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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合同書

      發布時間:2023-03-01

      旅游合同書(精選30篇)

      旅游合同書 篇1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根據國家有關旅游事業管理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旅游的時間安排:

        由甲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乙方提供旅游服務。

        第二條 旅游的地點及每個旅游景點的時間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點為 個。分別是

        每天的時間安排為上午 時至 時,下午 時至 時。

        第三條 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 元至 元標準內。

        第四條 導游服務:

        甲方為乙方提供導游服務,服務內容: 。

        第五條 旅游的費用:

        本次旅游的費用總計 元(包括食宿在內)。在旅游出發前 日交清。

        第六條 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 、 、 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聯系、提供,并保證乙方的旅游安全。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甲方應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減少或增加旅游景點和縮短旅游時間。如甲方違反約定,應向乙方賠償 %的違約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約定繼續提供旅游服務,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增加游覽景點的,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為乙方提供優質的服務。在旅游期間,甲方應派醫務人員、保安人員等隨行,以保證本次旅游的順利進行。

        4.甲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按約定賠償乙方損失額 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受到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甲方負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失的,甲方在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乙方應按時交納旅游費用,如違反規定在旅游出發前 天內還不交清的,甲方有權不與乙方簽訂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項。

        2.乙方應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當中的安全事項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單獨行動,否則后果自負。

        第九條 本合同在執行前或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后,另訂附則附于本合同之內,所有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乙方各執 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旅游合同書 篇2

        甲方(旅游者):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乙方(旅行社):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的基礎上,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旅游時間

        旅游時間共________晚________天,旅游線路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時間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發地點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行程結束地點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旅游價格和支付時間約定

        甲方參加本次旅游共________人,報價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包括:交通費(不含機場的行李超重費)、餐費(若在飛機上用餐,則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費(不含酒店內各種酒類、飲料、洗衣、通訊等費用)、門票費(不含園中園門票)、導游服務費及________________費。

        甲方應在出團前_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旅游團款直接交付乙方或匯入乙方指定的銀行________________(帳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費用后,乙方應當出具旅游發票。

        第三條 旅游有關事項的約定

        1.用餐標準:________________

        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

        2.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

        3.游覽景點:________________

        4.平均每天安排購物不超過________次,每次購物時間不超過________分鐘。

        5.自費項目:________________

        自費娛樂項目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

        6.導游應按《導游服務質量》規定,為甲方提供服務。

        第四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甲方預期付款不超過________個工作日的,自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個工作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甲方應當支付逾期應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甲方在出團前未支付全額旅游團款的,乙方可以終止合同。甲方承擔乙方的直接損失,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_____%的違約金。

        2.擅自變更行程內容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中途擅自離團,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費用,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擅自改變住宿飯店、餐飲、交通工具及購物地點的,費用自負,并不得要求退回相關旅游費用。

        3.逾期提供有關材料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有關真實有效的材料,造成乙方無法辦理相關手續的,應當承擔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費用。

        第五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擅自減少旅游景點的,每減少一個景點,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_____%的違約金(但不得低于合同總價的____%),并退還所減少景點的全額門市票價。

        2.乙方擅自增加購物地點和自費項目的,每增加一處購物地點或自費項目,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并承擔自費項目的直接費用;擅自延長購物時間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_____%的違約金。

        3.乙方擅自改變住宿飯店,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____%的違約金;降低住宿飯店、餐飲和交通工具標準的,每降低一項,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 %的違約金(但不得低于合同總價的2%),并退還降低標準的門市差額。

        4.乙方導游在旅游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游團隊,造成甲方無人負責的,乙方應當承擔甲方滯留期間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 %的違約金(但不得低于合同總價的____%)。

        第六條 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的,應提前 個工作日通知對方。違約方在約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游合同總價 ____%的違約金(但不得低于合同總價的5%);違約方未在約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____%違約金(但不得低于合同總價的___%)。一方直接經濟損失超過對方支付的違約金時,直接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對方據實賠償。

        第七條 特別約定

        1.旅途中因甲方自身行為、身體健康原因、第三人責任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甲方財產損失的,乙方應當協助處理,但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對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已向甲方作出明確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減輕責任。

        3.乙方應按規定購買旅行社責任保險;旅游意外保險由甲方自愿購買,但乙方應當事先向甲方作出說明和推薦。

        4.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尊重甲方的人格尊嚴及其相關的合法權利,不得強迫甲方參加自費項目和購物。

        5.在旅途中與乙方發生糾紛后,甲方既不得以滯留不歸、拒絕登機(車、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擴大損失,也不得擅自提前返程,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6.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個人資料,或提供的個人資料不真實,造成乙方無法為甲方提供約定服務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甲方應當承擔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費用。

        第八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甲乙雙方也可以按下述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乙雙方對旅游服務質量發生爭議時,可以以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服務質量鑒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并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

      旅游合同書 篇3

        甲方:_________(旅游者或團體)

        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聯系電話: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旅游服務,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促銷與咨詢

        (一)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資格。

        (二)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制品內容屬實。

        (三)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允許出境游的大陸公民。

        (四)甲方應就出境的旅游服務情況作詳盡的了解。

        第二條 銷售與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購買意向。

        (二)乙方對旅游行程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旅游者須知如實介紹、報價。

        (三)對旅游服務費用所含項目,雙方達成共識。

        (四)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游服務并交齊所需費用。

        (五)乙方出具發票、旅游行程等文件。

        (六)乙方必須召開行前說明會,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書面形式的出境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個人保險。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并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系。

        (八)雙方約定由于甲言成乙方責任旅行的處理方式。

        (九)“告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三條 旅游行程

        (一)內容

        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年齡_________人數_________

        團號_________或在說明會告知

        行程共計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飛機、車、船在途時間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內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之內)

        出發、返回地點、日期_________

        目的地國家(地區)及主要旅游點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住宿次數/標準_________

        餐飲標準_________

        購物次數_________

        團組總計_________

        注明:不包含的費用_________

        以上事項經簽字或蓋章確認后,甲乙雙方應格守約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務回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乙方旅游服務提供應綜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乙方廣告、宣傳制品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約束力。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損失;

        2.乙方旅游服務的提供未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手續時,遺失或損毀甲言證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違反我國或前往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所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負;

        3.由于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聯系渠道有誤,導致乙方有關旅游信息未及時傳達到甲方的;

        (三)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雙方不能履約,已成行的,應提供不能履約的證據,未成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

        2.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費處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出現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1.對發生的違約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2.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如賠償請求。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或調解不成對,依法向西寧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通過其他法律途徑:_________。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旅游合同書 篇4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旅游者的權利

        (一)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合法旅游組團資格的組團社。

        (二)有權要求組團社如實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有權要求組團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有權自愿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四)有權要求組團社按照合同約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五)有權拒絕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

        (六)有權拒絕組團社的擅自轉團行為。

        第二條 旅游者的義務

        (一)應當在報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

        (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保證自備手續符合旅行要求,并對組團社的服務活動或應急處置予以積極配合。

        (三)應當在行程中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在自由活動期間應當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

        (四)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關規定,不得在旅游過程中從事違法活動。

        (五)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旅游團隊的行程或脫團。

        (六)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通過協商方式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后通過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不得采取拒絕登機(車、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

        第三條 組團社的權利

        (一)有權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的真實性。

        (二)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費用。

        (三)有權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并安排旅游配套服務,有權在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四)有權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約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有權制止旅游者違反法律、當地風俗習慣的言行。

        第四條 組團社的義務

        (一)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含有“國內旅游業務”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服務網點應當同時出示設立社和自身的《營業執照》);提供《旅游行程表》,書面告知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具體內容和時間,自費項目和價格,自由活動次數和時間,購物場所名稱、主要經營品種和停留時間等旅游行程安排和各項服務標準,以及委托的接待社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提供《行程須知》,書面告知行程涉及地區的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應急聯絡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二)在簽訂合同時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須參加統一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并應當將旅游者不參加統一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的情況寫入《專用條款》。

        (三)應當對旅游者的個人資料信息保密,向旅游者推薦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并在收取全部旅游費用后向旅游者開具發票。

        (四)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服務標準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五)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應當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六)行程中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

        (七)應當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者的投訴,在旅游者遇到困難時應當履行協助義務。

        第五條 旅游費用

        (一)旅游費用包含以下費用:1.代辦證件、手續的必要費用;2.交通客票費;3.餐飲、住宿費(不含酒水費)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4. 游覽費:含非自費項目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5.旅游服務費:含組團社、接待社及其服務人員的服務費;6.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

        (二)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1.旅游者自行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2.非合同約定行程發生的費用;3.自費項目有關費用;4.自由活動期間的費用;5. 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等;6.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費用;7.“(一)”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

        第六條 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旅游者違約責任

        (1)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支付費用0.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但累計不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2)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應當自行承擔;由此給組團社或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明確表示放棄某一旅游項目后又要求組團社安排相應服務的,或超出合同約定要求組團社增加服務的,相應費用和可能無法安排相應服務的責任應當自行承擔。

        2.組團社違約責任

        (1)在代辦旅游手續或行程中,組團社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游者證件、手續的,或代辦的手續因組團社過錯存在瑕疵的,組團社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補辦相關手續,并承擔補辦手續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旅游行程的,組團社還應當賠償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費用等。

        (2)擅自將旅游者轉團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旅游者還有權在出發前解除合同。

        (3)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擅自改變旅游行程(“第六條(五)3”規定的情況除外),造成游覽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服務標準降低的,應當積極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未采取補救措施、未能補救或超過三分之一的團隊成員不同意補救措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擅自安排旅游者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的,應當承擔擅自安排的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安排旅游者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活動的,每次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組團社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的,每次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 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5)無正當理由中止對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的,應當承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6)組團社委托的接待社在受托范圍內享有組團社的權利并承擔組團社的義務。接待社有違反合同約定行為的,由組團社向旅游者承擔責任。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后,另一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或故意擴大損失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行前解約責任

        1.旅游者的行前解約責任

        (1)應當提前7日(不含本日)通知組團社,并承擔組團社已支付的代辦旅游手續費等實際損失。

        (2)未提前7日通知組團社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組團社已支付的代辦旅游手續費等實際損失。

        (3)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約,應當按照“(2)”的規定承擔責任。

        組團社在扣除上述違約金和損失后,應當一次性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2.組團社的行前解約責任

        (1)應當提前3日(不含本日)通知旅游者,并自行承擔已支付的代辦旅游手續費等實際損失。

        (2)如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自行承擔已支付的代辦旅游手續費等實際損失。

        組團社應當一次性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3.安全解約責任

        因旅游行程涉及的城市、景點發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延期出團或更改行程協議的,雙方均可以在行前通知對方解約,旅游費用在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后返還旅游者,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責任。

        (四)行程中解約責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約、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或脫團的,組團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按照領隊或導游規定的時間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

        2.組團社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約,否則應當按照“第六條(一)2(5)”的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五)其他責任

        1.旅游者因其自行提供的材料存在問題等自身原因或政策調整等其他非組團社原因,導致無法參加旅游活動的,應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和費用,組團社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如給組團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組團社代訂的航空客票執行的是團體優惠價格,附有嚴格的限制使用條件。組團社應當向旅游者提供航空公司出具的載有客票限制使用條件的《行程單》等書面資料。客票限制使用條件中明確規定不可退票的,行前解約后客票價格作為實際損失。

