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標許可合同(三)
14.2 許可方有權進行實地盤存以確認存貨情況和報告的準確。若被許可方拒絕許可方的核查,將失去處理存貨的權利。
第十五條 存貨處理
15.1 合同根據第十三條的條款終止后,在被許可方已支付使用費,并已按照第十四條要求提供報告的情況下,如合同中沒有另外規定,被許可方可以在收到終止合同通知后_________天內處理其手中的和正在加工中的合同產品。
15.2 如果被許可方生產的合同產品的質量、試樣不符合許可方的要求而導致合同終止,被許可方不得再生產、出售、處理任何合同產品。
第十六條 對許可方的補償
16.1 被許可方認識到(除另有規定外),如果其在協議生效后3個月內未開始生產、分銷一定量的協議產品,或在協議期內未能持續地生產、分銷、出售協議產品,將立即導致許可方的損失。
16.2 被許可方認識到(除另有規定外),如果在協議終止或期滿后,未能停止生產、出售、分銷協議產品,將導致許可方不可彌補的損失,并損害后繼被許可方的權利。被許可方認識到,對此沒有恰當的法律補償。被許可方同意在此情況下,許可方有權獲得法律上的救濟。
16.3 實施這些補償措施,不影響許可方在協議中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和補償。
第十七條 稅費
17.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其現行稅法征收被許可方有關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被許可方負擔。
17.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其現行稅法征收許可方有關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由許可方負擔。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18.1 合同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戰爭或嚴重的水災、火災,臺風和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雙方同意的可作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長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長的期限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8.2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盡快將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并于十四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權證明的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進行確認。
18.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延續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時,合同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合同的執行問題。
第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19.1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19.2 如雙方通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_________分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9.3 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
19.4 在爭議的處理過程中,除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將繼續執行。
第二十條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20.1 本合同由雙方授權代表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字。并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20.2 本合同的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起算共_________年,有效期滿后,本合同自動失效。
20.3 本合同失效后,除第十五條所述的情況外,被許可方不得在制造、出售、分銷其自己的產品時使用該商標或類似的商標。許可方可自由地向他人轉讓在生產、出售、分銷協議產品過程中使用該商標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