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粉購銷買賣合同(精選3篇)
面粉購銷買賣合同 篇1
銷貨方:________________
購貨方:_____________
為了加強購銷雙方的責任感,確保生產的需要,購、銷雙方本著互惠互利、誠信合作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特簽訂此合同。
第一條 標的:莜面
數量、___________
價款_________
交(提)貨時間: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同有效期:________ 年_____月___日 至_______ 年____月___日
第三條 產品質量要求及執行標準
銷貨方提供的莜面產品符合國標小麥特二粉質量標準(GB1355-86)(如有新標準,按最新標準執行)
質量指標要求如下:
1、添加劑:不含任何添加劑、增白劑;
2、 包裝:莜面外包裝必須符合國標要求,白皮袋拒收
3、 灰分:灰分≤0.75%(另注:每高出0.05%扣出_____元/噸, >1%拒收)
4、面筋值:面筋質%(以濕重計)≥29(另注:≥28.5<29扣10元/噸, <28.5≥28扣20元/噸, < 28拒收)
5、水分%≤14.5(另注: >14.5≤15.5扣10元/噸, >15.5拒收);
6、口味、氣味正常
7、送貨前必須提供樣品,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后,等我司訂貨后方可送貨。
8、 供貨方應隨貨提供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單;
第四條 計量方法、計量單位、計量誤差:以采購方計量數據為準。
第五條 交貨地點:采購方指定倉庫。
第六條 結算方式與結算時間:
(1)莜面價格每十個工作日調整一次,如有價格變動,雙方需在3日內書面通知對方。
(2)面粉經
驗收合格后次一個工作日,以購貨方磅房過磅單據的時間先后時間順序付款。
第六條 保證金條款
經協商同意后生效.供貨方需留給采購方________元作為保證金,待合同期滿,確認在合同期內無違約等問題后,購貨方一次退還給銷貨方。
第七條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
購貨方可隨時抽樣檢驗,地點為銷貨方化驗室,檢驗如有異議,可以共同取樣經雙方認可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化驗較準。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銷貨方若不能按期交貨或交付的標的物的數量與合同數量不符,將承擔5%的違約金。
2、在貨物入庫后,經抽檢如有假冒偽劣商品,對本批貨物的處理權,由本公司所有。除給公司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全部由供貨方承擔外,還應承擔標的物金額5%的違約金。
3、若銷貨方不能如期交貨,需提前十五個工作日通知購貨方,因交貨延遲給購貨方造成的損失的,除給公司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全部由銷貨方承擔外,還應承擔將承擔標的物金額5%的違約金。
4、若購貨方要求解除合同,則需提前十五個工作日通知銷貨方,經雙方協商一致,方可解除合同,若不經采購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除給公司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全部由購貨方承擔外,還應承擔標的物金額5%的違約金。
第九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依法向采購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各持壹份,本合同傳真件有效。
銷貨方: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 購貨方: 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面粉購銷買賣合同 篇2
甲方(買方):
聯系電話:
乙方(賣方):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共同協商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材料名稱、數量、價格
材料名稱:_______柴油;
數量:________升;
價格:單價_____元/升。
二、卸貨地點及要求
在甲方提前一日通知乙方送油后,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的數量將柴油在甲方指定的時間內運送至甲方指定的地點,確保甲方機械的'正常運轉。
三、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以國家標準所規定的要求為準。
四、驗收標準
每次送油時,甲、乙雙方指定專人對柴油的質量和數量進行驗收。如質量不合格,甲方有權退貨并終止合同,由此所造成的相應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當月由于乙方單次計量儀器有誤,導致加油量不足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將本次加油不足部分補齊;如一個月內累計發現三次計量儀器有誤且給甲方造成損失時,按照當月三次計量缺少的比例,在月度累計結算時,甲方將以3倍的補償扣除乙方結算貨款并終止合同。
五、付款方式
甲方以現金、支票、轉賬等乙方認可的方式付款,結算周期按甲方工程計量撥款周期支付。付款時乙方須為甲方提供有效燃油發票
六、其他責任事項
在柴油運輸過程中,所發生的丟失、消防、運輸安全等一切事故由乙方承擔,甲方對此不承擔連帶責任。
七、本合同所訂一切條款,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變更或修改,如一方單獨變更、修改本合同,由修改合同方賠償對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如甲、乙雙方有任何一方違約,守約方可單方面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如無法協商解決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_____份,乙方____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
乙方: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面粉購銷買賣合同 篇3
[摘 要] 在適用中國法律的情況下,采用固定價格作價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當事人均不能變更合同的價格。
[關鍵詞] 涉外貨物買賣合同 固定價格 情事變更 不可抗力 價格變更
