起始時間從______年___月___日起__年內),機房未能實現成功發行股票上市,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回購乙方所持有的甲方股份,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本義務。
回購金額按照①乙方投資本金加計按年利率12%所計利息,或②按照乙方所持甲方股權的比例所占有的甲方即期凈資產而這孰高的金額確定。
如出現以下情況,乙方所擁有的該權利自動終止:
乙方通過除上市之外的方式處置了其所持有的全部甲方股權。
第八條 保密條款
本協議項下“銀證基金”就其本次增資事宜而獲悉的,對于“目標公司”經營活動有重大影響且未公開披露的,有關“目標公司”經營,財務,技術,市場營銷等方面的信息或資料(以下簡稱“目標公司”秘密信息),均負有保密責任。除非經法律,法規許可,或經征得“目標公司”或“目標公司”股東各方書面許可,不得將該等秘密信息披露,泄露給其他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協議項下增資之外其他用途。保密期限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至“目標公司”秘密信息成為公開信息時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本協議任何一方為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其義務的,每逾期一日,影響協議他方支付相當于實際出資金額萬分之五(0.5%)的違約金。
如逾期滿三十日時,守約方有權利終止本協議,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損失,并向守約方支付相當于“銀證基金”實際出資金額百分之五(5%)的違約金。
第十條 適用法律及管轄
1、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2、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好友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選擇本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在爭議解決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部分外,本協議其他條款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 其他
1、本協議簽署后,協議各方不得以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類似理由拒絕實行本協議。
2、“銀證基金”對“目標公司”在“銀證基金”注資錢所指定的股權獎勵,激勵方案無異議,但不參與股份支付等行為,如果因實施任何在“銀證基金”注資之前所指定的股權獎勵,激勵計劃倒是“目標公司”股權比例及股本規模和結構發生變更,“銀證基金”所持股權比例不被攤薄。
3. 本協議有各方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_____(地點)簽訂,并于當日起生效。
4. 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_____份,乙方執_____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_______年___月___日
PE投資協議 篇2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鑒于:
1、項目公司名稱:__________(以下簡稱“目標公司”或甲方)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業務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2、為適應經營發展需要,“目標公司”原股東(共______人,分別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方決定引入新的戰略投資伙伴,將注冊資本增加至人民幣______萬元。
4、甲方已經就引進“銀證基金”及簽署本協議條款內容事宜,已取得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批準。
第一條?注冊資本增加
1、“目標公司”原股東各方一致同意,“目標公司”注冊資本由目前的人民幣____萬元,增加至人民幣_____萬元;
2、“銀證基金”以現金出資____萬元占最終增資后“目標公司”____萬元注冊資本的___%。
第二條?本次增資出資繳付
1、本協議簽署生效后,“銀證基金”?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繳付全部出資額,其中第一期出資___萬元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繳付。“目標公司”在收到“銀證基金”繳付的實際出資金額后,應立即向“銀證基金”簽發確認收到該等款項的有效財務收據,并于收到該款項后10日內,辦理完畢有關“銀證基金”該等出資的驗資事宜。
2、“目標公司”在收到“銀證基金”的出資款后,“目標公司”原股東應與銀針基金共同召開公司股東會會議,批準本協議項下注冊資本增加事項,確認新股東的股東地位,向“銀證基金”簽發出資證明書并修改股東名冊,增加“銀證基金”,根據各方提名重新選舉公司董事會成員,修改公司章程,通過相關股東會會議決議,“目標公司”根據該股東會會決議,在該股東會會議后10日內辦理完成公司股東變更,注冊資本增加和修改公司章程的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3、如果本次增資未能獲得有關部門的批準,“目標公司”應在相關批復文件簽發后10日內向“銀證基金”退還出資款項,金額為本金加計按一年貸款利率所計利息,計息期限為“銀證基金”向“目標公司”交付投資款之日至“目標公司”向“銀證基金”退還投資款之日。
4、本協議各方同意:“目標公司”董事會由六人組成,“銀證基金”有權提名一人擔任董事,其余5名董事的人選由股東方提名。“目標公司”及原股東方同意就本事項在“銀證基金”向“目標公司”注資后的第一次股東大會中對司章程進行相應修改。
5、各方同意:完成本次增資后,“銀證基金”將向“目標公司”委派一個財務人員進入“目標公司”工作,加強公司的管理力量。
