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競業限制協議(精選3篇)
業務競業限制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乙方已經(可能)知悉甲方重要商業秘密或者對甲方的競爭優勢具有重要影響,為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后,共同訂立本合同。
雙方確認,已經仔細審閱過合同的內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一、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承諾
1、未經甲方同意,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業務或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業務。
2、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后 _______年內(自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計算,到勞動關系解除 _______ 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到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就職。這些單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單位: ____________________等等。
3、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后____________________ 年內(自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計算,到勞動關系解除 _______ 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自營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或者從事與甲方商業秘密有關的產品的生產,所謂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類企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
(二)甲方承諾:
從乙方離職后開始計算競業限制時起,甲方應當按照競業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競業限制補償費,由乙方到甲方領取或甲方通過銀行、郵局支付。如乙方拒絕領取,甲方可以將補償費向有關機關提存。乙方是否拒絕領取,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有效性。
二、違約責任
1、乙方不履行本協議第一項(一)乙方承諾(1)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_______ 元整,違約金數額為乙方在甲方工作年收入的2 倍,并且乙方因違約行為所獲得的收益應當返還甲方。
2、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協議第一項(一)乙方承諾(2)、(3)款所列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_______ 元整。金額為乙方在甲方上一年度的工資收入的 5 倍。
三、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雙方商定,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協議自行終止:
1、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業秘密已經公開,而且由于該公開導致乙方對甲方的競爭優勢已無重要影響;
2、甲方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又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人。
3、甲方不履行本協議第二條“甲方承諾”的義務,拒絕向乙方支付競業限制補償費的(甲方無正當理由,延遲支付該到期補償費達到一個月或者甲方支付該到期補償費的數額不足本協議規定數額的80%的,視為拒絕支付)。
四、爭議的解決辦法
因本協議引起的糾紛,可以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委托雙方信任的第三方調解。如一方拒絕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提起訴訟。
五、合同的效力和變更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須采用雙方同意的書面形式。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業務競業限制協議 篇2
甲方(企業):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乙方(員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鑒于乙方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具有重要影響,為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和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下列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義務
1.未經甲方同意,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行業;
2.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后 年內不得到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就職。
3.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后 年內不自辦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或者從事與甲方商業秘密有關的產品的生產。
二、甲方義務
從乙方離職后開始計算競業限制時起,甲方應當按照競業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競業限制補償費。補償費的金額為乙方離開甲方單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資(不包括獎金、福利、勞保等)。補償費按季度支付,由甲方通過銀行支付至乙方銀行卡上。如乙方拒絕領取,甲方可以將補償費向有關方面提存。
三、違約責任
1.乙方不履行規定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金額為乙方離開甲方單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資的 倍。同時,乙方因違約行為所獲得的收益應當返還甲方。
2.甲方不履行義務,拒絕支付乙方的競業限制補償費甲方應當一次性支付乙方違約金人民幣元。
四、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五、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須采用雙方同意的書面形式。
甲方(簽章):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業務競業限制協議 篇3
競業限制協議
甲方(單位):
乙方(員工):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簽訂本協議。
一、定義
1.競爭性業務:與甲方公司所提供的產品或從事的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業務: 。
2.競爭性單位:從事競爭性業務的公司、單位或個人。
3.競業行為:自己或與其它個人或組織合作,直接或間接的從事競爭性業務;或為競爭性單位提供服務或勞務,包括但不限于擔任競爭性單位的合伙人、董事、監事、股東、管理人員或一般職員、代理人、顧問等。
下列行為之一均將視為競業行為:
(1)從競爭性單位處領取任何報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報酬、勞務費用、分紅等任何名義),或獲得旅游、實物、購物卡、消費卡、報銷等好處;
(2)在競爭性單位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
(3)乙方或乙方直屬親屬、配偶從競爭性單位處領取任何報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報酬、勞務費用、分紅、報銷、服務費用、購買等任何名義)或獲得旅游、實物、購物卡、消費卡、報銷等好處,而乙方不能提供合理說明的。
二、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
1.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不得從事競業行為。
2.除本協議中約定的競業行為以外,在職期間的下列行為將視為乙方從事競業行為:
乙方從競爭性單位處直接或間接獲得好處,包括但不限于財產性利益、旅游、消費、宴請,無正當理由的。
3.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義務的履行,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額外補償。
三、離職后的競業限制
1.離職后的競業限制期間內,乙方不得從事競業行為。
2.離職后競業限制期間:自乙方離職之日起 24 個月 。但是甲方在乙方離職之日前(含當日),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乙方縮短直至取消競業限制義務。
3.競業限制補償(每月):乙方離職前12個月內的月平均工資的 30 %。
(1)月平均工資時:以乙方實發工資收入為準。與股權激勵相關的分紅、期權、股權等不計算在內。
(2)發放時間:按月發放,最晚不超過下月20日。
4.特別要求:
(1)如甲方提出要求,則乙方應在一周內通過電子郵件或其它書面形式向甲方說明當下的工作單位與工作情況。
(2)乙方如新入職、變化工作單位、自己創業等,應在一周內主動通過電子郵件或其它書面形式向甲方說明當下的工作單位與工作情況。
5.特別說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通知乙方暫停支付競業限制補償:
(1)乙方從事競業行為時;
(2)乙方未按本協議要求說明當下工作情況時;
(3)甲方有證據證明乙方有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情形時。
此種情形下,乙方仍應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在上述情形消失或乙方證明并未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后,甲方應在一個月內補發競業限制補償。
四、違約責任
1.乙方在職期間,如有競業行為,均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乙方當時12個月內月平均工資的 倍。
2.乙方離職后,未履行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為: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月標準*雙方約定的離職后競業限制期間的月份數*倍。同時,乙方應將甲方在離職后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全部返還給甲方。
如甲方要求乙方改正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而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一個月內仍未改正的,繼續從事競業行為的,則甲方有權再次要求乙方按上款約定承擔違約金。
3.乙方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損失的,還應賠償甲方損失。甲方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直接或間接的利潤損失、商譽損失、業務機會損失及為制止違約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律師費、訴訟費、調查費用、公證費用等)。
五、通知
離職后,甲方可通過下列方式之一向乙方進行通知或送達:
乙方電子郵箱: 。
通信地址: 。
手機短信: 。
無論乙方是否實際查閱或拒收,甲方通過上述方式之一向乙方發出通知時,即視為乙方已經查閱。如乙方聯系方式有變更,應立即書面告知甲方。
上述地址作為有效司法送達地址。
六、附則
1.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雙方簽署后生效。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簽章):
本人已經詳細閱讀上述協議,特別是其中的違約責任、違約金條款,并同意履行上述協議 。
乙方(簽名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