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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范本

      發布時間:2023-11-09

      基金合同范本十篇

      基金合同范本 篇1

        基金發起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國建設銀行

        目  錄

        一、前  言

        二、釋 義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四、基金發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五、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六、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況

        十一、基金的設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十五、基金的轉托管

        十六、基金資產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銷售

        十八、基金的注冊登記

        十九、基金的投資

        二十、基金的融資

        二十一、基金資產

        二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二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與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二十八、業務規則

        二十九、違約責任

        三十、爭議處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與終止

        三十三、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簽章

        一、前言

        為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范基金運作,依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基礎上,訂立《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本基金合同”)。自20xx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之規定,若本基金合同內容存在與該法沖突之處的,應以該法規定為準,本基金合同相應內容自動根據該法規定作相應變更和調整。屆時如果該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對前述變更和調整進行公告的,還應進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規定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簽訂并生效之日起成為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本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時起,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基金發起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設立,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設立的批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保證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由于證券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釋義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3、招募說明書:指《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5、銀行監管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及/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6、《證券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7、《合同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9、《暫行辦法》:指1997年11月14日經國務院批準發布并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10、《試點辦法》:指20xx年10月8日由中國證監會發布并施行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

        11、元:指人民幣元;

        12、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約束,根據本《基金合同》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

        13、基金發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

        16、注冊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17、注冊登記機構:指辦理本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本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

        18、《公開說明書》:指《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公開說明書》,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個月公告一次的有關本基金的簡介、投資組合公告、經營業績、重要變更事項和其他按法律法規規定應披露事項的說明;《公開說明書》是對《招募說明書》的定期更新;

        19、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0、個人投資者: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可以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投資者;

        21、機構投資者:指在中國境內合法注冊登記或經有權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和有效存續并依法可以投資本基金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

        2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國境內合法設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規定參加的會議;

        24、設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時間段,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基金凈認購額超過人民幣2億元,且認購戶數達到100人的條件下,基金發起人依據《基金法》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備案手續后,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終止事由出現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終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續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認購:指在本基金設立募集期內,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0、申購: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間,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1、贖回: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2、轉換: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間,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請將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行為;

        33、轉托管:指投資者將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額從一個交易賬號指定到另一交易賬號進行交易的行為;

        34、投資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投資時,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實物券調撥等指令;

        35、銷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為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36、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及銷售代理人;

        37、基金銷售網點: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

        38、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紙、互聯網網站;

        39、基金賬戶:指注冊登記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注冊登記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40、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41、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購買的各類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投資等的價值總和;

        44、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45、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46、標的指數:指本基金投資組合跟蹤的對象指數,本基金以道瓊斯中國88指數為標的指數,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變更標的指數。

        47、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以及其他對本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簽署之日后發生的,使本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征用、沒收、法律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場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一) 基金發起人

        名稱: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總經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______]_____號

        經營范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______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 基金管理人

        名稱: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總經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______]______號

        經營范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______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三) 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郵政編碼:100032

        法定代表人:張恩照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國有獨資

        注冊資本:851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范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委托代理業務及其他業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 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或公開說明書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四、基金發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基金發起人的權利

        1、申請設立基金;

        2、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基金發起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說明書;

        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4、基金不能成立時按規定退還所募集資金本息、承擔發行費用;

        5、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2、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并公布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托管、非交易過戶、凍結、質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3、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資者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4、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5、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并對基金資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有權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更換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代理人,對基金銷售代理人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了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基金管理人應行使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賦予、給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資產的安全和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10、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依法為基金融資;

        11、依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

        13、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訂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14、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

        4、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5、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進行基金的注冊登記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資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相互獨立,保證不同基金在資產運作、財務管理等方面相互獨立;

        7、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運作基金資產;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進行的監督;

        9、按照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份額凈值;

        10、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1、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和分紅款項;

        14、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17、保管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20xx年以上;

        18、確保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9、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其受到的損失,應以其自有財產承擔,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4、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間進行有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及資源分配;

        25、負責為基金聘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26、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

        3、監督基金的投資運作,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托管協議》規定,否則,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權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投資指令不予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基金托管人將遵守《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處理基金事務;基金托管人保證恪盡職守,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資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資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資產相互獨立,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資產與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基金托管人違反此義務,利用基金資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所得利益歸于基金資產,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將任何基金資產轉為其自有財產,違背此款規定的,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復所涉及的基金資產的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5、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資產;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聯名的方式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以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存款賬戶等基金資產賬戶,負責基金投資于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并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8、對基金商業秘密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者進行基金交易有關情況負有保密義務,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或投資者的相關情況及資料等;除《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應視為基金托管人違反本《基金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

        9、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本基金的單位基金資產凈值;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11、按規定出具基金業績和基金托管情況的報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

        12、在定期報告內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3、保存有關基金托管事務的完整記錄20xx年以上;

        14、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相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7、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9、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違背托管職責或者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其受到的損失,應以其自有財產承擔,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21、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2、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監督基金經營情況,查詢或獲取公開的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

        4、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

        5、在不同的基金直銷或代銷機構之間轉托管;

        6、獲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資產;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規定履行其義務;

        8、依照本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時依據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10、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承擔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3、以其對基金的投資額為限承擔基金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5、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 召開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決定終止基金;

        5、與其它基金合并;

        6、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8、更換標的指數,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以下情形不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托管費率;

        2、在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在中國證監會允許的條件下調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 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無法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額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項召集;若就同一事項出現若干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則由提出該等提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共同推選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 通知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在會議召開前30天,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至少應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4)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2、采取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 會議的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現場開會

        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2、通訊方式開會

        通訊方式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兩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公眾媒體上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少于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布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無效表決。

        3、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現場開會或通訊方式開會的條件,則對同一議題可履行再次開會的程序,再次開會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為10天,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利登記日不應發生變化。

        4、屬于以現場開會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的基金份額憑證顯示,全部有效的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5、屬于以通訊表決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會議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少于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布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 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基金合同、決定終止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現場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5天前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有5天的間隔期。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應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5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需由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于六個月。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不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公告會議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天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構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 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不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作出。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4、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七) 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進行要求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八) 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構核準或備案的,自履行完畢相關手續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均有法律約束力。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批準,須更換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總份額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國證監會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管理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管理職責。

        基金管理人辭任,但新的管理人確定之前,其仍須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批準,須更換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總份額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銀行監管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托管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托管職責。

        基金托管人辭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確定之前,其仍須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職責。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更換原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還需對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

        (3)批準:新任基金管理人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準方可繼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監會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時更換,中國證監會不指定且沒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進行公告時,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額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應作出處理基金事務的報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事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6)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后,如果更換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或商號字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更換原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

        (3)批準:新任基金托管人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審查批準方可繼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批準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時更換,中國證監會不指定,且沒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進行公告時,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額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應作出處理基金事務的報告,并與新任基金托管人進行基金資產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凈值。

        十、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 基金名稱: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

        (二) 基金類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三) 基金投資者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四) 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將運用增強型指數化投資方法,通過嚴格的投資流程和數量化風險管理,在對標的指數有效跟蹤的基礎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數的投資收益率,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

        (五) 存續期限:不定期。

        (六) 基金份額面值:每份基金份額面值為人民幣1元。

        十一、基金的設立募集

        (一) 設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最長不超過3個月。

        (二) 銷售場所

        本基金通過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網點公開發售。

        (三) 投資者認購原則

        1、投資者認購前,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認購的金額。

        2、設立募集期內,投資者可多次認購基金份額,首次認購金額不得低于1000元,追加認購不得低于500元。

        (四) 認購費用

        本基金認購費率不高于認購金額(含認購費)的1%。認購費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設立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計入基金資產。

        (五) 認購份數的計算

        本基金的認購金額包括認購費用和凈認購金額。計算方法如下:

        (1)認購費用=認購金額認購費率

        (2)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3)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面值

        認購份數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六) 基金認購的規定

        關于本基金認購的具體規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發行公告中規定。

        (七) 首次募集期間認購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資金的利息在全部認購期結束時歸入投資者認購金額中,折合成基金份額,歸投資者所有。

        (八) 認購的程序和方法

        1、認購程序

        投資人認購時間安排、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請詳細查閱本基金的發行公告。

        2、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認購申請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銷。

        3、認購確認

        銷售網點(包括直銷中心和代銷網點)受理申請并不表示對該申請是否成功的確認,而僅代表銷售網點確實收到了認購申請。申請是否有效應以基金注冊登記與過戶機構的確認登記為準。投資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銷售網點查詢最終成交確認情況和認購的份額。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成立

        投資者繳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合同成立。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凈認購金額超過2億元并且認購戶數達到或超過100人。

        2、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資人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商業銀行,不得動用。

        (三) 基金募集失敗

        1、募集期限屆滿,未達到基金合同生效條件,或設立募集期內發生使基金合同無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則基金設立募集失敗。

        2、本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天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四) 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本基金存續期間內,有效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20個工作日達不到100人,或連續2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以及解決方案。存續期間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100人,或連續6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有權宣布本基金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一) 申購與贖回辦理的場所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銷售代理人。

        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二) 申購與贖回辦理的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為投資者辦理申購與贖回等基金業務的時間即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中規定。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進行相應的調整,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申購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的申購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過30個工作日開始辦理。

        3、贖回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的贖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過三個月的時間開始辦理。

        申購、贖回的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具體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公開說明書》中規定。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交易所交易時間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并公告。

        4、在確定申購開始時間與贖回開始時間后,由基金管理人最遲于開放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三) 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基金采用金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對該持有人賬戶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即先確認的份額先贖回,后確認的份額后贖回;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當日交易結束時間前撤銷,在當日的交易時間結束后不得撤銷;

        5、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但最遲應在新的原則實施前三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 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提出

        基金投資者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

        投資人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

        2、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當于受理基金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3、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交款方式,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申購不成功或無效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

        投資者贖回申請成交后,基金管理人應通過注冊登記機構按規定向投資者支付贖回款項,贖回款項在自受理基金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不超過7個工作日的時間內劃往贖回人銀行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按本基金合同有關規定處理。

        (五) 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代銷網點每個賬戶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500元人民幣;

        2.直銷中心每個賬戶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萬元人民幣,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萬元人民幣;已在直銷中心有認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者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

        3.贖回的最低份額為500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但某筆贖回導致單個交易賬戶的基金份額余額少于500份時,余額部分基金份額必須一同贖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申購的金額和贖回的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3個工作日至少在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6.申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后,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7.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相應的費用,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六) 申購和贖回的費用

        1、本基金申購費率最高不超過申購金額的5%,贖回費率最高不超過贖回金額的3%。

        2、本基金申購費率按照申購金額遞減,即申購金額越大,所適用的申購費率越低,申購費用等于申購金額乘以所適用的申購費率。詳細的申購費率可參見招募說明書的有關內容。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人承擔,用于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資產。

        3、本基金的贖回費率按照持有時間遞減,即持有時間越長,所適用的贖回費率越低,贖回費用等于贖回金額乘以所適用的贖回費率。詳細的贖回費率可參見招募說明書的有關內容。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贖回費用的75%用于注冊登記費及相關手續費,25%歸基金資產。

        4、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調整實施前 3個工作日內至少在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公告。

        (七) 申購份數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數的計算

        本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凈申購金額。其中,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數=凈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份數的計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2、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總額=贖回份數t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3、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 申購與贖回的注冊登記

        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后,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增加權益的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后,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最遲于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九) 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為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接受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接受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進行的資產變現可能使基金份額凈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者外,延遲至下一開放日辦理。轉入下一開放日的贖回申請不享有贖回優先權并將以該下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當發生巨額贖回并部分延期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3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并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本基金連續兩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十) 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1、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而出現連續巨額贖回,導致本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

        4)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當足額兌付;如暫時不能足額兌付,應當按單個賬戶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占已接受的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余部分在后續開放日予以兌付,并以后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投資者在申請贖回時可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3、發生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可以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贖回申請。

        4、暫停基金的申購、贖回,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5、暫停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予公告。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一天,基金管理人將于重新開放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天但少于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將提前1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復刊登暫停公告一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可對重復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進行調整。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

        (十一) 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指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自申請受理日起2個月內辦理,并按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六、基金資產的托管

        本基金資產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資產的保管、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作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十七、基金的銷售

        本基金的銷售業務指接受投資者申請為其辦理的本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本基金的銷售業務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銷售代理人之間在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護基金投資者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銷售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的銷售業務。

        十八、基金的注冊登記

        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人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投資者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注冊登記機構享有如下權利:

        1、取得注冊登記費;

        2、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注冊登記機構承擔如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4、保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的申購與贖回等業務記錄20xx年以上;

        5、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公開說明書規定為投資人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務;

        7、如因注冊登記人的過錯而造成持有人損失的,該損失的賠償責任應該由注冊登記人承擔;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九、基金的投資

        (一) 投資目標

        本基金將運用增強型指數化投資方法,通過嚴格的投資流程和數量化風險管理,在對標的指數有效跟蹤的基礎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數的投資收益率,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

        (二) 投資理念

        以指數化投資分享中國經濟的發展成就,以適度增強實現對標的指數的適度超越。

        本基金認為,中國經濟增長將保持持續穩定的向上發展態勢,為指數投資獲取長期穩定收益奠定了良好的宏觀經濟基礎。本基金力求通過充分的分散化投資實現非系統風險的有效降低和流動性的提高,并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為基礎,通過適度增強的投資方法,力求取得高于標的指數的投資收益率,為投資者分享中國經濟增長和中國證券市場發展帶來的長期收益提供良好的機會。

        (三) 標的指數

        本基金以道瓊斯中國88指數為標的指數。

        道中88指數是第一個由全球指數編制機構道瓊斯公司為中國大陸股票市場編制的指數,由道瓊斯中國指數中按照自由流通市值和交易流動性綜合排名的前88名家上市公司構成。為了準確代表投資者可實際交易的股票數量,道中88指數為挑選成份股而計算自由流通股本時,排除了持股超過整個市值5%的個人、其它公司以及政府持有的股份。道中88指數每季度進行一次成份股的調整,同時道中88指數成份股緩沖區的建立將適當保證道中88指數具有較低的指數換股率。道中88指數以人民幣元計算,基期均為1993年12月31日,基數定為100。