第三條?“銀證基金”轉讓事宜
在同等條件下,對于“銀證基金”擬轉讓的股權,“目標公司”其他股東有權按照其在“目標公司”的池子比例,優先受讓:對于不欲受讓的股權,“目標公司”其他股東應同意并配合“銀證基金”完成向第三方所驚醒的出資轉讓,而不得對該等股權轉讓行為設置障礙。
第四條?重大事項
“目標公司”董事會會議和股東會議的決議應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但特別重大事項必須經過董事會討論并應取得“銀證基金”委派董事的同意。
特定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1、任何集團成員公司①設立任何子公司,投資任何人的任何證券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其他人的股權,或②設立任何合營企業或合伙企業;
2、訂立,修改任何集團成員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任何規定(或章程同類文件);
3、任何集團成員公司從事本公司業務以外的經營,變更經營范圍,或促使或允許任何集團成員公司停業;
4、①任何集團成員公司與任何其他實體合并或②任何集團成員的破產,清算,解散或重組,或促使任何集團成員公司依照破產法或類似法律提起任何訴訟或其他行動以尋求重組,清算,或解散;
5、在主營業務范圍或股東大會批準的資產出售計劃范圍之外,出售或處置公司或任何分子公司的資產或業務;
6、批準任何集團成員公司的證券公開發售或上市計劃;
7、“目標公司”發行,贖回或回購任何集團成員公司的任何股份;
8、任何關聯交易;
9、在股東大會批準的年度資本開支之外,促使或允許任何成員公司的資本開支;
10、在股東大會批準的年度貸款計劃之外,促使或允許任何集團成員共偶公司的貸款或其他負債:或對外提供任何借款,或為非集團成員公司做出擔保,保證,質押或賠償保證等;
11、更改公司董事會的規模或組成,或更改董事會席位的分配;
12、向股東宣布派發任何股息或進行其他分配,或者批準集團成員公司的股息政策;
13、審計師的任命或變更,更改任何集團成員公司的會計政策;
14、任何與公司主營業務無關的重大交易。?本條款所指集團成員,包括但不限于“目標公司”本身及分公司,子公司等單位。“目標公司”及原股東方同意在本次增資后的第一次股東大會中依據條款對章程進行修改。
第五條?各方承諾
1.“目標公司”承諾
(1)?“目標公司”的成立,變更等過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相關規定,已獲得不要的畢準文件,相關程序已經合法完成。在公司存續過程中,?未發生違法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相關規定的情況,也未接受過相關處罰。
(2)本次增資事項已獲得的有關部門的畢準,不存在任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同時本次增資事項所必要的內部程序已經獲得通過。
在被協議簽署之時。“目標公司”已向“銀證基金”全面提交和介紹了所有相關情況,在任何方面不存在應向“洪范資產揭示而未揭示的事項和風險,也不存在任何可能對股東權益發生損害的既有和或有事項。因未向“銀證基金”充分揭示相關情況而造成任何形式損失的,“目標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
(4)“目標公司”注冊資本已經全部實際到位。全部資產真實完整,不存在任何糾紛或導致資產權利被限制的情況。
(5)公司取得的全部知識產權部存在任何權利上的糾紛,并為“目標公司”所唯一完全所有;“目標公司”已經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完整取得從事其生產和經營主營業務所需要的資格認證。此等資格認證將專屬于“目標公司”。
2、“銀證基金”承諾:
(1)“銀證基金”系合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中國法人,其就本協議簽署,已獲得所有必要的內部審批;
(2)?照本協議規定,按期足額繳付注冊資本出資;
(3)本協議項下所進行投資,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4)履行本協議其他條款項下的應履行之義務。
第六條?關聯交易
本條款項下關聯方指:
1、“目標公司”股東;
2、由“目標公司”各股東投資控股的企業;
3、“目標公司”各股東的董事、監事、經理、其他高級人員及近親屬;
4、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企業。
“目標公司”于公司的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時,“目標公司”的關聯交易應該按本協議第四條規定履行批準程序。
第七條?回購條款
如在乙方完成對甲方投資之后起___年內(起始時間從______年___月___日起__年內),機房未能實現成功發行股票上市,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回購乙方所持有的甲方股份,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本義務。
回購金額按照①乙方投資本金加計按年利率12%所計利息,或②按照乙方所持甲方股權的比例所占有的甲方即期凈資產而這孰高的金額確定。
如出現以下情況,乙方所擁有的該權利自動終止:
乙方通過除上市之外的方式處置了其所持有的全部甲方股權。
第八條?保密條款
本協議項下“銀證基金”就其本次增資事宜而獲悉的,對于“目標公司”經營活動有重大影響且未公開披露的,有關“目標公司”經營,財務,技術,市場營銷等方面的信息或資料(以下簡稱“目標公司”秘密信息),均負有保密責任。除非經法律,法規許可,或經征得“目標公司”或“目標公司”股東各方書面許可,不得將該等秘密信息披露,泄露給其他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協議項下增資之外其他用途。保密期限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至“目標公司”秘密信息成為公開信息時止。
第九條?違約責任
本協議任何一方為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其義務的,每逾期一日,影響協議他方支付相當于實際出資金額萬分之五(0.5%)的違約金。
