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送達地址的補充協議(通用3篇)
關于送達地址的補充協議 篇1
關于送達地址的補充協議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署《 合同》(以下稱主合同),就主合同在履行、變更、解除和爭議解決中的送達問題,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送達地址與方式
甲方提供下列方式作為其接收乙方向其發送的各類文書的送達地址:
電子郵箱: 。
聯系電話: 。
郵寄地址: 。
指定收件人: 。
二、乙方送達地址與方式
乙方提供下列郵寄地址、收件人、電子郵箱、電話號碼、傳真號碼等信息(以下統稱送達地址)用于接收甲方或人民法院發送的各類紙質或電子數據通知、信函、法律文書(以下統稱文書):
1.主送達地址
郵寄地址: 。
指定收件人: 。
電話號碼: 。
電子郵箱: 。
2.備用送達地址(乙方為自然人的,須為非配偶成年近親屬的真實信息,并不得為主合同的當事人;乙方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須為股東、高級管理人員或顧問律師的真實信息,并將收件人身份予以備注)
郵寄地址: 。
指定收件人: 。與乙方關系: 。
電話號碼: 。
電子郵箱: 。
三、雙方確認
1.上述送達地址持續適用于主合同履行期間、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期間。
2.雙方或人民法院為主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爭議解決,按上述送達地址向對方郵寄、發送相關文書時,若發生送達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收件人身份不明、無人簽收、地址不詳、地址搬遷、長期未自取、電子數據被退回、拒收等),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按上述郵寄地址直接送達文書時,若發生送達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無人簽收、地址不詳、地址搬遷、拒收等),可以采用留置或張貼文書的方式送達,以留置或張貼文書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3.乙方提供備用送達地址的,甲方、人民法院可以同時向乙方主要送達地址和備用送達地址送達。甲方、人民法院僅向乙方主要送達地址送達的,仍可產生本協議約定之法律后果。
4.主合同項下債務完全清償之前,雙方對其送達地址作出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五日內將變更后的送達地址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否則送達地址仍以本協議載明為準。
四、附則
1.主合同項下糾紛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后,雙方又向人民法院提交送達地址確認書的,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確認的送達地址為準,相關法律后果亦以人民法院的規定為準。
2.本協議一式二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各份協議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經各方簽署后生效。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確認上述主合同的編號、名稱、送達地址均系本方提供,并確認有效,明確知曉甲方或人民法院按上述地址送達文書時,即使送達不成,亦具有推定送達的法律后果;乙方同意履行本協議。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關于送達地址的補充協議 篇2
甲方(全稱):
乙方(全稱):
本協議中的所有術語,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其定義與雙方于**年**月**日簽訂合同編號為L2011428-8的《視頻會議系統購貨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中的定義相同。
鑒于:
因甲方要求將原合同中的AOC42寸液晶電視機更換為SONY40寸液晶電視機。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依據實際情況,在原合同基礎上變更合同條款部分內容,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
一、協議內容變更部分為:
1、原合同中的AOC42寸液晶電視機,單價:3160元/臺更換為SONY40寸液晶電視機,單價:5100元/臺
2、原合同中的合同總價:人民幣叁萬貳仟元整更換為人民幣叁萬伍仟捌佰捌拾元整
二、本協議生效后,即成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
本協議與原合同有相互沖突時,以本協議為準。
三、本協議一式貳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___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____
關于送達地址的補充協議 篇3
一、買受人已完全明了自身是否具備貸款資格,買受人不得隱瞞是否存在個人逾期記錄、第幾套房等不利于貸款審批的相關信息。
二、買受人應于簽訂本協議的2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提供所有貸款所需的材料,并且積極配合貸款辦理的流程。如果因買受人逾期提供貸款所需材料而未能享受到房交會優惠政策的,后果自負。
三、如因買受人不具備貸款的資格,而無法辦理貸款的,買受人需要無條件配合開發商辦理撤備案手續,并承擔撤備案費用。
四、買受人在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本補充協議前,已經詳細閱讀了全部條款并理解其含義,合同及補充協議是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簽署、是買賣雙方的真實意思的體現。
五、本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補充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