        (四) 業績基準

        本文中,業績基準與標的指數的定義相同。

        (五) 投資對象及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道瓊斯中國88指數的成份a股及其備選成份股、新股(首發或增發)、債券資產(國債、金融債、企業債 、可轉債等債券資產)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各類資產投資比例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

        (六) 投資風格

        本基金的投資風格定位于增強型指數基金,并選擇了以市值代表性強、流動性高為特色的道瓊斯中國88指數為基金投資組合的跟蹤標的,因此,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具有大盤藍籌指數組合的風格特點,通過買入并持有的長期投資策略,力爭獲取中國經濟長期高速增長帶來的資本市場收益。

        (七) 投資策略和投資組合的構建

        本基金為增強型指數基金,以道中88指數為基金投資組合跟蹤的標的指數,股票指數化投資部分主要投資于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票,增強部分主要選擇基本面好、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價值型企業的股票,在控制與標的指數偏離風險的前提下,力求取得超越標的指數的投資收益率。

        1、資產配置

        本基金以追求標的指數長期增長的穩定收益為宗旨,采用自上而下的兩層次資產配置策略:第一層,資產類別配置,確定基金資產在不同資產類別之間的配置比例;第二層,股票和債券的個券選擇與組合管理,在不同類別資產配置的基礎上進一步確定各資產類別中不同證券的配置比例,在降低跟蹤誤差和控制流動性風險的雙重約束下構建跟蹤標的指數的投資組合。

        在資產類別配置上,本基金原則上將不高于75%的資產投資于股票,將不低于20%的資產投資于國債。在法律環境允許后,本基金股票資產投資比例上限將調整為95%,且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2、股票資產配置策略

        在股票資產的配置上,本基金采用增強型指數化投資方法,以成份股在標的指數中的權重為基礎構建指數化股票投資組合,并選擇基本面好、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價值型企業的股票對指數進行適度增強。

        3、增強投資的標準

        本基金增強部分的投資,是指基于價值選股原則在對企業基本面情況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在控制跟蹤誤差的基礎上投資于核心競爭力增強,投資價值上升的股票。

        本基金將充分利用投資研究團隊在投資和研究方面的經驗和實力,對宏觀經濟走向、產業發展演變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進行深入的分析,對上市公司未來業績進行預測,并在此基礎上,通過一定的價值評判標準對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進行分析。

        4、債券資產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債券投資為在跟蹤誤差與流動性風險雙重約束下的投資。本基金將以降低基金的跟蹤誤差為目的,在考慮流動性風險的前提下,構建債券投資組合。

        5、投資組合調整原則

        本基金所構建的股票投資組合的調整原則包括: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而進行相應調整;根據企業基本面情況的變化降低對基本面惡化企業的投資比重,提高核心競爭力增強企業的投資比重;還將根據法律法規中的投資比例限制、申購贖回變動情況、新股增發因素等變化,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適時調整,以保證基金凈值增長率與標的指數間的高度正相關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本基金的債券投資為流動性風險約束下的被動式投資,債券投資組合將根據組合對基金整體跟蹤誤差的邊際貢獻率進行相應調整。同時,本基金還將根據法律法規中的投資比例限制、申購贖回變動情況等變化,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適時調整,以保證基金凈值增長率與標的指數間的高度正相關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6、增強性投資管理的限度和控制

        本基金的股票選擇主要依據入選道瓊斯中國88指數的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且對標的指數成份股的投資不少于62只,對標的指數成分股以外的股票投資不高于股票投資資產總額的40%。

        為控制由于增強型投資可能帶來的過分偏離指數的風險,本基金力求將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與標的指數增長率間的年跟蹤誤差控制在6%。

        (八) 標的指數的更換

        1、更換基金標的指數,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同時按照有關法定程序修改基金合同;

        2、當且僅當出現下列原因:

        (1)證券交易所停止向標的指數供應商提供標的指數所需的數據、限制其從該交易所取得數據或處理數據的權利;

        (2)任何法律法規的出臺導致標的指數供應商合理的認為其授權管理人使用標的指數的能力已被實質性削弱;

        (3)任何直接或間接地針對標的指數或標的指數供應商而產生的訴訟或行動已經開始,或任何此類訴訟行動已威脅到并且標的指數供應商合理地認為此類訴訟或行動可能對標的指數或授權基金管理人使用標的指數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4)任何法律法規的出臺使得基金管理人不能發行、促銷或推廣本基金或任何針對本基金的重大訴訟或監管行動已經開始;

        (5)標的指數供應商確定標的指數不再符合或將無法符合標的供應商為維持指數所訂的標準;

        導致現有標的指數供應商停止編輯、計算和公布標的指數價值或停止對基金管理人的標的指數使用授權時,基金管理人有權更換標的指數,并應提前15個工作日進行公告。

        標的指數更換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需要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標的指數相關的商號或字樣。

        代表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變更標的指數有異議的,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章中有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應立即著手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變更標的指數的提案進行表決,表決生效后5個工作日之內,基金管理人遵照表決變更本基金的標的指數并發布公告。

        3、當出現任何可能導致標的指數供應商停止編輯、計算和公布標的指數價值或停止對基金管理人的標的指數使用授權的情況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獲悉事實的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

        (九) 投資決策及投資操作流程

        本基金的投資決策的主要信息依據有:1、金融工程小組的數量化風險分析報告,金融工程小組運用風險監測模型以及各種風險監控指標,對市場預期風險和指數化投資組合風險進行風險測算,由此提供數量化風險分析報告;2、行業研究員對標的指數成份股的企業情況提供的研究分析報告;3、市場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購贖回的數據分析報告。

        1、基金資產分布決策

        基金資產分布決策由投資決策委員會依照基金合同的規定做出。投資決策委員會是負責基金投資的最高決策機構,由公司總經理任主席,公司副總經理、投資管理部總監為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公司督察員、基金經理、組合經理、估值經理、交易主管、投資決策委員會秘書可列席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聽取公司投資管理部關于宏觀、中觀和微觀經濟的分析,結合證券市場發展趨勢和標的指數的最新動態等因素,在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框架下,制定基金的投資戰略。

        2、基金投資組合決策

        基金經理在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的投資原則下,根據研究員提供的數量化風險分析報告和標的指數成份股研究報告及市場部提供的基金申購贖回報告,在考慮基金合同規定的債券股票資產比例范圍前提下,決定對債券和股票投資的具體比例。

        評估和調整決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環境的變化和實際的需要調整決策的程序。

        3、風險控制決策

        合規控制委員會為公司非常設機構,其成員由董事長、總經理、獨立董事、監事、督察員組成。其主要職責為:制定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檢查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落實情況;并對公司投資管理中存在的風險隱患或出現的風險問題進行研究討論,做出決定。

        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根據市場變化對指數化投資組合的資產配置和調整提出風險防范建議。

        在執行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本基金的風險控制決策的基礎上,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將對投資組合的偏離度風險進行實時跟蹤和評估,并對風險隱患提出預警;監察稽核部將對指數化投資組合的執行過程進行實時風險監控;基金經理將依據基金申購和贖回的情況控制指數化投資組合的流動性風險。

        (十) 基金投資的績效評估

        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負責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投資績效評估,研究基金投資組合的變化及由此帶來的收益或損失;同時,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還必須對基金資產組合的將對投資組合的偏離度風險進行實時跟蹤和評估,并對風險隱患提出客觀的評價和預警。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依據投資績效評估運行規則,定期向投資決策委員會及投資管理部提供績效評估報告,對基金投資收益與風險情況做出反饋,如有必要還需提出在分析基礎上的修正意見。

        (十一) 建倉期

        本基金建倉時間為3個月,3個月之后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達到本基金合同相關規定。

        (十二) 投資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股票、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總值的80%;

        2、投資于國家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

        由于基金規模或市場的變化導致的投資組合超過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

        (十三) 禁止行為

        1、本基金不得投資于其他基金,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本基金不得將基金資產用于抵押、擔保或者貸款;

        3、本基金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4、本基金不得進行房地產投資;

        5、本基金不得從事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6、本基金不得將基金資產投資于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

        7、本基金不得從事法律法規及監管機關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四)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處理原則

        1、不謀求對所投資企業的控股或者進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參與均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維護基金投資人利益并謀求基金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二十、基金的融資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

        二十一、基金資產

        (一) 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凈值

        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包括基金所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資等的價值總和。

        本基金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二) 基金資產的保管及處分

        本基金資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資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資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除依《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基金資產不得被處分。

        (三) 基金資產的賬戶

        本基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開立基金專用銀行存款賬戶以及證券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資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資產賬戶獨立。

        二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的估值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的價值,并為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提供計價依據。

        (二) 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三) 估值對象

        運用基金資產所購買的一切有價證券。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

        ①上市證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1日的收盤價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

        (b)首次發行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

        ③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若收盤價高于配股價,則按收盤價和配股價的差額進行估值;若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不進行估值;

        ④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①、②、③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款第①、②、③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⑤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辦法:

        ①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②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計算得到的凈價估值;

        ③可轉換債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該證券收盤價(減應收利息)進行估值;

        ④未上市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⑤銀行間債券以成本計價,在債券持有期逐日計提利息;

        ⑥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①-⑤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款①-⑤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⑦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進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簽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 暫停公告凈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及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第五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四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資產估值錯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凈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冊登記機構、 代理銷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根據過錯原則,向過錯人追償,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將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擴大的損失有差錯責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當事人,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因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處理原則、方式適用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制訂的業務規則中的相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責任分擔按照相互間簽訂的《托管協議》的相關約定。

        (八) 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項中的第④項條款、第(2)項中的第⑥項條款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二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 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投資交易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7、基金分紅手續費;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二) 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1.2%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2%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1.2%÷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費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0.25%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

        3、本條第(一)款第3至第8項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三) 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資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師費、會計師費和信息披露費用等不得從基金資產中列支。

        (四) 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協商酌情調低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 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二十四、基金收益與分配

        (一) 收益的構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凈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等項目后的余額。

        (二) 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現金方式或紅利再投資方式,投資者可選擇獲取現金紅利或者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當期收益先彌補上期虧損后,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額的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當期出現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7、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滿3個月,收益可不分配;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載明基金收益的范圍、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關手續費等內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實后確定,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 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1、收益分配采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采用現金分紅方式,則可從分紅現金中提取一定的數額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冊登記作業手續費,如收取該項費用,具體提取標準和方法在招募說明書或公開說明書中規定。

        2、收益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所獲現金紅利不足支付前述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注冊登記機構自動將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轉為基金份額。

        二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 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3、會計制度按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執行。

        4、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5、本基金會計責任人為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年度審計

        1、本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等機構對基金進行年度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可以更換。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在5個工作日內公告。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暫行辦法》及其實施準則、《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項須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一) 招募說明書

        基金發起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編制并公告招募說明書。

        (二) 發行公告

        基金發起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編制并發布發行公告。

        (三) 定期報告

        本基金定期報告包括中期報告、年度報告、基金投資組合公告、基金凈值公告及公開說明書,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的規定和中國證監會頒布的有關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的相關文件進行編制并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中期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在基金會計年度前6個月結束后的60日內公告。

        2、年度報告:基金年度報告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后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后的90日內公告。

        3、基金投資組合公告:基金投資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截止日后15個工作日內公告。

        4、基金凈值公告:每開放日公布前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5、公開說明書:公開說明書是對招募說明書的定期更新,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并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于每6個月結束后30日內公告公開說明書,并在公告時間15日前報中國證監會審核。公開說明書公告內容的截止日為每6個月的最后一日。

        (四) 臨時公告

        基金在運作過程中發生如下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時,基金管理人須按照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并公告: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動;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業務人員一年內變更達30%以上;

        5、基金經理更換;

        6、重大關聯事項;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到重大處罰;

        8、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9、基金終止;

        10、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暫停申購或贖回;

        12、開始或者重新開始申購、贖回等一項或多項業務的辦理;

        13、基金費用的調整;

        14、基金投資限額的調整;

        15、增加或減少銷售代理人;

        16、基金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相關機構出現有關事項,可能影響投資人對基金風險和未來表現的評估;

        17、 標的指數的更換;

        18、其他重大事項。

        (五) 標的指數的信息發布

        指數編制人在至少一種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發布標的指數的前日收盤。

        指數編制人和基金管理人的網站將發布標的指數,指數編制人的網站為,基金管理人的網站為.

