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合同(精選3篇)
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合同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________年修訂本)》(下簡稱《上市規則》)、《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批露》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保證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保公司關聯交易行為不損害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
第三條 公司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
(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三)關聯方如享有股東大會表決權,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回避表決;
(四)與關聯方有任何利害關系的董事,在董事會就該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回避,若無法回避,可參與表決,但必須單獨出具聲明;
(五)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客觀標準判斷該關聯交易是否對公司有利,必要時應當聘請專業評估師、獨立財務顧問。
第二章 關聯人和關聯交易的范圍
第四條 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關聯自然人和潛在關聯人。
對關聯人的實質判斷應從其對公司進行控制或影響的具體方式、途徑及程度等方面進行。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為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公司,以及與公司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與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本辦法第六條所列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
第六條 公司的關聯自然人是指: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個人股東;
(二)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三)本條第(一)、(二)項所述人士的親屬,包括:(1)父母;(2)配偶;(3)兄弟姐妹;(4)年滿18周歲的子女和(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七條 因與公司關聯法人簽署協議或作出安排,在協議生效后符合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為公司潛在關聯人。
第八條 本辦法所指關聯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
(二)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
(四)代理;
(五)租賃;
(六)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式);
(七)擔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十)許可協議;
(十一)贈與;
(十二)債務重組;
(十三)非貨幣性交易;
(十四)關聯雙方共同投資;
(十五)關鍵管理人員報酬;
(十六)上海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屬于關聯交易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關聯交易的決策
第九條 關聯交易的決策權限:
(一)公司與其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高于________萬元(不含________萬元)或公司最近一次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以上的,必須向董事會秘書報告,由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該關聯交易在獲得公司股東大會批準后實施。
任何與該關聯交易有利益關系的關聯人在股東大會上應當放棄對該議案的投票權。關聯股東有特殊情況無法回避時,在公司征得有權部門同意后,可以參加表決,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中對此作出詳細說明;
(二)公司與其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在________萬元(不含________萬元)至________萬元(含________萬元)之間或在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0.5%以上5%以下時,必須向董事會秘書報告,并由公司董事會做出決議;
(三)公司與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在________萬元以下(含________萬元),必須向董事會秘書報告,由公司總經理批準決定。
(四)對關聯交易總額高于XX萬元或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0.5%以上的,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認可后再提交董事會討論并對該交易是否對公司有利發表意見。
第十條 董事會在審查有關關聯交易的合理性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如該項關聯交易屬于向關聯方采購或銷售商品的,則必須調查該交易對公司是否有利。當公司向關聯方購買或銷售產品可降低公司生產、采購或銷售成本的,董事會應確認該項關聯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二)如該項關聯交易屬于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抵押和擔保、管理、研究和開發、許可等項目,則公司必須取得或要求關聯方提供確定交易價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據,作為簽定該項關聯交易的價格依據;
(三)獨立董事對該項關聯交易所發表的明確的獨立意見。
第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就關聯交易表決時,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屬下列情形的,不得參與表決:
(一)與董事個人利益有關的關聯交易;
(二)董事個人在關聯企業任職或對關聯企業有控股權的,該等企業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
(三)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回避。
