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
d."相關設施":指商品房的基礎設施和相關配套設施包括供暖、供電、供水、小區景觀、小區內道路、停車場等等;公共配套設施包括商品房規劃范圍內以及商品房規劃范圍外的配套,如商業、服務業以及醫療教育、公共交通等公共設施配套。
條件二:對合同的訂立和房價的確定有重大影響。
"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但什么是"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實踐中很難掌握。就此點而言,對開發商還是很有壓力的,但對購房人訴訟來講也是有很大風險的,這一點該怎么做,聰明的業主會在聰明的律師的指導下突破的,辦案技巧在此不便討論。
該條款運用了《合同法》有關"要約"以及"要約邀請"的概念。根據《合同法》第15條規定,商業廣告在一般情況下屬"要約邀請",但如果商業廣告符合了要約要件即構成"要約"。
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廣告沒有寫入合同,開發商也要負違約責任。
“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注意該條款與以前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有很大的不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業務機構發布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業務機構發布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
可以看出,在該解釋出臺以前,如果廣告內容不寫入合同,那么廣告就不成為合同一部分,開發商就無須對廣告內容承擔責任。而這次的司法解釋卻特別嚴格,即只要廣告內容構成要約,不管這些廣告內容是否在商品房購銷合同中表述,開發商都有可能因為不實承諾而承擔責任。這是對購房人保護力度的加大。
適用要點四: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能不能退還定金?
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先簽一份認購協議書然后交付定金,在有些地方干脆連認購協議也沒有,直接交付一定數量的定金,待樓盤開盤后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這已成為商品房買賣的一個慣例。然而,在具體實踐中,有關“購房定金”的糾紛屢見不鮮。特別是一些購房者在交完定金后,由于種種原因不想買下訂購的房子,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購房者已付的定金到底能不能退還?寇志中律師針對《解釋》相關規定,探討如下。 法條連接:1.《解釋》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2.《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費用。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3.《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