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出資投資協議書(精選3篇)
三方出資投資協議書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甲、乙第一條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出資建立公司,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出資方
第二條出資方為:
甲:,負責鋼材進貨渠道;
乙:,負責銷售、拓展市場;
丙:,負責銷售、拓展市場。
第三章設立公司
第三條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在南寧市設立公司。
地址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三方按各自的出資額在投資總額中所占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損失。
第四章公司宗旨、經營項目和規模
第五條公司的宗旨:互惠互利,共同發展。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項目為:主營鋼材,兼營。以《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七條公司投資總額為人民幣元,其中注冊資金元。
甲方投資萬元,占投資總額%。
乙方投資萬元,占投資總額%。
丙方投資萬元,占投資總額%。
合同簽訂后30日內甲乙丙三方將現金投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設備投資提供評估證明文件,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八條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須經另兩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在同等條件下另兩方有優先購買權。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第五章權利義務
第九條權利
1、依照其所出資比例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參加出資人大會,依照其持有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4、依照規定轉讓、贈與其持有的股權。
5、終止或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出資比例參加剩余財產的分配。
6、法律、行政法規及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認購的出資比例和入股方式繳納出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資。
3、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十一條新出資人加入時,如出資人大會認為有必要,可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新出資額及權益性資本比例。
新出資人享有同等地位,依照公司章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并需對其加入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出資人退股,應提前六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全體出資人大會代表3/4出資額的出資人書面同意。但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出資人資格自動喪失:
1、出資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出資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出資人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東權益的全部份額;
4、喪失出資人資格的其他情行。
除上述第3點所述情形外,喪失出資人資格者,由出資人大會決定處分其股東權益,退還出資人。
第十三條出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資人大會代表3/4出資額的出資人書面同意,可以決定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的;
2、所持公司股東權益份額的一部分被人民法院判決沒收的;
3、有意違背章程的規定或者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給公司帶來嚴重后果的;
4、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5、其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因上述原因喪失出資人資格,由出資人大會決定并處分其股東權益,價款歸原出資人所有;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
第六章董事會
第十四條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應成立董事會
董事會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董事長由甲方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擔任。董事會成員任期四年,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對重大問題應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其它事宜,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即可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召開董事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十八條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由董事會決定。
第七章財務、會計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二十一條公司在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八章合營期限及期滿后財產處理
第二十二條公司經營期限為八年。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十三條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同,甲乙丙三方應依法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后的財產,按三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七條規定依期如數提交出資額時,每逾期一日,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出資額的10%作為違約金。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的,另兩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條由于一方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錯方承擔其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第十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的變更需經三方協商同意。
第二十七條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條因國家政策變化而影響本合同履行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情況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并在15日內提供不可抗力的詳情及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二章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條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一切爭議,由三方協商解決。經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的,提交南寧市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第十三章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在甲乙丙三方簽字后生效。合同期滿后,經三方同意,可以續簽。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三方共同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本合同一式六份,合同各方各執兩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地址: 地址: 地址: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三方出資投資協議書 篇2
甲方:置業有限公司(簡稱:目標公司)
乙方:A
丙方:B
丁方:C
戊方:臨沂市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經甲乙丙丁戊五方協商一致,本著自愿、誠實信用、發展目標公司的原則,為開發項目,達成以下協議:
1)目前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萬元,經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銷售。
2.目標公司原股東共二人,分別為:A,占60%股權;B,占40%股權;目標公司保證:本公司的成立、變更等過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相關規定,注冊資本已完全到位,相關程序已經合法完成。在公司存續過程中,無債權債務,無糾紛,未發生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也未接受過相關處罰,本協議簽訂后,若因此而產生的任何問題和糾紛,均由乙方、丙方承擔責任。
3.為適應經營發展需要,目標公司競拍坐落于(約 畝)(具體位置: ),并開發房地產項目(簡稱:目標項目),項目名稱暫定“ ”,目標公司原股東各方同意,決定引入丁方為戰略投資人,將注冊資本增加至1050萬元。
4.丁方承諾在萬人民幣投入目標公司(其中50萬元作為增加的注冊資本,剩余950萬元計為目標公司資本公積金)。丁方保證該筆投資款完全屬于自有合法資金,無任何相關的糾紛。
5.增加注冊資本后的目標公司注冊資本為1050萬元,各方所占目標公司的股權比例為:乙方57.14%;丙方38.10%、丁方4.76%。
6.丁方對甲方增資后3日內,丁方應當將前期與政府及有關合作方簽訂的基于“ ”項目的有關協議的受益權利無償轉讓給甲方;確認已經為項目支付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給 萬元、支付給元)是代甲方支付,并通知以上費用收款方,做好對接工作。
7.戊方承諾:丁方投資款(總計1000萬人民幣)全部到達目標公司后10個工作日內,戊方以委托銀行(或委托自然人等)貸款的方式向目標公司提供貸款4000萬元,利息為每月1.8%,貸款
期限為10個月,利息按月支付。提供貸款的同時,甲方及丁方應提供戊方能接受的擔保。
8.各方投資款到位、戊方提供貸款后,目標公司的資產(不含本協議第6條丁方讓與目標公司的各項權益)規模為:6000萬人民幣(含負債)。目標公司各方股東同意:目標公司將公司資產僅用于對位于(具體位置如上)的土地繳納土地熟化資金或競拍保證金、土地出讓金,不得做其它用途。
9.若競拍土地失敗,政府部門退還給目標公司的款項(包括但不限于:競拍保證金、預收的土地出讓金及收益),由目標公司償還
給戊方貸款及利息(時間不足 個月按 個月計算利息);乙方、丙方以同等價位加溢價33%將股權轉讓給丁方(即:乙方股權轉讓費798萬元,丙方股權轉讓費532萬元,共計1330萬元),丁方必須接受,否則目標公司股東有權召開股東會并決議解散公司、進行清算;
10.若競拍土地成功,目標公司將全部資產用于繳納土地出讓金及費用,不足部分,由丁方自行負責融資繳納,但不能涉及目標公司股權結構(乙方、丙方同意的情況下除外);剩余部分用于目標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
11.若競拍土地成功,由丁方為目標公司進行融資繼續開發目標項目,并償還戊方提供的貸款(貸款期限為10個月,不滿10個月按10個月計算利息)。同時,丁方全體股東承諾“邑景名城”項目營銷策劃代理權由甲方確定,并另行簽訂有關協議。
12.丁方為公司融資償還戊方貸款后,乙方、丙方應當以同等價位加溢價33%將股權轉讓給丁方(即:乙方股權轉讓費798萬元,丙方股權轉讓費532萬元,共計1330萬元),丁方有購買乙方、丙方股權的義務;
13.如戊方提供的貸款期限屆滿,丁方無論任何原因沒有盡到融資義務而不能償還貸款,丁方同意將自己占目標公司4.76%的股權以50萬元(伍拾萬元)的價格出讓給戊方,由甲方繼續融資開發該項目,甲方根據丁方前期投資,給予丁方相應的項目投資收益。
14.若實施本協議需要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和變更工商注冊等相關手續時,均須按公司章程及制度進行,各方同意完全配合辦理。
15.除戊方及其管理人為了募集資金而做的路演、基金募集說明外,本協議內容為目標公司商業機密,各方均應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向外透露,否則承擔侵權責任。
16.本協議為各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各方不得以重大誤解、顯失公平、脅迫等理由拒不履行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協商另行簽訂協議確定。
17.若協議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各方均有權到戊方所在地有管轄權法院提起訴訟。
