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八(精選3篇)
抵押合同八 篇1
抵押人(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貸款人):交通銀行_________分行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交通銀行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____年____月____日雙方簽訂的《房產抵押貸款合同》(以下稱“貸款合同”),特簽訂本抵押協議書(以下稱“協議書”)。
一、抵押物和抵押登記
1.釋義:
(1)期房----指尚在建造中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給付定金或預售金后,已與房產商簽訂了《預購房屋合同》并經公證機關公證,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預購權。
(2)現房----指已竣工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給付定金后,已與房產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依法取得了商品房購買權。
2.抵押權:
本項抵押物為抵押人向____________(房產商) 購買的位于____________處的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_平方米的____________。該房產建筑平方米銷售價為________元,共________元。抵押人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與房產商簽訂了____________,并據此向抵押權人辦理抵押。
3.抵押登記:
抵押人應將《預購房屋合同》的全部權益抵押給抵押權人,并到房產管理局辦妥抵押登記手續。當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抵押人授權房產商將“房屋峻工書”送至抵押權人,并委托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指定的機構代理向房產管理部門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并辦妥房屋所有權抵押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證》由抵押權人執管。
4.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土地使用權》所需的費用均由抵押人承擔。
5.抵押人在此確認,無論何種原因導致抵押人不能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抵押權人有權提前終止合同,并可立即向抵押人索償全部欠款。
二、抵押人陳述與保證
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系抵押人合法擁有和實際存在的。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抵押人保證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無缺,并同意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2.抵押人保證其提供抵押物作抵押的行為合法、有效。
3.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沒有向任何第三者抵押或轉讓,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不擅自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贈與、托管、再抵押、重大改裝增補或以其它方式處置抵押物。
4.抵押人再此確認抵押權人有如下權利:在抵押人未還清“貸款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和有關費用之前,抵押權人有權不需獲得抵押人的同意而將本協議下抵押權人的全部權利轉讓給第三者。
5.上述各項陳述和保證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始終真實、有效。
三、抵押物的使用和檢查
1.本協議項下的抵押房產由抵押人使用,抵押人對所使用的房產應負保護和管理的責任并按時繳付因使用該房產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2.抵押權人有權定期或不定期,對抵押房產檢查,抵押人應提供一切便利。
四、保險
1.抵押人須按抵押權人所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險種到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辦妥抵押物的保險手續。投保金額不得抵于抵押物的總價值,投保期應長于貸款期1-3個月,保險單正本必須注明抵押權人為第一受益人。
2.在貸款沒有還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如抵押人中斷保險,抵押權人有權代為投保,一切費用及利息均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追索。
3.如抵押物發生意外毀損,滅失,保險公司依法不予賠償或所賠償的金額不足以償還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的款項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權人所認可的抵押物予以補足,否則,抵押人須提前償還全部欠款。
五、抵押解除
抵押人還清欠抵押權人的一切款項,方可辦理抵押注銷手續,抵押權人將執管的有關憑證和文件退還給抵押人。
六、抵押權的行使
1.按照“貸款合同”第十一條的規定,當抵押人發生違約事件時,抵押人在抵押權人發出歸還欠款的書面通知六十天后,仍不履行還款義務,抵押權人有權對抵押物加以處置。
2.抵押權人有權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拍賣、出售、出租部分或全部抵押物。出售出租所得款項用于還本付息。如有結余,退還給抵押人,不足清償債務時,其不足部分應由抵押人繼續負責清償,直至全部償清為止。
3.抵押權人有權行使上述抵押物處理方式之外的其它合法的處理方式。
七、適用法律及其他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并按其解釋。
2.本協議是《貸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貸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一式____份。
抵押人: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見證律師: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
見證日期:___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___
抵押合同八 篇2
抵押人: 身份證號碼:
抵押權人: 身份證號碼:
為確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車輛作抵押。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經實地勘驗,在充分了解其權屬狀況及使用與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同意接受甲方的車輛抵押。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同意就下列車輛抵押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車輛型號及車牌號:____
第二條根據主合同,甲乙雙方確認:債務人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條經評估機構評估,上述車輛價值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小寫)。根據主合同,雙方確認:乙方債權標的額(本金):___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小寫),抵押率為百分之__________。
第四條甲方保證上述車輛權屬清楚最新車輛抵押合同范本最新車輛抵押合同范本。若發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訴訟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 乙方保證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擔的義務,如因乙方延誤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抵押車輛現由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間對抵押的車輛承擔維修、養護義務并負有保證抵押車輛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監督。
第七條 抵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轉讓、買賣、租賃抵押車輛不得重復設定抵押,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發生上述行為均屬無效
第八條抵押期間,甲方如發生危害抵押車輛價值事由時、或甲方不按時履行主合同、或甲方出現財政危機,嚴重危害主債權的實現時,乙方有權要求提前處分其抵押車輛。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變更主合同條款或延長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采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抵押期滿,如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本息,又未與乙方達成延期協議的,按法定程序處理抵押車輛,清償債務本息
處理抵押車輛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本息和承擔處理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最新車輛抵押合同范本合同范本。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車輛抵押管理規定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地 址: 地 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合同簽定地點:
抵押合同八 篇3