第十二條 根據本章規定批準實施的關聯交易,公司關聯人在公司簽署涉及關聯交易的協議時,應當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個人只能代表一方簽署協議;
(二)關聯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上市公司的決定。
第四章 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 公司披露關聯交易,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提交相應的文件和資料。
第十四條 公司就關聯交易發布的臨時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交易日期、交易地點;
(二)有關各方的關聯關系;
(三)有關交易及其目的的簡要說明;
(四)交易的標的、價格及定價政策;
(五)關聯人在交易中所占權益的性質及比重;
(六)關聯交易涉及收購或者出售某一公司權益的,應當說明該公司的實際持有人的詳細情況,包括實際持有人的名稱及其業務狀況;
(七)本次關聯交易對公司是否有利;
(八)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公司與其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在XX萬元至XX萬元之間的,或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0.5%至5%之間的,公司應當在簽定協議后兩個工作日內按照《上市規則》的規定進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報告中披露有關交易的詳細資料。
第十六條 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高于XX萬元或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以上的,公司董事會必須在做出決議后兩個工作日內由董事會秘書報送上海證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告內容應當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公司應當在有關關聯交易的公告中特別載明:“此項交易需經股東大會批準,與該關聯交易有利害關系的關聯人放棄在股東大會上對該議案的投票權。”
第十七條 公司與關聯人就同一標的或者公司與同一關聯人在連續12個月內達成的關聯交易累計金額達到《上市規則》所述標準的,公司應當按《上市規則》的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八條 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簽署的涉及關聯交易的協議,包括產品供銷協議、服務協議、土地租賃協議等已經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或上一次定期報告中披露,協議主要內容(如價格、數量及付款方式等)在下一次定期報告之前未發生顯著變化的,公司可以豁免執行本章上述條款的規定,但是應當在定期報告及其相應的財務報告附注中就年度內協議的執行情況做出必要說明。
第十九條 公司與關聯人達成以下的關聯交易,可免予披露:
(一)關聯人按照公司的招股說明書、配股說明書或增發新股說明書以繳納現金方式認購應當認購的股份;
(二)關聯人依據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或者紅利;
(三)關聯人購買公司發行的企業債券;
(四)公司與其控股子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股東大會審議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對公司、董事會、董事、監事會、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的修訂、補充與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________公司董事會
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合同 篇2
一、總則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印章的定義
本管理辦法所指的印章是指,在公司發布或管理的文件、憑證文書等與公司權利義務有關的文本上,因工作需要以公司名義證明其法律效力、權威作用或為了標識、提示而使用的印章,一般包括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海關報關章等。
3責任部門
31法務部是公司印章的管理部門,負責印章的刻制、銷毀、封存、保管(商務部、財務部負責保管的印章除外)、用章審批及統籌管理工作。
32商務部是公司公章、法人簽名章、合同專用章的保管及使用管理部門。
33財務部是公司財務專用章、法人人名章、發票專用章的保管及使用管理部門。
二、印章的刻制
刻制印章由需求部門發起《公司印章刻制銷毀封存審批單》流程,經印章需求部門負責人、法務部負責人及兩個部門的分管副總裁審核批準后,由法務部負責印章的刻制及政府主管部門的備案工作。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刻制完畢當日交相應責任部門進行保管,交章人與印章保管人辦理交接手續。
2責任部門應指定印章保管人,印章應嚴密上鎖,嚴禁私自交他人代為保管印章。
3印章丟失或被盜應立即上報部門負責人,并同時知會法務部。
4法務部負責留存公司歷史及現存印章的彩色圖樣,并對公司印章所屬公司、印章準確名稱、數量、刻制日期、保管人進行詳細記錄,做好公司內部備案工作。
四、印章的外借及使用
1除公司另有規定的,外借或使用印章的,應由需求人發起《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寫明使用事由、簽章所屬公司、簽章類型、簽章文件名稱、份數、使用形式,并上傳簽章文件作為流程的附件。
2使用印章的,《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由需求人直接上級以及法務部審批;外借印章的,《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由需求人直接上級、隔級上級以及法務部審批。
分管副總裁對負責部門審批權限有特別要求的,按其要求執行。
3《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審批人員應在流程到達本人節點后半日內完成審批,審批通過后,印章保管人應在半日內與需求人聯系,并根據溝通情況安排蓋章或印章使用及外借。
4外借印章的,需求人應在流程上寫明印章外借的期限,并應當日返還。
如特殊情況無法當日返還的,應在申請時說明原因。
5印章保管人應嚴格控制印章的外借期限,如在審批的外借期限內未及時歸還的,印章保管人需與需求人隔級上級進行確認,并在流程上進行備注說明。
6印章保管人應在《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審批通過后,方能外借公章或安排印章的使用。
7印章保管人應根據《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發起的時間及事項緊急性、重要性妥善協調安排印章的外借及使用。
8用印質量
用印位置適宜、端正清晰,不得模糊不清;文件是兩頁以上的,除有特殊情況外,需加蓋騎縫章;若文件內容有修改,則需在修改處加蓋印章。
9印章保管人應對印章使用、外借需求人、使用事由、簽章所屬公司、簽章類型、簽章文件名稱、份數、使用形式、外借日期及返還日期等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并妥善保管記錄。