        3.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影響旅游行程或服務標準的,組團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未采取補救措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補救措施應當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成員同意;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的,由組團社決定,但應當就發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情況以及據以做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說明或證據。因采取補救措施而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退還旅游者。

        第七條 合同生效與組成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合同中印刷字體確定應當由組團社承擔的責任的,仍以合同印刷字體為準。

        經組團社蓋章的標有團號、出發日期的《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以及雙方當事人的變更或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專用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旅行社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旅游者和組團社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國內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旅游者情況

        旅游者人數為____________人,具體情況為:(表格不夠可以另附,但需雙方簽字確認。)

        姓名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健康狀況__________備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代表應當保證其在合同中的簽章能夠代表表格中列明的所有旅游者對合同約定的認可。表格中列明的任一位旅游者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維護權益并履行義務。

        第二條 旅游手續

        由旅游者自行辦理的旅游手續:□航空客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旅游內容及安排

        (一)成團人數為________________人。

        (二)成行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行程時間共計__________天__________夜(含在途時間)

        (四)出發地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返回地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途經地及旅游線路:(主要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成人旅游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兒童(不滿12周歲)旅游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八)遇單人房間時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交通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購物安排:累計不超過_______________次,購物場所名稱、主要經營品種和停留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自費項目和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自由活動次數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接待社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橫線內空間不夠,可以在《旅游行程表》中詳細注明。)

        第四條 通知方式:本合同中的通知應當采用□書式、□電子郵件、□傳真、□短信、□電話、□口頭方式。

        第五條 不成團安排

        (一)實際報團人數未達到成團人數標準的,屬于因客觀原因導致的不成團,組團社不承擔責任。但組團社應當提前3日(不含本日)將不成團情況通知旅游者,雙方按照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組團社為旅游者辦理延期出團或更改旅游線路,費用如有增減,由組團社退還或由旅游者補足。

        2.解除合同,組團社一次性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

        3.經旅游者同意,組團社將旅游者轉團;旅游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重新簽訂合同,并由受讓旅行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所轉的旅游團隊的,按照第2種方式解決。

        4.經旅游者同意,組團社將旅游者轉團,提供受讓旅行社蓋章的《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等關于旅游內容和安排的資料以及受讓旅行社的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由旅游者簽收確認,并仍由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所轉的旅游團隊的,按照第2種方式解決。

        (二)組團社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六條(三)2(2)”的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第六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七條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或其代表(簽章)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蓋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及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合同書 篇5

        甲方(旅游者):住所:聯系電話:身份證號碼:

        乙方(旅行社):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系電話:團號:

        第一條行程安排

        1、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時分至當日時左右游覽下列景點(寫明游覽景點和停留時間,安排自費景點和購物的應當在行程中注明,自費景點不得超過個,購物不得超過次。)

        2、返程集合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時分。

        第二條旅游費用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時將本次旅游費用全部付清。

        第三條甲方義務甲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應參加本次旅游,并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乙方。

        2.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責任自負。

        3.在旅游中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游完成旅游。

        第四條乙方義務乙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說明。

        2.按照有關規定購買保險,并提示甲方自愿購買旅游期間的個人保險。

        3.對于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有義務事先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4.甲方在旅游中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時,應做出必要的協助和處理。

        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5.不得強迫甲方購物,不得擅自增加購物次數和自費景點。

        第五條棄團乙方在旅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違約金。

        第六條中途離團甲方在旅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自行退出的或不按時返回到集合地的,視為單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游費用。

        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合同轉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

        第八條爭議解決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方可向沈陽市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或消協組織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合同生效本合同從簽訂時起生效,至本次旅游結束甲方離開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時為止。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合同書 篇6

        合同編號:

        第一部分特別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江蘇省旅游管理條例》、《江蘇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為了明確旅游者的權利與義務,旅游者參加國內旅游應知曉以下事項:

        一、旅游者參加旅游應選擇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并且明碼標價的旅游經營者。《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上的住所或營業地址與實際營業場所應當一致。

        二、旅游者參加旅游前應與旅游經營者訂立書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旅游者在交納費用后應要求旅游經營者出具由江蘇省稅務部門印制的發票。

        三、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訂立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內容要真實、準確,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訂立合同后,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讓他人代為履行合同,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的費用,應當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以免損壞或遺失。

        五、合同雙方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違約方應當提前3天通知對方;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雙方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方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二)違約方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涉及航空、陸運、水運的票務損失問題,參照有關部門現行條款補償損失。

        六、旅游合同訂立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旅游經營者組團不成的,經征得旅游者(甲方)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游經營者代為組織出行,并向旅游者(甲方)提供被委托的旅游經營者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旅游者(甲方)同意的,應將被委托旅游經營者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視作對本合同內容的變更。如果被委托的旅游經營者出現違約行為,仍由旅游經營者(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旅游者在出游前,有權知道旅游經營者是否已辦理了符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旅行社責任保險;同時也可自行選擇投保旅游意外保險,旅游中發生意外事故的,按保險條款處理。

        八、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可以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消費項目;經本人同意,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消費項目時,需收費的,應當場向導游人員收取服務單據。

        九、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有權監督帶團的導游人員佩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印制的《導游證》;有權要求導游人員按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訂立的合同內容和國家行業標準提供服務;有權得到對旅游過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況的事先說明或者明確警示。旅游者認為旅游經營者未按旅游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或者其它與旅游有關的服務并對旅游者造成損失的,經有認定權的部門認定后,有權要求組團旅游經營者賠償。

        十、旅游者屬于單位所訂立的合同,雙方自愿可以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合同鑒證;辦理合同鑒證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督促該合同的履行。

        十一、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游經營者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申訴;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可以約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旅游投訴、調解機構:

        各省轄市均有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消費者協會、工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合同當事人可向所在市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

        第二部分協議條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旅游團體),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___(組團旅游經營者),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游服務,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方擬參加乙方組織的國內旅游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了解咨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項目和質量,并按規定在報名時簽訂合同。

        2.甲方在合同成立時,應按約定交納旅游費。

        3、甲、乙雙方對“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的另行約定:“______________ (如無另行約定,按“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規定執行)。

        4.“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旅游單位______________ ,人數 (男___人、女___人),名單附后。

        旅游者______________,性別___,年齡___ ,人數___ 。

        團號_________。

        行程共計_________天,_________夜(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內)。

        出發、返回地點、日期_________ 。

        主要游覽景點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用餐次數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住宿次數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

        購物、自費項目安排______________。

        保險情況:

        導游服務(全陪、地陪):

        應交納團費總額:

        注明所包含的費用:

        付款方式:

        2.甲乙雙方應恪守上述約定,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三條 違約責任

        (一)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情形:

        1.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條第2款所稱)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

        2.非甲、乙雙方的責任導致雙方損失的,各自承擔責任;

        3.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其他情形。

        (二)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甲方無故違反合同約定,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情形:

        1.未達到與甲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在旅游問題發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減輕責任:

        1.有證據證明屬非過失、非故意的違約;

        2.問題發生后乙方已采取善后處理措施的。

        (五)乙方在旅游問題發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免除責任:

        1.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已事先對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提醒、勸戒、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的;

        2.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六)甲方同意乙方違約的賠償責任按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執行。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管理監督所、消費者協會投訴提出賠償請求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當事人雙方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補充條款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托代理人]:乙方[委托代理人]:

        [旅 游 者]:

        身 份 證 號 碼:  (單位章)

        年月日

        協議簽訂地:

        鑒證意見:

        鑒證機關(章)經辦人:

        年月 日

      旅游合同書 篇7

        編號:

        浙 江 省 旅 游 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

        旅游合同(出境旅游)說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訂的示范文本,供合同雙方當事人使用。

        二、本合同適用于出境旅游,包括出國旅游和港澳旅游。

        三、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留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

        四、本合同文本中選擇內容、空格部分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雙方當事人不作約定的,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五、本合同的乙方必須是持有《旅行社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并取得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企業。委托代理簽訂合同的,應當具有委托書

        六、甲方在簽訂合同前有權要求乙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乙方有關證書、證明文件和旅游管理規定。

        七、本合同條款由浙江省旅游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合同編號: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甲方(旅游者):

        本人法定代表人: 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地址:

        乙方(旅行社):

        注冊地址:

        旅行社經營許可證號碼:

        營業執照號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地址:

        委托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號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的基礎上,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旅游時間

        旅游時間為 日游,共 晚 天。自 年 月 日 地點出發至 年 月 日 地點結束。

        第二條 旅游價格和支付時間約定

        甲方參加本次旅游共 人,總金額為( 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元整。包括:簽證費、國際預防接種證書費、交通費(不含機場建設費、機場的行李超重費)、餐費(若在飛機上用餐,則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費(不含酒店內各種酒類、飲料、洗衣、通訊等費用)、門票費(不含園中園門票)、導游服務費(不含境外小費)及費。

        甲方應當按下述第 種方式將旅游費用直接交付乙方或匯入乙方指定的銀行 (帳戶名稱: ,帳號: ):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總金額的 %,計( 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總金額的 %,計( 幣) 百 拾 萬 千 百拾 元整。

        3、其他方式 。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費用后,乙方應當出具旅游發票。

        第三條 旅游有關事項的約定

        1、游覽景點包括: 。

        2、住宿飯店標準 。

        3、平均每天安排購物不超過 次,每次購物時間不超過 分鐘。

        4、交通工具包括:(1)飛機,起止地 ;(2)火車:空調無空調,軟臥硬臥軟座硬座,起止地 ;(3)汽車:大型客車小型客車,空調無空調,起止地;(4)輪船:空調無空調,軟臥硬臥軟座硬座,起止地 。

        5、甲方參加乙方安排的自費娛樂項目包括: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自費娛樂項目總金額為( 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6、乙方應根據本合同制定明確具體的旅游行程,作為本合同附件在出發前 日交給甲方。

        7、導游(含領隊)服務內容包括:

        (1)

        (2)

        ;

        (3)

        。

        8、乙方提供的服務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乙方與本次旅游有關的廣告、宣傳制品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甲方逾期付款不超過 天的,自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甲方應當支付逾期應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甲方逾期付款超過 天的,合同終止。甲方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2、逾期提供簽證資料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真實有效的簽證資料,造成乙方無法取得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簽證的,應當承擔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費用。

        3、擅自變更行程內容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中途擅自離團不歸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費用,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未按合同規定,擅自改變住宿飯店、餐飲、交通工具及購物地點的,費用自負,并不得要求退回相關旅游費用。

        第五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擅自減少旅游景點的,每減少一個景點,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并退還所減少景點的全額門市票價。

        2、乙方擅自增加購物地點和自費娛樂項目的,每增加一處購物地點或自費娛樂項目,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并承擔自費娛樂項目的直接費用;擅自延長購物時間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

        3、乙方擅自改變住宿飯店,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降低住宿飯店、餐飲和交通工具標準的,每降低一項,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并退還降低標準的門市差額。

        4、乙方領隊在旅游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游團隊,造成甲方無人負責的,乙方應當承擔甲方滯留期間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費用一倍的違約金。

        第六條 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因不能成行要求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 天通知對方。違約方在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的違約金;違約方未在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一倍的違約金。一方直接經濟損失超過對方支付的違約金時,直接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對方據實賠償。

        第七條 旅游安全責任

        旅游中因甲方或第三人的責任而造成甲方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乙方應當協助處理,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對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已向甲方作出明確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