采用固定價格作價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關于固定價格的約定是否違反了法律對不可抗力和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也就是說,采用固定價格作價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規定變更合同價格?本文將對此進行探析。此外,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涉外貨物買賣合同所適用的法律由雙方當事人約定,既可約定適用中國法律,也可約定適用其他國家的法律。本文討論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以適用中國法律為前提。
一、固定價格作價方法的特點
所謂固定價格作價是指買賣雙方在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中,把貨物價格明確約定在合同中,并約定事后不論發生什么情況(即使訂約后市價有重大變化)均按合同確定的價格結算貨款的作價方法。采用固定價格作價方法有三個特點:一是價格的確定性,合同標的物的價格在訂立合同時就明確地約定在合同里,這使它區別于訂約時不確定價格的暫不固定價格、暫定價格和滑動價格的作價方法;二是價格的不可變更性,訂約后不論發生什么情況(即使訂約后市價有重大變化)均按合同確定的價格結算貨款,不允許變更合同的價格;三是價格不可變更的明示性,買賣雙方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訂約后價格是不能變更的,如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成立后,不得提高價格”、“ 合同成立后,不得調整價格”等等。采用該作價方法,合同價格一經確定,雙方就必須嚴格執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原定價格,意味著買賣雙方要承擔從訂約到交貨付款時價格劇烈變動的風險。但是,上述“無論發生什么情況”是否包括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如果包括,合同關于固定價格的約定是否違反了法律對不可抗力和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也就是說,采用固定價格作價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規定變更合同價格?
二、不可抗力和情事變更的法律特征
關于不可抗力的含義,各國解釋不盡一致。我國法律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解釋,是指非當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沒有理由預期其在訂立合同時所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障礙。據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發生的,不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對其發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情事變更原則又稱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訂立后,發生了當事人訂約時不能預見的情況,導致訂立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義或者履行合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顯失公平)時,應當允許當事人終止或變更合同的一種合同法律制度。情事變更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運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變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后果。該原則已經成為當代債法最重要的法律原則之一。
由于情事變更原則賦予法院自由裁量權,為了防止法官濫用情事變更,各國法律對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規定了嚴格的條件。第一,必須有情事變更的客觀事實。這種客觀事實是指合同訂立時作為該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的客觀情況發生了異常變動。該變動既可以是經濟情況的變化,也可以是非經濟事實的變化,如國家經濟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貨幣嚴重貶值、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第二,情事變更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終止前。第三,情事變更是訂約時當事人不可預見的。這使它區別于正常的商業風險(如當事人在訂約時應當遇見到的價格在合理幅度內的漲或跌)。第四,情事變更事實的出現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如國家經濟政策的調整、全球性或區域性的經濟危機或金融動蕩等。第五,因情事變更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不可抗力已構成履行不能,即“不能克服”,而情事變更發生后,原合同仍能履行,即“能克服”,只是如果繼續按原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將會對當事人顯失公平,從而會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這是它區別于不可抗力的主要標準之一。如價格暴漲或暴跌(變動幅度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無法遇見到的.)只是動搖了合同所依賴的基礎,合同仍能夠繼續履行,只不過是履行代價過高。因此,價格發生劇烈變動(暴漲或暴跌)并非不可抗力,而屬情勢變更。第六,當事人要援用情事變更原則救濟自身利益,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請求法院做出裁判。可見,情事變更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但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三、當事人不能以發生不可抗力為由變更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的固定價格
各國對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規定均為強制性,當事人不能以約定的方式排除不可抗力法律后果的適用。但是,不可抗力引起的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約責任,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所以不可抗力所導致的是部分或全部履約不能或不能按時履約,當事人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并且變更合同也僅限于遲延履行或變更交貨數量,而不會涉及變更價格問題。所以當采用固定作價時,如果買賣雙方在訂約后遭遇了不可抗力,當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理由請求變更合同價格,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遲延履行或變更交貨數量。即固定價格的約定并不違反法律對不可抗力的規定。
