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業主公約
(二)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配合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三)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標準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根據物業管理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四)維護本物業公共場所(地)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共用設施設備的良好,注意保護環境;遵守成都市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綠化、環境保護等相關管理規定;主動清除所灑落在共用場地的物品;自覺恢復所污染、破壞的地面原樣。
(五)配合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的維修養護。
責任人承擔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其他業主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損壞的賠償責任。
(六)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時,遵守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在工程開工前,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清楚物業管理企業告知的關于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主動配合物業管理企業依據有關規定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避免房屋裝修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
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使用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時,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
(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自用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的,自行支付相應費用。
當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已經或可能妨礙、危害毗連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礙外觀統一、市容觀瞻時,按規定或約定由業主單獨或聯合維修養護;不進行維修養護,視為同意由物業管理企業依據有關規定進行維修養護,并按規定或約定分擔維修費用。
(八)安全使用水、電、氣等,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按規定處理、報告。
預留緊急聯系方式,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在突發事件發生時采取的緊急避險措施。
(九) 。
第六條 (物業使用禁止行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三)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走廊、屋面、平臺、道路、綠地、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共用部位、設施設備及公共場所(地)。
(四)損壞或擅自拆除、截斷、改變連接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設施設備。
(五)不按規定堆放物品、丟棄垃圾,高空拋物。
(六)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
(七)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豢養寵物等。
(八)踐踏、占用綠化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九)影響市容觀瞻或本物業外觀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等。
(十)違反物業區域內的交通管理規則,隨意停放車輛,鳴喇叭。
(十一)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休息時間制造噪音污染。
(十二)擅自在房屋外墻上安裝遮陽光簾、遮蓬、花架等其他結構,不按設計和指定的位置安裝空調外機且不進行滴水、加固處理。
(十三)使用電梯時超載、運載粗重物品,在轎廂內吸煙、張貼、涂畫或損傷內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