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宜按時進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采取措施,使新任注冊登記機構的數據接口規范與基金托管人的數據接口規范雙方保持一致。
5.關于清算專用帳戶的設立和管理。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等資金匯劃的需要,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托管銀行的營業機構開立用于基金認購,申購,贖回及分紅等資金清算的基金注冊登記清算賬戶。
6.對于基金份額申購,基金轉入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帳日基金資產沒有到達托管人處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
7.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撥付贖回款,基金轉出款或進行基金份額分紅時,如基金銀行帳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撥付;因基金銀行帳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及其他任何責任。
8.資金指令:除申購款項到達托管人處的基金帳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帳外,全額劃出,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管理人需向托管人下達指令。如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協商采取申購贖回轉換分紅軋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需發送軋差應付款項指令。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除與投資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規定。
(二)認購資金
1.基金設立募集前,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基金募集專戶”,設立募集期內,有效認購資金應按時劃入“基金募集專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定計算利息。
2.根據本協議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基金資產劃入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
(三)申購和轉入資金
1.t+1日(t日指申購,贖回和其它交易的申請日)15:00前,注冊登記機構根據t日基金份額單位凈值計算投資人申購或轉入基金的份額,并將清算確認的有效數據和資金數據匯總傳輸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據此進行申購或轉出的基金會計處理。
2.t+3日15:00前,基金管理人應將確認后的有效申購款和轉入款劃到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申購款或轉入款是否到帳,并對申購或轉入資金進行帳務處理。如款項不能按時到帳,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
3.如采取軋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協商運行程序。
(四)贖回和轉出資金
1.t+1 日15:00前,基金管理人將t 日贖回或轉出確認數據匯總傳輸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據此進行贖回或轉出的基金會計處理
2.t+2日12:00前,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核對t+3日應劃付的贖回款項
3.t+3 日15:00之前,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有效指令將t日贖回確認款劃到基金清算總賬戶。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對贖回款支付進行會計處理。
4.如采取軋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協商運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