        (六)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或公開說明書、半年報告、年度報告、基金投資組合公告、臨時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投資者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一) 基金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終止:

        1、存續期間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100人,或連續6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終止;

        2、基金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終止;

        3、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基金被中國證監會責令終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機構承接其權利及義務;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無其他適當的基金托管機構承接其權利及義務;

        6、由于投資方向變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銷;

        7、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基金終止,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基金進行清算。

        (二) 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組

        (1)自基金終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清算小組,基金清算小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資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資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清算程序

        (1)基金終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資產;

        (2)基金清算小組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資產進行評估和變現;

        (4)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對基金資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4、基金剩余資產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清算費用后如有余額,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核準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清算小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清算結果由基金清算小組于中國證監會批準后3個工作日內公告。

        二十八、業務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遵守《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以下稱《業務規則》)。《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制訂,并由其解釋與修改,但如《業務規則》的制定、修改若構成對基金合同的實質修改,則應在本《基金合同》修改后方可對《業務規則》修改。

        二十九、違約責任

        (一) 由于《基金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基金合同》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二) 當發生下列情況時,當事人可以免責:

        1、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規章的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2、在沒有欺詐或過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進行的投資所造成的損失等;

        3、不可抗力。

        (三) 《基金合同》當事人違反《基金合同》,給其他方造成直接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四) 在發生一方或多方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

        (五) 本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其他當事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守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六) 第三方的過錯而導致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并造成其他當事人損失的,違約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賠償責任。

        (七) 當事人之一違約而導致其他當事人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應先于其他受損方獲得賠償。

        三十、爭議處理

        (一) 本《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從其解釋。

        (二)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因本《基金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可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自一方書面要求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如果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提交仲裁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三) 除爭議所涉內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當由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繼續履行。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本《基金合同》經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蓋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生效。

        (二)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并公告之日止。

        (三) 本《基金合同》對基金作出的規定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本《基金合同》對基金作出的規定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相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確認已知悉中國建設銀行將進行重組,并同意在中國建設銀行重組改制后,中國建設銀行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可以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繼。

        (五) 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訂本正本一式八份,除上報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各一份外,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與終止

        (一) 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經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內的各方當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合同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并屬于本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的,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報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備案。

        (二) 基金合同的終止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終止:

        (1)存續期間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100人,或連續6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終止;

        (2)基金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終止;

        (3)因重大違法行為,基金被中國證監會責令終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機構承接其權利及義務;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權利及義務;

        (6)由于投資方向變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銷;

        (7)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2、本基金終止后,須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對基金進行清算。中國證監會對清算結果批準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終止。

        三十三、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簽章

        基金發起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字:

        簽訂地:北京

        簽訂日:20xx年  月  日  基金管理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字:

        簽訂地:北京

        簽訂日:20xx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字:

        簽訂地:北京

        簽訂日:20xx年  月  日

      基金合同范本 篇2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_銀行

        _____年_____月

        目 錄

        一、前言

        二、釋義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五、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八、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

        九、基金的基本情況

        十、基金的募集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十二、基金資產的托管

        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十四、基金轉換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凍結與質押

        十六、基金銷售業務及其代理

        十七、基金注冊登記業務及其代理

        十八、基金的投資

        十九、基金的融資

        二十、基金資產

        二十一、基金資產估值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二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二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六、基金合同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二十七、業務規則

        二十八、違約責任

        二十九、爭議處理和適用法律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與修改

        三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簽章

        一、前言

        為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范基金運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基礎上,訂立本《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合同的簽署構成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認購或申購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資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設立的批準,并不表明其對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將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由于證券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應以基金合同為準。

        二、釋義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本基金或基金:指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指《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任何有效修訂與更新;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本《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該基金合同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投資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元:指人民幣元;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建設__________銀行;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基金銷售代理人:指具有開放式基金銷售代理資格、依據有關銷售代理協議辦理基金申購、贖回和其它基金業務的代理機構;

        基金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銷售代理人;

        基金銷售網點: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為辦理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業務,在此情況下該接受委托的第三方為基金注冊登記機構;

        基金賬戶:指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根據基金合同及相關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指合法持有屆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其它合法身份證件的中國居民;

        機構投資者: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法律法規及其它有關規定禁止投資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除外);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監管部門批準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它資產管理機構;

        基金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合稱;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符合本基金合同規定條件,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由出現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終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時間段,最長不超過3個月;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終止日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基金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它業務申請的日期;

        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基金的其它合法收入;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所購買的各類證券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款項和其他應收款項以及其它投資所形成資產的價值總和;

        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該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紙、互聯網網站或其它媒體;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法規、地方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簽署之日后發生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征用、沒收、法律變化、突發停電、電腦系統或數據傳輸系統非正常停止或其它突發事件、證券交易場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

        注冊地址:

        辦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總經理:

        成立日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  號

        經營范圍:基金管理業務、發起設立基金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實繳注冊資本:_____萬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

        注冊地址:

        辦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  號

        經營范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付;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委托代理業務及其他業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組織形式:國有獨資企業

        注冊資本:____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認購或申購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申請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管理基金資產;

        (3)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修改并公布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托管、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凍結、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4)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本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取認購費、申購費及其它事先批準或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費用;

        (5)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之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6)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資產、其它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基金銷售代理人并有權依照代銷協議對基金銷售代理人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自行擔任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或選擇、更換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辦理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業務,并按照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的申請;

        (10)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規,代表基金對被投資企業行使股東權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資于其它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4)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并確定有關費率;

        (1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基金合同制訂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2)恪盡職守,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3)充分考慮本基金的特點,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防范和減少風險;

        (4)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或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5)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的注冊與過戶登記工作或委托其它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證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財產和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資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運作基金資產;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對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情況進行的監督;

        (10)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對基金托管人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行為進行糾正和補救;

        (11)按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

        (12)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分紅款項;

        (13)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招募說明書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和履行其他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的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證監會或其它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為了基金審計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

        (15)依據基金合同規定制訂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不謀求對基金資產所投資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8)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及其它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完整記錄20xx年以上;

        (19)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承擔連帶責任;

        (22)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規定的目的處分基金資產或者因違背基金合同規定的管理職責、處理基金事務中因過錯致使基金資產受到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過錯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確保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24)負責為基金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

        (25)不從事任何有損本基金其它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26)基金不能成立時按規定退還所募集資金本息、并承擔發行費用;

        (27)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它義務。

        五、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

        2、監督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不予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3、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資產、其它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基金托管人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的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資產與基金托管人固有資產相互獨立,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資產與其托管的其它基金資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資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5、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資產;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

        7、按有關規定開立證券賬戶、銀行存款賬戶等基金資產賬戶;

        8、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的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證監會或其它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為了基金審計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應視為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

        10、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1、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對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12、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13、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出具基金托管人報告;

        14、按有關規定,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和其它有關基金托管業務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6、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承擔連帶責任;

        1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等事項符合基金合同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1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20、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資和融資的條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21、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違背托管職責或者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自己受到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從事任何有損本基金其它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2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依據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它義務。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

        每一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按基金合同的規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2、按基金合同的規定取得基金收益;

        3、按基金合同的規定查詢或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4、按基金合同的規定贖回基金份額,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取得有效贖回的款項;

        5、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6、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時行使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損害其合法權益而要求予以賠償;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以其對基金的投資額為限承擔本基金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返還其在基金投資過程中取得的不當得利;

        6、法律法規以用基金合同所規定的其它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

        (一)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時,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基金合同或提前終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提前終止本基金;

        3、變更基金類型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托管人;

        5、更換基金管理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7、本基金與其它基金的合并;

        8、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它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二)以下情況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外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確定。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并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四)通知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前30天,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將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投票委托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4、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5、如采用通訊表決方式,則載明投票表決的截止日以及表決票的送達地址。  采用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達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開會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換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2、在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兩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其它代表,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布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六)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并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內的重大事項,如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終止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基金之間或與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它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前10天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有10天的間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或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0天公告。

        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臨時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3)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或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于六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議事程序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生效;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個工作日在公證機構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并形成決議,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備案后生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七)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特別決議

        對于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過。

        (2)一般決議

        對于一般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過。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4、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八)計票

        1、現場開會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為召集人授權出席大會的代表,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九)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批準,須更換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

        (2)依照基金合同規定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解任的;

        (3)中國證監會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管理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管理職責,并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資格的;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六個月內對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3)批準: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方可出任,原基金管理人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在獲得中國證監會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公告。原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向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5)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6)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本基金應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上投摩根__________″的字樣。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須更換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的;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作出決議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解任的;

        (3)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托管人不能繼續基金托管職責,并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資格的;

        (4)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六個月內對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決議;

        (3)批準: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須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方可出任,原基金托管人須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管理人在獲得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公告。原基金托管人應妥善管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及時與新任基金托管人進行基金財產和托管業務移交手續;新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5)審計: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獲得中國證監會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在指定的媒體上聯合公告。

        九、基金的基本情況

        基金名稱:上投摩根中國__________優勢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類型:契約型開放式。

        基金份額的面值:每基金份額的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發行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法律法規禁止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發行方式:通過基金銷售網點(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具體名單見發行公告)公開發售。

        存續期限:不定期。

        十、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法律法規禁止購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二)銷售場所

        本基金通過基金銷售機構辦理開放式基金業務的網點公開發售。

        (三)基金募集期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前款規定的文件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計算。

        (四)投資者認購原則

        1、投資者認購前,需按基金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可多次認購基金份額,已申請的認購在募集期內不允許撤銷;

        (五)認購份數的計算

        本基金采用金額認購的方法,認購份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費用 = 認購金額 認購費率

        認購份額 =(認購金額 + 認購利息-認購費用)/ 基金份額面值

        基金份額面值為1.00元。上述計算結果(包括基金份額的份數)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資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資產所有。  (六)認購費用  認購費用:本基金具體認購費率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認購費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基金募集期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資產。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1、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兩億元人民幣;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兩百人。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設立失敗

        若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三個月內未滿足成立條件,則本基金成立失敗。本基金不成立,基金管理人應以其固有資產承擔本基金的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后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續期間內,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2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或連續20個工作日本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并提出解決方案。存續期間內,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或連續60個工作日本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有權利宣布該基金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十二、基金資產的托管

        本基金資產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訂立托管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資產的保管、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作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辦理的場所  本基金的基金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銷售代理人。

        投資者可以在基金銷售機構辦理開放式基金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基金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與贖回辦理的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在本基金合同規定的開放日辦理申購與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代理人約定。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它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具體業務辦理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并公告。

        2、申購的開始時間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過30個工作日的時間起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確定。

        3、贖回的開始時間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過30個工作日的時間起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確定。

        4、在確定申購開始時間與贖回開始時間后,由基金管理人最遲于開放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基金采用金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應當在當日下午三時之前或基金管理人規定的其它時間之前提出;

        4、基金的申購與贖回以書面方式或經基金管理人認可的其它方式進行;

        5、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但應最遲在新的原則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予以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基金投資者必須根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基金銷售機構如允許基金投資者進行預約或其他形式的申購或贖回申請,其申請的處理方式按有關業務規定進行。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須按基金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足額繳付申購資金。

        投資人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基金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在基金申購、贖回的業務辦理時間內收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可在t+2日及之后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電話或到其提出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網點查詢確認情況。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銷售代理人將投資者已繳付的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者。

        投資者贖回款按有關規定自成交確認日起在t+7日內劃往贖回人銀行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按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確定并在招募說明書或其它公告中規定。

        (六)基金的申購費與贖回費

        1、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水平,實際執行的費率在招募說明書中進行公告。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申購費用由申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資產,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贖回費用由贖回人承擔,贖回費的25%歸基金資產,75%用于支付注冊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2、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調整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最新的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費率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最遲將于新的費率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七)申購與贖回的注冊登記

        1、經基金銷售機構同意,基金投資者提出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之前可以撤銷。

        2、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增加權益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3、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扣除權益并辦理相應的注冊登記手續。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最遲于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指基金贖回份額與轉出份額之和減去基金申購份額與轉入份額之和后的余額)超過前一日本基金的基金總份額的10%,為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順延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可能會對基金的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即確認成交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明確作出不參加順延下一個開放日贖回的表示外,自動轉為下一個開放日贖回處理。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的贖回不享有贖回優先權,并將以下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準進行計算,并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投資者在提出贖回申請時可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3)當發生巨額贖回并順延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4)連續兩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本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即確認成交的)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1、本基金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基金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場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4)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5)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于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申購;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情形。

        如果投資者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者。

        2、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或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管理人為保障投資人的利益,已決定延遲準備或采用估值或稍后進行估值;

        (4)發生巨額贖回,本基金合同規定可以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情形;

        (5)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將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支付,將按每個贖回申請人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占已接受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應的處理辦法在后續開放日予以兌付。

        在暫停贖回的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3、發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應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4、基金暫停申購、贖回,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

        5、暫停期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天,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至少一種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天但少于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1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復刊登暫停公告一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信息披露媒體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

        (十)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在各項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本基金可為投資者提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服務,具體實施方法以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布的業務規則為準。

        十四、基金轉換

        為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未來在各項技術條件和準備完備的情況下,投資者可以選擇在本基金和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有)之間進行基金轉換。基金轉換的數額限制、轉換費率等具體規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屆時另行規定。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凍結與質押

        (一)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只受理繼承、遺贈、司法執行等情況下的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合格的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

        1、“繼承”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2、“遺贈”指基金持有人立遺囑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3、“司法執行”是指根據生效法律文書,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基金持有人)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依生效法律文書之規定主動過戶給其他人,或法院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將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人。

        (二)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到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或其指定的網點辦理。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進行確認,該確認一般情況下應在非交易過戶申請經審核通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申請人按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繳納過戶費用。

        (四)基金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賬戶在多個基金銷售機構申購(認購)基金份額,但必須在原申購(認購)的基金銷售機構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辦理其基金份額在不同基金銷售機構的轉托管手續。轉托管在轉出方進行申報,投資者于t日轉托管基金份額轉出成功后,一般情況下轉托管份額可于t+1日在轉入方網點辦理轉入手續,投資者可于t+3日起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五)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基金賬戶或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包括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資)一并凍結。

        (六)在有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將可以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業務,并會同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制定、公布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六、基金銷售業務及其代理

        基金的銷售業務指接受投資者申請為其辦理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其他有關業務,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及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應與基金銷售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之間在基金認購、申購、贖回等事宜中的權利義務,確保基金資產安全,保護基金投資者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銷售代理人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十七、基金注冊登記業務及其代理

        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人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投資者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一)基金注冊登記機構享有如下權利:

        1、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份額賬戶;

        2、取得注冊登記費;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承擔如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

        3、保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的申購與贖回等業務記錄20xx年以上;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除外;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八、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以長期投資為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嚴格的投資紀律約束和風險管理手段,將戰略資產配置與投資時機有效結合,精心選擇在經濟全球化趨勢下具有國際比較優勢的中國企業,通過精選證券和適度主動投資,為國內投資者提供國際水平的理財服務,最終謀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二)投資理念

        隨著中國經濟正在全方位的融入世界經濟,“中國主題”投資概念日益引起全球投資者的密切關注。本基金借鑒摩根富林明__________資產管理集團150余年的資產管理經驗,以國際視野審視中國經濟發展,深入分析并挖掘其中行業與公司的比較優勢,通過投資資產的靈活動態配置,在實現風險預算管理的基礎上,最大限度爭取基金投資超額回報。