        第八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甲乙雙方也可以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乙雙方對旅游服務質量發生爭議時,可以以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服務質量鑒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及其附件共頁,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份、乙方份、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旅游合同書 篇8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適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出境組團旅游業務的旅行社與依法允許出境的旅游者之間締結的出境組團旅游服務關系。

        出境組團旅游服務,是指由旅行社負責將旅游團隊送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的城市或旅游景點,并親自或委托他人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飲、住宿、游覽等旅游服務活動。

        2.示范文本由背書式《通用條款》和約定式《專用條款》共同組成。《通用條款》是對出境組團旅游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做出的在行業內通行適用的規定,而《專用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對旅游者情況、旅游內容安排、爭議解決方式等特殊性內容做出的補充約定。

        3.旅游者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本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通用條款》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和《專用條款》第4條。填寫完畢后,請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社保存復寫聯。

        4.《專用條款》第2條中的“行程時間”是以自然日(0:00-24:00)為計算依據的,旅行社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時間等有關事宜。

        5.旅游者請保存好旅游活動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北京市旅游局通訊地址:朝陽區建外大街28號,郵編: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建國門內大街甲9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6.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書面形式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或補充,但變更或補充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定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通用條款》為準。標有團號、出發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均為合同組成部分。

        通用條款

        第一條 旅游者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旅行社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如實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有權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有權要求旅行社為旅游團隊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四)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人員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五)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六)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七)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對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 旅游者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旅游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與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旅游者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法令,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旅游者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

        (五)遵守合同約定,協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務。旅游者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對旅行社的服務活動予以積極配合,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旅游團隊的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不得在境外滯留不歸。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應當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行前說明會,并可以自行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旅游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后通過《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法令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以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八)攜帶的行李物品及貨幣應當符合我國和行程國家或地區的有關規定。旅游者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條 旅行社的權利

        (一)核實旅游者提供相關信息資料的權利。

        (二)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費用的權利。

        (三)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務的權利。

        (四)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第四條 旅行社的義務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出境旅游組團社經營許可證》。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通過告知網址、統一公示等方式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國家旅游局有關文件的查閱條件或方法。

        (四)在出發前向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書面告知旅游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國家或地區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境外小費支付標準及其他注意事項,就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等情況向旅游者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并應當向旅游者推薦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五)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且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六)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服務項目,應當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七)旅游過程中不得強制旅游者購物,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 旅游費用

        (一)旅游費用包含以下費用:

        1.代辦證件、手續的費用;

        2.境外交通客票費:如遇票價調整,客票費的退、補按照《民法典》第63條的規定執行;

        3.餐飲住宿費: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飲;

        4.游覽費;

        5.旅游服務費: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務人員的服務費;

        6.團隊簽證費;

        7.國外機場稅。

        (二)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

        1.非合同約定行程發生的費用;

        2.自費項目有關費用;

        3.自由活動期間的費用;

        4.護照費;

        5.境內地面服務費;

        6.出境機場稅;

        7.國內段交通費;

        8.境外小費;

        9.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等;

        10.“(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

        (三)對旅游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條 旅游手續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除另有約定外,均由旅行社代為辦理。雙方約定由旅游者自行辦理的,旅游者應當保證自備手續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旅游內容變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意外情況(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重大禮賓活動等),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的線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時,由旅行社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返還旅游者。

        (二)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旅行社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第八條 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旅游者違約責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支付費用0.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2)旅游者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者因違反行程國家或地方的法令而被拘留、遣返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違約責任

        (1)在代辦旅游手續或旅游的過程中,旅行社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游者證件、手續的,或代辦的手續因旅行社過錯存在瑕疵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補辦相關手續,并承擔補辦手續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旅游行程的,旅行社還應當賠償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費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等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定以外的因旅行社過錯給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賠付,旅行社應當積極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違反本合同約定行為的,視同旅行社違約,應當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承擔違約責任。

        (5)旅行社擅自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旅游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旅游者在出發時或出發后才得知存在被擅自轉社出團情況的,除有權要求原旅行社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費用總額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解約責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應當提前15日(不含)書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擔旅行社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未提前15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旅行社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3)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的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凡屬上述情況的,旅行社保留注銷簽證的權利。

        2.旅行社解約責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應當提前7日(不含)書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3.安全解約責任

        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均可在出發前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后返還旅游者,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

        4.對通知時間和方式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旅行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旅行社除為旅游團隊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實際損失。

        (五)免責條款

        1.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對由于列車、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誤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旅游者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3.是否給予簽證,是否準予出、入境,為有關機關的行政權力。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問題不能及時辦理簽證而影響行程的,以及被有關機關拒發簽證或不準入境、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擔,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權力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旅行證件、簽證延誤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如發生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第九條 換匯規定

        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換匯的必要手續,旅游者持有關證件自行到銀行換匯。

        專用條款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旅游者情況

        旅游者人數為_________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_________

        第二條 旅游手續

        以下旅游手續由旅游者自行辦理:護照□、簽證□、出境機票□ 、____________

        第三條 旅游內容及安排

        (一)合同報價以____________人以上成行為基準。

        (二)成行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三)行程時間共計__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四)出發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返回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六)旅游線路:(主要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________________

        (七)成人旅游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兒童(_____歲(含)以下)旅游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為____________元。

        (八)住宿時如遇單人房間,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

        (九)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國際間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購物安排:購物次數不超過____________次,購物場所經營品種主要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旅行社轉讓合同選用第______種方式:

        1.出發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內容對旅游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賠償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讓旅行社追償。

        2.出發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旅游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就《專用條款》重新達成協議,并由受讓旅行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

        第五條 不成團安排

        (一)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時,旅行社應當提前7日(不含)通知旅游者,雙方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還全部旅游費用。

        2.旅行社建議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

        3.旅行社建議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旅游者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補足。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旅行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8條的有關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六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七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簽章):__________  旅行社(簽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合同書 篇9

        合同編號:

        出團日期:

        出團線路:

        使 用 說 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簽訂團隊境內包價旅游合同時使用(不含赴港、澳、臺地區旅游及邊境游)。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范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但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境內旅游服務,指旅行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旅游,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游服務費;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2)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3)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不合理的低價,指旅行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于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后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游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游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游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于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旅行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境內旅游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游行程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飯店應當注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旅游者對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 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組織、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團前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應急聯絡方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持證導游人員;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

        7、為旅游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9、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行程中的糾紛,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1、向旅游者提供發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條 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3、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導游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

        4、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旅行社出具發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8、《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旅游報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系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系;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3、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在旅游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等文明行為規范;

        5、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7、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采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不當行為;

        8、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旅游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3)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 合同的轉讓

        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并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動對于旅游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應當采取書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外,還應當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三條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旅行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五條 必要的費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4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已經出游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 旅行社協助旅游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還全部旅游費用的手續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游者采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游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損害的,旅游者應當賠償損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責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 旅游線路、出團時間、地接旅行社信息

        1、報團人數:成人: 。兒童(不滿14歲): 。

        2、旅游線路: 。

        3、旅游團集合始發地在: ;旅游結束散團地在: ;

        4、旅游團出發時間: 年 月 日。結束時間: 年 月 日,共 天,

        酒店住宿 夜。

        5、地接旅行社信息:

        A、地點: ;旅行社名稱: ;聯系人: 。

        地址: ;電 話: 。

        B、地點: ;旅行社名稱: ;聯系人: 。

        地址: ;電 話: 。

        C、地點: ;旅行社名稱: ;聯系人: 。

        地址: ;電 話: 。

        第二十一條 旅游費用及付款方式(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1、旅游費用:

        成人費用: /人。

        兒童費用: /人。

        其中導游服務費: 元/人。

        其他費用:

        合計:(大寫) (小寫)¥

        2、付款方式: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付清。

        □分期付款: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預付團費(大寫)

        (小寫)¥ ,余款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乙方帳戶:

        開戶名稱:廣西金信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

        開戶銀行:工行南寧市金湖北支行

        賬戶: 1320 0930 0019 073

        第二十二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托旅行社購買(旅行社不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

        保險產品名稱 (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準);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 人。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 拼團約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 自愿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誘騙旅游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游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擔;

        5、 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1.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2.在簽約時尚未明確或需要變更的,須以《行程單》、《出團通知書》、《補充協議》、《情況說明》等經雙方確認件的合同附件為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2 份,雙方各持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 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

        廣西 南寧 市旅游質監執法機構:

        投訴電話:

        地 址: 郵 編: 附件1:旅游報名表

        旅游線路及編號 旅游者出團時間意向

        姓 名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身體狀況

        (需注明是否有身體殘疾、精神疾病、高血壓、心臟病等健康受損病癥、病史,是否為妊娠期婦女。)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單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視為旅游者要求必須同時安排出團):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與 同住,

        為單男/單女需要安排與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單間(應當補交房費差額)。

        其他補充約定:

        旅游者確認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備注(年齡低于18周歲,需要提交家長書面同意出行書)

        以 下 各 欄 由 旅 行 社 工 作 人 員 填 寫

        服務網點名稱 旅行社經辦人

        附件2: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

        旅游者:(代表人簽字) 旅行社:(蓋章)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可另紙附上)

        具體時間地點購物場所名稱主要商

        品信息最長停留時間(分鐘)其他

        說明旅游者

        簽名同意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旅行社經辦人簽名:

        附件4:

        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可另紙附上)

        具體時間地點項目名稱

        和內容費用(元)項目時長(分鐘)其他說明

        旅游者

        簽名同意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年 月 日 時 簽名:

        旅行社經辦人簽名:

      旅游合同書 篇10

        合同編號:

        組團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組團社將包價旅游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地接社應按照雙方確認的標準和要求,為組團社組織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務。組團社與地接社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構成

        下列內容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計劃書》;

        2.雙方業務往來書面確認件;

        3.雙方就未盡事宜達成的補充協議;

        4.財務確認單及團費結算單據;

        5.其他約定: 。

        第二條 合同當事人

        (一)組團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設立的旅行社或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資質,且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資質有效存續。

        (二)雙方均應于訂立合同前向對方提供營業執照、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責任保險單、安全管理制度、突發事件處理預案等文書復印件并加蓋印章。如上述信息發生變更,變更一方應于變更之日起 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條 《接待計劃書》訂立

        (一)組團社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與地接社洽談接待相關事宜,在此過程中雙方最終達成一致的事項,應形成《接待計劃書》,并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二)《接待計劃書》應明確以下內容:

        1.旅游者人數及名單;

        2.旅游行程安排;

        3.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安排及標準;

        4.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5.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6.接待和服務費用、導游服務費;

        7、付款期限、方式;

        8、對導游的要求;

        9、其他: 。

        第四條 《接待計劃書》變更

        (一)《接待計劃書》一經確認,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單方不得擅自變更。

        (二)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協商一致,就變更后的內容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緊急情況下,雙方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進行協商,但應在緊急情況消失之日起 日內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第五條 接待服務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務應符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2.雙方約定的接待服務標準;

        3.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六條 接待費用結算

        (一)、付款期限:

        (二)、結算方式:

        1、地接社應配合組團社關于接待費用結算的要求及時填寫結算單,并加蓋地接社財務專用章,送達組團社財務部門。

        2、組團社應在收到結算單據后按照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和結算單確認的數額支付接待費用。

        第七條 合同義務

        (一)組團社義務

        1.組團社應將包價旅游合同的接待業務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地接社,向地接社提供包價旅游合同副本、補充協議(條款)。

