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生素買賣合同書(通用3篇)
抗生素買賣合同書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 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
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甲方向乙方:采購抗生素產品: (未說明貨幣種類,則為RMB)
一、服務描述
產品名稱抗生素
數量:_____________
單價:______________
總價 費用總計:_____________
二、服務內容及目標
1.服務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預期目標: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總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四、付款方式
1.甲方在生產中使用乙方提供的抗生素并制成產品后銷售,資金回籠到甲方賬戶,甲方須將合同總金額(人民幣元)于8個工作日內匯入乙方指定銀行賬戶并同時通知乙方。若有異議須在5日內書面提出簽字的函件或傳真超時則視為甲方無異議。
五、權利義務
1.乙方應提供生物制劑樣品,并配合甲方完成檢測任務。
2.甲方因技術或管理疏漏而引起的產品不合格,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乙方所提供的生物制劑均為自主開發,原則上不進行成果轉讓。如果需要學習,則需另行商榷。
六、保密條款
1.甲方有義務為乙方的產品配方分析數據保密,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對任何第三方公布上述信息。
2.同時乙方有義務對甲方的生產配方保密。未經雙方同意,甲乙雙方不得對任何第三方公布上述信息。
七、履行地點 本合同的履行地為
八、違約責任
1.本合同從簽署之日起開始生效。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由于自身問題未完成產品生產,或者出現其它違約行為,則由甲方支付違約金(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乙方;如果乙方單方面中途毀約,或者出現其它違約行為則由乙方支付違約金(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甲方。如果出現第三方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延續,由雙方共同商定解決。
2.同時,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的違約金以每逾期1天以合同總價的1‰計。逾期超過30日,未違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保留向違約方索賠的權利。
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決定需要補充或修改的,書寫《合同修改意見書》一式兩份(經甲、乙蓋章簽字,各存一份),做為本合同的補充件。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抗生素買賣合同書 篇2
銷售合同通用條款
通用條款編號:用條款。本通用條款適用于通用條款生效之后的所有的買賣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本通用條款有效期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有效期為一年。該通用條款到期時,如買賣雙方有后續交易,且對條款中內容完全接受,則該通用條款有效期順延一年;如一方對條款提出修改或異議,經雙方同意,可修改本通用條款,修改后的通用條款有效期順延一年。
第一條 銷售合同總價
銷售合同總價若為人民幣為計價單位的,則為已包含進口關稅和增值稅的總價;若為美元的,則為未包含關稅及增值稅的總價(cip上海外高橋保稅區),買方自行負責產品的所有報關完稅手續及相應的費用,如買方委托賣方辦理有關手續的,買方應當另外支付賣方相應的服務費,具體費用雙方可另行協商約定。
第二條 產品的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
貨物的所有權和毀損風險自產品臵于合同約定的交貨點之日起轉移至買方。
第三條 產品的交付
1.包裝:賣方提供產品的標準包裝。
2 賣方負責將貨物運送至銷售合同約定的交付地點并交予收貨人;如買方變更交付地點或收貨人的,應當在收到賣方出具的《產品備齊待運通知》之前,以書面方式通知賣方,否則由此產生的責任由買方承擔。同時,如買方變更交付地點及收貨人導致賣方多支出的運費及其他費用的,這些費用均由買方予以承擔。
第四條 產品質量保證及驗收驗貨期
1.銷售合同項下產品的規格、技術標準參照之前已經提供的有關《產品手冊》。
2.賣方對產品提供終生有限保證,其中產品的非電氣部件終身無材料和工藝瑕疵;所有安裝于產品內或產品上的電氣部件,自購買日起十二個月內無材料和工藝瑕疵;對買家的補償僅限于替換及安裝因材料或工藝瑕疵而失效的部件,其中安裝僅適用于非地面車輛應用;買方指定選用的所有其他制造商產品適用該制造商的保證;其他有關保證信息可查閱網站。除承諾的保證以外,任何其他產品的保證都不適用于產品。
3 質量保證的除外情形:
(1) 未按產品的技術要求或是《產品手冊》的要求進行安裝、操作、使用、保養及檢修的;
(2) 買方人員或第三方人員故意的破壞或是疏忽導致的損壞;
