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除名請示范文(精選3篇)
黨員除名請示范文 篇1
中共委員會:
X年XX月XX日,經支部大會討論,認為 在擔任X期間,利用職權,以重復報銷和開假票據報銷為手段,貪污公款X元,錯誤是嚴重的,為嚴肅黨紀,根據《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共產黨員在經濟方面違法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四條,會議決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本支部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X人,出席支部大會的X人,X人通過,X棄權),并建議行政撤銷其職務。
系黨支部
X年XX月XX日
黨員除名請示范文 篇2
中共奉化市委組織部: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關于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通知》(中組發〔20xx〕21號)、《關于全面實施農村黨員先鋒指數考評管理的指導意見》(浙組通〔20xx〕63號)和《關于組建鎮(街道)黨員考評中心進一步加強黨員考評管理工作的通知》(奉組【20xx】45號)等文件精神,經村黨支部嚴格考評、街道黨工委慎重研究,擬對我街道浦口王村不合格黨員作出黨內除名處置。有關情況如下:
一、王常岳基本情況
,男,64歲,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江口街道浦口王村黨員,X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身份證號。
二、主要問題和整改情況
因沉迷賭博導致債務無法償還,于20xx年12月外出避債失聯,至今未返回,長期不參加村黨支部的組織生活,不交納黨費,不履行黨員義務,在村內造成較為惡劣的影響。
20xx年3月,浦口王村召開全體黨員大會開展黨員先鋒指數考評,黨員王常岳因上述問題考評得分為40分,被村黨支部評定為后進黨員,并提出對其進行限期一年整改幫扶的處理意見,落實村支部委員為黨內聯系幫教人員,報請街道黨工委審批后,于20xx年4月起開始整改幫扶。但經多方查找,仍未與王常岳取得聯系,無法對其落實有效的整改幫扶;期間,街道及村幫扶人員就情況走訪座談了村8位黨員,一致認為不符合黨員標準,嚴重損害了村黨員隊伍形象,要求對其進行除名處理。
20xx年7月,村召集全體黨員開展“黨性體檢、民主評議”活動,對黨員進行上半年度先鋒指數考評,同時對情況進行了通報和反向測評,大會應到黨員64人,實到黨員56人,有5名村民代表參加測評。在反向測評中被評價為差的48票,一般的13票,超過50%比例,認定其為不合格黨員,上報街道黨工委審核。
三、處置意見
村黨支部委員會根據測評結果,確定為不合格黨員。鑒于表現,為保持黨員隊伍純潔性,維護黨組織“肌體健康”,浦口王村黨支部委員會于20xx年7月30日研究提出對作自行脫黨除名的組織處置意見,并報請街道黨工委預審。20xx年10月22日,經街道黨工委集體研究,同意村黨支部對作出自行脫黨除名處置意見,擬報市委組織部預審同意后提交村支部大會表決。
以上請示妥否,請批示。
中共奉化市江口街道工作委員會
20xx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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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除名請示范文 篇3
晉江市紀委:
張藝青,男,20xx年5月出生,漢族,晉江市磁灶人,大學文化,20xx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xx年8月參加工作,20xx年11月任靈源街道黨工委副書記,20xx年3月18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免職,20xx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審。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經20xx年12月22日市紀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張藝青留黨察看二年處分。
在受處分期間,張藝青雖然因病無法堅持長期正常上班,按照程序辦理了請假手續,但其能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能在思想上改正自己存在的問題,沒有發現新的違紀問題。根據張藝青本人申請和其所在單位黨組織的意見,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街道黨工委研究,擬給予張藝青同志恢復黨員權利。
特此請示!
中共晉江市委靈源街道工作委員會
20xx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