        2.組團社應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

        3.按約定的期限、數額支付接待費用;

        4.組團社應真實、明確說明接待要求和標準;

        5.組團社應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二)地接社義務

        1.地接社不得提供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費用的旅游接待業務。

        2.地接社應當按照包價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務。雙方確認的《接待計劃書》是委托合同的組成部分。地接社不得因與組團社團款糾紛擅自中止旅游服務;

        3.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游者與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不得增加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4.地接社應選擇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5、要求導游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6.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做好接待服務質量測評工作,按約定通報團隊動態和反饋接待服務質量信息,服務質量測評方式及達標標準雙方約定為: 。

        (三)雙方共同義務

        1.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2.組織、接待旅游者,包價旅游合同中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3.雙方約定的接待費用不應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

        4.雙方均應保守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5、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八條 風險防范

        (一)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按法律法規規定足額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二)組團社應提示其組織的參加團隊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三)地接社為組團社組織的旅游者安排的車輛及駕駛員必須具備合法有效資質,地接社選擇的客運經營者應已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且保險金額不低于 萬元;

        (四)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保證旅游者的安全,對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事項,應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

        (五)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地接社應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墊付醫療搶救的必要費用,及時向組團社反饋信息,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組團社和地接社在責任劃分明確后 日內根據各自承擔的責任進行結算,屬于第三方責任的,地接社應協助旅游者索賠。

        第九條 旅游糾紛處理

        (一)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提出投訴的,地接社應盡力在當地及時解決,并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組團社,未能在當地解決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

        (二)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處理旅游者投訴、仲裁、訴訟等服務質量糾紛,及時提供所需證據材料。

        (三)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根據調查情況,劃分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并于責任劃分明確后 日內進行結算。因組團社原因導致行程延誤、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組團社承擔,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地接社承擔。

        (四)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所產生的經濟賠償,組團社依照或參照如下標準做出賠償后,地接社應在組團社提出追索請求并提供相關證明后 日內對組團社予以全額賠償:

        1.依照組團社和地接社約定的賠償標準;

        2.參照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

        3.依照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所確定的數額標準。

        第十條 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組團社和地接社應及時與旅游者協商變更旅游行程,由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組團社退還旅游者。

        (三)造成旅游者滯留的,地接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組團社和地接社社與旅游者協商分擔。

        (四)旅游過程中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組團社和地接社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費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五)合同解除的,地接社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明細報組團社。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減少的費用,由組團社退還旅游者。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應以未支付團款為基數,按日 %向地接社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二)組團社未向地接社提供包價旅游合同副本的,每次賠償 元。

        (三)組團社因下列情形造成地接社經濟損失的,應按實際損失向地接社承擔違約責任:

        1、接待要求、標準等信息說明不明確或錯誤;

        2、未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四)地接社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游者與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五)地接社未按合同約定選擇具有相應經營資質的履行輔助人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六)地接社未能在當地解決旅游者提出的投訴,又未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的,地接社應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七)組團社和地接社雙方違法違規導致受到行政處罰的,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方違法違規導致另一方受到行政處罰的,應向對方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八)地接社未能在當地解決旅游者提出的投訴,又未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的,地接社應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九)組團社和地接社雙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積極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在各自責任范圍內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十)組團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違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二條 合同解除

        (一)組團社超出約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費用的,地接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組團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未達到本合同約定的達標標準 次(含本數)以上的,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因地接社原因引發旅游者有責投訴、仲裁或者民事訴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因地接社違約給組團社或旅游者造成經濟損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拒絕賠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雙方約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組團社和地接社因單團接待業務引發的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選擇一種):

        1.提交仲裁,雙方約定仲裁委員會為 (標明仲裁委員會所屬地區和名稱);

        2.提起民事訴訟,雙方約定訴訟管轄地為 (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

        第十四條 合同效力與期限

        (一)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一方可于合同有效期屆滿前 日向另一方書面提出續簽合同。

        (三)本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已確認的接待計劃應當繼續履行。

        組團社簽章: ________________ 地接社簽章: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 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

      旅游合同書 篇11

        旅游接待時間

        年 月 日 時

        至 年 月 日 時

        人數

        餐飲接待(如需詳細菜單可另作附件)

        早餐

        午餐A

        晚餐

        金額

        住宿接待

        乙方將□ 間房 □ 個床位租給甲方住宿,房間號/床位號:

        住宿標準:

        收費標準為:( 時 分至次日 時 分) 元/日

        甲方住宿人數及健康說明 (名單可另附作為本合同附件)

        旅游接待

        提供的娛樂設施及價格

        旅游景點門票代購

        乙方為甲方聯系 景點,代購門票 張;

        票價: 元/張,共計 元。

        其他

        費用支付

        概算總價款¥: 元

        費用預付

        定金¥: 元(不超過概算總價款20%)

        預付款¥: 元

        定金或預付款憑收據作為結算依據

        結算方式

        □現金 □支票 □信用卡 □銀行轉賬 □其他

        違約責任

        1、甲方解除合同的,□無權收回定金/□支付概算總價款 %的違約金;

        2、乙方解除合同的,□雙倍返還定金/□支付概算總價款 %的違約金;

        3、其他: .

        其他約定

        請在簽字前充分了解本合同有關事宜,認真填寫表格,仔細閱讀并認可背書合同條款。

        旅游者(甲方)簽章:

        民俗旅游經營者(乙方)蓋章:

        身份證號:

        資質證書號: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聯系人: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鄉村民俗旅游合同條款

        一、甲乙雙方主要權利義務

        1.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場所文明旅游,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和當地風俗習慣。甲方隨身貴重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或交由乙方代為保管。

        2.甲方如需利用乙方場地、設施設備布展或舉辦其他活動的,應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3.旅游結束后甲方應即時將未付余款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甲方應據實結算旅游服務花費的各項費用。若給乙方設施設備造成損失的,應在結算時一并結清。

        5.乙方應按照有關規定懸掛區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牌匾。

        6.乙方應按照合同向甲方提供約定的飲食、住宿、娛樂、代購景點門票及其他服務,嚴格執行《北京市鄉村民俗旅游戶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北京市消防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甲方在用餐及住宿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應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積極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7.乙方應對其允許的甲方旅游期間的各項活動提供便利,并明示各項具體收費價格。

        8.除雙方約定的費用外,乙方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費用。

        二、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在乙方處旅游或乙方拒絕接待甲方的,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2.甲方未經乙方允許在乙方經營場所內擅自布展或舉辦其他活動的,應及時消除影響,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提供的餐飲、住宿及其他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或退還相應差價。

        三、不可抗力

        因發生自然災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經核實后可全部或部分免除違約方責任,但違約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四、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或向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雙方另行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五、未盡事宜,雙方應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在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旅游合同書 篇12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就會議旅游事宜達成以下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目的

        1.甲方主辦的_____委托乙方承辦活動機場接機,旅游安排工作。

        2.酒店地址:酒店_____,人數:約_____人。

        3.會議時間: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條 會議服務

        乙方提供如下會議服務(詳見合同附表,附表略):

        (1)接機服務,送機服務。

        (2)旅游安排。

        (3)物資代購。

        第三條 具體服務內容

        1.接機送機,接站送站服務(接機表由甲方提供)

        (1)全部車輛干凈整潔,使用年限在_____年內,要求配備醫藥箱,滅火器等安全類器材,并且每個座位都有安全帶。

        (2)根據乙方提供的航班表,進行合理安排。

        (3)乙方必須保證所租用的車輛符合行駛的安全標準要求,車輛駕駛人員具有合法駕照,租用車輛為正規汽車出租行業車輛,不允許酒后駕車,駕車時不允許接聽移動電話、疲勞駕車等影響安全情況發生,出發前檢查好車輛情況,配備好消防等器材,接送機服務中因車輛或駕駛員的原因出現事故,由乙方承擔所有損失,如發生小的剮蹭事故,請在_____小時內調集其它車輛盡快增援,不得延誤甲方工作進程。

        (4)機場內提供接機人員_____名,接機牌、車頭牌由甲方提供。甲方提供統一服裝,工作證等。司機應統一服裝。

        (5)工作人員要求熱情認真,禮貌周到,耐心細致。

        (6)車輛安排以甲方要求為準,協議價格如下(配司機_____名):

        _____座商務車_____元/趟;商務車_____元/趟;商務車_____元/趟。

        以甲方簽字確認的實際發生為準,作為結算。接送機初步預計費用為人民幣_____元。

        (7)路程約定:

        起點:機場或車站,終點到站:酒店。

        2.旅游安排:預計人數_____人,最低保證人數_____人。預計費用為人民幣_____元。

        (1)旅游地點:,時間:年_____月_____日。

        (2)行程安排:____________。

        (3)費用_____元/人。含門票、導游費、旅行社責任險、晚餐后返回酒店的用車費用。導游為每車_____人,甲方提供導游旗。導游全部要求普通話標準。

        (4)不得擅自改動甲方確認的旅游線路及時間,不得擅自改動餐費標準。旅游中保證每位游客的人身安全,同時要求乙方導游人員有導游證。

        (5)由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客戶受到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乙方負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失的,乙方在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非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在旅游其間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時受到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乙方應協助甲方向上列經營者索賠。

        (6)擅自轉、并團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甲方轉給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按總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物資代購:預計費用為人民幣_____元。費用結算以實際發生為準。

        4.用餐:預計費用為人民幣_____元。費用結算以實際發生為準。

        第四條 報酬支付

        1.合同項旅游活動預算總額為人民幣_____元,如果人數發生變動,以實際為準,接機憑甲方簽字的接機安排表,確認實際發生費用。乙方不提供相關發票。

        2.甲方在雙方簽定合同即支付活動預算費用_____元整,即_____月_____日,支付_____元,余款確認完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付清。

        第五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應嚴格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導致本合同未獲履行和未獲完全履行,違約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責任。

        第六條 保密義務

        一方對因會議旅游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條 補充與變更

        1.本合同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合同,與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采取書面形式。

        第八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_____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合同,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生效條件

        1.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合同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2.本合同—式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合同書 篇1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團體簽約人代表): 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或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

        經營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

        郵編: 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就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本次旅游的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旅游產品名稱

        旅游產品名稱 _______________。

        行程共計 _______________天 _______________夜(含在途時間)

        出發日期_______________ ,出發地點 _______________。

        途經地點_______________ 。

        目的地 _______________。

        結束日期 _______________,返回地點 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旅游行程及標準

        景區(點)名稱_______________

        景區(點)游覽時間_______________

        往返交通_______________ ,標準_______________

        旅游交通_______________ ,標準_______________

        住宿天數_______________ ,旅游飯店名稱_______________ 標準_______________

        用餐次數_______________ ,標準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自由活動時間_______________ ,次數_______________

        地接社名稱_______________

        地接社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

        導游服務(□ 全陪;□ 地陪)。

        第三條、組團方式:(三選一,打勾)

        (一)自行組團;

        (二)受委托組團(委托社全稱: )

        (三)拼團;

        第四條、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二選一)

        (一)、本團成團沒有最低人數限制。

        (二)、最低成團人數 人;

        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乙方應當至少提前7日通知甲方,甲方可選擇下列方式解決:

        1、轉至 旅行社出團;

        2、延期出團;

        3、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轉團、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的,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減少的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甲方不同意按以上任何一種方式解決的,乙方應及時向甲方發出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甲方在行程開始前7日(含7日)以上收到乙方解除合同書面通知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向甲方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甲方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乙方解除合同書面通知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第(一)款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旅游者保險