(3) 產品正常的損耗;
(4) 未經許可的改裝而造成的損壞;
(5) 不可抗力導致的損壞;
(6) 其他與制造商及賣方無關的情形。
4 買方在收到賣方產品時,應當當場對產品的數量、重量及外包裝進行清點、檢驗,并在相應的貨運回單上予以明確記載;買方應當在收到賣方產品后的3日內,及時對產品進行檢驗,如認為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或《產品手冊》中的相關標準,應當在收到產品后的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買方未在上述驗貨期內,對產品數量、規格、質量等提出書面異議的,將視為產品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
5.雙方同意,如買方對產品質量有異議的,將交由產品的制造商*公司,按照《產品手冊》的有關標準進行檢測,異議的提起、產品的檢測等流程見本合同附件《產品退檢流程》。制造商對產品的檢驗結果對買賣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可基于檢驗結果就是否退換貨進行協商。
第五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超出買賣雙方控制范圍、無法預見、無法避免或無法克服、使得本通用條款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這類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戰爭、罷工、政府行為、法律規定或其適用的變化,或者其他任何無法預見、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包括在國際商務實踐中通常被認定為不可抗力的事件。
2. 發生不可抗力,買賣雙方應立即進行磋商,尋求一項公正的解決方案,并且要盡一切合理的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影響降至最小。3.在所有不可抗力的情形下,賣方對交貨遲延、未交貨或者產品質量等均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 違約條款
1. 銷售合同簽訂后至賣方實際交付前,如買方退貨的(包括部分退貨)或是買方收貨后不是由于賣方質量原因,買方退貨的,賣方有權收取退貨產品貨款的30%作為違約金;在報價單中標有“*”的是為買方特別定制產品,賣方將收取該產品的全部貨款作為違約金。
2買方延遲支付貨款的,還應當向賣方支付延遲付款的違約金,支付標準為按年利率10%收取,即延遲天數/365x未付貨款金額×10%。如買方延遲支付的(包括未全額支付定金的),交貨期順延;延遲支付超過30天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
3基于銷售合同約定的交貨日期,由于買方的原因導致賣方無法按期送貨的,或是買方未按約定日期提的,賣方將向買方收取未交貨物價值的0.2%/天的倉儲費用。因買方的原因超過約定的交貨期30天后,賣方可單方面取消訂單。
4 如確實為制造商和賣方產品的質量或交付原因,造成買方損失的,賣方的責任僅限于按照保修條款對于產品進行退換。除以上賠償外,不接受任何其他關于產品情況或者產品使用方面的陳述,無論明示或者暗示,保證及責任條款,并且在任何情況下和均不承擔買方或者第三方的.任何直接和間接的損失,也不承擔任何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 知識產權及保密
1.對于買方所購買的產品以及產品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圖紙、技術標準、產品說明等,制造商均保留所有有關的知識產權,對于一切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權利人都將通過有關途徑進行索賠。
2 對本通用條款和適用于本通用條款的所有的銷售合同,買賣雙方均具有保密義務,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進行披露。
第八條 買方承諾及保證
1 .本合同產品的生產商系*公司,故產品的銷售必須完全符合商務部有關產品出口銷售的規定,具體注意事項見本合同的附件《出口控制通知》。買方承諾,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已經對此些規定有了完全地、充分地了解,買方簽署本合同的行為是表示對此些規定的接受,同時愿意承擔因違反此些規定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2. *公司有著嚴格的反商業賄賂規定,買方保證,將與賣方共同遵守相關規定,具體內容見本合同的附件《誠信承諾書》。
第九條 通用條款及銷售合同的生效及送達
1. 本通用條款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通用條款正本壹式貳份,由買賣雙方各執壹份。
2. 本通用條款中記載的買賣雙方地址為今后雙方寄送與本通用條款包括與之相關銷售合同的收件地址,一方如需變更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則將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如果銷售合同中的文件發送地址與通用條款不一致,以銷售合同為準。
3. 本通用條款以及依據本通用條款簽訂的銷售合同的內容以中文為準。如果中文和英文不一致,應以中文為準。
4. 依據本通用條款簽訂的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銷售合同正本壹式貳份,由買賣雙方各執壹份。
