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信托合同
第一次償還日期:年月日,金額元。
第二次償還日期:年月日,金額元。
第三次償還日期:年月日,金額元。
第四次償還日期:年月日,金額元。
三、丙方按“財產信托基本協議”第4條規定收到供貨單位遞交的發票、運單等交易單證后,即轉送丁方,由丁方通知和督促乙方于5日內辦妥銀行承兌申請手續,并按前條分期還款的日期、金額相應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及時送達丙方。
四、丙方墊付的信托財產貨款,視同對乙方的貸款,比照銀行貸款收息辦法,按6‰月利率直接向乙方收取融資利息。
五、乙方應于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前按規定將承兌票款足額交存于丁方,以備丁方按期兌付。如乙方不能按時交存,丁方除比照簽發空頭支票的規定,對乙方處以票面金額1%的罰金外,并即主動在乙方的銀行帳戶劃收承兌的票款和延付期間按月6‰的利息及利息金額20%的罰息。
六、丙方于承兌匯票到期日通過銀行代付報單直接向丁方劃收承兌票款,收回融資,丁方應無條件支付承兌款項。
乙 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丙 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丁 方:
代表人: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