18.本協議一式五份,簽訂各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即生效。
以下無正文,為簽章頁
甲方(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簽字):丁方(簽字):
年 月 日
戊方(章):
代表:
年 月 日代表: 年 月 日
三方出資投資協議書 篇3
基金發起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錄
一、前言
二、釋?義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四、基金發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五、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六、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況
十一、基金的設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十五、基金的轉托管
十六、基金資產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銷售
十八、基金的注冊登記
十九、基金的投資
二十、基金的融資
二十一、基金資產
二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二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與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二十八、業務規則
二十九、違約責任
三十、爭議處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與終止
三十三、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簽章
一、前言
為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范基金運作,依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基礎上,訂立《__________基金合同》(以下簡稱“本基金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之規定,若本基金合同內容存在與該法沖突之處的,應以該法規定為準,本基金合同相應內容自動根據該法規定作相應變更和調整。屆時如果該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對前述變更和調整進行公告的,還應進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規定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簽訂并生效之日起成為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本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時起,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__________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基金發起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設立,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_____”)批準。
中國_____對本基金設立的批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保證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由于證券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釋義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_____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_____合同》及對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3.招募說明書:指《__________基金招募說明書》;
4.中國_____: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5.銀行監管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及/或中國;
6.《證券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7.《_____》:指《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
8.《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9.《暫行辦法》:指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經_____批準發布并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10.《試點辦法》:指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中國_____發布并施行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
11.元:指人民幣元;
12.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約束,根據本《基金合同》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
13.基金發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____________________;
16.注冊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17.注冊登記機構:指辦理本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本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
18.《公開說明書》:指《_________________基金公開說明書》,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個月公告一次的有關本基金的簡介、投資組合公告、經營業績、重要變更事項和其他按法律法規規定應披露事項的說明;《公開說明書》是對《招募說明書》的定期更新;
19.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0.個人投資者: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可以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投資者;
21.機構投資者:指在中國境內合法注冊登記或經有權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和有效存續并依法可以投資本基金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
2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國境內合法設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規定參加的會議;
24.設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時間段,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基金凈認購額超過人民幣_________元,且認購戶數達到_____人的條件下,基金發起人依據《基金法》向中國_____辦理備案手續后,______________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終止事由出現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并經中國_____批準終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續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認購:指在本基金設立募集期內,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0.申購: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間,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1.贖回: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2.轉換: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間,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請將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行為;
33.轉托管:指投資者將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額從一個交易賬號指定到另一交易賬號進行交易的行為;
34.投資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投資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實物券調撥等指令;
35.銷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為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36.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及銷售代理人;
37.基金銷售網點: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
38.指定媒體:指中國_____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紙、互聯網網站;
39.基金賬戶:指注冊登記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注冊登記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40.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41.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購買的各類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投資等的價值總和;
44.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45.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46.標的指數:指本基金投資組合跟蹤的對象指數,本基金以__________指數為標的指數,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變更標的指數。
47.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以及其他對本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簽署之日后發生的,使本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_____、火災、政府征用、沒收、法律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場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一)基金發起人
名稱: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總經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_____證監基金字[______]_____號
經營范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_____批準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______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管理人
名稱: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總經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_____證監基金字[______]______號
經營范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_____批準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______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三)?基金托管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________
組織形式:_______________
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
存續期間: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_____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委托代理業務及其他業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或公開說明書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四、基金發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發起人的權利
1.申請設立基金;