如逾期滿三十日時,守約方有權利終止本協議,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損失,并向守約方支付相當于“銀證基金”實際出資金額百分之五(5%)的違約金。
第十條?適用法律及管轄
1、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2、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好友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選擇本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在爭議解決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部分外,本協議其他條款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其他
1、本協議簽署后,協議各方不得以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類似理由拒絕實行本協議。
2、“銀證基金”對“目標公司”在“銀證基金”注資錢所指定的股權獎勵,_____方案無異議,但不參與股份支付等行為,如果因實施任何在“銀證基金”注資之前所指定的股權獎勵,_____計劃倒是“目標公司”股權比例及股本規模和結構發生變更,“銀證基金”所持股權比例不被攤薄。
3.?本協議有各方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_____(地點)簽訂,并于當日起生效。
4.?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_____份,乙方執_____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_______年___月___日
PE投資協議 篇3
[1]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
[2]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
前 言
(a)甲、乙雙方均是均系有完成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
的法人單位。
(b)通過共同協商,雙方決定共同投資設立一家新的項目公司,
公司名稱暫定為: 有限公司,主要從事 等經營。
(c)為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維護各方合法權益,本著平等、
自愿、互利的原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協議。
因此,本協議各方同意并以本協議見證如下:
1、定義
就本協議而言,除上下文另有需要,下列專用名詞具以下意義:
1.1 “各方” 指 ;
1.2 “一方” 指 中的任何一方;
1.3 “發起人” 指本協議第1.1條列明的各方,即履行投資入股義務的各方投資人;
1.4 “項目公司” 指發起人各方共同投資設立的一家有限公司,暫定名: 有限公司(最終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冊的企業名稱為準,以下簡稱“項目公司”或“公司”),公司主要從事 等經營活動;
1.5 “人” 指任何自然人、公司、政府機構、協會、合伙人或其他實體(無論是否獨立的法人);
1.6 “股權” 指項目公司的股權;
1.7 “損失” 指受損害方實際產生的損害、成本與花費,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訴訟費、保全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律師費及基于本協議產生的任何主張的任何后果性的、間接的、懲戒性的、伴隨的、特殊的或懲罰性的損失;
1.8 “保證” 指各方于本合同中作出的陳述、保證及承諾;
1.9 除非另有表明,否則本協議所提及之條、款、項、目或附件皆指本協議的有關條、款、項、目或附件;
1.10 下列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協議主文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一)各方的執照、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
證明等主體資格文件;
(二)各方投資款項繳付證明;
(三)項目公司首次股東會決議;
(四)項目公司章程;
(五)各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形成的其它有效法律文件。
2、保密條款
2.1 為完成本協議有關事項,各方從對方獲取的資料和相關的商
業秘密,各方負有保密的義務,并且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所接受的資料免于被無關人員接觸。
2.2 各方應以適當的方式告知并要求其參與本協議工作之雇員遵守本條款。
2.3 本保密條款不因本協議終止而解除,在本協議履行完畢后對雙方仍然具有約束力。
3、項目公司
3.1 各方共同出資設立本協議項下之項目公司,項目公司名稱暫定為“ 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整(¥: 元),住所地擬設在: 。
3.2 出資方式及期限:
3.2.1 各方分別以下列方式出資:投資協議書樣本
3.2.2 各方同意:各方的投資款均須一次性到位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將各自的投資款存入各方共同認可的項目公司的臨時銀行帳戶。
3.2.3 倘若任何一方或幾方違約未按期繳付或未按期足額繳付投資款,在其補足投資款前,違約方不能按
本協約的出資份額享有項目公司股東的決策權和表決權。另外,違約方只能按期實際繳付到位的投資款份額享有收益的分配權。
3.3 各方一致同意:以位于 (產權證號:___________)作為項目公司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由項目公司直接租賃,涉及房屋租賃的具體權利義務由項目公司與產權方另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確定。
4、發起人權利、義務
4.1 發起人的權利
4.1.1 隨時了解項目公司的設立工作進展情況。