        乙方提示甲方購買旅游意外險。經乙方推薦,甲方 (須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旅游意外保險。

        保險公司及產品名稱:_______________ ,保險金:_______________ 元;保險費:_______________ 元。

        第六條、旅游費用及交納方式

        (一)(1)、甲方應交納旅游費用總額_______________ 元。其中:成人旅游費用為_______________ 元(人民幣)/人,兒童 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 _______________歲)。

        (2)、導游服務費:_______________ 元人/天;合計:_______________ 元。

        (二)旅游費用付款期限 _______________。

        (三)旅游費用支付方式 □現金;□支票;□信用卡;□其他 。

        第七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單》,有權知悉旅游行程和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有權拒絕參加乙方未經協商一致且未簽訂書面補充合同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有權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且未簽訂書面補充合同的轉團、拼團行為。

        2、甲方應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不亂刻亂畫,不在公共場合大聲喧嘩,不隨地吐痰、亂扔垃圾;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自覺規范旅游行為。

        3、甲方簽訂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并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應當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

        4、甲方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5、在旅游活動期間,甲方應當遵守安全警示的規定和說明,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對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負責。

        6、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成年家屬陪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70周歲以上且健康狀況不宜單獨參加旅游的應由其成年家屬陪同或者由其監護人、成年家屬出具書面證明。

        7、旅游活動中發生糾紛,甲方應與乙方平等協商解決,不得損害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旅游活動,不得采取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2、乙方應在行程開始前向甲方提供《旅游行程單》,按照本合同和《旅游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

        3、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為旅游團隊提供導游服務的,應當安排依法取得《導游證》的導游人員;

        4、在訂立合同時,乙方應當說明旅游行程、服務項目和標準等的真實情況;提示甲方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提醒甲方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范;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旅游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甲方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乙方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應急聯絡方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要求委派的導游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甲方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6、甲方屬老年人、軍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憑有效證件可享受旅游景點門票優惠的,雙方對該旅游景點門票價格可在補充合同中另行約定。

        7、依法對甲方個人信息保密;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八條、合同變更、轉讓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內容。變更合同內容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

        旅游行程開始前,甲方可以將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甲方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因此增加費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擔。

        第九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全額退還旅游費用,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違約金。

        1、行程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10%的違約金;

        2、行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15%的違約金;

        3、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20%的違約金。

        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實際損失的,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賠償。

        乙方解除合同的,應當在解除合同書面通知到達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在行程結束前提出解除合同的(甲方自行脫團的,視為解決合同),乙方按下列項目扣除必要費用后,余款退還甲方:

        1、已訂購且不退的機票費或車、船等其它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按照規定扣除的飛機、船、火車退票費。

        2、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退還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旅游觀光車費(含預定金)、住宿費(含預定金)等。

        3、旅游活動中已實際發生的費用。乙方扣除必要費用的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乙方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甲方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三)甲方未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甲方應當每日按照未付旅游費用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四)甲方提供的虛假的個人信息及相關材料而造成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旅游活動中,甲方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第(二款)扣除必要費用后,余款退還甲方;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甲方因不聽從乙方及其導游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甲方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由于甲方的過錯,使乙方、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損害的,甲方應當賠償損失。

        (七)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減少游覽項目、縮短游覽時間,擅自調整旅游行程,按照《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標準》給予甲方賠償,不足以賠償甲方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甲方因服務質量等與乙方發生糾紛,拒絕登機(車、船)、入住酒店等行為擴大損失的,甲方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八)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團、拼團的,甲方在行程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全額退還已交旅游費用,并按旅游費用的15%支付違約金;甲方在行程開始當日或者行程開始后得知的,乙方應當按旅游費用的25%支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全部退還甲方已交旅游費用,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九)乙方未經與甲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甲方要求且未簽訂書面補充合同而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 甲方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乙方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十)乙方具備履行條件,經甲方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游費用 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第十條 其他責任

        (一)由于甲方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二)甲方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協助義務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甲方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乙方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包括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的原因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乙方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十一條、合同的履行

        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乙方委托的地接社應當按照本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務。地接社違反合同約定,視同乙方違約,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甲乙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經向甲方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甲方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乙方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減少的費用乙方退還甲方。

        (三)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乙方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甲乙雙方按 比例分擔。

        (四)造成甲方滯留的,乙方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甲乙雙方按 比例分擔。

        第十三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工商、價格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選擇1、向海南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其他約定: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旅游行程單》、《附件》及雙方簽訂的補充條款(合同)、往來的信函、傳真件等與本合同有關的協議或材料,均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經辦人):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

      旅游合同書 篇14

        旅游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旅行社: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境內旅游服務,指旅行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旅游,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游服務費;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2)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3)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不合理的低價,指旅行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于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后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游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游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游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于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旅行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境內旅游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游行程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飯店應當注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對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 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組織、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團前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應急聯絡方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持證導游人員;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

        7、為旅游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9、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行程中的糾紛,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1、向旅游者提供發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條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3、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導游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

        4、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旅行社出具發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8、《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旅游報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系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系;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3、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在旅游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等文明行為規范;

        5、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7、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采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不當行為;

        8、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旅游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3)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 合同的轉讓

        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并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動對于旅游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應當采取書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外,還應當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三條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旅行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五條 必要的費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4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已經出游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 旅行社協助旅游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還全部旅游費用的手續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游者采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游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損害的,旅游者應當賠償損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責任

        1、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 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時間 年 月 日 時,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時;共 天,飯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4歲): 元/人;其中,導游服務費: 元/人;

        旅游費用合計: 元。

        旅游費用支付方式: 。

        旅游費用支付時間:     。

        第二十二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托旅行社購買(旅行社不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品名稱 (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準);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 人。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 拼團約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 自愿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誘騙旅游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游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擔;

        5、 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 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旅游合同書 篇15

        合同編號:

        特別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依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旅游者的權利

        (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我國出境旅游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經營許可證明,并與旅行社協商簽訂旅游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行程時間表和赴有關國家(地區)的旅行須知,提供旅行社服務價格、住宿標準、餐飲標準、交通標準等旅游服務標準和境外接待旅行社名稱等有關情況。

        (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財物不受損害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務。旅行社應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期間相關的旅游者個人保險。

        (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行程時間表安排旅行游覽;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為旅行團委派持有《領隊證》的專職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協調處理旅游事宜。

        (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境外購物純屬自愿,購物務必謹慎。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帶團到旅游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旅游管理當局指定的商店購物;有權拒絕超合同約定的購物行程安排;有權拒絕到非指定商店購物;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強迫購物要求。

        (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參加自費項目純屬個人自愿,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導游或領隊推薦的各種形式的自費項目,有權拒絕自費風味餐等。

        (七)旅游者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出境旅游活動過程中,旅游者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旅游者可以要求賠償。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1.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

        (1)旅行社在出團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獲得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旅行社在7天之內通知的,旅游者可獲得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安排合同約定以外需要收費的旅游項目,應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擅自增加或減少旅游項目,給旅游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門投訴或通過其他法律途徑依法獲得賠償。

        旅行社組團不成的,經征得旅游者同意后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時,原合約即告終止,新合約同時生效,雙方均不再系爭。

        (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旅游者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民族風俗習慣應當得到尊重,這是我國法律的規定。在選擇出境旅行社和出境旅游活動中,旅游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損害的,旅游者有權得到法律救助。

        (九)旅游者享有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抵制旅行社侵害旅游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對保護旅游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旅游者有權將組團旅行社發給旅游者的征求意見表寄給組團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給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

        二、旅游者的義務

        (一)旅游者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二)旅游者有合法保護自己權益的權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權利的義務。當旅游者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權利。

        (三)旅游者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出境旅游申辦和實施過程中,必須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申請資料,履行合法手續。否則,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旅游者參加旅游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有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旅行社。要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尊重領隊人格和服務,服從旅游團體安排,不得擅自離團活動,不得擅自滯留不歸。如在境外擅自離團或非法滯留,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當事者承擔。

        (四)旅游者應當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非經旅行社同意,不得單方變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旅游者應當提前7天(含7天)通知對方,但旅游者和組團旅行社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1.旅游者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旅游者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旅行社已辦理的護照成本手續費、訂房損失費、實際簽證費、國際國內交通票損失費按實計算。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旅游者應當遵守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不得有損害兩國友好關系的行為。

        (六)旅游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祖國和中國公民的尊嚴和形象,不得有損害國格、人格的行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場所。

        (七)旅游者應當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必須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行前說明會。

        (八)旅游者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九)出境旅游過程中,旅游者與旅行社之間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或在回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在境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者地區法律、法規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措施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十)旅游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我國和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規定。攜帶貨幣出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不準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三、旅游咨詢與投訴

        上海市旅游事業管理委員會通訊地址:中山西路2525號,郵編:200030。

        上海市旅游質量監督所投訴電話:。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甲九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協 議 條 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團體),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組團旅行社),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務,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促銷與咨詢

        (一)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資格。

        (二)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制品內容屬實。

        (三)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允許出境游的大陸公民。

        (四)甲方應就出境游旅游服務情況作詳盡的了解。

        第二條 銷售與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購買意向。

        (二)乙方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旅游者須知如實介紹、報價。

        (三)對旅游服務費用所含項目,雙方達成共識。

        (四)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游服務并交齊所需費用。

        (五)乙方出具發票、成交訂單等文件。

        (六)乙方必須召開行前說明會,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書面形式的出發時間、地點及提醒注意事項,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個人保險。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并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系。

        (八)雙方約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九)“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三條 成交訂單

        (一)內容

        姓名_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_人數_____

        團號_____ (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行程共計_____晚_____天(飛機、車、船在途時間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內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之內)

        出發、返回地點、日期

        行走國家(地區)及主要游覽點_____

        交通工具:

        住宿次數_____(見行程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標準:

        購物次數、內容:

        團費總價:

        注明:不包含的費用

        以上條款經簽字或蓋章確認后,甲乙雙方應恪守約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務提供期間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務提供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乙方廣告、宣傳制品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約束力。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損失;

        2.乙方旅游服務的提供未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手續時,遺失或損毀甲方證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違反我國或前往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負;

        3.由于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聯系渠道有誤,導致乙方有關旅游信息未及時傳達到甲方的;

        4.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雙方不能履約,已成行的,應提供不能履約的證據,未成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

        2.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出現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1.對發生的違約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2.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時,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采取下列方式: 。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補充條款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旅游合同書 篇16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旅行社: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第一章 定義和概念

        第一條 本合同詞語定義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

        2、旅游者,指與旅行社簽訂國內旅游合同,參加國內旅游活動的內地居民或者團體。

        3、國內旅游服務,指旅行社依據《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旅游,代訂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飲、住宿、游覽等服務活動。

        4、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國內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游服務費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費用;

        (2)合同約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

        (3)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4)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5、旅行社責任保險,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游活動對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6、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7、離團,指團隊旅游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8、脫團,指團隊旅游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9、轉團,指由于低于成團人數,旅行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出發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國內旅游團隊的行為。

        10、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1、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2、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13、業務損失費,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生的實際費用。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二條 旅游行程安排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旅游行程安排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飯店應當注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標準);

        (6)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9)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10)另行付費項目(如有安排,旅行社應當在簽約時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費項目表》,列明另行付費項目的價格、參加該另行付費項目的交通費和導游服務費等,由旅游者自愿選擇并簽字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另行付費項目應當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和《另行付費項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 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