2.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發起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說明書;
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4.基金不能成立時按規定退還所募集資金本息、承擔發行費用;
5.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2.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并公布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托管、非交易過戶、凍結、質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3.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資者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4.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5.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并對基金資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呈報中國_____和銀行監管機構,并有權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更換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代理人,對基金銷售代理人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作為或_____違反了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基金管理人應行使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賦予、給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資產的安全和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10.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依法為基金融資;
11.依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
13.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訂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14.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
4.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5.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進行基金的注冊登記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資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相互_____,保證不同基金在資產運作、財務管理等方面相互_____;
7.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運作基金資產;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進行的監督;
9.按照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份額凈值;
10.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1.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和分紅款項;
14.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17.保管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15年以上;
18.確保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9.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_____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其受到的損失,應以其自有財產承擔,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4.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間進行有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及資源分配;
25.負責為基金聘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26.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
3.監督基金的投資運作,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應呈報中國_____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規定,否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權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投資指令不予執行,并向中國_____報告;
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基金托管人將遵守《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處理基金事務;基金托管人保證恪盡職守,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資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資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資產相互_____,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資產與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資產相互_____;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_____;
4.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基金托管人違反此義務,利用基金資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所得利益歸于基金資產,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將任何基金資產轉為其自有財產,違背此款規定的,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復所涉及的基金資產的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5.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資產;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聯名的方式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以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存款賬戶等基金資產賬戶,負責基金投資于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并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8.對基金商業秘密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者進行基金交易有關情況負有保密義務,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或投資者的相關情況及資料等;除《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_____或其他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應視為基金托管人違反本《基金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
9.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本基金的單位基金資產凈值;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11.按規定出具基金業績和基金托管情況的報告,并報中國_____和銀行監管機構;
12.在定期報告內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3.保存有關基金托管事務的完整記錄15年以上;
14.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相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7.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_____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9.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違背托管職責或者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其受到的損失,應以其自有財產承擔,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并向中國_____報告;
21.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2.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監督基金經營情況,查詢或獲取公開的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
4.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
5.在不同的基金直銷或代銷機構之間轉托管;
6.獲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資產;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規定履行其義務;
8.依照本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時依據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10.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承擔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3.以其對基金的投資額為限承擔基金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5.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召開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_____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決定終止基金;
5.與其它基金合并;
6.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8.更換標的指數,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9.中國_____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以下情形不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
2.在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在中國_____允許的條件下調整_____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無法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可由持有本基金_____%(不含_____%)以上份額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項召集;若就同一事項出現若干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則由提出該等提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共同推選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通知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在會議召開前_____天,在至少一種中國_____指定的至少一種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至少應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4)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2.采取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會議的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現場開會
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