4.1.2 簽署項目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法律文件。
4.1.3 審核設立過程中籌備費用的支出。
4.1.4 推舉項目公司的董事候選人名單,各方提出的執行董事候選人經項目公司股東會按項目公司章程的
規定審議通過后選舉產生,董事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項目公司設董事會。項目公司總經理由董事會提名,股東會聘任,任期三年,可連聘連任。
4.1.5 提出項目公司的監事候選人名單,經項目公司股東會按項目公司章程的規定審議通過后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項目公司設監事會。
4.1.6 項目公司成立后,足額繳付出資的發起人有權要求項目公司向股東及時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得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4.1.7 在項目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按照國家法律和項目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4.2 發起人的義務
4.2.1 按照法律規定和本協議的約定將認購項目公司股份的資金及時、足額地劃入為設立項目公司所指定的銀行賬戶。
4.2.2 依法完成股東各方內部的批準和授權,及時提供公司申請設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4.2.3 在本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受到損害的,對本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4.2.4 發起人未能按照本協議約定按時繳納出資的,除向本公司補足其應繳付的出資外,還應對其未及時出資行為給其他發起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2.5 各方投入項目公司的出資不得抽回,但可依公司法和項目公司章程規定轉讓。
4.2.6 股東的其它權利、義務及股東會的議事規則等由項目公司章程規定,各方必須嚴格遵守項目公司章程的規定。
5、籌備、設立與費用承擔
5.1 在項目公司設立成功后,同意將為設立公司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列入本公司的開辦費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
5.2 在公司不能成立時,同意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支出按各發起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攤。
5.3 公司的籌備工作由全體發起人共同進行,在籌備期間各出資人應根據情況合理分工,以保證籌備工作的順利進行。
5.4 籌備期間籌備人員不計報酬。
5.5 各發起人預先交付 元作為開辦費用,待公司正式成立后由公司返還。開辦費用自本協議書簽字后交付,由 統一管理使用。
5.6 籌備期間的籌備工作安排由 先生統一調度,各發起人應積極予以配合。
6、董事、監事的產生
6.1 項目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 人,由股東各方分別委派,其中 委派 名, 委派 名,各方委派的董事須經股東會選舉確認后方可行使權利。
6.2 項目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共3人,由股東各方分別委派一名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推選一名。各方委派的監事須經股東會選舉確認后方可行使權利。
6.3 項目公司執行董事和監事的職權由項目公司的章程確定。
7、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
7.1 項目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提名并經股東會任命。總經理為項目公司代表人,總經理的職權由項目公司章程確定。
7.2 項目公司可根據經營的需要設立一至兩名副總經理,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名,由執行董事任命或罷免。副總經理的職權由項目公司章程確定。
7.3 項目公司設財務負責人(財務總監)一名,由總經理提名,由董事會任命或罷免。財務負責人的職權由項目公司章程確定。
7.4 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
8、財務、會計
8.1 項目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8.2 項目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8.3 項目公司在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
8.4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
8.5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8.6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8.7 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8.8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9、經營期限
9.1 項目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之日。
9.2 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同,發起人各方應依法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后的財產,按各發起人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10、陳述與保證