        2、在出團前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應急聯絡方式;

        3、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持證導游人員;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種證件;

        5、為旅游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載明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6、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和須注意的問題,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7、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8、提示旅游者購買個人旅游保險;

        9、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安排購物和另行付費項目,不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項目;

        10、旅游者在《行程單》安排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旅游者提出索賠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進行索賠,自索賠之日起超過60日,旅游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旅行社應當先行賠付;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費用發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13、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訴,出現糾紛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4、采用拼團方式出團的,簽訂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單》兌現旅游行程服務;

        2、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另行付費項目安排;

        3、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旅行社開具發票;

        4、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游、工商等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旅游報名表》、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項內容,并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如實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員詢問的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聯系方式須是經常使用或者能夠及時聯系到的;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3、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導游人員的統一管理,發生突發事件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4、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在旅游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尊重旅游服務人員的人格,舉止文明,不在景觀、建筑上亂刻亂畫,不隨地吐痰、亂扔垃圾;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7、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采取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8、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9、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時,提供合法有效的憑據。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團隊50%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或者經征求意見無法得到50%以上成員同意時,旅行社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證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額退還旅游費用。已發生旅游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當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 合同的轉讓

        經旅行社書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符合出游條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第十二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旅游團隊,并就受讓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游者和受讓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條 不同意轉團、延期出團和改變旅游線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和改變其他線路出團的,視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7日(按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額退還旅游費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發生旅游費用的,應當扣除已發生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旅游費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脫團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還旅游費用,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未采取補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補救措施但不足以彌補旅游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行社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安排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另行付費項目的,應當承擔自費項目的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4、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當負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團、拼團的,旅游者在出發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游費用,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5%支付違約金;旅游者在出發當日或者出發后得知的,旅行社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5%支付違約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游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7、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視同旅行社違約,旅行社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后,應當在旅游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足額支付旅游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擔旅行社的業務損失費。

        3、旅游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5、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旅游者應當賠償損失。

        6、與旅行社出現糾紛時,旅游者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其他責任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協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十九條 旅游時間

        出發時間 ,結束時間 ,共 天。

        第二十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

        (旅游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

        合計: 元

        旅游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

        第二十一條 個人旅游保險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旅行社辦理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 險 人:

        保 險 金 額: 元人民幣

        保 險 費: 元人民幣

        第二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

        (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附紙張貼于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 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

        橫縣旅游局監督、投訴電話:

      旅游合同書 篇17

        合同編號:

        旅游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出境社: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出境旅游服務,指出境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和《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出國旅游及赴中外雙方政府商定的國外邊境區域和港、澳地區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辦旅游簽證/簽注,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出境社,用于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必要的簽證/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出境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導游服務費;

        (8)邊境旅游中辦理旅游證件的費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的費用;

        (2)辦理離團的費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4)合同未約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5)境外小費;

        (6)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通訊、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領隊或者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不合理的低價,指出境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于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后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游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游者在境外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游者在境外未經領隊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于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出境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出境社所組的出境旅游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出境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出境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游簽證/簽注費用、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游行程單

        出境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出境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和《行程單》,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出境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出境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出境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對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出境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旅游合同書 篇18

        上海市旅游事業管理委員會  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監制

        合同編號:

        特 別 告 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簽定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為了明確旅游者的權利與義務,規范旅游市場秩序,旅游者參加國內旅游應知曉以下事項:

        一、旅游者參加旅游應選擇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營業執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明碼標價的旅行社。《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上的營業地址與實際營業場所應當一致。

        二、旅游者參加旅游前應與旅行社訂立書面旅游合同,在交納費用后應要求旅行社開具由上海市稅務局印制的發票。旅游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可采用由上海市旅游事業管理委員會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的《上海市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三、旅游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內容要真實準確,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旅游者參加旅游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有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旅行社。旅游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后,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讓具備參加本次旅游條件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并及時通知旅行社進行更改。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的費用,應當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以免損壞或遺失。

        五、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游完成旅游行程;旅游者應遵守我國和目的地的法律、法規和尊重旅游目的地的各種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六、合同雙方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違約方應當提前三天通知對方;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雙方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方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二)違約方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涉及航空、陸運、水運的票務損失問題,參照有關部門現行條款補償損失。

        七、旅游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旅游者在出游前,旅行社應當推薦旅游者購買旅游期間的個人旅游保險。

        九、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未征得本人同意,可以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消費項目;經本人同意,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消費項目時,需收費的,應當場向導游人員收取服務單據。

        十、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有權監督帶團的導游人員佩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頒發的《導游證》;有權要求導游人員按旅游者和旅行社訂立的合同內容和國家行業標準提供服務;有權得到旅行社對旅游過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事先說明或者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游客認為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或者其它與旅游有關的服務,對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組團旅行社先行賠償。

        十一、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行社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行社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部門申訴、或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十二、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對協議條款予以說明。

        旅游咨詢與投訴機構:

        協 議 條 款

        甲方:                  (旅游者或旅游團體)

        乙方:                     (組團旅行社)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游服務,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方參加乙方組織的國內旅游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了解咨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項目和質量,并按規定在報名時簽定合同。

        2.甲方在簽約時,應將全部旅游費用付訖。

        3.雙方約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4."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團號         (如簽約時暫無團號,此項可空缺)團體人數       (附名單)

        線路名稱        行程共計   晚  天(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內)

        出發時間                 結束時間

        出發地點                 返回地點

        游覽景點

        交通工具                 標準

        用餐次數                 標準

        住宿次數                 標準

        購物、自費項目安排

        景點門票

        保險情況

        付款方式

        導游服務(全陪、地陪)

        應交納團費總額

        注明:所包含的費用

        2.甲乙雙方應恪守上述約定,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有關國家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保留航空、輪船、鐵路因國家政策性調價而變更旅游總價格的權利,但乙方應當提供相應證據。

        4.在合同訂立后履行完畢前,因航空、輪船、鐵路班次和時刻臨時變更,乙方保證在行程天數和安排基本不變動的前提下,保留調整出發時間和行程的權利。

        第三條 違約責任

        (一)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2.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按約定辦法處理。

        (二)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甲方無故違反合同約定,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情形

        1.未達到與甲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的 ,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在旅游問題發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1.問題發生后乙方已采取善后處理措施的;

        2.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事先對旅游者給予說明、提醒、勸誡、警告的;

        3.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五)甲方同意乙方違約的賠償責任按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執行。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時,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采取下列方式:                     。

        第五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本合同從簽定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簽字時對本合同條款均無異議。

        補 充 條 款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旅游合同書 篇19

        甲方:-(旅游者或團體)24小時聯系電話:-

        乙方:-(組團旅行社)24小時聯系電話:-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游旅游產品,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促銷與咨詢

        1.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資格。

        2.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制品內容屬實。

        3.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允許出境游的大陸公民。

        4.甲方要就出境游旅游產品情況作詳盡的了解。

        第二條銷售與成交

        1.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求、購買意向。

        2.乙方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游客須知如實介紹、報價。

        3.對旅游產品費用所含項目,雙方達成共識。

        4.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游產品并交齊所需費用。

        5.乙方出具發票、成交訂單等文件。

        6.乙方要向甲方交代并提供書面形式的出發時間、地點及提醒注意事項。

        7.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并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系。

        8.雙方約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9.乙方提供的《游客須知》將被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也要仔細閱讀《游客須知》內容。

        第三條成交訂單

        1.內容

        團號

        姓名 性別 年齡

        境外共計-晚-天(航班、車、船、前往目的地及返境內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之內)出發、返回地點、出發、返回地點、時間-

        行走路線及其游覽點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數、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購物次數、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娛樂次數、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項目、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導游及其他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不包含的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以上訂單一經成交,甲乙雙方應恪守約定,不得擅自更改。

        3.甲方在旅游產品提供期間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產品提供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4.乙方廣告、宣傳制品將被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約束力。

        第四條違約表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①因乙方過失或故意未達到合同規定內容,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

        ②乙方旅游產品的提供末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③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手續時,遺失或損毀甲方證件的。

        ④因乙方違規操作,使甲方遭受損失的。

        2.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①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②甲方違反我國或前往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產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負。

        ③由于甲方給乙方的聯系渠道的誤差,導致乙方有關旅游信息未及時傳達到甲方的。

        ④超出本合同約定的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①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雙方不能履約的,已成行時,應提供不能履約的證據,末成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

        ②非甲、乙雙方的責任導致的雙方各自的損失的。

        ③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處理措施的。

        ④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出現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a.非過失、故意的違約。

        b.對發生的違約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c.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d.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第五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甲、乙

        可向法院起訴。

        第六條合同有效期

        本臺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等效力。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蓋章 蓋章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旅游合同書 篇20

        甲方:________旅行社(或公司)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或團體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旅游事業管理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旅游的時間安排:

        由甲方在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為乙方提供旅游服務。

        第二條 旅游的地點及每個旅游景點的時間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點為 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天的時間安排為上午________時至________時,下午________時至________時。

        第三條 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___元至________元標準內。

        第四條 導游服務:

        甲方為乙方提供導游服務,服務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旅游的費用:

        本次旅游的費用總計____元(包括食宿在內)。在旅游出發前____日交清。

        第六條 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聯系、提供,并保證乙方的旅游安全。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甲方應該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按時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減少或增加旅游景點和縮短旅游時間。如甲方違反約定,應向乙方賠償____%的違約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約定繼續提供旅游服務,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增加游覽景點的,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該按照本合同規定為乙方提供優質的服務。在旅游期間,甲方應派醫務人員、保安人員等隨行,以保證本次旅游的順利進行。

        4、甲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按約定賠償乙方損失額________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受到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甲方負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失的,甲方在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乙方應該按照時交納旅游費用,如違反規定在旅游出發前____天內還不交清的,甲方有權不與乙方簽訂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項。

        2、乙方應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當中的安全事項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單獨行動,否則后果自負。

        第九條 其他

        1、本合同在執行前或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后,另訂附則附于本合同之內,所有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由甲、乙方各執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合同書 篇2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旅行社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旅游者和組團社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旅游者情況

        旅游者人數為____________人,具體情況為:(表格不夠可以另附,但需雙方簽字確認。)

        姓名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健康狀況____________備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代表應當保證其在合同中的簽章能夠代表表格中列明的所有旅游者對合同約定的認可。表格中列明的任一位旅游者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維護權益并履行義務。

        第二條 旅游手續

        由旅游者自行辦理的旅游手續:□護照、□簽證、□出境航空客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旅游內容及安排

        (一)成團人數為____________人。

        (二)成行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三)行程時間共計____________天____________夜(含在途時間)。

        (四)出發地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返回地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途經地及旅游線路:(主要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七)成人旅游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兒童(不滿12周歲)旅游費用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八)遇單人房間時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交通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購物安排:累計不超過____________次,購物場所名稱、主要經營品種和停留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自費項目和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自由活動次數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接待社名稱、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橫線內空間不夠,可以在《出境旅游行程表》中詳細注明。)

        第四條 通知方式:本合同中的通知、同意應當采用□書式、□電子郵件、□傳真、□短信、□電話、□口頭方式。

        第五條 不成團安排

        (一)實際報團人數未達到成團人數標準的,屬于因客觀原因導致的不成團,組團社不承擔責任。但組團社應當提前7日(不含本日)將不成團情況通知旅游者,雙方按照下列第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組團社為旅游者辦理延期出團或更改旅游線路,費用如有增減,由組團社退還或由旅游者補足。