四、當事人不能以發生情事變更為由變更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的固定價格
1.我國法律對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
(1)國內法的規定。我國雖然在司法判例中出現了關于情事變更原則的內容,但是在現行國內法中一直沒有形成明確的法律規范。在學者們努力呼吁下,1993年開始制定的統一合同法草案中規定了情事變更原則。但是因為諸多原因在最后通過合同法時卻刪掉了此項原則。造成了情事變更原則在我國國內法中的缺位。在我國社會生活中存在著的大量的情事變更問題,只能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對現行《合同法》進行擴張性司法解釋,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事實上,目前我國國內合同糾紛審理過程中對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都會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條約的規定。
①我國于1988年1月加入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79條規定:“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于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于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遍L期以來,我國理論界許多人認為此規定是對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但也有許多學者認為此規定是對不可抗力的規定。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因為“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克服它或它的后果”的規定是不可抗力的不能克服性,而這正是情事變更區別于不可抗力的主要標準之一。因此,《公約》第79條應屬于不可抗力違約免責制度,并不是情事變更原則的依據。
、1994年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編撰、20xx年做了大的修訂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第6.2.1條~6.2.3條規定了艱難條款。根據《通則》第6.2.1條~6.2.3條的規定,如果履約使一方當事人變得負擔加重,在艱難情形下該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艱難情形(hardship)是指由于一方當事人履行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當事人所獲履約價值減少,而發生了根本改變合同雙方均衡的事件,并且,該事件在訂立合同后發生或為不利一方當事人所知;在訂立合同時,不利一方當事人沒有理由考慮到該事件;事件非受不利一方當事人所能控制,且事件的風險不由不利一方當事人承擔?梢,《通則》所規定的艱難條款是情事變更原則在私法領域內的國際法淵源。
2.《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適用
(1)我國是國際統一私法協會成員國,派員參與了《通則》的起草,并已批準加入《通則》。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的規定,我國應自覺遵守《通則》。根據《通則》的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其合同由《通則》管轄時,應當適用《通則》;雙方當事人約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則”,“商人法”或類似法律管轄時,應當適用《通則》;雙方當事人未選擇任何法律管轄其合同時,應當適用《通則》;當適用法對發生的問題不能提供解決問題的有關規則時,《通則》可以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法;《通則》可用于解釋或補充國際統一法的文件。因此,《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既可以被稱為示范法、統一規則,也可被稱為國際慣例。從實用的角度看,一國在制定或修訂合同法時可以把它作為示范法,參考、借鑒其條文;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它作為合同的準據法(適用法),作為解釋合同、補充合同、處理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此外,當合同的適用法律不足以解決合同糾紛所涉及的問題時,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把它的相關條文視為法律的一般原則或商人習慣法,作為解決問題的依據,起到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適用法律的補充作用。由于我國《合同法》和《公約》中都沒有規定情勢變更原則,因此在我國的涉外合同關系中,經常會適用《通則》中的情事變更原則解決問題。
(2)《通則》和《公約》一樣,是任意性規范。根據《通則》的規定,除《通則》另有規定外,雙方當事人可以排除適用《通則》,或部分排除或修改《通則》任何條款的效力。與此同時,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強調情事變更原則具有補充性,也就是說作為一種在當事人自由約定之外對合同關系進行干預的措施,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不能在本質上違背當事人的自由約定。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已經對有關情況的發生及其處理方法做了明確約定,就不能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得出相反或不同的結論。因此,在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中采用固定價格方法作價時,當事人實際上已經用約定的方式排除了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
綜上所述,在適用中國法律的情況下,采用固定價格作價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當事人均不能變更合同的價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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