        (三)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股票、債券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它投資品種。股票投資范圍為所有在國內依法發行的a股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它股票類品種,債券投資的主要品種包括國債、金融債、公司債、回購、短期票據和可轉換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它債券類品種。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投資比例為30-80%,債券投資比例為20-50%,現金為0-20%。本基金的股票投資重點是那些動態發展比較優勢而立足于國際競爭市場的上市公司,該部分投資比例將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資產的80%。

        今后在有關法律法規許可時,除去以現金形式存在的基金資產外,其余基金資產可全部用于股票投資。

        (四)投資策略

        本基金充分借鑒摩根富林明__________資產管理集團全球行之有效的投資理念和技術,以國際視野審視中國經濟發展,將國內行業發展趨勢與上市公司價值判斷納入全球經濟綜合考量的范疇,通過定性/定量嚴謹分析的有機結合,準確把握國家/地區與上市公司的比較優勢,最終實現上市公司內在價值的合理評估、投資組合資產配置與風險管理的正確實施。

        本基金以股票投資為主體,在股票選擇和資產配置上分別采取“由下到上”和“由上到下”的投資策略。根據國內市場的具體特點,本基金積極利用摩根富林明__________資產管理集團在全球市場的研究資源,用其國際視野觀的優勢價值評估體系甄別個股素質,并結合本地長期深入的公司調研和嚴格審慎的基本面與市場面分析,篩選出重點關注的上市公司股票。資產配置層面包括類別資產配置和行業資產配置,本基金不僅在股票、債券和現金三大資產類別間實施策略性調控,也通過對全球/區域行業效應進行評估后,確定行業資產配置權重,總體緊密監控組合風險與收益特征,以最終切實保證組合的流動性、穩定性與收益性。

        1.優勢價值分析

        摩根富林明__________資產管理集團長期以來貫徹精細入微的基本面研究,逐日累積利于投資決策的信息優勢,結合ddm(ddrs)、dcf等價值評估模型,全力輔助合理的證券資產選擇。基于摩根富林明__________的全球性研究資源,本基金通過優勢價值評估,綜合考察上市公司所具備的比較優勢,在對構成上市公司比較優勢多方面的因素進行分解研究后,結合其當前的市場表現,來確定個股投資價值與投資時點的判斷。根據重點研究的結果,本基金將最終建立明顯具備投資價值的備選股票池,并構建出符合本基金投資風格的證券組合。 2.關注五大優勢上市公司

        根據優勢價值分析的結果,現階段本基金將重點關注五大類優勢上市公司。

        1)具備比較成本優勢的上市公司

        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國勞動力成本相對較低的優勢將至少在今后一段時間內得到保持。實際上,“全球勞動力套利”令中國成為全球制造業的外包平臺之一,中國已是引人矚目的世界性制造基地,成本優勢會繼續鞏固上市公司市場競爭力。

        2)受惠于多樣化與高成長內需優勢的上市公司

        中國政府一直致力于刺激內需,國內市場需求的快速增長仍然可以保持相當長時期。其中,消費升級是拉動內需的重要因素之一,住宅、轎車、傳媒、娛樂、旅游等需求旺盛都是消費升級的典型表現,相關上市公司將受益匪淺。

        3)具有相對壟斷優勢的上市公司

        具有壟斷特性的上市公司多為行業領袖,它們不僅對市場價格有相對控制力,在長期市場競爭中又擁有較高的成功確定性。現階段體制創新和結構調整為這些上市公司發展提供新動能,上市公司自身的技術進步和廣泛參與深度產業整合更拓展了未來成長空間。

        4)享有中國傳統文化優勢的上市公司

        具有中國傳統文化天然特色的上市公司魅力獨特,因為它們的產品是國外上市公司無法生產和替代的。品牌是上市公司獨具的稀缺資源,中國的傳統品牌上市公司受惠于自成一體的悠久文化,而奠定了上市公司的長期競爭優勢。

        5)充分發揮中國自然資源優勢的上市公司

        特定地區都有其獨特的資源特色,只要善加利用就可以創造出可觀的財富。雖然總體而言,中國并不是一個人均資源豐富的國家,但中國在某些領域的資源具備相對優勢,也就培養出相應的有投資價值的上市公司。特別是現階段由于中國自身經濟持續增長和世界經濟回暖,處于上游地位的大宗原材料及資源類行業擁有良好發展環境,在中國進入重工業時代的背景下,行業運行周期決定了上述行業仍將保持上升期,這些處于產業鏈最上端的行業在市場中會穩健發展。

        3.資產配置策略

        資產配置層面包括類別資產配置和行業資產配置,本基金不僅在股票、債券和現金三大資產類別間實施策略性調控,也通過對全球/區域行業效應進行評估后,確定行業資產配置權重。

        在資產配置層面上,基金管理人將首先嚴謹衡量各類別資產的風險收益特征,隨著市場風險相對變化趨勢,及時調整互補性資產的分配比例,實現投資組合動態管理最優化。正常情況下本基金投資組合中股票投資比例為30-80%,債券投資比例為20-50%,現金為0-20%。今后在有關法律法規許可時,除去以現金形式存在的基金資產外,其余基金資產可全部用于股票投資,從而可以在切實控制投資風險的前提下,真正發揮基金管理人主動管理能力,追求最大投資收益。

        在行業資產配置層面,本基金在分析全球/區域行業效應后,依據對行業基本面和景氣周期的分析預測,同時考慮上市公司的行業成長性,確定基金在一定時期內的行業布局。在此基礎上,本基金管理人將實施靈活的行業輪換策略,通過跟蹤不同行業的相對價值以及行業景氣周期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行業資產配置權重,積極把握行業價值演化中的投資機會。  4.債券投資管理

        配置防御性資產是控制基金組合風險的策略性手段。對于債券資產的選擇,本基金將以價值分析為主線,在綜合研究的基礎上實施積極主動的組合投資,并主要通過類屬配置與債券選擇兩個層次進行投資管理。

        在類屬配置層次,結合對宏觀經濟、市場利率、債券供求等因素的綜合分析,根據交易所市場與銀行間市場類屬資產的風險收益特征,定期對投資組合類屬資產進行優化配置和調整,確定類屬資產的最優權重;

        在債券選擇上,本基金以長期利率趨勢分析為基礎,結合經濟變化趨勢、貨幣政策及不同債券品種的收益率水平、流動性和信用風險等因素,合理運用利率預期、久期管理、換券利差交易、凸性交易與騎乘收益率曲線等投資管理策略,實施積極主動的債券投資管理。

        隨著國內債券市場的深入發展和結構性變遷,更多債券新品種和交易形式將增加債券投資盈利模式,本基金會密切跟蹤市場動態變化,選擇合適的介入機會謀求高于市場平均水平的投資回報。

        (五)投資決策程序

        投資決策基本原則是依據基金合同所制定投資基本方針、投資范圍及投資限制等,擬訂基金投資策略及執行投資計劃。適度控制風險及資產安全,并追求投資利得的合理增長,最大限度地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投資決策采用集體決策模式,并以投資決策會議的形式加以體現。

        1.為提高投資決策效率和專業性水平,公司在經營管理層下設投資決策委員會,作為公司投資管理的核心決策機構。

        2.投資決策委員會以投資管理部核心成員為主體組建,并由投資總監擔任主席,其它成員包括部分資深基金經理和研究總監。

        3.投資決策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投資決策會議,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與基金合同所確定的投資限制綱領的范圍內,分析評價投資操作績效,并在對現有資產配置進行總結的基礎上,作出資產配置決議,確定證券評級模式,決定投資對象備選庫,作為基金經理進行投資操作的依據。

        4.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所議內容在成員間達成共識后形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時,由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做最后裁定。

        5.投資決策委員會應就每次會議決議情況制作書面報告,向總經理提交,并為監察稽核提供查核依據。

        (六)基金的禁止行為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發生變更,上述禁止行為應相應變更。

        (七)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4、股票、債券和現金的投資比例應符合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比例限制。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由于基金規模或市場的變化導致的投資組合超過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

        雖有上述比例限制,如今后在有關法律法規許可時,除去以現金形式存在的基金資產外,其余基金資產可全部用于股票投資。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原則及方法

        1、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2、有利于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十九、基金的融資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

        二十、基金資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所購買的各類證券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款項和其他應收款項以及其它投資所形成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資產的賬戶

        由基金托管人開立基金專用銀行存款賬戶以及證券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自有的資產賬戶以及其它基金資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資產的處分

        基金資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的固有資產,基金資產相互獨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資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資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它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資產不得被處分。非因基金資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資產強制執行。

        二十一、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的價值。依據經基金資產估值后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而計算出的基金份額凈值,是計算基金申購與贖回價格的基礎。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證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等方式發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

        (b)首次發行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

        (3)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若收盤價高于配股價,則按收盤價和配股價的差額進行估值;若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4)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2)、(3)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2)、(3)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辦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計算得到的凈價估值。

        (3)未上市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4)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5)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4)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4)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與程序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簽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暫停估值的情況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和錯誤處理方式

        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四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資產估值錯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公告、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凈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因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賠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權向第三方責任人進行追償。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條第(四)款第1項第(4)小項和第2項第(5)小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處理;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收益的構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它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資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基金凈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等項目后的余額。

        (二)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配收益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至多分配四次;

        3、投資者可以選擇現金分紅方式或分紅再投資的分紅方式,以投資者在分紅權益登記日前的最后一次選擇的方式為準,投資者選擇分紅的默認方式為現金分紅;

        4、如果基金投資當期出現虧損,則本基金不進行收益分配;

        5、全年合計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本基金年度已實現凈收益的90%;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關手續費等內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實后確定,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1、收益分配采用紅利再投資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2、收益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所獲現金紅利不足支付前述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自動將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按分紅實施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轉為相應的基金份額。

        二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5、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6、投資交易費用;

        7、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規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的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0.2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3、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若本基金發行失敗,發行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項費用按有關法規列支。

        4、本條第(一)款第3至第7項費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資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

        (四)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協商酌情調低基金的基金管理費和基金托管費,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二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成立的當年少于3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記賬單位是人民幣元;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5、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會計賬目、憑證,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基金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時,須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可以更換。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后在5個工作日內公告。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則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聯網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2、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3、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六個月結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后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并就有關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

        (三)定期報告

        基金定期報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頒布的有關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的相關文件的規定單獨編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1、基金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九十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并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于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

        2、基金半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六十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并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3、基金季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并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四)臨時報告與公告

        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2、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6、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長;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一年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14、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托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8、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9、變更基金銷售代理人;

        20、更換基金注冊登記機構;

        21、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2、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3、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25、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后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6、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2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公開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招募說明書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代銷機構的住所,投資者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印件。

        基金定期報告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資者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印件。

        二十六、基金合同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而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職責的;

        3、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而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職責的;

        4、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況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它情況。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清算組

        (1)自基金合同終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

        (3)清算組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后,由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5)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清算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本項第(1)至(3)小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6、基金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按國家有關規定保存。

        二十七、業務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遵守《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業務規則不影響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前提下制定,并由基金管理人解釋與修改,但如該解釋或修改實質性修改了基金合同,則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合同的修改達成決議。

        二十八、違約責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基金合同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但是發生下列情況,當事人可以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等;

        3、基金管理人,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損失或潛在損失等。

        (二)基金合同當事人違反基金合同,給其他當事人造成直接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三)在發生一方或多方當事人違約的情況下,基金合同能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未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范圍內有義務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四)除非由于基金管理人的故意違約、欺詐或疏忽引起的費用或損失,基金管理人不應承擔與本基金有關的任何損失或費用,并有權就與本基金有關而發生的任何訴訟、索賠、成本或費用要求本基金補償。

        (五)除非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違約、欺詐或疏忽引起的損失或費用,基金托管人不應承擔與本基金有關的任何損失或費用,并有權就與本基金有關而發生的任何訴訟、索賠、成本或費用要求本基金補償。

        二十九、爭議處理和適用法律

        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當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能解決的,可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與修改

        (一)本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雙方蓋章、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報送中國證監會。投資人繳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有關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基金合同當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三)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確認已知悉中國建設__________銀行將進行重組,并同意在中國建設__________銀行重組改制后,中國建設__________銀行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可以由中國建設__________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繼。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十份,其中上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各兩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兩份,兩份由基金管理人留存備用,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五)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代理人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也可刊登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網站,供投資者查閱。投資者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基金合同的復制件或復印件,但內容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六)基金合同的修改

        1、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且

        2、修改基金合同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并屬于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報證監會審批或備案。

        三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簽章

      基金合同范本 篇3

        甲方:代表:地址:電話:乙方:代表:地址:電話:風險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作開發軟件、合作購銷產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項目內容,相應的協議條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協議的條款設置建立在特定項目的基礎上,僅供參考。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項目內容、權利義務等,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 甲乙雙方本著相互協作的精神,合作完成________年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______(項目編號:______),經過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并由雙方共同恪守。

        一、雙方負責人

        1、甲方項目負責人為______。

        2、乙方項目負責人為______。

        二、雙方的權利義務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

        再次溫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項目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1、甲乙雙方均須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民法典》《專利法》、《著作權法》、《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和其它國家科技計劃管理規定,約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雙方共同組建技術團隊進行項目研發。

        3、雙方需提供各自所聘任研發人員的個人信息,并保證信息真實有效。

        4、未經合作雙方一致許可,任何一方不得與

        第三方合作。

        5、研發項目報告由乙方提供,甲方給予材料。

        三、研究成果歸屬本研究所產生的成果及產權中的甲方完成部分歸甲方擁有,乙方完成部分歸乙方擁有。具體分配如下:

        1、科研成果署名:甲方需征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將研究成果中的甲方完成部分單獨申報科研成果;乙方需征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將研究成果中的乙方完成部分單獨申報科研成果;聯合申報時,需經甲乙雙方協商,完成單位排序按照______方為

        第一完成單位,______方為

        第二完成單位排列,完成人名單排序按照方式進行。

        2、論文發表:甲方需征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單獨將甲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以論文形式單獨發表;乙方需征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將乙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以論文形式單獨發表;聯合發表論文時,需經甲乙雙方協商,論文作者排名將按照______方為(通訊作者、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按貢獻大小排名),______方為(通訊作者、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按貢獻大小排名)原則進行。