        2.解除合同,組團社一次性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

        3.經旅游者同意,組團社將旅游者轉團;旅游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重新簽訂合同,并由受讓旅行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所轉的出境旅游團隊的,按照第2種方式解決。

        4.經旅游者同意,組團社將旅游者轉團,提供受讓旅行社蓋章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等關于旅游內容和安排的資料以及受讓旅行社的名稱、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由旅游者簽收確認,并仍由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所轉的出境旅游團隊的,按照第2種方式解決。

        (二)組團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六條(三)2(2)”的有關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六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七條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旅游者或其代表(簽章):___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蓋章):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號: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及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合同書 篇22

        ________旅游(____天____夜游)

        甲方:____________(旅游者)

        乙方:____________(旅行社)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游服務,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游程及景點:

        二、出發時間:出發地點:

        三、結束時間:返回地點:

        四、供應標準:

        1、交通

        2、門票

        3、車輛

        4、住宿

        5、供餐

        6、旅游保險

        7、導游服務

        8、其他

        五、團費總價:____元發票號碼:____

        六、組團旅行社或組團聯合體:____(許可證號l-sh-gn____)

        補充條款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從簽定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簽字時對本合同條款均無異議。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地址地址: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旅游合同書 篇23

        旅游者:

        出境社: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 團隊出境旅游服務,指出境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和《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游者出國旅游及赴中外雙方政府商定的國外邊境區域和港、澳地區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辦旅游簽證/簽注,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出境社,用于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必要的簽證/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出境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導游服務費;

        (8)邊境旅游中辦理旅游證件的費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的費用;

        (2)辦理離團的費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4)合同未約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5)境外小費;

        (6)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通訊 、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游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領隊或者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 不合理的低價,指出境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于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 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后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游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游者在境外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游者在境外未經領隊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于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出境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出境社所組的出境旅游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出境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出境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 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游簽證/簽注費用、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游行程單

        出境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游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出境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游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和《行程單》,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 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出境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出境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出境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對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出境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 出境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務標準;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組織、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團前采取行前說明會等方式,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國家或者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境外小費標準、外匯兌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包括我駐外使領館及出境社境內和境外應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 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持證領隊人員;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

        7.為旅游者發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書寫、由旅游者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內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國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9.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行程中的糾紛,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1.向旅游者提供發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第七條 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出境社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3.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出境社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出境社的導游、領隊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

        4.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出境社出具發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出境社協助索賠;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出境旅游報名表》、簽證/簽注資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系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護照或者通行證,自辦簽證/簽注者應當確保所持簽證/簽注在出游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4.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

        5. 遵守我國和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不擅自脫團;不在境外滯留不歸;

        6. 遵守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出國(境)旅游文明行為指南》等文明行為規范;

        7.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9.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采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不當行為;

        10.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1.出境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出境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旅游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出境社與旅游者分擔。

        (3)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 合同的轉讓

        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境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并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辦妥簽證/簽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動對于旅游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可以與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出境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團的出境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團的出境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或者改簽線路出團:出境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出境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出境社解除合同的,應當采取書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費用);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外,還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影響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的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三條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出境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行程結束前,旅游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辦理簽證/簽注的,出境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已辦理簽證/簽注的,應當扣除簽證/簽注費用(旅游者自辦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十五條 必要的費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5%;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5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6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游費用總額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已經出游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于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 出境社協助旅游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應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出境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出境社的違約責任

        1.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等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出境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出境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游者辦結退還全部旅游費用的手續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出境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游者采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出境社承擔;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轉團、拼團的,出境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游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出境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出境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出境社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因不聽從出境社及其領隊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出境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出境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損害的,應當由旅游者賠償損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游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責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簽、緩簽、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出境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游者。如給出境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出境社原因導致旅游者被拒簽而解除合同的,依據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處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出境社不承擔責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出境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出境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 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時間 年 月 日 時,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時;共 天,飯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條 旅游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4歲) 元/人;其中,導游服務費 元/人;

        旅游費用合計 : 元。

        旅游費用支付方式: 。

        旅游費用支付時間:     。

        第二十二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托出境社購買(出境社不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品名稱 (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準);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 人。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簽其他線路出團;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 拼團約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 自愿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出境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誘騙旅游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游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擔;

        5. 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出境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 出境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旅游合同書 篇2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旅游者)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

        甲方自愿選擇乙方所提供的旅游服務。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時間與費用

        (一)旅游時間:共_____日,共_____晚_____天: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地點出發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地結束

        (二)旅游服務價款和支付時何

        本旅游線路價格為成人_____元/人;兒童_____元/人。甲方參加本次旅游共_____人,其成人_____人,兒童_____人。總費用為_____元。旅游費用包括:交通費(不含機場建設費、機場的行李托運和超重費)、餐費(不含交通工具上用餐費用)、住宿費(不含酒店內各酒類、飲料、洗衣等費用)、門票費(不含園中園門票)、導游服務_____費及_____費_____費、_____費。

        甲方應當按下述第_____種方式將旅游費用付給乙方。

        1.一次性付款: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項。

        2.分期付款: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_____元;剩余旅游費用在本旅游團隊出發前付清。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一)主要游覽景點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住宿標準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用餐標準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交通工具標準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平均每天安排購物不超過______次或整個行程安排購物不超過______次。每次購物時間不超過______分鐘。

        (六)乙方安排的自費項目及費用______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

        (七)保險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導游服務(全陪、地陪)______。

        (九)乙方應根據本合同約定,制作詳細的旅游行程表,并加蓋旅行社公章,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于出發前______日交甲方。約定出發前______日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承擔相應的解約責任。如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可將旅游者轉給其他有權經營的旅行社接待,但乙方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仲裁委員會,請求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五條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簽字時對本合同條款均無異議。

        補充條款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通用條款”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通用條款”內容。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旅游團隊編號: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旅游合同書 篇25

        合同編號:no

        甲方(團體或個人):

        乙方(福建省中國國際旅行社)

        本合同所指出國(境)旅游,是指到我國開放的目的地國家和港、澳地區旅游。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游團自費出國(境)旅游,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旅游服務質量.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

        乙方有責任向甲方全面介紹本合同所載服務項目和質量(含旅游行程及服務項目說明書,以下簡稱行程說明書),提請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第一條 旅游團隊名稱、旅游行程、服務項目與費用

        游程與項目

        人 數  (詳見行程說明書)

        旅游總費用   萬  仟  佰  拾  元 (其中境內段  元境外段   元)

        成行時間約定

        第二條 乙方應根據國家旅游局的規定為甲方投保旅游意外保險。

        第三條 甲方在出境前應向乙方交付元押金(由單位擔保的,另行約定)。若甲方于境外途中擅自離團,造成無法與團隊同時入境,乙方有權將押金用于補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和上繳有關部門作為調查取證與遣返的費用。

        第四條 本合同中交通、景點等價格,在雙方約定期限內,如遇價格調整,按新價格執行。

        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延期執行,遇價格上漲的,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的,按照新價格執行。

        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延期執行,遇價格上漲的.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的,按照原價格執行。

        乙方有責任將價格變動情況及時通知甲方,并提供有關證據。

        第五條 乙方應派有領隊證的人員擔任領隊。領隊應帶領甲方出國(境)旅游,并為甲方提供辦理出入境手續、交通、住宿、游覽及其它完成旅游所需要的全程隨團服務。

        第六條 在境外旅游過程中,乙方不得強迫甲方購物,安排購物的次數平均每天不得超過壹店次(甲乙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條 乙方因參團人數不足,且甲方又無法承擔小團體領隊費用,需將甲方轉交其他組團社出團的,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經甲方同意轉交拼團的,乙方仍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在辦理旅游簽證前要求解除合同的,應憑出國旅游費用發票向乙方辦理退款手續,但應支付人民幣每人100元的手續費。

        2 在乙方辦妥旅游簽證后,因甲方原因造成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應支付簽證費用外,還須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出發七日前解除合同的,賠償旅游費用總額的10%;

        (2)出發前七日內(含第七日)賠償旅游費用總額的50%;

        (3)闖出發前三日內(含第三日),賠償旅游費用總額的80%。

        3、因乙方原因,致甲方不能成行的,除可與甲方協商在三個月內另行安排出游或全部退回團費外,乙方應按以下方式負違約責任:

        (1)乙方在約定出發時間七日前通知甲方不能成行的,應賠償甲方旅游費用總額的10%。

        (2)乙方在約定出發時間前七日內(含第七日)告知甲方不能成行的,應賠償甲方旅游費用總額的50%;

        (3)乙方在約定出發時間前三日內(含第三日)告知甲方不能成行的,應賠償甲方旅游費用總額的80%;

        4、乙方委托國內旅行社安排旅游活動,因被委托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合同個符合約定的。乙方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5、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不能入境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由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因甲方原因導致甲方自身不能入境的,有關旅游費用乙方不予返還,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負責。

        6、甲方于旅游活動開始后,未能及時參加排定的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時,視為自愿放棄,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7、乙方違約后,甲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未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九條 不可抗力

        1、乙方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素或因國家新頒布有關法律、法規及政府機關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造成團隊無法成行,或行程更改、延誤、滯留或提前給束時,不負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甲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2、乙方如遇上述情況,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履行,乙方應將已發生的規定費用或為履行本合同已支付的全部費用扣除后,余款退還甲方。

        乙方可根據當時的情況,在征求旅游者半數以上書面同意后,變更旅程、游覽項目或更換食宿、行程,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應由甲方承擔。如因變更而節省支出經費,應將節省部分退還甲方,乙方征得甲方同意為旅游團的安全和利益所采取必要的措施,為此而支付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凡按本標準合同簽約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的保護。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方可向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及提出賠償請求;對質監所的處理決定不服時,甲乙雙方均可在15日內向上一級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提出申訴或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福建省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郵編:350001 地址:福州市五一北路1號天馬廣場16層

        第十一條 乙方在業務宣傳資料、店堂告示及公開廣告所載或規定的內容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包括:旅游行程及服務項目說明書(應包括旅游日程、路線、游覽景點交通工具及標準、用餐標化住宿標準、購物娛樂安排導游服務及費用情況等)。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特殊事項的約定。

        甲方(簽字 蓋章):     乙方授權(簽字、蓋章):

        聯系電話 :         聯系電話:

        地址:           地址:

        時間:           時間:

      旅游合同書 篇26

        合同編號:

        旅游線路名稱:

        旅行社名稱:

        旅行社地址及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旅行社經辦人的姓名: 聯系電話: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經營范圍:

        第一條旅游行程時間: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參加由由本社組織的中國東興

        越南芒街旅游。

        第二條旅游行程:旅行社工作人員(領隊或導游)帶游客到出入境接待大廳辦理出入境證件(辦證時間:正常情況下2個小時左右)辦好之后,由導游帶領游客經東興口岸出境:游覽中越兩國陸路界碑;雄偉氣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國旗:中越友誼大橋,觀北侖河風光:越南的國徽、國旗:在中越友誼大橋您還可以感受一步跨兩國的奇妙感受:越南口岸出境,游邊陲重鎮芒街市容、市貌;在芒街瀏覽琳瑯滿目的越南土特產、工藝品;在芒街一市場您還可以一睹具有越南特色的“地攤銀行”,在“地攤銀行”您可以自由兌換越南盾、美元、歐元等各國幣種:讓您感受到獨特的異國風情,親身感受越南良好的社會治安。行程結束后返回東興,結束一天愉快的行程!

