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第十三條 本協議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協議中未盡的事宜,均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十四條 本協議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無效的,雙方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濟南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協議正本連同附件共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在簽訂本協議前,甲方已將協議樣本送_________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委員會與其選定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生效之日終止。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1、《物業使用守則》
2、《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