10印章保管人不得私自外借、蓋章,不得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外借、蓋章,除經需求人隔級上級、印章保管人的隔級上級及法務部共同書面同意的,嚴禁在空白紙張及未批準文件、資料、證明上使用各類印章。
五、特殊情況下的印章使用及外借
1日常工作中的印章使用及外借
11下述日常工作中使用印章的,在得到部門負責人的長期授權后,不需發起《公司簽章
使用審批單》流程即可到印章保管人處蓋章,外借印章的,仍需發起《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審批通過后方可外借印章。
財務部:
提交給商務局、版權局、國稅、地稅、財政局、統計局的各種報表;
辦理退稅;
辦理工資卡;
12人力資源部:
員工的入離職通知;
人事證明,包括:工資、在職情況、婚姻情況等;
新生畢業的接收函等;
員工職稱評定;
申購經濟適用房兩限房等的相關文件;
員工因私使用印章的,包括:辦理銀行卡、購房貸款等。
2合同及投標文件的印章使用及外借
21合同及投標文件用章
簽署合同(包括銷售合同和非銷售合同)或投標文件需要使用印章的,不需發起《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待合同審批流程非銷售合同審批流程或標書審批流程審批完成后,需求人即可到印章保管人處蓋章。
22合同及投標文件外借印章
簽署合同或投標需要外借印章的,需求人需發起《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并關聯已審批通過的合同審批流程非銷售合同審批流程或標書審批流程,流程審批通過后方可外借印章。
3公司明確規定可以不發起《公司簽章使用審批單》流程就可以使用印章的其他情形。
六、印章的銷毀封存
根據公司機構的撤銷、變更或因使用時間過長受到磨損需要銷毀或封存的印章,需由印章保管人發起《公司印章刻制銷毀封存審批單》流程,由印章責任部門負責人、法務部負責人及兩個部門的分管副總裁審批后,印章保管人將需銷毀或封存的印章移交給法務部,由法務部負責到政府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或將回收的印章證明或廢止的印章進行封存。
七、附則
1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
2本管理辦法由法務部制訂、監督執行并負責解釋。
3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合同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高級管理人員的業績考核評價與績效管理,充分體現短期和長期激勵相結合,使得個人和公司利益相平衡,更好地保障股東利益,現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股東會秘書。
第三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年終績效考核以股東會確定的績效年薪。
第四條 考核時間按年度進行,如因工作需要在一個考核年度內發生崗位變更,按任職時段計算其考核年度的績效獎罰。
第五條 總經理的年終績效考核由股東會負責,根據股東會下達的年度經營指標的完成情況,年度績效獎罰與公司經營業績直接掛鉤。
第六條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年終績效考核可由總經理負責,年度績效獎罰與工作目標及任務指標直接掛鉤。
第七條 當年績效考核后的應得薪酬與獎罰,在年報披露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確定,并在。
第八條 本辦法涉及到的薪金數據均為稅后金額,財務指標為年終審計報告中的合并財務報表數據。
第二章 對總經理考核
第九條 總經理的年度業績考核評價指標分為主要考核指標、特殊獎勵指標和約束考核指標。年度審計結束后,由股東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依此確定年度業績完成情況及考評結果,并計算出總經理的年度薪酬獎罰結果提交股東會審議。
第十條 主要考核指標的薪酬績效計算 1、主要考核指標及計算權重:考核指標權重(%)營業總收入 20 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 20 成本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 10 全員勞動生產率(萬元/人·年) 10 EVA(經濟增加值) 10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 10 應收賬款占用資金額 10 存貨占用資金額 10 合計 100。
2、考核分數計算: 實際經營指標考核分數=權重股東會下達指標。
3、總經理完成股東會目標任務時,全額領取年度基準薪酬;如果總經理超額或沒有完成任務,則按考核分數計算獎罰。每增加1分,獎勵年度基準薪酬的2%;每減少1分,扣罰年度基準薪酬的2%,扣罰上限為年度基準薪酬的30%。計算不足整分,按四舍五入計算(保留一位小數)。
第十一條 特殊獎勵 公司在經營年度內完成下列項目,總經理將獲得如下特殊獎勵:1、實現資本市場上的股權性再融資或重大資產重組,一次性獎勵30萬元整。 2、年度內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下線,且新產品銷售收入達到年度營業總收入的20%后,一次性獎勵10萬元。 3、公司的產品獲得科學技術進步獎,國家級獎獎勵20萬元,省部級一等獎獎勵5萬元。 4、股東會確定的其他特殊任務指標。
第十二條 約束指標 當公司下列任一情形出現,對總經理按如下約束指標扣罰: 1、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公司巨大經濟損失,股東會認為應該處罰的,參照20__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0號令《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執行。 2、發生重大產品質量、環保、安全責任事故的,一次性扣罰基準年薪總額的10%-50%。
第三章 對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考核
第十三條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考核的基準為股東會對總經理的年度績效考核結果。
第十四條 總經理年度考核結果是進行扣罰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也得到同比例扣罰。
第十五條 總經理年度考核結果是進行獎勵的,總經理以年初與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簽訂的《年度經營責任合同書》完成情況為依據,在股東會對其獎勵額的0.6至0.8倍的范圍內對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核獎勵。
第十六條 當出現以上第十二條規定的約束條款對總經理進行扣罰時,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也將得到同比例扣罰。
第十七條 總經理對其他特殊任務指標的獎罰。
第四章 其他條款
第十八條 未納入上述考核范圍而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的其他人員也可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司股東會審議通過后執行,其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