        四、經費分配

        1、項目經費統一由甲方進行統籌分配。

        2、甲方撥付乙方經費總數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

        3、甲方撥付乙方經費方式按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撥款比例分______次撥付。

        五、保密約定風險提示:

        應約定保密及競業禁止義務,特別是針對項目所涉及的技術、客戶資源,以免出現合作一方在項目外以此牟利或從事其他損害項目權益的活動。 甲乙方及其有關人員均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部《科技保密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承擔保密責任,采取保密措施。因申請課題的需要,各自向對方提供的未公開的、或在提供之前已告知不能向

        第三方提供的與本課題相關的技術資料、數據等所有信息,甲乙雙方負有為對方技術保密的責任,并應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本協議服務項目涉及到的雙方的技術秘密成果,未經過對方同意,均不得向

        第三方泄露(包括數據、產品的技術、用途以及圖片、視頻資料等),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六、爭議的解決辦法

        1、如有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進行商議,也可以請求主管部門進行調解。

        2、雙方不愿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雙方商定申請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七、其他

        1、未盡事宜及雙方發生糾紛,雙方本著友好互惠態度進行協商補充解決。

        2、本協議一式_____份,自雙方簽字日起生效,雙方各執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簽章):代表人(簽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簽章):代表人(簽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基金合同范本 篇4

        鑒于:

        1、由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法律在___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管理和運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資產的能力和資格。

        2、本有限合伙協議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與本協議所列明并簽署本協議之投資人(作為“有限合伙人”)共同訂立。

        本協議中各方均有意按照本協議之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發起設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從事股權投資業務。各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釋義

        1.1 定義

        在本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說明,下列詞語分別具有本條所指含義:

        1.1.1 “本協議”指《__________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協議》及其經適當程序通過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

        1.1.2 “《合伙企業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__年8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

        1.1.3 “有限合伙企業”指本協議各方根據《合伙企業法》共同設立的有限合伙企業,即_____________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1.1.4 “合伙人”除非另有說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1.1.5 “普通合伙人”及“執行事務合伙人”指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6 “有限合伙人”指作為有限合伙人簽署本協議、認繳有限合伙企業出資并由普通合伙人決定接納的人,以及通過受讓有限合伙企業權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1.1.7 “違約合伙人”指違反本協議約定并由普通合伙人認定為“違約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

        1.1.8 “認繳出資額”指某個合伙人承諾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并由普通合伙人決定接受的現金金額。

        1.1.9 “實際出資額”指某個合伙人根據本協議約定實際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現金金額。

        1.1.10“總認繳出資額”指全體有限合伙人承諾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并由普通合伙人決定接受的出資現金總額與普通合伙人承諾將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出資現金額之和。

        1.1.11 “初始認繳出資總額”指有限合伙企業設立時的總認繳出資額。

        1.1.12 “有限合伙企業權益”指合伙人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在有限合伙企業中享有的權益:對有限合伙人而言,是指其基于實際出資額而在有限合伙企業中享有的財產份額,包括收回投資成本及取得收益分配的權利;對于普通合伙人而言,除基于實際出資額所享有的上述權益外,還包括其對合伙事務的執行及管理權以及基于本協議約定取得激勵分紅的權利。

        1.1.13 “最低募集規模”指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的總認繳出資額不得低于_________元人民幣(RMB______________元)。有限合伙企業達到最低募集規模后,普通合伙人有權宣布有限合伙企業資金募集要約期限終止。

        1.1.14 “最高募集規模”指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的總認繳出資額不應超過_________元人民幣(RMB______________元)。

        1.1.15 “募集截止日”指以下列日期孰早者:(1)全體合伙人簽署本協議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而認繳的總認繳出資額達到或者超過普通合伙人約定的最低募集規模人民幣_________元(RMB______________元)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業資金募集要約期限終止之日;(2)全體合伙人簽署本協議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而認繳的總認繳出資額達到最高募集規模人民幣_________元(RMB______________元)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業資金募集要約期限終止之日。

        1.1.16 “登記機關”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地方機構,或任何其他被授權向有限合伙企業頒發營業執照的政府部門或機構。

        1.1.17 “成立日”指有限合伙企業獲得登記機關簽發的營業執照之日。

        1.1.18 “付款日”指本協議第3.5.2條所述含義。

        1.1.19 “繳付出資日”指有限合伙人根據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指示,應當繳納其最后一期認繳出資額的付款日,如果不同有限合伙人應當繳付其最后一期出資的付款日不同的,則以最后一個付款日為準。

        1.1.20 “交割日”指有限合伙人根據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指示,實際繳納其最后一期認繳出資額的日期,如果不同有限合伙人實際繳付其最后一期出資的日期不同的,則以最后一個實際繳付日期為準。

        1.1.21 “募集完成日”指交割日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業資金募集完成之日。

        1.1.22 “后續募集”指成立日后至募集截止日期間的募集。

        1.1.23 “項目公司”指有限合伙企業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對其進行了投資并持有其股權或相關權益的公司、經濟組織或者實體。

        1.1.24 “項目投資”指有限合伙企業對項目公司進行的直接或間接的股權投資或與股權相關的投資。

        1.1.25 “臨時投資”指本協議第6.3條所指含義。

        1.1.26 “管理費”指作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業提供合伙事務執行及投資管理服務的對價,而由有限合伙企業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報酬。

        1.1.27 “合伙費用”指由有限合伙企業自身承擔的費用開支。

        1.1.28 “人”指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等。

        1.1.29 “決策委員會”指普通合伙人按照7.1條組建的有限合伙企業投資決策機構。

        1.1.30 “工作日”指中國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1.1.31 “會計年度”指從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1.1.32 “季度”指一個日歷季度。

        1.1.33 “元”若非特別指出幣種,指人民幣元。

        1.1.34 “可供分配現金”指有限合伙企業因項目退出收到的現金,或是從項目公司和臨時投資分得的股息、利息及其他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可供分配的部分。

        1.2 解釋

        本協議各部分的標題僅為索引方便而設,標題不應構成對本協議及其條款的定義、限制或擴大范圍。如未特別說明,本協議數字均包括本數。

        第二條 有限合伙企業

        2.1 設立依據

        各方同意根據《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和條件,共同設立本有限合伙企業。

        2.2 名稱

        2.2.1 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暫定名,最終以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2.2.2 根據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需要,普通合伙人經單方書面決定,可變更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稱,但應在變更時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并應于變更后三十(30)個日歷日內書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2.3 注冊地址

        2.3.1 有限合伙企業的注冊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2 根據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需要,普通合伙人經單方書面決定,可變更有限合伙企業的注冊地址,但應在變更時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并應于變更后三十(30)個日歷日內書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2.4 目的

        通過從事對處于各個發展階段的具有良好發展前景和增長潛力的企業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股權投資或與股權相關的投資為主的投資事業,實現良好的投資效益,為合伙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

        2.5 經營范圍

        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為:從事非證券類股權投資活動,投資管理及相關的咨詢服務。

        2.6 經營期限

        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為叁(3)年,自募集完成日起算。如果經營期限屆滿,根據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需要,普通合伙人可決定延長經營期限。如果經普通合伙人決定的延長期限屆滿后,有限合伙企業仍有全部或者部分資產未能變現,經普通合伙人提議并經合伙人大會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企業可以繼續延長經營期限。

        2.7 普通合伙人權利

        2.7.1 受限于本協議其他各條款約定,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作為執行事務合伙人擁有《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對于有限合伙企業事務的獨占及排他的執行權,包括但不限于:

        (1)決定、執行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及其他業務;

        (2)根據本協議約定,取得、擁有、管理、維持和處分有限合伙企業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性資產、非投資性資產、知識產權等;

        (3)采取為維持有限合伙企業合法存續、以有限合伙企業身份開展經營活動所必需的一切行動;

        (4)開立、維持和撤銷有限合伙企業的銀行賬戶,開具支票和其他付款憑證;

        (5)聘用專業人士、中介及顧問機構對有限合伙企業提供服務;

        (6)訂立與有限合伙企業日常運營和管理有關的協議,包括但不限于服務協議、托管協議;

        (7)按照本協議約定批準有限合伙人轉讓有限合伙企業權益;

        (8)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利益決定提起訴訟或應訴,進行仲裁;與爭議對方進行妥協、和解等,以解決有限合伙企業與第三方的爭議;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動以保障有限合伙企業的財產安全,減少因有限合伙企業的業務活動而對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及其財產可能帶來的風險;

        (9)根據國家稅務管理規定處理有限合伙企業的涉稅事項;

        (10)采取為實現合伙目的、維護或爭取有限合伙企業合法權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動;

        (11)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對外簽署、交付和執行文件;

        2.3 授權

        2.3.1 全體有限合伙人通過在此簽署本協議向普通合伙人進行一項不可撤銷的特別授權,授權普通合伙人代表全體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簽字:

        (1)修改內容為本協議規定的合伙人決定事項時,普通合伙人可憑達到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實際出資額約定數量的有限合伙人的書面同意文件,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其他內容普通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簽署。

        (2)有限合伙企業所有的企業登記/變更登記文件。

        (3)當普通合伙人擔任有限合伙企業的清算人時,為執行有限合伙企業解散或清算相關事務而需簽署的文件。

        2.4 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2.4.1 普通合伙人應以書面通知有限合伙企業的方式指定其委派代表,負責具體執行合伙事務。普通合伙人應確保其委派的代表獨立執行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并遵守本協議約定。

        有限合伙企業設立時,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為___________。

        2.4.2 普通合伙人可獨立決定更換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換時應書面通知有限合伙企業,并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有限合伙企業應將執行事務合伙人代表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有限合伙人。

        2.5 合伙費用

        2.5.1 有限合伙企業應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與有限合伙企業之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下列費用:

        (1)有限合伙企業之設立和募集的相關費用;

        (2)有限合伙企業之財務報表及報告費用;

        (3)有限合伙企業之會計、審計、顧問、律師費用;

        (4)年度會議、投資決策委員會和咨詢委員會會議費用;

        (5)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咨詢委員會委員津貼;

        (6)所有因對擬投資項目公司的投資、持有、運營、出售而發生的法律、 審計、評估及其它任何費用;其中能由擬投資項目公司承擔的,普通合伙人應盡可能使擬投資項目公司承擔;

        (7)稅收和政府收費;

        (8)托管費;

        (9)管理費;

        (10)訴訟費和仲裁費;

        (11)其他未列入上述內容,但為有限合伙企業利益而發生的合理費用。

        2.5.2 上述(1)至(5)項每年的費用在整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有限合伙企業總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三(3%),如超過該比例,超過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擔。

        2.5.3 有限合伙企業設立之前,普通合伙人或其關聯人墊付的開辦費等費用,由有限合伙企業在設立后立即予以報銷或返還。

        2.5.4 普通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務,普通合伙人同意免去有限合伙企業應該支付的管理費。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由普通合伙人承擔:

        (1)人事開支,包括工資、獎金和福利等費用;

        (2)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人相關的辦公場所租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通訊費、辦公設施費用;

        (3)其他日常行政事務費用;

        (4)普通合伙人的雇員完成合伙企業投資管理相關工作所發生的費用,如差旅費、招待費等。

        2.5.5 合伙費用由有限合伙企業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間根據其認繳出資額按比例分攤。

        第三條 合伙人及其出資

        3.1合伙人

        3.1.1 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為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名稱、住所如下表所列:

        普通合伙人名錄

        有限合伙人名錄

        3.2認繳出資

        3.2.1 有限合伙企業的初始認繳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RMB1____________元)。

        3.2.2 各有限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如下表所列:

        3.2.3 本合伙企業不允許公開募集。

        3.3 出資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資方式均為貨幣出資。

        3.4 合伙人登記冊

        普通合伙人應在其經營場所置備合伙人登記冊,登記各合伙人名稱、住所、認繳出資額、實際出資額及其他普通合伙人認為必要的信息;普通合伙人并應根據上述信息的變化情況隨時更新合伙人登記冊。

        3.5 繳付出資

        3.5.1 各合伙人認繳的有限合伙企業出資根據各方約定及普通合伙人的繳付出資通知分期繳付,每一期出資均由各合伙人按照其認繳出資的比例分別繳付。

        3.5.2 普通合伙人要求繳付出資款時,應向每一合伙人發出繳付出資通知,列明該合伙人該期應繳付出資的日期(“付款日”)與金額,該合伙人應于付款日或之前按照通知要求將該期出資款足額繳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有限合伙企業賬戶。

        3.5.3 有限合伙企業賬戶設立后,普通合伙人將向合伙人發出首次繳付出資通知,各合伙人應按照通知要求分別繳付。合伙人實際繳付首期出資后,普通合伙人負責向登記機關申請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

        3.5.4 在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各合伙人完全繳付其認繳出資額。

        3.6 逾期繳付出資

        3.6.1 若任何合伙人未能在首次出資的付款日或之前足額繳付首期出資,視為其單方解除本協議,普通合伙人有權將該合伙人從附件一所列合伙人名單中刪除,并要求該合伙人支付其認繳出資額百分之一的違約金;在此種情況下,視為該合伙人自始未參與有限合伙企業,本協議對于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的效力不受此影響。

        3.6.2 若任何合伙人未能于首期出資付款日之外的付款日或之前足額繳付出資,逾期達五個工作日后,普通合伙人可以獨立判斷并認定該有限合伙人違反了本協議,從而成為一名“違約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要求違約合伙人按如下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自付款日之次日起就逾期繳付的金額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比例向有限合伙企業支付逾期出資違約金。屆時,普通合伙人將向違約合伙人發出書面催繳通知,自此通知發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催繳期”),違約合伙人應履行繳付出資的義務,并支付本款規定的違約金。