        第三條旅游費用(人民幣):旅游者人數人,團費: 元/人,導游服務費 元團,團款合計 元,主要包括辦證費、導游費、越南地接費(包括口岸通關費)及勞務費等。以上費用不含:游客個人照相費,自愿購買的意外保險費

        第四條人身意外保險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購買境外旅游人身意外險,保險費 元/人,保險金額:10萬元。

        第五條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最低成團人數:3人。低于此人數不能出團的,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拼出團;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六條旅游者的權利、義務

        1.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2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當人身財產受到侵害時,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3.旅游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隨團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導游人員的統一管理。不得擅自脫、離團。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時,對旅行社采取的必要救助和處置措施應予以積極配合,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4.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應隨身攜帶并自行保管。

        第七條旅行社的權利、義務

        1.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行程中,有權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約定的行程安排,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2.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3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及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旅行社應投保旅行社責任險并提示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八條旅行社責任

        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旅游者和旅行社對賠償標準未作出合同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有關規定,亦可參照適用國家旅游局頒布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旅辦發(20__)44號)。

        第九條責任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違法犯罪行為、過失行為、行為判斷失誤、疾病、自甘風險參加某些旅游項目)、第三人侵權及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己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兔的事件,導致旅游合同無法履行或者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協助處理,因此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2.特別提醒:特別提醒:本次旅游行程旅行社不指定購物店,不安排購物活動。但越南芒街的越南土特產、工藝品等商鋪眾多,旅游者自行購物屬個人行為,旅游者對所購商品的價格及質量自己辨別真假,旅行社不承擔責任。請謹慎購買。如旅游者要求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經雙方協商一致,另簽訂補充協議除外.

        第十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當地旅游質監部門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

        附件1: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

        時間地點項目名稱費用(元)項目時間(分鐘)旅游者簽名同意

        年 月 日越南芒街市芒街民族歌舞表演 元/人約60分鐘

        年 月 日越南芒街市茶古旅游景區 元/人約60分鐘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 出境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

        住址: 營業地址:

        聯系電話: 電話傳真: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旅游合同書 篇27

        合同編號:

        第一部分特別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江蘇省旅游管理條例》、《江蘇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為了明確旅游者的權利與義務,旅游者參加國內旅游應知曉以下事項:

        一、旅游者參加旅游應選擇具有旅行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并且明碼標價的旅游經營者。《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上的住所或營業地址與實際營業場所應當一致。

        二、旅游者參加旅游前應與旅游經營者訂立書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旅游者在交納費用后應要求旅游經營者出具由江蘇省稅務部門印制的發票。

        三、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訂立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內容要真實、準確,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訂立合同后,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讓他人代為履行合同,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的費用,應當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以免損壞或遺失。

        五、合同雙方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違約方應當提前3天通知對方;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雙方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方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二)違約方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涉及航空、陸運、水運的票務損失問題,參照有關部門現行條款補償損失。

        六、旅游合同訂立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旅游經營者組團不成的,經征得旅游者(甲方)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游經營者代為組織出行,并向旅游者(甲方)提供被委托的旅游經營者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旅游者(甲方)同意的,應將被委托旅游經營者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視作對本合同內容的變更。如果被委托的旅游經營者出現違約行為,仍由旅游經營者(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旅游者在出游前,有權知道旅游經營者是否已辦理了符合旅行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旅行社責任保險;同時也可自行選擇投保旅游意外保險,旅游中發生意外事故的,按保險條款處理。

        八、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可以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消費項目;經本人同意,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消費項目時,需收費的,應當場向導游人員收取服務單據。

        九、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有權監督帶團的導游人員佩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印制的《導游證》;有權要求導游人員按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訂立的合同內容和國家行業標準提供服務;有權得到對旅游過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況的事先說明或者明確警示。旅游者認為旅游經營者未按旅游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或者其它與旅游有關的服務并對旅游者造成損失的,經有認定權的部門認定后,有權要求組團旅游經營者賠償。

        十、旅游者屬于單位所訂立的合同,雙方自愿可以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合同鑒證;辦理合同鑒證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督促該合同的履行。

        十一、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游經營者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申訴;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可以約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旅游投訴、調解機構:

        江蘇省旅游局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

        江蘇省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_。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_。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電話: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

        江蘇省消費者協會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

        各省轄市均有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消費者協會、工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合同當事人可向所在市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

        第二部分協議條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旅游團體),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___(組團旅游經營者),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游服務,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方擬參加乙方組織的國內旅游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了解咨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項目和質量,并按規定在報名時簽訂合同。

        2.甲方在合同成立時,應按約定交納旅游費。

        3、甲、乙雙方對“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的另行約定:“______________ (如無另行約定,按“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規定執行)。

        4.“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旅游單位______________ ,人數 (男___人、女___人),名單附后。

        旅游者______________,性別___,年齡___ ,人數___ 。

        團號_________。

        行程共計_________天,_________夜(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內)。

        出發、返回地點、日期_________ 。

        主要游覽景點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用餐次數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住宿次數_____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

        購物、自費項目安排______________。

        保險情況:

        導游服務(全陪、地陪):

        應交納團費總額:

        注明所包含的費用:

        付款方式:

        2.甲乙雙方應恪守上述約定,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三條 違約責任

        (一)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情形:

        1.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條第2款所稱)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

        2.非甲、乙雙方的責任導致雙方損失的,各自承擔責任;

        3.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其他情形。

        (二)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甲方無故違反合同約定,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情形:

        1.未達到與甲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在旅游問題發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減輕責任:

        1.有證據證明屬非過失、非故意的違約;

        2.問題發生后乙方已采取善后處理措施的。

        (五)乙方在旅游問題發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免除責任:

        1.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已事先對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提醒、勸戒、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的;

        2.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六)甲方同意乙方違約的賠償責任按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執行。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管理監督部門、消費者協會投訴提出賠償請求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當事人雙方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補充條款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托代理人]:乙方[委托代理人]:

        [旅 游 者]:

        身 份 證 號 碼:  (單位章)

        年月日

        協議簽訂地:

        鑒證意見:

        鑒證機關(章)經辦人:

        年月 日

      旅游合同書 篇2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旅游者)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旅打社)

        甲方自愿選擇乙方所提供的旅游服務。為保證薄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時間與費用

        (一)旅游時間:共_____日,共_____晚_____天。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地點出發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地點結束。

        (二)旅游服務價款和支付時間

        本旅游線路價格為成人_____元/人;兒童_____元/人。甲方參加本次旅游共_____人,其中成人_____人,兒童_____人。總費用為_____元。旅游費用包括:交通費(不含機場建設費、機場的行李托運和超重費)、餐費(不含交通工具上用餐費用)、住宿費(不含酒店內各酒類、飲料、洗衣等費用)、門票費(不含園中園門票)、導游服務費及_____費、_____費、_____費。

        甲方應當按下述第_____種方式將旅游費用付給乙方

        1.一次性付款: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項。

        2.分期付款: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_____元;剩余旅游費用在本旅游團隊出發前付清。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一)主要游覽景點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住宿標準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用餐標準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交通工具標準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平均每天安排購物不超過_____次或整個行程安排購物不超過_____次。每次購物時間不超過_____分鐘。

        (六)乙方安排的自費項目及費用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保險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導游服務(全路、地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乙方應根據本合同約定,制作詳細的旅游行程表,并加蓋旅行社公章,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于出發前__________日交甲方。

        第三條本旅游團須有__________人以上簽約方能成團,如人數未達到,乙方應于約定出發前_____日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承擔相應的解約責任。如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可將旅游者轉給其他有權經營的旅行社接待,但乙方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物,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仲裁委員會,請求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五條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簽字時對夯合同條款均無異議。

        補充條款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條款”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通用條款”內容。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活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旅游合同書 篇29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或團體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旅游事業管理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旅游的時間安排:

        由甲方在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為乙方提供旅游服務。

        第二條

        旅游的地點及每個旅游景點的時間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點為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天的時間安排為上午________時至________時,下午________時至________時。

        第三條

        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___元至________元標準內。

        第四條

        導游服務:

        甲方為乙方提供導游服務,服務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旅游的費用:

        本次旅游的費用總計____元(包括食宿在內)。在旅游出發前____日交清。

        第六條

        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聯系、提供,并保證乙方的旅游安全。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甲方應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減少或增加旅游景點和縮短旅游時間。如甲方違反約定,應向乙方賠償____%的違約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約定繼續提供旅游服務,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增加游覽景點的,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為乙方提供優質的服務。在旅游期間,甲方應派醫務人員、保安人員等隨行,以保證本次旅游的順利進行。

        4.甲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按約定賠償乙方損失額________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受到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甲方負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失的,甲方在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乙方應按時交納旅游費用,如違反規定在旅游出發前____天內還不交清的,甲方有權不與乙方簽訂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項。

        2.乙方應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當中的安全事項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單獨行動,否則后果自負。

        第九條

        本合同在執行前或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后,另訂附則附于本合同之內,所有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由甲、乙方各執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合同書 篇30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第一條 旅行社

        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未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行社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含12小時)以上解除合同的,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預付旅游費用;旅行社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之內解除合同的,還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3.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資質的旅游車輛、駕駛員或導游員的,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已付旅游費用。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旅行社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行社在行程中棄置旅游者的,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已付旅游費用,并承擔棄置期間給旅游者造成的必要的住宿費、餐飲費、返回交通費等實際損失。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旅行社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旅行社違反合同包車游約定安排合車游的,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出發前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已付旅游費用。

        6.旅行社及導游員、駕駛員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購物場所購物或以參觀等形式變相安排購物(合同中明示景點含購物場所的除外)的、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安排或強迫一次,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旅游者要求退貨的,旅行社應自旅游者向其交付貨物之日起三日內承擔退貨責任。

        7.旅行社及導游員、駕駛員安排另行付費項目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另行付費項目價款。

        8.旅行社及導游員、駕駛員擅自縮短游覽時間、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的,應退還旅游者相應旅游費用(約定旅游服務項目未完成時間÷總游覽時間×旅游費用總額),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9.旅行社出現其他《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規定的需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依照《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 旅游者

        1.旅游者不按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旅游者應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最高不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2.旅游者在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含12小時)以上解除合同的,旅游者應向旅行社支付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者在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以內解除合同的,還應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實際發生的費用與違約金總計最高不超過旅游費用總額)。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在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以內解除合同。

        3.旅游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或者擅自脫離旅游團隊的,旅游者應向旅行社支付實際發生的費用。因此造成旅行社其他經濟損失的,旅游者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游者違反合同約定妨礙旅游行程,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旅游者采取拖延行程等不正當方式解決爭議,妨礙旅游行程、造成損失擴大的,應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旅游者其他過錯行為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 不可抗力

        發生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按下述情況處理:

        1.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有權解除合同。未實際發生費用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已付旅游費用;已實際發生費用的,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協商合理分擔,剩余費用退還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協商合理分擔。

        3.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回出發地的費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協商合理分擔。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國內旅游“一日游”合同時使用。

        2.合同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以書面形式對解除合同的方式、退還旅游費用及支付違約金的期限等本合同示范文本有關條款的內容進行補充、細化,補充、細化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3.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日期: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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