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POS設備使用協議(精選3篇)
銀行POS設備使用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有利于銀行卡的推廣、普及使用,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同意為乙方安裝設備,協議如下,由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為乙方提供
打印機_________個
密碼鍵盤_________個
穩壓電源_________個
上列設備屬于甲方。
二、甲方負責為乙方安裝設備,安裝地點由甲、乙雙方商定。
三、甲方為乙方安裝設備所需的電源、電線、插座、程控電話線路由乙方提供。
四、乙方負責落實設備操作人員和操作人員操作設備責任,甲方協助乙方對設備操作人員進行操作培訓。
五、安裝在乙方的設備,發生非甲方人員違章操作設備或利用設備實施非法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六、乙方對甲方提供的設備負有妥善保管的責任,做到不摔、不拆、不淋、不敲、防塵、防濕、防腐蝕、防鼠咬,設備遺失或因保管不善損壞由乙方賠償。
七、乙方使用設備受理銀行卡必須執行“_________特約商戶受理銀行卡協議書”。
八、甲方有權隨時收回安裝在乙方的部分或全部設備。乙方發生設備閑置不用、地址變更、歇業情況時,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乙方發生設備遺失損壞、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時,必須隨時通知甲方。
九、本協議不受甲、乙雙方代表人變更影響。
十、設備數量如有變動,必須重簽訂本協議,原協議自動失效。
十一、陳述和保證
1.甲方向乙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2.乙方向甲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十二、一方對因設備使用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十三、補充與附屬文件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決定需要補充或修改的,書寫《合同修改意見書》一式兩份,做為本合同的補充件。本合同的附屬文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四、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代表人: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銀行POS設備使用協議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有利于銀行卡的推廣、普及使用,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同意為乙方安裝POS設備,協議如下,由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為乙方提供
POS打印機_________個
密碼鍵盤_________個
穩壓電源_________個
上列POS設備屬于甲方。
二、甲方負責為乙方安裝POS設備,安裝地點由甲、乙雙方商定。
三、甲方為乙方安裝POS設備所需的電源、電線、插座、程控電話線路由乙方提供。
四、乙方負責落實POS設備操作人員和操作人員操作POS設備責任,甲方協助乙方對POS設備操作人員進行操作培訓。
五、安裝在乙方的POS設備,發生非甲方人員違章操作POS設備或利用POS設備實施非法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六、乙方對甲方提供的POS設備負有妥善保管的責任,做到不摔、不拆、不淋、不敲、防塵、防濕、防腐蝕、防鼠咬,POS設備遺失或因保管不善損壞由乙方賠償。
七、乙方使用POS設備受理銀行卡必須執行“_________(公司)特約商戶受理銀行卡協議書”。
八、甲方有權隨時收回安裝在乙方的部分或全部POS設備。乙方發生POS設備閑置不用、地址變更、歇業情況時,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乙方發生POS設備遺失損壞、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時,必須隨時通知甲方。
九、本協議不受甲、乙雙方代表人變更影響。
十、POS設備數量如有變動,必須重簽訂本協議,原協議自動失效。
十一、陳述和保證
1.甲方向乙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2.乙方向甲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十二、一方對因POS設備使用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十三、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決定需要補充或修改的,書寫《合同修改意見書》一式兩份(經甲、乙蓋章簽字,各存一份),做為本合同的補充件。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四、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章):_______代表人(簽章):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銀行POS設備使用協議 篇3
因存折被他人調包,導致樸女士在他人的存折中存入9萬元,當時便被取走4.8萬元。向公安機關報案后,樸女士多次與中國銀行和平里*行交涉支取剩余的4.2萬元,但始終未果。樸女士起訴要中國銀行和平里*行將4.2萬元返還并判令支付利息。
樸女士訴稱,20__年4月,在出售房產時被騙,存折被他人調包,導致樸女士在他人的存折中存入9萬元,當時他人便取走4.8萬元。其在得知上當后立即同中國銀行和平里*行的工作人員聯系將該賬戶內剩余的4.2萬元凍結。后其向公安機關報案。其多次與中國銀行和平里*行交涉支取剩余的4.2萬元,但始終未果。現起訴要求確認該帳號存款4.2萬元為其所有,并返還原告;判令中國銀行和平里*行支付利息。
中國銀行和平里*行辯稱:樸女士確實將9萬元存入帳號為其所述的賬戶內,該賬戶內現有存款余額4.2萬元。但其認為,樸女士所持該賬戶的存折留有密碼,樸女士不能提供密碼,故依照有關規定不能為樸女士辦理取款手續。樸女士雖稱其所持存折系被犯罪嫌疑人調包后的存折,且提供了公安機關的證明,但該證明未對雙方存取款行為是否存在欺詐等進行認定,故在公安機關尚未偵結詐騙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的證明不能作為樸女士取款的依據。另,原、被告的儲蓄存款合同與樸女士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侵權關系有著事實上的牽連,本案應待刑事案件審結后進行。現不同意樸女士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后,法院認為,根據所查明的事實,樸女士將9萬元存入賬戶內,該賬戶的開戶資料已被公安機關確定為虛假信息,且樸女士持有該賬戶的存折及存入9萬元的存款憑條,故結合上述證據,應當確認現在該賬戶內的存款余額4.2萬元為樸女士所有,和平里支行應當將上述余額支給樸女士,并按該賬戶存款的約定支付利息。應指出,樸女士誤將9萬元存入以虛假的身份信息開立的賬戶內,導致本案的紛爭,對此亦有過錯,故應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該賬戶內的存款余額四萬二千元為樸女士樸女士所有;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支給樸女士上述存款四萬二千元;并按上述賬戶所約定利率支付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