        (2)若違約合伙人在催繳期內仍未能履行繳付出資義務,則自催繳期屆滿之日起,違約合伙人在上述第(1)款項下應付違約金的比例增加為每日千分之一。屆時,普通合伙人可獨立決定并以書面通知違約合伙人的方式再次給予違約合伙人十五個工作日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催繳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在寬限期內,違約合伙人應履行繳付出資的義務,并支付本條上述第(1)款和本第(2)款規定的違約金。普通合伙人亦可單方面決定不給與違約合伙人本款所述的寬限期,而直接依據本條下述第(4)和第(5)款之規定追究違約合伙人的違約責任。

        (3)若違約合伙人在催繳期或寬限期內繳付了全部應繳出資,但未支付全部應付違約金,則自該違約合伙人實際繳付當期出資之日起,該違約合伙人還應就應付而未付的違約金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向有限合伙企業支付滯納金;普通合伙人有權獨立決定從該違約合伙人未來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條上述第(1)款、第(2)款規定違約金及其滯納金。

        (4)就因其違約行為給有限合伙企業造成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等損失包括但不限于:1)有限合伙企業因未能按期履行投資義務、支付費用和償還債務而對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所受到的損失;2)有限合伙企業向違約合伙人追索違約金、賠償金、滯納金等所發生的仲裁等司法程序費用及合理的律師費;普通合伙人有權獨立決定從該違約合伙人未來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款規定的賠償金。

        (5)若違約合伙人未能在催繳期內履行繳付出資義務,或在普通合伙人決定給予違約合伙人寬限期的情況下,違約合伙人未能在寬限期內履行繳付出資義務,則普通合伙人有權獨立決定:

        (6)該違約合伙人無權再作為合伙人繳付后續出資,違約合伙人對本協議項下所有由有限合伙人同意的事項均失去表決權并不應被計入表決基數(但本協議規定必須由所有合伙人全體一致同意的事項除外),并且代表該違約合伙人的決策委員會成員(如有)應被視為自動去職。

        1)普通合伙人有權將違約合伙人應繳未繳的認繳出資額(下稱“欠繳出資額”)在其他非違約合伙人之間按其當時的實際出資比例分配,或接納新的有限合伙人履行違約合伙人的后續出資承諾,或相應縮減有限合伙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原由違約合伙人認繳而由其他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所對應的有限合伙企業費用仍由違約合伙人承擔。

        2)每次有限合伙企業按照本協議第八條規定以實際出資額為依據計算應分配收入時,應分配給該違約合伙人的收入金額以其減半后的實際出資額為依據計算。

        3.6.3 本3.6.1和3.6.2條規定的違約金、滯納金作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其他收入,不應計為支付該違約金或滯納金之合伙人的出資額。

        3.6.4 對于合伙人在繳付出資方面發生的違約,普通合伙人從有利于有限合伙企業的角度可采取下列措施:

        (1)在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實際出資額的非違約合伙人同意的前提下,免除違約合伙人包括違約未能繳付出資當期開始的所有后續出資的繳付義務及權利,并將該免除部分從有限合伙企業之初始認繳出資總額中減去。

        (2)與違約合伙人就違約追責之事宜達成本協議所規定的追責方式之外的和解方案,但該和解方案應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實際出資額的非違約合伙人同意方可執行。

        3.7 出質禁止

        任何合伙人均不得將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業權益出質。

        第四條 普通合伙人

        4.1 執行事務合伙人

        4.1.1 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唯一條件是經有限合伙人同意接納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4.1.2 全體合伙人簽署本協議即視為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選定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4.2 執行合伙事務

        4.2.1 普通合伙人為有限合伙企業之執行事務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排他性的擁有有限合伙企業及其投資業務以及其他活動之管理、控制、運營、決策的全部權力,該等權力由普通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過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4.2.2 普通合伙人有權以有限合伙企業之名義或以其自身的名義,在其自主判斷為必須、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況下,為有限合伙企業締結合同及達成其他約定、承諾,管理及處分有限合伙企業之財產,以實現有限合伙企業之經營宗旨和目的。

        4.2.3 普通合伙人管理職能,具體管理職責由普通合伙人跟有限合伙企業簽訂《委托管理協議》進行確定。

        4.3 普通合伙人之行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約束力

        普通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為執行合伙事務所作的全部行為,包括與任何第三人進行業務合作及就有關事項進行交涉,均對有限合伙企業具有約束力。

        4.4 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人對于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5 違約處理辦法

        普通合伙人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為有限合伙企業謀求最大利益。若因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使有限合伙企業受到損害或承擔債務、責任,普通合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6 責任的限制

        4.6.1 普通合伙人及其關聯人不應被要求返還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出資本金,亦不對有限合伙人的投資收益保底;所有本金返還及投資回報均應源自有限合伙企業的可用資產。

        4.6.2 除非由于故意、重大過失行為,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員不應對因其作為或不作為所導致的有限合伙企業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損失負責。

        4.7 免責保證

        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及其雇員、普通合伙人聘請的代理人、顧問等人士為履行其對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企業的各項職責、處理有限合伙企業委托事項而產生的責任及義務均及于有限合伙企業。如普通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職責或辦理受托事項遭致任何索賠、訴訟、仲裁、調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或遭受損失、承擔費用、罰款,有限合伙企業應補償各該人士因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費用,除非有證據證明該等損失、費用以及相關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該人士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引起。

        4.8 普通合伙人除名及更換

        4.8.1 因普通合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使有限合伙企業受到重大損害或承擔有限合伙企業無力償還或解決的重大債務、責任時,有限合伙企業可按照4.8.2規定的程序將普通合伙人除名。

        4.8.1 普通合伙人除名應履行如下程序:

        (1)經本協議約定的仲裁程序,仲裁機構裁決有限合伙企業可依4.8.1條規定將普通合伙人除名;

        (2)上述裁決作出后六十(60)日內代表有限合伙企業百分之八十五(85%)以上實際出資的合伙人同意將普通合伙人除名。

        4.8.2 合伙人在作出將普通合伙人除名之決定同時,經代表有限合伙企業百分之八十五(85%)以上實際出資的合伙人同意可決定接納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4.8.3 普通合伙人更換應履行如下程序:

        (1)合伙人在決定將普通合伙人除名之同時做出接納新的普通合伙人之決定;

        (2)新的普通合伙人簽署書面文件確認同意受本協議約束并履行本協議規定的應由普通合伙人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自4.8.2條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普通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企業,停止執行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并向合伙人同意接納的新的普通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企業事務。

        被除名的執行事務合伙人仍有權獲得其被除名之前因管理有限合伙事務而應獲得的報酬、應分配的收益以及合伙權益;如有限合伙在除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同時接納了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亦有權選擇以其可接受的第三方評估價值為依據向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轉讓其獲得上述報酬、分配的權益以及合伙權益。

        第五條有限合伙人

        5.1 有限責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5.2 不得執行合伙事務

        5.2.1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5.2.2 有限合伙人行使除名、更換、選定普通合伙人權利時,應遵守本協議的明確規定。

        5.2.3 本協議所有規定均不構成有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業介紹投資的責任或對有限合伙人其他投資行動的限制。有限合伙人行使本協議規定的任何權利均不應被視為構成有限合伙人參與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或其他活動,從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認定為根據法律或其他規定需要對有限合伙企業之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人。

        5.3 有限合伙人地位平等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所有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權利沒有優先與劣后之分,在收回投資及獲取有限合伙企業可能分配的其他財產方面,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擁有比其他任何有限合伙人優先的地位。

        5.4 身份轉換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5 有限合伙人的陳述和保證

        有限合伙人在此向普通合伙人陳述和保證,于本協議簽署之時:

        5.5.1 如有限合伙人為自然人:

        (1)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如本協議非其本人簽署,代表其在本協議上簽字的人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

        (3)簽訂本協議不會導致其違反法律法規、對其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的任何規定或其在其他協議項下的義務;

        (5)其系根據自己的獨立意志判斷決定參與有限合伙企業,其認繳有限合伙出資并不依賴于普通合伙人提供的法律、投資、稅收等建議;

        (6)其己閱讀本協議并理解本協議條款之確切含義,不存在重大誤解情形。

        5.5.2 如有限合伙人為非自然人:

        (1)其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實體;

        (2)其簽訂本協議已按其內部程序作出有效決議并獲得充分授權,代表其在本協議上簽字的人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

        (3)簽訂本協議不會導致其違反法律法規、其章程(如適用)、對其具有法律約束效力的任何規定或其在其他協議項下的義務;

        (5)其系根據自己的獨立意志判斷決定參與有限合伙企業,其認繳有限合伙出資并不依賴于普通合伙人提供的法律、投資、稅收等建議;

        (6)其已仔細閱讀本協議并理解本協議條款之確切含義,不存在重大誤解情形。

        5.5.3 有限合伙人進一步向普通合伙人陳述和保證,于本協議簽署之時:

        (1)系使用自有的資金進行投資,其出資不存在信托、代持或其他任何可能導致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權益產生潛在爭議或糾紛之情形;

        (2)其繳付至有限合伙企業的出資來源合法,不存在非法集資或其他法律、法規禁止之情形;

        (3)其向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提交的有關其主體資格、法律地位、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如適用)的資料或信息真實、準確。

        如有限合伙人違反本條項下陳述和保證內容導致有限合伙企業遭受任何投資或退出的限制(包括項目公司公開發行上市的限制)、損失、費用、責任或索賠,普通合伙人有權認定有限合伙人為違約合伙人,并追究其違約責任,包括要求違約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使有限合伙企業免受損害,及要求違約合伙人將其合伙權益轉讓給其自選的合格投資人或按照普通合伙人確定的合理價格將其合伙權益轉讓給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合格投資人。為本條之目的,合格投資人是指符合本條項下陳述與保證事項、受讓權益不會導致有限合伙企業違反《合伙企業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投資人。

        第六條 投資業務

        6.1 投資目標

        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目標為主要對國內或吉林省文化產業中穩健型和價值型及穩健成長型的產業、動漫科技產業、航天航空高科技產業及新型文化科技產業領域的項目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股權投資或與股權相關的投資,以期實現良好的投資效益。

        6.2 投資限制

        6.2.1 有限合伙企業原則上不應以獲取短期交易差價為目的買賣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股票。

        6.2.2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對他人之負債提供擔保;

        6.2.3 單個項目投資額度不超過有限合伙企業資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50%),但投資決策委員會一致同意的除外。

        6.3 臨時投資

        6.3.1 為實現有限合伙企業利益的最大化,普通合伙人可將待投資、待分配及費用備付的現金在商業合理原則之下用于臨時投資。臨時投資限于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

        第七條 有限合伙企業治理結構

        7.1 決策委員會

        7.1.1 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設立后5個工作日內組建決策委員會,決策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三名由普通合伙人提名,兩名由有限合伙人中按其出資額多少,排名第一位和第二位的有限合伙人提名。普通合伙人提名的委員擔任決策委員會主席,負責組織召開并主持委員會會議。

        7.1.2 決策委員會委員任期叁年,期滿后,普通合伙人可邀請到期委員連任。決策委員會成員可用書面通知普通合伙人的方式辭職,并在發生下列情況時該成員視為自動去職:1)其所代表的有限合伙人成為違約合伙人;或2)決策委員會除該成員之外過半數成員表決認為該成員不適宜擔任委員,普通合伙人已將此事書面通知該委員。3)委員連續三次不參加決策委員會會議,或普通合伙人有理由認為其不稱職且已書面通知該委員。在上述情形發生的情況下,普通合伙人有權安排他人接替去職委員。

        7.1.3 決策委員會的職能包括:

        (1)批準有限合伙企業投資及項目退出事項;

        (2)批準有限合伙企業重大資產處置;

        (3)批準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人之間存在潛在利益沖突的事項;

        (4)有限合伙企業權益分配等所涉及的估值事項;

        (5)批準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人的關聯交易事項,包括有限合伙企業向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或其關聯人收購或出售投資標的,以及有限合伙企業向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或其關聯人已完成投資的項目公司進行投資;

        (6)批準有限合伙企業協議規定的其他應由決策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7)討論并決定普通合伙人認為應當征詢決策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8)聽取普通合伙人就有限合伙人要求了解的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和運作符合法律及本協議約定的有關情況所作的說明。

        7.1.4 對于決策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表決權的成員一人一票。

        (1)下列事項應當經參會的有表決權的決策委員會委員一致通過:

        (2)單個項目投資額度超過有限合伙企業資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20%);

        (3)人民幣壹仟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投資及項目退出(以投資成本計算,下同)事項;

        (4)金額超過人民幣叁仟萬元(含)(以成本計算,下同)的資產處置;

        (5)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人之間存在潛在利益沖突的事項;

        (6)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人的關聯交易事項;

        (7)其他應由決策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7.1.5 下列事項應當經參會的有表決權的決策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人民幣叁仟萬元(含)以上伍仟萬元以下的項目投資及項目退出(以投資成本計算,下同)事項;

        7.1.6 下列事項應當經參會的有表決權的決策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1)人民幣壹仟萬元以下的項目投資及項目退出(以投資成本計算,下同)事項;

        (2)金額人民幣壹仟萬元以下的資產處置;

        7.1.7決策委員會會議不定期召開,由決策委員會主席召集。會議通知期為五天(5)天。成員參與會議即可視為其放棄任何關于通知期的要求。

        7.1.8 決策委員會會議可以采取現場會議、電話會議或通訊表決方式進行。過半數有表決權委員參與的會議方為有效會議。

        7.1.9 決策委員會可不召開會議,經全體委員一致簽字同意的方式做出決議。

        7.1.10 如委員在表決時棄權的,不計入表決基數。委員可自行或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參會和表決。

        7.2 合伙人大會

        7.2.1 合伙人大會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大會行使的職權為:

        (1)聽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報告;

        (2)根據本協議第4.8條約定除名和更換普通合伙人;

        (3)根據本協議約定選擇有限合伙企業清算人;

        (4)解散有限合伙企業;

        (5)根據本協議第3.6.4條的約定表決違約合伙人相關事項;

        (6)根據本協議第10.4條約定同意普通合伙人轉讓權益;

        (7)根據本協議第2.6.1條的約定延長本有限合伙企業的存續時間;

