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捐贈合同與其他贈與合同的區別介紹(精選3篇)
社會捐贈合同與其他贈與合同的區別介紹 篇1
贈與合同(cac f gf),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于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
①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②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為。
③無償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并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一、社會捐贈合同與附負擔的贈與之區別 附負擔的贈與,是指以受贈人為一定得給付為條件,或者說受贈人接受贈與后需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
1、受贈人有履行負擔的義務,贈與人可以請求其履行。目的性贈與情形中,受贈人的行為并非其義務,如果受贈人不履行,贈與人只能根據合同目的之不能而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2、負擔是從贈與財產中所為的給付行為,其給付的通常是有財產價值的給付。但是,目的性贈與中,受贈人的行為未必是財產上的,例如為求學而所得的幫助,求學這一行為并不是所謂的財產上的給付。
二、社會捐贈合同與為公益事業目的的贈與合同之區別 為公益事業目的的捐贈合同,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了公益事業,自愿無償的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的行為。其與社會捐贈合同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是否具有人身性不同。社會捐贈是捐贈人基于對特定受捐助人的同情直接為之贈與的行為,具有很強的人身性;為公益事業目的的捐贈不是直接針對受助人,所以,從捐款的發生和使用情況來看,其不存在人身屬性。
2、合同性質不同。社會捐贈合同屬于特種贈與之中的一種,在法律適用上,多數援引民法典中有關贈與合同的規定,沒有特別法予之適用。為公益事業目的的捐贈屬于社會公益捐贈,是民法典中規定的三種特殊的贈與合同之中的一種。且法律上規定有特別法。
3、受捐助人的法律地位不同。社會捐贈合同過程中雖然牽涉三方關系人,但合同的主體是捐贈人和受捐助人,募捐發起人被認為是受捐助人的代理人。而為公益事業目的的捐贈合同的主體是募捐人和捐贈人,而受捐助人僅被認為是受益人。
三、社會捐贈合同中三方關系人之間法律關系以及權利義務
1、社會捐贈合同中三方關系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社會捐贈合同涉及三方關系人,涉及三種法律關系,即捐贈人與受捐助人之間的社會捐贈民法典律效果歸屬關系,捐贈人與募捐發起人之間的直接代理行為法律關系,受捐助人和募捐發起人之間的代理權授予法律關系。在我國實踐以及理論研究中,對社會捐贈合同的主體認識有不一致的看法,有人認為社會捐贈合同的主體應為募捐發起人和捐贈人,筆者認為,如果將受捐助人排除在社會捐贈合同的主體之外,
首先,不利于保護受捐助人的合法權益,也不符合社會捐贈合同的目的。如果受捐助人不是合同主體,那么其不能向后合同權利,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的債權是不完全的,很難受到應有的保護,例如,合同中的撤銷權、解除權、代位權等都因其不是主體而不能享有,此外,我國又沒有相應的規范保護受捐助人的利益,因而,排除受捐助人的主體地位是不當之舉,把募捐發起人作為受捐助人的代理人,代理受捐助人訂立合同等,則能更好的實現社會捐贈合同的目的。
2、社會捐贈合同中三方關系人的權利義務
(1)捐贈人的權利義務。
首先,捐贈人的法定撤銷權。除我國《民法典》中關于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外,當社會捐贈合同中,特定的目的不存在或者不能實現時,捐贈人有撤銷該合同的權利。
其次,捐贈人的法定解除權。“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得,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因窮困而得解除是捐贈人可行使的法定解除權。
最后,對受捐助人適用捐贈財產的監督權。捐贈人對其財產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受捐助人應忍讓捐贈人對其的監督。捐贈人有接受政府和社會表彰的權利,有選擇是否公開捐贈行為的權利等等。捐贈人的義務:交付贈與物的義務。
(2)受捐助人的權利義務。受捐助人的權利:受贈人有無償取得贈與物的權利、按社會捐贈合同之目的處分所贈財物的權利等。受捐助人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所捐贈財產用途之義務,接受捐贈人對財產使用監督之義務,保證募捐倡議及相關信息真實之義務等等。
(3)募捐發起人的權利義務。募捐發起人的權利是代為發布募集公告或倡議的權利,接受贈與財產的權利,依誠信原則,披露受捐助人對捐贈財產使用情況的權利等等。募捐發起人的義務是親自代理募捐之義務,盡勤勉和忠實義務,積極行使代理權限,擔保信息可靠真實之義務,基于誠信原則,披露捐贈財產使用情況之義務等等
社會捐贈合同與其他贈與合同的區別介紹 篇2
甲方(贈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受贈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與乙方、丙方系父女關系。現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自愿達成贈與協議如下:
一、贈與內容
甲方為助力乙方、丙方,自愿將名下個人財產:__________位于 的一處房產中屬于自己的應分得份額贈與給乙方及丙方所有(該套房產為與第三人共同共有,不動產登記證號 ,產權面積 _____平米)。
甲方該房產嗣后一切利益和負擔均由乙方及丙方享有和承受(包括但不限于該房產拆遷所得之利益)。
二、 乙方、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贈與。
三、 乙方、丙方接受該項贈與后,對該套房產中乙、丙雙方的受贈份額以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方式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的,共有比例為 )。
四、 三方認可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立即生效,未辦理公證或所有權變更登記均不影響本協議的生效。
五、 甲方明確,本協議簽署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處分已贈與給乙方及丙方的房產。
六、 三方均認可,簽訂本協議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并已向律師咨詢了解過中國法律有關規定,亦明確簽訂本協議的法律后果;雙方也認可,在簽訂本協議時身體健康,神智清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一致確認上述約定是自愿、公平、有效的。
七、 本協議簽署后,雙方應切實履行,如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除應當繼續履行外,還應當向守約一方承擔給付人民幣 _____萬元的違約責任。
八、 本協議一式兩三份,三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捺印):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乙方(簽字捺印):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丙方(簽字捺印):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社會捐贈合同與其他贈與合同的區別介紹 篇3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當事人在_________簽訂: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房屋行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決定將位于_________區_________街_________樓_________層_________號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無償贈與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贈與。
第二條 甲方保證其對上述房屋擁有所有權。
第三條 甲方保證本次贈與并無任何惡意,而且已將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證本次贈與物完全無瑕疵),否則,愿意對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應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證將房屋不用于違法(或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事項。
第五條 乙方違反第四條的約定,甲方有權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條 在本協議生效后,甲方應在_________日內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應在_________日內協助乙方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手續。
第七條 乙方無須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稅應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為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一切損失。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協議在雙方簽后生效。
甲方:(簽)_________ 乙方(簽):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房產贈與公證書
(_________)_________第_________號
茲證明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來到我處,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贈與書上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公證處
公證員:_________(簽)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