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贈與合同集合(通用3篇)
實用的贈與合同集合 篇1
贈與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受贈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
受贈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受贈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負責人:
職務:
甲方自愿將其下所有的不動產贈與乙方。按照有關法律定,雙方達成贈與協議如下:
第一條不動產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況
本合同所指不動產位置于:其他自然情況,如面積,戶型,建筑時間等等。
第二條贈與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贈與人的權利
1.不動產所有權轉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權使用該不動產或將其出租給第三人且有權獲取因出租該不動產所產生的收益;
2.甲方可根據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贈與之同時履行一定的義務(如:扶養甲方夫妻);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
(2)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
(二)贈與人的義務
1.按合同約定轉移不動產所有權于乙方;
2.附義務贈與中,贈與財產有瑕疵的,應在附義務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3.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合同所指不動產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條受贈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受贈人的權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項下不動產之所有權。
(二)受贈人的義務
1.若贈與合同附義務,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所附義務。
2.甲方依合同約定撤銷贈與時,乙方應向甲方返還不動產。
第四條贈與標的登記
甲乙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共同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第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兩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約時間:
實用的贈與合同集合 篇2
甲方(捐贈方): 乙方(接收方): 甲乙雙方本著回報社會和發展慈善事業精神,促進全社會尊老敬老愛老人人關心老人的良好風尚,經協商,雙方一致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捐贈內容 甲方自愿將人民幣貳萬元捐贈給乙方
第二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負責將捐贈款項支付到乙方指定賬戶。
2、甲方有權向乙方查詢捐贈款項的使用、管理情況,并可就相關工作的改進完善提出意見和建議。
3、甲方有權就捐贈款項相關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額扣除事宜,要求乙方給予有關協助。
4、因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乙方相關規定使用捐贈款項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并追回全部甲方捐贈款項。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根據甲方要求及乙方相關規定使用捐贈款項。
2、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捐贈款項后五日內向甲方頒發捐贈證書,并出具收據。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相關稅額抵扣所需事宜。
3、乙方應接受甲方就捐贈款項的使用和管理接受甲方的監督,對于甲方的查詢,應當給予積極配合,并應及時給予客觀全面的說明。
4、乙方應確保捐贈款項全額使用于容城敬老院老人的醫療救助,承擔老人醫療服務所有自費的部分,不得從捐贈款項中提取任何管理費。
5、乙方必須對甲方的捐贈行為負絕對保密義務,不得泄露以及利用甲方的捐贈行為為自身做商業宣傳
6、乙方的銀行賬號為:
開戶銀行:
開戶名稱: 銀行賬號:
第四條: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達成其他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同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六條: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每份均為正本。
甲方:(簽名) 乙方:(簽章)
實用的贈與合同集合 篇3
贈與合同(contract of gift),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于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①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②是吸收了諾誠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③無償行 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并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贈受義務
贈與人的義務主要有如下:
第一,移轉贈與標的物的義務。贈與合同以使贈與財產的權利歸于受贈人為直接目的,贈與人的主要義務是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標準將標的物轉移給受贈人。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贈與合同系無償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條,贈與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瑕疵擔保義務。贈與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但有如下兩種例外。首先是在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違約責任。所謂附義的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時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另一個合同的內容, 而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因此,附義務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為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行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后,始發生受贈人履行其所附義務的義務。附義務贈與與目的贈與和附條件、附期限贈與不同。目的贈與是指為實現一這目的,達到一定結果而為的贈與。其與附義務贈與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目的贈與的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請求結果的實現,而只能在結果不能實現時請求受贈人返還不當得利;而在附義務贈與中,受贈人不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得請求其履行。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贈與中,條件或期限直接關系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無關,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的瑕疵或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受贈人的主要權利義務:
受贈人有無償取得贈與物的權利,但贈與合同約定負擔義務的,受贈人須按約定履行義務。對于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物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在贈與屬于附義務贈與時,受贈人應在贈與物的價值限度內履行所附義務,受贈人不履行其義務時,贈與人有權請求受贈人履行其義務或撤銷其贈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