        (8)除明確授權普通合伙人獨立決定事項之相關內容外,有限合伙協議其他內容的修訂。

        7.2.2 上款表決事項(2)及(3)項須由合伙人大會代表實際出資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表決權的合伙人通過,表決事項(4)須由全體合伙人一致通過,表決事項(5)須由代表實際出資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非違約合伙人通過,表決事項(6)至(8)項必須經代表實際出資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伙人通過。

        7.2.3 合伙人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事務合伙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召開合伙人大會,應當提前十日通知全體合伙人,并將會議議題及表決事項通知全體合伙人。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執行事務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實際出資額百分之三十(3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7.3 托管

        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與一家商業銀行簽訂托管協議,有限合伙企業所有資金委托銀行托管。銀行根據托管協議行使托管職能。

        第八條 收益分配與虧損分擔

        8.1 收益分配與虧損分擔的原則

        (1)有限合伙的收益分配與虧損分擔的原則為按各合伙人實際出資額比例及合伙人出資級別分配或承擔;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或者可合理預期的有限合伙企業支付費用、清償債務或履行其他義務的需要,普通合伙人有權在分配時,預留合理數額現金。

        (3)有限合伙的現金和非現金分配應當按照如下約定的分配原則和分配方式進行。

        (4)有限合伙經營期間,可供分配現金不得再次進行6.3條約定以外的投資。對于可供分配現金,普通合伙人在綜合考慮合伙人的利益以及符合屆時之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規定的基礎上,有權單獨決定以合理的時間和方式按下列原則和順序盡早分配給所有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認為需要分配的,也可以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現金分配事項。

        8.2 現金分配順序

        (1)首先預留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費。

        (2)根據本協議約定,按照實際出資比例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全體有限合伙人累計分配的優先回報金額(P)達到全體有限合伙人實際出資額年平均投資收益率達到百分之十八(18%)為止(核算收益率的期間自募集完成日起至收回各該出資之日為止)。

        (3)P= (C1íT1/365í8%+C2íT2/365í8%+……CníTn/365í8%) ,其中P為本有限合伙根據上述第(1)款約定累計分配金額達到C后的若干次分配金額之和, T1、T2……Tn分別為募集完成日起至C1、C2……Cn次現金分配日之間的時間差(以日計算)(有限合伙人年收益分配=有限合伙人出資總額*15%)。

        (4)經過上述分配后的可供分配現金向普通級合伙人分配。

        8.3 非現金分配

        8.3.1 在有限合伙企業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應盡其合理努力將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變現、避免以非現金方式進行分配;但如根據普通合伙人的獨立判斷認為非現金分配更符合全體合伙人的利益,則普通合伙人有權決定以非現金方式進行分配。非現金分配時,如所分配的非現金資產為公開交易的有價證券,以自分配決定做出之日起十五個證券交易日內該等有價證券的平均交易價格確定其價值;對于其他非現金資產,除非超過一半的決策委員會成員同意普通合伙人確定的價值,普通合伙人應聘請獨立的第三方進行評估從而確定其價值。如決策委員會同意普通合伙人確定的價值,則以此價值為準。但涉及國有資產交易或國有主體的,應當遵照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8.3.2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進行非現金分配時,視同進行了現金分配,分配金額應計入8.2條所指之現金分配。

        8.3.3 有限合伙企業進行非現金分配時,普通合伙人應負責協助各合伙人辦理所分配資產的轉讓登記手續,并協助各合伙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受讓該等資產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義務;接受非現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將其分配到的非現金資產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進行處分,具體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關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協商。

        8.4 其他分配

        因有限合伙人逾期繳付出資而向有限合伙企業支付的違約金,計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收入,在全體合伙人(但不包括支付該等違約金的合伙人)之間按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8.5 費用收入

        因本有限合伙企業投資活動收到的所有投資管理費、投資終止費、投資顧問費、投資終止補償等費用歸有限合伙企業所有。

        8.6 所得稅

        根據《合伙企業法》之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并非所得稅納稅主體,合伙人所獲分配的資金中,在投資成本收回之后的收益部分,由各合伙人自行申報繳納所得稅或根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有限合伙企業代扣代繳所得稅。

        第九條 會計及報告

        9.1 記賬

        普通合伙人應當在法定期間內維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反映有限合伙企業交易項目的會計賬簿,作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財務報表的基礎依據。

        9.2 會計年度

        有限合伙企業的會計年度與日歷年度相同;首個會計年度自有限合伙企業設立之日起到當年之12月31日。

        9.3 審計

        有限合伙企業應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后,由獨立審計機構對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有限合伙企業設立之時,審計機構由普通合伙人選定,當決策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更換審計機構時,普通合伙人應召集決策委員會會議,討論審計機構的更換事宜。

        9.4 財務報告

        9.4.1 普通合伙人應在每季度結束后二十日內向有限合伙人提交未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之內向有限合伙人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該等財務報表應包括: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各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本賬戶余額及在該會計期間的變化。

        9.5 半年度經營報告

        普通合伙人于有限合伙企業設立后第一個完整半年度結束時起,每半年度開始后二十日之內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半年度經營報告,內容為該半年度經營活動報告以及未經審計的財務摘要信息,包括有限合伙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及每一合伙人的資本賬戶信息。(受有限合伙企業與項目公司達成之保密協議限制的信息除外)。

        9.6 年度報告

        在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當年之后的每一年度,普通合伙人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年度報告,內容為上一年度投資活動總結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并召開一次合伙人年度會議。年度會議之內容為溝通信息及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進行投資業績評估報告。年度會議不應討論有限合伙企業潛在投資項目,并且有限合伙人不應通過此會議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管理及其他活動施加控制。

        9.7 查閱財務賬簿

        有限合伙人在提前五天書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權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合理時限內親自或委托代理人為了與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業權益相關的正當事項查閱及復印有限合伙企業的會計賬簿。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條項下權利時應遵守有限合伙企業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規定。

        第十條 后續募集、權益轉讓及退伙

        10.1 后續募集

        (1) 普通合伙人依本條獲得授權,在有限合伙企業成立日至募集截止日期間,向現有有限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進行一次或數次后續募集。

        (2)下列條件全部滿足之日,為后續募集的交割日:

        1) 新的有限合伙人經普通合伙人批準入伙;

        2)新的有限合伙人已簽署書面文件確認其同意受本協議或其修訂版本約束;

        3)新的有限合伙人已按照10.2.2條約定支付全部款項。

        10.2 有限合伙人入伙

        10.2.1 普通合伙人根據本協議10.1條規定進行后續募集時,可獨立決定接納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募集截止日后,除新的有限合伙人根據本協議相關約定受讓原有限合伙人權益外,有限合伙不接受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

        10.2.2 根據本條規定入伙的新的有限合伙人或增加認繳出資額度的原有限合伙人,應按照其他合伙人已經繳付出資占認繳出資額的比例作為其首次繳付出資的比例,在后續募集交割日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期限一次繳清首次出資。

        10.2.3 后續募集交割日后,普通合伙人應依法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并在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登記冊上登記。

        10.3 有限合伙人權益轉讓

        10.3.1 在有限合伙企業成立后一年半(1.5年)內,除違約合伙人依據本協議約定轉讓其權益,否則有限合伙人不得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當中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于對于出資及接受分配的權利。

        10.3.2 在有限合伙企業成立一年半(1.5年)后,未經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不應以任何方式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當中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于對于出資及接受分配的權利。不符合本協議規定之權益轉讓可能導致普通合伙人認定該轉讓方為違約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10.3.3 在有限合伙企業成立一年半(1.5年)后,擬轉讓有限合伙企業權益的有限合伙人(“轉讓方”)申請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限合伙企業權益的,當下列條件全部滿足時方為一項“有效申請”:

        (1)權益轉讓不會導致有限合伙企業違反《合伙企業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由于轉讓導致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活動受到額外的限制;

        (2)轉讓方至少提前三十天向普通合伙人發出轉讓請求;

        (3)擬議中的受讓方(“擬議受讓方”)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關于其同意受本協議約束及將遵守本協議約定、承繼轉讓方全部義務的承諾函,以及普通合伙人認為適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及信息;

        (4)擬議受讓方已書面承諾承擔該次轉讓引起的有限合伙企業及普通合伙人所發生的所有費用。

        若普通合伙人根據其獨立判斷認為擬議中的轉讓符合有限合伙企業的最大利益,則可決定放棄本10.3.3條第(2)-(4)項規定的一項或數項條件,認可一項有關有限合伙企業權益轉讓的申請為“有效申請”。

        10.3.4 當對于一項有關有限合伙企業權益轉讓的申請成為有效申請時,普通合伙人有權并且應當獨立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但如果擬議受讓方為轉讓方的關聯人且轉讓方為擬議受讓方之后續出資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般情況下普通合伙人應予同意。

        10.3.5 對于根據本10.3條規定經普通合伙人同意轉讓的有限合伙企業權益,同等條件下普通合伙人有權優先受讓,普通合伙人放棄優先權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可優先受讓。

        10.4 普通合伙人權益轉讓

        10.4.1 除依照本協議之明確規定進行的轉讓,普通合伙人不應以其他任何方式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當中的任何權益。如出現其被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之特殊情況,確需轉讓其權益,且受讓人承諾承擔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責任和義務,在經代表實際出資額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伙人同意后方可轉讓,否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10.4.2 若經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實際出資額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合伙人決定接納新的普通合伙人并將原普通合伙人強制除名,則原普通合伙人應向新的普通合伙人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有限合伙企業權益,并且轉讓價格應經轉讓方及受讓方均接受的獨立第三方進行評估確定。原普通合伙人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的普通合伙人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后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0.5 有限合伙人退伙

        10.5.1 有限合伙人可依據本協議約定轉讓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業權益從而退出有限合伙企業,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投資本金的要求。

        10.5.2 有限合伙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伙:

        (1)非自然人合伙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持有的有限合伙企業權益被法院強制執行;

        (3)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發生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被視為當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約定當然退伙時,有限合伙企業不應因此解散。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10.6 普通合伙人退伙

        10.6.1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諾,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在合伙企業按照本協議約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終履行本協議項下的職責;在有限合伙企業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轉讓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業權益;其自身亦不會采取任何行動主動解散或終止。

        10.6.2 普通合伙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伙:

        (1)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持有的有限合伙企業權益被法院強制執行;

        (3)發生根據《合伙企業法》適用于普通合伙人的規定被視為當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約定當然退伙時,除非有限合伙企業立即接納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第十一條 普通合伙人限制

        (1)在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期間,普通合伙人不得從事與有限合伙企業有利益沖突和直接競爭關系的業務。

        (2)普通合伙人可發起、管理其他基金或從事受托資產管理事務,但不得與有限合伙企業產生利益沖突。

        (3)在各方就設立有限合伙企業進行洽談之前,普通合伙人已經投資的項目,或已經簽約投資的項目,不受上述限制。

        (4)若普通合伙人投資或提供服務的公司或企業,普通合伙人作為小股東或關聯人不能控制或實際控制該公司或企業,則不應視為普通合伙人違反第11.1.1條的規定。

        (5)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對有限合伙人所進行的可能與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投資活動或有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業提供商業機會的投資活動,有限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企業應秉承誠實信用原則對該投資事項進行友好合作、公平協商,充分披露,有限合伙人不得與有限合伙企業進行惡意競爭。有限合伙人在遵循上述原則基礎下,可以單獨投資或同有限合伙企業聯合投資。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

        本合伙協議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業法》和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解散和清算

        13.1 解散

        當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發生時,有限合伙企業應被終止并清算:

        (1)經全體合伙人一致決定解散;

        (2)有限合伙企業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延長;

        (3)有限合伙企業所有項目投資均已退出;

        (4)經普通合伙人決定,本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5)有限合伙企業發生達到或超過有限合伙企業總實際出資額百分之五十(50%)的嚴重虧損或者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的;

        (6)普通合伙人被除名且有限合伙企業沒有接納新的普通合伙人;

        (7)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數方嚴重違約,致使普通合伙人判斷有限合伙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8)有限合伙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

        (9)出現《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3.2 清算

        13.2.1 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擔任,除非代表實際出資額百分之八十五(85%)以上的合伙人決定由普通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擔任。

        13.2.2 在確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有限合伙企業未變現的資產由清算人負責管理,但如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則普通合伙人有義務幫助清算人對未變現資產進行變現。

        13.2.3 清算期不超過一年,清算期結束時未能變現的非現金資產按照本協議第八條約定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13.3 清算清償順序

        13.3.1有限合伙企業到期或終止清算時,合伙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及分配: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有限合伙企業債務;

        (5)根據本協議約定的收入分配原則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間進行分配。

        其中對第(1)至(3)三項必須以現金形式進行清償,如現金部分不足則應增加其他資產的變現。第(4)項應與債權人協商清償方式。對于第(5)項,原則上應按剩余資產的不同種類分別分配,每一合伙人分配取得的資產中各類資產配比相同;相關資產不適合按比例分配的,則應根據其合理價值由清算人決定以合理的方式進行分配。

        13.3.2 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基金合同范本 篇5

        甲方:____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甲方有關規章制度,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辦理____成長價值開放式基金的相關業務,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公平的原則,經過協商,就乙方采取傳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傳真交易業務范圍

        1、本協議所稱“傳真交易”是指乙方將填妥的交易申請表及所需相關資料傳真至甲方相關人員,甲方相關人員受理該項業務,并將受理確認信息傳真至乙方相關人員,從而完成交易申請的情況。

        2、本協議所指傳真交易僅包括開戶、申(認)購、贖回、分紅方式變更。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提出辦理其它業務的傳真申請。

        3、若乙方需辦理其它業務種類,則需至甲方直銷中心親自提交申請,或由甲方提供上門服務。

        二、交易條件

        1、交易時間:在基金正常開放日,交易時間為9:30-11:30,13:00-15:00。在基金募集期,交易時間為9:30-15:00。

        2、認購:乙方應在認購資金到達____開放式基金直銷賬戶后提交認購申請,認購資金應與認購份額相符。若在基金成立驗資日,認購金額與認購份額仍不符,或認購資金到賬而無認購申請,則乙方該筆認購申請為無效申請。無效認購款將在基金成立后的7個工作日內由甲方退回。

