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十大案例(精選7篇)
民間借貸的十大案例 篇1
動產質押有說法
[案情]20xx年8月21日,劉某與沈陽一家汽車租賃公司簽訂一份自駕車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期一年。可是事隔一個月,劉某便將車質押給趙某,并從其處借款20萬元,并約定還款取車。劉某沒有如期向租賃公司交納租車費,租賃公司才知道車已經被劉某質押給別人,并用于賭博。租賃公司立即報案。公安部門從趙某手中將車返還給租賃公司。趙某認為自己利益受到損失,請求法院判令劉某還款,并由公安部門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只判決由劉某還款。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郭凈:劉某在明知租賃的車輛不允許質押的前提下,將車輛質押,換取借款,其行為違背了《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應認定質押行為無效。但其從趙某處借款的法律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且趙某在借款時并不知道劉某用于賭博,故判決劉某應返還趙某借款。由于公安部門扣押轎車并將車返還車所有權人,是履行職務行為,所以不用承擔還款的連帶責任。
[法官提醒]趙某由于對質押財產審查不細,結果吃了大虧。對于汽車這樣的動產質押,債務人必須是動產的所有權人。如動產是第三人所有,質押須經其同意。質押應該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大額借款最好設立擔保,擔保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民間借貸的十大案例 篇2
借款利息有限額
[案情]20xx年8月14日,胡某向馬某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計算,胡某應在20xx年8月14前履行還款義務。但卻一直沒償還本金和利息。法院判胡某返還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內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趙智:因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法律對超過4倍的部分不予保護。
[法官提醒]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借貸雙方最容易發生矛盾的是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還規定公民之間的借款,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復利,也就是“利滾利”,不予保護。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間借貸中,對利息的約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并且要約定明確。
民間借貸的十大案例 篇3
不能超過訴訟時效
[案情]吳某在任新民市大喇嘛鄉廠長期間,于1998年8月13日以個人名義,向鄉政府財政所借款1萬元,約定10月1日還款,未約定利息。但此后吳某一直未還。鄉政府于20xx年12月27日起訴至法院。法院駁回鄉政府訴訟。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趙夢輝:鄉政府主張權利時已超過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鄉政府雖稱多次催要欠款,但吳某對此予以否認,鄉政府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所以,鄉政府主張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2年訴訟時效期間。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這一規定或者是礙于情面,不想傷和氣,在有效的期間內未及時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債權無法實現。故當事人要加強自我保護,在還款期限屆滿后注意催要,及時起訴,以保護自己的合法債權得以實現。
民間借貸的十大案例 篇4
非法借貸不受保護
[案情]20xx年4月11日,王某在遼中縣茨榆坨鎮自己家中設賭抽紅,沈某等人來到王家聚賭。賭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賭資4萬元,并在借據上簽字,約定同年4月15日前還款。但借款到期后,經過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還。王某只好訴至法院。法院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一庭審判長韓華:王某在自家設賭抽紅,明知沈某參賭輸錢,仍借款給沈某繼續賭博,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法官提醒]合法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詐騙、買賣毒品或販賣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屬于違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的十大案例 篇5
未成年人借款也應還
[案情]小榮和小明是同學,他們都只有13歲。去年3月22日開始,小明陸續借給小榮2800元。但當小明要小榮還錢時,小榮卻無力還錢。沒有辦法,雙方只好找家長出面商討此事。但小榮家長認為,借款事實不清,沒有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借款事實,拒絕還款。法院判決小榮返還小明借款2800元。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一庭審判長明月: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小榮、小明,他們依法都不能獨立實施借貸2800元的民事行為,其行為無效。根據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基于無效民事行為從對方取得的財產應返還對方,故小榮應返還借款。小明和小榮向學校老師反映了他們間的借款糾紛,可以證明借款事實存在。
[法官提醒]作為有監護責任的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要盡到監護責任,防止發生不必要糾紛。
民間借貸的十大案例 篇6
沒有字據“空口無憑”
[案情]王某和董某是朋友關系。去年2月18日,王某在電話里向董某詢問:“我借的7000元錢什么時候還?”董某回答:“我不欠錢,我是替姓魏的人還錢,我沒有義務還錢。”王某偷偷將此通話錄音,并以此為據將董某告上法庭。法院駁回王某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一庭審判長宋剛:王某提供的錄音電話內容,只能反映曾向董某主張債權的情形,但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出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以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王某以錄音證據想證明同董某之間的借款事實存在,法院不予認可。
[法官提醒]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數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由于這些人平時關系比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礙于情面,民間借貸關系往往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無任何書面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即使訴至法院,出借人也會因舉證不能而敗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出、借方訂立書面協議是大有必要的。
民間借貸的十大案例 篇7
寫明用途以防抵賴
[案情]20xx年3月25日開始的此后一年里,楊某先后三次向魏某借錢,共計7萬6千元,并寫明了借款用途和還款時間。但借款到期后,魏某多次催要,楊某未能償還。期間,雙方因房屋買賣發生爭議。楊某認為,其中有兩張欠條是因房屋買賣形成的,現房款已經結清,他不應還款。但魏某出具的這兩張欠條寫明借款用途分別為欠床子租金用款、上貨急用錢借款和孩子上學所用。法院判決楊某返還魏某欠款。
[法官說法]市法院民一庭審判長宋寧:當事人雙方對欠條給予了不同的說法。法院只能依據欠條的記載認定借款事實存在。因楊某提出的訴訟主張與欠條上的文字所記載的內容不一致,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應載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幣種、數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對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決定當借不當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不受法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