甲方(主合同債權人): 身份證號: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乙方(抵押人):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地址:
為保證甲方與 (以下稱債務人)簽訂的 (20xx)ZYT借字第 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擁有的財產向甲方提供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現同意簽訂本合同,愿遵守以下條款。
第一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本合同抵押擔保范圍為以下第( 壹 )種:
(壹)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所應承擔的全部債務(包括或有債務)本金、利息、罰息、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債務本金為人民幣(大寫) 。
(貳)按份擔保的情況下,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所應承擔的債務(包括或有債務)本金(折合) 幣(大寫) 中的(折合) 幣(大寫) ,以及相應的利息、復利、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只要主合同項下債務未完全清償,甲方即有權要求乙方就債務余額在上述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叁) 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費、送達費、汽油費、路橋費、停車費、郵遞費、電話費、鑒定費、公證費、取證費、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等。
第二條 抵押物
(一) 抵押物的詳細情況如下:
1、房產地址:區(樓盤名稱以及具體樓號、房號);
2、該房產的建筑面積 (套內面積)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期為號: ,房屋類型: ,房屋結構: ;
3、購買總價:人民幣 (幣種 )佰拾佰拾 )。
(二) 抵押物和抵押物權屬憑證的保管及責任
抵押期間,抵押物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代理人保管,乙方及其代理人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間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甲方檢查。
抵押期間,乙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經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因恢復抵押物原狀或設定新增的抵押物所花費用,由乙方承擔。如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采取以上措施的,乙方應在抵押物價值減少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抵押期間,乙方應將抵押物的權利證書及其它相關證明文件交由甲方保管,甲方應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權屬憑證。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權屬憑證滅失的,甲方應承擔補辦費用。
抵押期間,經甲方同意,乙方可轉讓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物。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應的擔保;乙方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甲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三) 抵押物登記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依法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甲乙雙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持本合同及有關資料到相應的政府登記管理機關辦妥抵押物登記。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依法無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甲乙雙方均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甲乙雙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持本合同及有關資料到乙方所在地的公證部門辦妥抵押物登記公證。如發生變更、注銷登記的,按登記部門的規定辦理。
(四) 當全部抵押債務及相關費用清償完畢后,甲方需及時將抵押物權利證明文件交還乙方,并向乙方出具債務還清證明,以注銷抵押登記。
第三條 抵押期間和抵押物保險
(一)抵押期間自抵押登記之日起至主債務發行完畢止。
(二)借款期間,借款人/抵押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辦妥足額抵押物財產保險,并確保該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貸款人。借款期間,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
第四條 抵押權的實現
(一) 在債務人不能償還主合同債務時,甲乙雙方可以以協議方式對抵押物加以處理,以清償債務人到期債務。
(二)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依法以該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1、債務人未依法履行到期(含合同到期和提前到期)債務的;
2、乙方或第三人擅自處分抵押物的;
3、乙方的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不履行到期債務的;
4、乙方被宣告解散或破產的;
5、乙方、債務人或第三人發生損害抵押物價值的。
(三) 甲方為實現抵押權而依法處理抵押物用于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時,所得款項超過甲方債權部分歸乙方所有;所得款項不足彌補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的,由甲方繼續對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第五條 乙方的聲明與保證
乙方在法律上有資格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并且,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已獲得其董事會或任何其他有權機構的充分授權(如需授權)。
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供的各項申請資料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不含有與事實不符的任何重大錯誤或遺漏任何重大事實。乙方合法擁有對抵押物設置抵押的權利,且沒有與任何第三人發生爭議。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與其簽署和履行的其他任何合同均無抵觸。
乙方在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及營業范圍、法人代表等事項時,保證在有關事項變更后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若乙方不履行上述通知義務,甲方按照原通訊地址寄送有關通知、文件的,視為已送達乙方。
乙方已經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內容,簽署本合同是其實意思表示。
第六條 一旦發生下列情況,乙方應主動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一) 抵押物發生滅失、毀損等使抵押物價值消失或降低的情況。
(二) 抵押物權屬發生變更或發生爭議。
(三) 抵押物遭查封或凍結。
第七條 乙方所提供的抵押為獨立的抵押,不受其他擔保人所提供擔保的影響或被代替。
第八條 無論何種原因導致主合同在法律上成為無效或部分條款無效,主合同債務人仍應履行一切還款責任,乙方對主合同債務人的還款責任仍應按本合同載明的條件承擔擔保責任。
第九條 甲乙雙方因締結和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全部費用,包括公證或見證費、登記費、變賣或拍賣的費用等,均由乙方負擔。
第十條 合同的修改
(一) 合同任何一方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須事先書面通知對方,并與對方達成書面協議。在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書面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二) 甲方對乙方的寬容,不視為對本合同的變更或解除,除非按前款達成書面變更協議。
(三) 主合同修改時,甲方應及時書面征求乙方的同意,乙方同意后對變更后主合同的債務繼續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但主合同的修改使債務人的債務得到減輕的情況除外。
第十一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一) 本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訂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 本合同的爭議按主合同約定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由雙方簽字、蓋章(蓋章不適用于當事人為個人時)后生效。法律規定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本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附則
(一)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執 壹 份,乙方、債務人及 各執壹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附表為本合同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蓋手印): 乙方(簽字蓋章/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