        3、申購:乙方應在申購資金到達____開放式基金直銷賬戶后提交申購申請。申購申請資金必須匯款金額一致,否則,為無效申請。

        4、贖回:甲方收到乙方贖回申請,應在驗證基金/交易賬戶有足夠基金余額時受理申請,否則視為無效申請。

        5、乙方辦理傳真交易贖回申請委托的,甲方有權在收到乙方寄出的申請原件后,再將贖回款項劃往乙方指定銀行資金賬戶。

        6、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甲方要求準確填寫由甲方提供的或從甲方網站()下載的相關交易申請表。

        三、交易流程

        1、乙方提交申(認)購申請時,將以下資料傳真至甲方指定傳真號碼:加蓋印鑒章的申請表、經辦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基金賬戶卡復印件、加蓋銀行受理章的匯款憑證復印件。乙方提交贖回申請時,將以下資料傳真至甲方指定傳真號碼:加蓋印鑒章的申請表、經辦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基金賬戶卡復印件。

        2、乙方發出傳真后,應打電話向甲方直銷中心確認傳真申請事宜。由于傳真設備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傳真申請,乙方又未進行電話確認的,甲方對此不承擔責任。甲方根據且僅根據持有甲方認為有效的乙方開戶文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指示人所發出的傳真處理乙方的交易申請。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傳真信息不準確、不完整、無法識別或乙方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契約或甲方業務規則等使甲方無法執行的`,甲方可不執行并對此不承擔法律責任。

        3、乙方在發完傳真并經甲方確認后,應在當日內將加蓋預留印鑒的申請表原件、基金賬戶卡的復印件以特快專遞寄送甲方。日期以郵戳所示為準。

        4.甲方在乙方提交之申請經確認后,可應客戶要求為客戶打印并郵寄交易成功交割單。

        四、免責情況

        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例如:設備、線路故障等)而影響委托的實施,甲方不承擔責任,但應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盡可能地降低意外事件的影響。

        五、協議的修改、解除與終止

        1、本協議其它內容的修改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方為有效。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終止本協議的書面通知時終止。

        六、說明

        1、本協議只對交易委托的提交做出規定,交易能否成功由基金的注冊登記人過戶登記紀錄為準。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經雙方簽署后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基金合同范本 篇6

        出資方(甲方):_________

        研究開發方(乙方):_________

        為了支持和鼓勵在校研究生創新創業活動,為其科技成果產業化創造物質條件,依據《_________大學研究生創新基金管理辦法》,協議雙方就資助項目_________的研究,特簽訂協議如下:

        一、甲方負責對乙方項目進行全程跟蹤管理,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對其項目管理所開展的相關工作。

        二、甲方應保證經費及時到位并下發給乙方。經費分二期劃撥:首次劃撥資助金額的一半,甲方根據對獲資助項目跟蹤檢查的情況決定是否追加以及追加的額度。

        三、甲方不可對乙方提出超出資助項目范圍以外的其它科研要求。

        四、甲方承諾為乙方的項目研究開發情報和資料保守秘密。

        五、乙方保證在不影響學業的前提下有足夠的時間進行項目研究。

        六、乙方應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如實反映項目進展,經費使用情況,不可隱瞞事實或弄虛作假。

        七、乙方保證創新基金只用于所資助項目的科研開支;將研究開發經費挪作他用或故意造成項目開發不能按計劃完成,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返還全部所得經費。

        八、乙方原則上應保證在預期時間內完成項目預期目標;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經甲方鑒定后,確因在現有水平和條件下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部分或者全部失敗,風險責任由甲方承擔。

        九、由甲方組織的項目驗收小組負責對乙方完成的項目進行驗收。

        十、甲方享有乙方研究成果的優先投資權,乙方與第三者進行科技成果轉讓應經甲方同意。

        十一、乙方利用創新基金購置的設備、器材、資料等財產歸乙方所屬院系所有。

        十二、乙方發表,出版論文著作,應注明“本論文得到_________大學研究生創新基金資助”字樣。

        十三、乙方畢業時,應向甲方提交兩本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以及能夠反映資助項目研究成果的結題報告

        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三方各存一份。本協議未盡事宜,由三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基金合同范本 篇7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

        企業類別: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_____鄉(鎮)_____________村

        戶口種類:_________________非農業戶口;農業戶口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國籍及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執行下列_____________款。

        一、本合同期限為__________年(月),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__月(日)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始,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__月(日)

        終止勞動合同條件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工作內容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作。乙方應服從甲方安排,完成本崗位所要求的工作。

        第三條勞動報酬

        一、甲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工資報酬不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甲方每月___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無故拖欠或不支付工資的,除全額支付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

        三、工資具體支付辦法、標準及有關內容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一、甲方在乙方崗位實行_____________工時制度。

        二、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按照《勞動法》和本市有關規定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三、甲方保證乙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各種休息休假。

        第五條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履行繳費義務,確保乙方享有各種社會保險的權利;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實行醫療期制度。醫療期期限及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保險和福利待遇事項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

        (五)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勞動保護方面的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和操作規程教育培訓,努力改善勞動條件,保證乙方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二、甲方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及時向乙方發放防護用品,并按規定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和操作規程。

        四、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死亡,甲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各項待遇。

        第七條勞動紀律

        一、甲方有權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并按規章制度對乙方實行管理和獎懲。

        二、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管理,按本合同的約定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保守商業秘密具體事項在本合同第十四條中約定)

        第八條本合同的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_________________

        (一)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部分條款進行變更的;

        (二)由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有關規定已修改或廢止的。

        第九條本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合同終止:_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期滿,不再續訂的;

        (二)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撤銷的;

        (三)乙方死亡的;

        (四)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的;

        (五)有不可抗力出現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

        第十條本合同的續訂

        本合同期滿,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本合同,續訂合同手續應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

        第十一條本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三)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或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

        (五)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乙方不能按要求完成本合同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七)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八)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有關部門確認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甲方依據(五)至(八)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三、甲方解除本合同,符合本條一款、二款(五)至(八)項規定的甲方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符合本條第二款(五)項還應按規定支付醫療補助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本條一、二款規定的;

        (二)乙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經勞動行政部門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五、乙方解除合同:_________________

        (一)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要依法承擔責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在試用期內;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4、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十二條終止、解除本合同證明

        終止、解除本勞動合同后,甲方應按規定開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十三條違反本合同的責任

        一、由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的過錯行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應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違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各自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任何一方受到損害,對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一、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

        五、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可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其它事項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有抵觸的,按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甲方應在一個月內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鑒證,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基金合同范本 篇8

        甲方: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

        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辦理基金交易業務,根據甲方有關規章制度,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采用傳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接受的乙方傳真交易申請包括認購、申購、贖回。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辦理其它業務的傳真申請。

        二、乙方必須是國家法律法規、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契約規定的機構投資人。

        三、甲方收到乙方傳真的認購、申購申請后,應在驗證資金到賬后受理申請。申購基金的價格計算以資金到達日或申請提交日中較晚日期之日終基金資產凈值為依據。

        四、甲方收到乙方贖回申請,應在驗證交易賬戶有足夠基金余額時受理申請,否則視為無效申請,甲方可不予執行乙方贖回申請。

        五、乙方單筆贖回不得少于份基金單位,贖回后其交易賬戶基金份額不得少于份基金單位。若贖回后交易賬戶余額不足份基金單位,甲方將視乙方自動贖回交易賬戶的全部余額,并對乙方該交易賬戶的余額做全部贖回處理。

        六、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基金開放日將申請資料傳真至甲方。甲方的傳真、地址、電話等聯系方式見附件,如有變化,甲方將提前予以公告,并以公告的新聯系方式為準。

        七、乙方辦理認購、申購申請時,傳真給甲方的資料包括:加蓋印鑒章的申請表、經辦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基金賬戶卡復印件、加蓋銀行受理章的匯款憑證復印件。

        八、乙方辦理贖回申請時,傳真給甲方的資料包括:加蓋印鑒章的申請表、經辦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基金賬戶卡復印件。

        九、乙方發出傳真后,應打電話向甲方受理業務的直銷中心確認傳真申請事宜。由于傳真設備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傳真申請,乙方又未進行電話確認,甲方對此不承擔責任。

        十、甲方根據且僅根據持有甲方認為有效的乙方開戶文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指示人所發出的傳真處理乙方的交易申請。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傳真信息不準確、不完整、無法識別或乙方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契約或甲方業務規則等使甲方無法執行的,甲方可不執行并對此不承擔法律責任。

        十一、乙方應在傳真申請發出后的十日內,將傳真原件,包括申請表原件、基金賬戶卡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加蓋銀行受理章的匯款憑證復印件郵寄到甲方受理業務的直銷中心,時間以郵戳為準。甲方在受理業務三十日內收不到乙方郵寄的申請資料原件,甲方保留取消乙方傳真申請的權利。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終止本協議的書面通知時終止。

        附件:(略)

        甲方: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簽章: 簽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基金合同范本 篇9

        甲方:

        代表:

        地址:

        電話:

        乙方:

        代表: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本著相互協作的精神,合作完成______年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______”(項目編號:______),經過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并由雙方共同恪守。

        一、雙方負責人

        1、甲方項目負責人為______。

        2、乙方項目負責人為______。

        二、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乙雙方均須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_____》《專利法》、《著作權法》、《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和其它國家科技計劃管理規定,約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雙方共同組建技術團隊進行項目研發。

        3、雙方需提供各自所聘任研發人員的個人信息,并保證信息真實有效。

        4、未經合作雙方一致許可,任何一方不得與第三方合作。

        5、研發項目報告由乙方提供,甲方給予材料。

        三、研究成果歸屬

        本研究所產生的成果及產權中的甲方完成部分歸甲方擁有,乙方完成部分歸乙方擁有。具體分配如下:

        1、科研成果署名:甲方需征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將研究成果中的甲方完成部分單獨申報科研成果;乙方需征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將研究成果中的乙方完成部分單獨申報科研成果;聯合申報時,需經甲乙雙方協商,完成單位排序按照______方為第一完成單位,______方為第二完成單位排列,完成人名單排序按照方式進行。

        2、論文發表:甲方需征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單獨將甲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以論文形式單獨發表;乙方需征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將乙方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以論文形式單獨發表;聯合發表論文時,需經甲乙雙方協商,論文作者排名將按照______方為(通訊作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按貢獻大小排名),______方為(通訊作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按貢獻大小排名)原則進行。

        四、經費分配

        1、項目經費統一由甲方進行統籌分配。

        2、甲方撥付乙方經費總數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

        3、甲方撥付乙方經費方式按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撥款比例分______次撥付。

        五、保密約定

        甲乙方及其有關人員均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部《科技保密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承擔保密責任,采取保密措施。因申請課題的需要,各自向對方提供的未公開的、或在提供之前已告知不能向第三方提供的與本課題相關的技術資料、數據等所有信息,甲乙雙方負有為對方技術保密的責任,并應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本協議服務項目涉及到的雙方的技術秘密成果,未經過對方同意,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包括數據、產品的技術、用途以及_____、視頻資料等),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六、爭議的解決辦法

        1、如有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進行商議,也可以請求主管部門進行調解。

        2、雙方不愿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雙方商定申請____________委員會_____。

        七、其他

        1、未盡事宜及雙方發生糾紛,雙方本著友好互惠態度進行協商補充解決。

        2、本協議一式_____份,自雙方簽字日起生效,雙方各執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代表人(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章):

        代表人(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基金合同范本 篇10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為了尋求雙方的共同發展,經過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雙方于 年日簽訂的《融資戰略合作協議》達成補充協議如下:

        一、具體地區項目合作

        、甲方授權乙方設立的“______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為______項目定向私募基金;基金募集完成后,乙方及___X合伙企業亦同意債權投資于甲方在______項目。

        2、乙方借出給甲方的資金總成本負擔為年化___%,期限為___年;乙方傭金的支付期限為投資人資金到賬后的___日內,傭金的構成為借入資金總成本扣除投資人的合約預期收益。(資金總成本=借入資金x資金總成本負擔)。

        3、甲方承諾基金預期年收益率不低于年化___%。

        二、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甲方全權負責項目建設的申報事宜及負責項目的整體建設;并負責辦理項目后續的全部合法有效手續。

        2、甲方負責提供項目的全部合法資料給乙方,并向乙方提供足夠的無敞口抵押擔保,及完善的風控擔保措施體系。

        3、甲方及其股東對乙方投資人的投資本金及投資收益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

        4、甲方同意在基金投資人的認繳資金到達基金募集賬戶后,即開始計算投資人收益,甲方保證投資人的投資和預期收益按照《基金募集說明書》的要求到期支付。

        5、募集基金的出借款項到達甲方的銀行賬戶后,非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再隨意開設其他銀行賬戶。甲方若再開設其他賬戶的,則甲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乙方 萬元。

        三、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乙方募集資金用于補充甲方建設項目的土地、建筑材料、工程款等三項資金需求。

        2、乙方負責募集資金投資甲方項目的具體募、投、管、退等運作和監管工作;有權監督甲方的一切財務賬戶和財務活動。

        3、若甲方就基金出現資金兌付危機后,乙方有權負責甲方項目的預售、銷售、土地溢價等的財務策劃和管理計劃工作,并擔當項目的再融資、并購顧問,直到乙方投資人收回投資和投資收益時止。

        4、乙方對甲方項目的資金使用持有一票否決權,并有權參加甲方為項目召開的各級預算決算會議,詢問監理工程師項目的造價、工期、質量。

        四、本協議一方有義務對從另一方處獲得的各種材料進行保密,并保證不用于本協議項下融資以外的其它用途。

        五、因本合同履行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 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現行簡易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六、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或加蓋公章后生效。

        七、本協議的附件及后續的具體執行合同均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對甲乙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執行事務合伙人:______

        簽署日期: ___年 ___月 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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