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的附條件借款合同(精選3篇)
正式的附條件借款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以上各方共同出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民法典、擔保法規等規定,就各方共同出資借款發起設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共同出資借款人約定 該借款協議是《11111》借款合同的補充協議為雙方共同真實意愿表示與主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主借款合同的補充協議合同,主借款合同債權人為甲方實際債權為甲方與乙方共同出資擁有,甲方債權為1600,乙方債權為400。每月利息按主借款合同約定收取再按所出資借款比例分配。甲方與乙方對債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共同出資借款額 共同出資借款人的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中,各方出資分別:甲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第三條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出資借款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借款利潤,分擔共同借款所產生的風險與虧損。 共同出資借款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出資借款承擔責任,共同出資借款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 ----------借款合同承擔責任。 共同出資借款人可按出資借款比例實現債權,可依法對所出資額等值抵押物進行起訴申請資產保全維護債權人權益。 甲方: 乙方
正式的附條件借款合同 篇2
附條件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買受人:
出賣人: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 買賣標的物:
二、 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 標的物應置放于 (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 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 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 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 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 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 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 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 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 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 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 其他條件:
(一) 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 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 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 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 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 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
出賣人:
年 月 日
正式的附條件借款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為江蘇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東副董事長,現因經營需要向乙方借款,乙方為江蘇__________建設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在20__年2月10日前向乙方借款人民幣500萬元,其條件是甲方必須保證江蘇__________建設有限公司承建江蘇__________有限公司開發的__________項目二期工程第二標段8萬平方的建設施工工程,乙方承諾借款期間不計息(合同必須在20__年5月前簽訂,工程開工日期訂為20__年7月份前),待合同簽訂后組織工程施工時將借款的500萬元轉作為乙方工程施工合同履約保證金。
2、甲方承諾江蘇__________建設有限公司在江蘇__________有限公司文澤府邸項目二期工程二標段,簽訂建筑施工合同的條件與第一標段已經發包給江蘇__________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條件基本相同(不再繳納其他任何保證金)。
3、雙方為確保本協議的切實履行,約定如甲方不能將第二期第二標段的工程給江蘇__________建設有限公司施工或不能在約定的開工日期前開工,屬于甲方違約,甲方必須向乙方支付借款額的銀行信用貸款2倍的利息,并支付違約金200萬元。
4、為保證本合同的履行,江蘇__________有限公司自愿為甲方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5、本協議從雙方簽字之日起開始生效,本協議待__________項目第二期第二標段招標結束履行期滿后,如確發生糾紛,或形成違約,雙方應先友好協商解決,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擔保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