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機含破碎錘及相關配件轉讓合同(精選3篇)
挖掘機含破碎錘及相關配件轉讓合同 篇1
賣出人:
買受人: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25-7挖掘機含破碎錘買賣和完成其它服務事項,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當事人及車倆情況
甲方基本情況:
1.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現居住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基本情況:
1.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現居住地址:
聯系電話:
賣出車輛基本情況:25-7挖掘機含破碎錘及相關配件。顏色紅購買日期車架號碼。
第二條:價格:
經雙方協商該車的轉讓價為人民幣¥元甲方保證賣出挖掘機及破碎錘的合法性以及不存在任何權屬上的法律問題;應提供車輛真實情況和信息。在乙方購買之日起,挖掘機以前所有的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甲方應提供該車的各類證明、證件并確保真實有效。乙方將一次性付清余款,該機產權屬乙方所有。
第三條違約責任
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第1款,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無條件接受退回的車輛并退回乙方全部車款并賠償乙方相應的一切損失。
第四條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調解不成的,可向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其它
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簽約時間:年月日簽約時間:年月日
挖掘機含破碎錘及相關配件轉讓合同 篇2
甲 方: 乙 方:
雇主(以下簡稱甲方)與受雇挖掘機駕駛員(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以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自20xx年 月 日開始,至 20xx年 月 日終止,其中試用期 30 天。
第二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挖掘機駕駛工作。 第三條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勞動質量和數量提出要求。
第四條 甲方每月工資 元(含社會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患病的醫療費、星期六、星期日加班費),其中試用期 天工資為 元,在工資范圍內可以提前以借支方式支付乙方工資。
第五條 乙方應按國家和烏魯木齊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條 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為乙方提供勞動安全和衛生設施。根據從事工種的需要,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
第七條 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由甲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確定,保險金額為 元。
第八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挖掘機駕駛員福利獎懲制度》,《挖機駕駛員工作流程》《勞動紀律》《規章制度》
第九條 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5,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擅自逃崗或脫崗,不服從現場管理人員調度安排私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第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 乙方勞動未達到勞動合同規定的質量和數量的;
3、 甲乙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九條,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二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在試用期內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甲方破產倒閉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挖掘機駕駛員福利獎懲制度》,《挖機駕駛員工作流程》《勞動紀律》《規章制度》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第十七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定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烏魯木齊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簽名(蓋章) 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挖掘機含破碎錘及相關配件轉讓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1、作業前應進行檢查,確認一切齊全完好,大臂和鏟斗運動范圍內無障礙物和其他人員,鳴笛示警后方可作業。
2、正鏟作業時,作業面應不超過本機性能規定的最大開挖高度和深度。在拉鏟或反鏟作業時,挖掘機履帶或輪胎與作業面邊緣距離不得小于1.5m。
3、挖掘機在平地上作業,應用制動器將履帶(或輪胎)剎住、楔牢。
4、取土、卸土不得有障礙物,在挖掘時任何人不得在鏟斗作業回轉半徑范圍內停留。裝車作業時,應待運輸車輛停穩后進行,鏟斗應盡量放低,并不得砸撞車輛,嚴禁車箱內有人,嚴禁鏟斗從汽車駕駛室頂上越過。卸土時鏟斗應盡量放低,但不得撞擊汽車任何部位。
5、行走時臂桿應與履帶平行,并制動回轉機構,鏟斗離地面宜為1m。行走坡度不得超過機械允許最大坡度,下坡用慢速行駛,嚴禁空擋滑行。轉彎不應過急,通過松軟地時應進行鋪墊加固。
6、作業時,必須待機身停穩后再挖土,鏟斗未離開作業面時,不得作回轉行走等動作,機身回轉或鏟斗承載時不得起落吊臂。
7、現場作業時,必須注意地下管線、電纜的深度,地下管線不明確時,必須有專人指揮進行操作。
8、駕駛司機離開操作位置,不論時間長短,必須將鏟斗落地并關閉發動機。
9、不得用鏟斗吊運物料。
10、發現運轉異常時應立即停機,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作業。
11、駕駛司機必須按照操作規程及現場專業人員只會操作,否則發生人身傷亡、設備事故的不安全情況,責任由乙方負責。
12、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