第十條 通用賠償
買方應保護,賠償,并保證賣方及其附屬公司和各自的管理人員,董事,雇員,代理人,受雇人,分包商,經銷商免受任何性質由于以下兩種情況引起的索賠,要求,訴訟,判決,負債,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及損失。
(一) 買方違反任何本協議項下的任何陳述,擔保,公約或義務;和(二)由于買方的行為或遺漏引起的第三方索賠
引起的
第十一條 準據法及管轄
本通用條款的解釋、效力及履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雙方如有爭訟,任何一方均可向賣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補充協議
本通用條款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另以書面形式訂立補充協議。
合同附件:
1.產品退檢流程 2.出口控制通知 3.誠信承諾書
附件一
產品退檢流程
1.產品可提供終身有限質量保證。
2. 產品的使用應遵守*公司的安裝及使用說明。若客戶在產品使用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先聯系銷售工程師協
助解決。
3.若客戶需要將產品退回*工廠進行檢測,請聯系銷售工程師,由他們負責協調產品退檢流程。申請產品退
檢必須遵守以下幾點: a.產品沒有遭受到人為破壞。
b.客戶必須提供真實、必要的產品使用情況。
c.若產品曾接觸過非惰性介質,必須提供該介質英文版的msds或產品安全數據
d.使用過的產品必須經過清洗,提供英文的清洗說明,保證退檢產品內外無污物、無殘留介質。
4.*工廠在接收到必要文件和退檢產品后1至2個月后, 出具退檢報告,由銷售工程師將報告轉發給客戶,按報告
的結果處理問題。
5.經*工廠檢測,無工藝或材料缺陷的產品,不予修理或替換。
附件二
出口控制聲明
此通用條款項下中所有銷售合同中的產品,技術或者軟件都是按照出口法規提供。嚴禁違背法律對此合同中所有產品,技術或者軟件進行出口,再出口,銷售,再銷售,轉讓或者轉移的操作。此外,買方有獨立的義務遵守出口法規和所屬國的進出口法規。
抗生素買賣合同書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苗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為了新發鄉農業的大力發展,興辦綠色產業,振興農村經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為了明確供需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種苗名稱、品種、數量、質量:
二、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供貨方在供完訂購種苗。
年 月日———年 月日。
2、交貨地點: 。
3、交貨時附件:供貨方出具《品種純度質量保證書》和《植物檢疫證》。
三、運輸方式、運費:
從交貨地點起以汽車方式運輸,購方自行負責。
四、交付定金:
數額 (金額大寫 ),時間: 。
五、結算方式和期限:
苗款分兩次付清,簽訂本合同時付10%定金,其余90%的苗款在需方驗苗上車后立即全部付給供方。
六、雙方責任:
1.供方:保證所供種苗品種、數量、質量達到合同約定條款規定,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需方。
2.需方:按合同約定按時間交付定金,保證按時收購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種苗。
七、其他因素: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種苗數量或質量達不到本合同約定條款的,供方應及時通知需方進行實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資料,雙方協商變更合同,簽訂補充協議。協商不成,按種苗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八、違約責任:
供方不能按照約定時間提供種苗或提供壞爛種苗的,供方必須向須需方賠償一切損失(土地、人工等費用);需方必須提供相應的需求數量,因提供不準確而導致供方提供多余的種苗的,超出的種苗由需方自己承擔。
九、種苗質量發生糾紛:
由縣農業種苗機構進行技術質量鑒定;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雙方協商的其它條款:
可增加合同附件。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項:
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種苗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做出補充規定附后。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雙方各持一份;新發鄉農業服務中心保存一份存檔,新發鄉黨政辦保存一份存檔。
甲方(采購方): (蓋章)乙方(供應商): (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電話: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簽約地址:簽約地址:
簽署日期:年 月日 簽署日期:年 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