10.1 各方均為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 10.2 保證本協議已經得到了家庭財產共有的可,其有權簽署并履行本協議;
10.3 確認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即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10.4 提供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文件或信息真實、完整和準確,不存在任何虛假、遺漏和誤導;
10.5 能夠及時全面地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
10.6 對本協議條文之含義完全了解,不存在誤解,自愿簽署本協議。
11、違約責任
11.1 各方均應誠實信用的履行本協議各項義務,任何一方違約,守約方有權違約方實際履行并賠償因此所受的全部損失,守約方還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相當于本協議約定的項目公司注冊資本10%的違約金。
11.2 任何一方在本協議生效后30日內未能完成各自內部的批準并依法獲取各自相應的授權,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的,均應賠償其他各方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并承擔相當于本協議約定的項目公司注冊資本10%的違約金。
11.4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項下之任何聲明、保證或承諾,應賠償其他各方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并承擔相當于本協議約定的項目公司注冊資本10%的違約金。
11.3 本協議終止不影響本協議第11條各款的效力。
12、協議生效日
12.1 本協議自簽署日經雙方簽署后,自本協議文首所載明日期起本合同即依法成立并生效。
12.2 倘若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生效后30日內未能完成或者取得各方內部的批準文件或者授權文件的,則應按本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3、協議的變更和解除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協議,但各方必須就此簽訂書面變更或解除協議。
13.1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
13.2 由于一方或雙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守約方的經濟利益,使協議履行成為不必要。
13.3 因其它情況發生變化,經過各方協商同意變更或解除協議。
13.4 任何一方解除本協議的,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其他各方,本協議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14、不可抗力
14.1 一方由于自然災害、戰爭和其它由各方事后認可的不可抗力事件影響到本協議履行時,應采取電話、電報或傳真等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應十五日內提供權威部門的證明。當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各方應立即恢復協議正常履行。
14.2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無需對其他各方因本協議因此未能履行或延期履行而遭受的損失負責。聲稱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協議無法履行的,可以終止本協議,各方互不承擔責任。
15、其他
15.1 協議修訂
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署。修改的部分及增加的內容,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15.2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協議的部分條款被有管轄權的法院、仲裁機構認定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的,其他條款繼續有效。
15.3 合同的完整性
本協議構成各方之間的全部陳述和協議,并取代各方于協議簽字日前就本協議項下的內容所作的任何口頭或者書面的陳述、保證、諒解及協議。各方同意并確認,本協議中未訂明的任何陳述或承諾不構成本合同的基礎;因此,不能作為確定各方權利和義務以及解釋協議條款和條件的依據。
15.4 通知
15.4.1 本協議規定的通知應以快遞郵寄、圖文傳真或者
電子郵件其他電子通訊方式送達。通知到達收件方的聯系地址方為送達。如以快遞郵寄方式發送,以郵寄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使用圖文傳真時,收到傳真機發出的確認信息后,視為送達。使用電子郵件時,以郵件送達對方指定郵箱,視為送達。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15.4.2 本協議明確記載的各方的通信地址和聯系方式即
為合同履約期內文件送達的地址和聯系方式,如有變動,應立即通知對方。否則,按本協議所簽的地址和聯系方式發出通知視為有效。
15.5 爭議的解決
各方應首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因本協議引起或者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不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爭議,則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處理。
15.6 其他
本協議一式柒份,各方各持壹份,目標公司存檔壹份,交有關機關備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