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委托咨詢合同(精選3篇)
工程造價委托咨詢合同 篇1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咨詢人: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本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國家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G--0212)制定的。
第二條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一)項目名稱(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設地址(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項目咨詢所涵蓋的業務范圍: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進度申報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鑒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資料等。
(F類)所有與該工程項目相關,包含計量計價等的所有子項。
第三條咨詢人、委托人的義務
(一)咨詢人的義務
1、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2、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雙方在咨詢合同有效期內進一步約定的服務。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一)款第4項、第五條第(二)款第3項規定,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3、合同簽訂后,咨詢人應組織人員收集有關資料,主動征詢委托人的有關要求,按照委托人的建設施工計劃安排和要求形成書面文字資料約束雙方,嚴格執行,以保證咨詢工作順利進行。
4、咨詢人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的工程造價管理法規及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高質量地完成咨詢工作,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5、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二)委托人的義務
1、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情況及資料。
3、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4、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
第四條咨詢人、委托人的權利
(一)咨詢人的權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二)委托人的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以事實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錯誤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條咨詢人、委托人的責任
(一)咨詢人的責任
1、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2、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或失職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或按合同的酬金的一定比率計算,累計賠償總額最高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
3、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完成工作量比例扣除咨詢費用。
4、咨詢人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咨詢成果文件(含工程量計算書及底稿、編審的概(預)算書、結(決)算書、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等及相關書面及其電子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合理性、合法性負責,且做到文本資料條理清晰。
(二)委托人的責任
1、委托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所有損失。
2、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
3、委托人對所提供的工程造價咨詢項目的有關資料、圖紙等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____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咨詢業務的酬金及其支付辦法
(一)雙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酬金。
(二)雙方同意:該項目整體咨詢費(該費用包含所有為該項目造價咨詢服務所產生的一切開支)用為整體工程造價的千分之二計算。項目預算整體完成并抽查無誤后,一周內,委托人支付咨詢人三萬元,按照工程進度,發包方每支付一次工程款,按照實際資金到達項目部財務部門日期計算,一周內,委托人支付咨詢人一萬元,余款在工程整體結(決)算結束后一次性給付。
第九條其他約定
(一)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二)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擔。
(三)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四)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咨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五)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六)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七)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第十條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造價委托咨詢合同 篇2
《西安某二手車行裝修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之異議書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我方與西安某二手車經銷有限公司、某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因雙方對工程造價不予認可,我方申請對西安某二手車行裝修工程造價進行鑒定。貴院委托陜西萬隆金劍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作出陜萬隆金劍【20__】04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該意見書中認定工程總造價為1563528.37元,另涉及486234.82元造價暫未計入工程總造價,交由法官裁定。現我方對該意見書提出以下異議:
一、根據現場實際發生的工程量,鑒定機構應認定工程總造價為2049763.19元,意見書中“四、需要說明的問題”中認定的486234.82元均應直接計入工程總價。
1、鑒定機構根據實際工程量鑒定出墻、地面貼磚工程造價293153.94元,廣播系統工程造價為9540.04元,監控系統、全部燈具工程造價為27384.6元,上述三項內容工程造價合計330078.56元,該費用應計入工程總造價內,不應交由法官裁定。因為原報價費用單120萬元明確說明“不含項目”為:墻、地面墻磚;廣播系統;監控系統、全部燈具,但三項工程確屬我方實際完成工程量,應當據實計入工程總造價;
2、鑒定機構根據實際工程量鑒定無現場資料確認的土建工程部分增項內容造價為122084元,安裝工程部分增項內容造價為1518元,合計工程造價為123602元。上述工程確屬我方施工完成,鑒定機構應當據實將該筆費用直接計入工程總造價內,不應交由法院裁定;
3、衛生間蹲位隔斷原清單報價為不銹鋼五金件,雙飾面板,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我方應被告要求,將雙飾面板更換為仿實木隔斷,現場實際為仿實木隔斷,價差5096元,也應當據實計入工程總造價;
4、衛生潔具原報價清單中規定品牌為佐意、雙魚、富琳、希爾曼,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我方應被告要求更換為品牌,現場實際品牌為,產生價差27458.26元,鑒定機構應當據實計入工程總造價。因此,上述涉及的墻、地面貼磚,廣播系統,監控系統、全部燈具土建工程部分增項內容,安裝工程部分增項內容,衛生間蹲位隔斷差價,衛生器具差價,均屬我方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鑒定機構應當將上述所涉486234.82元費用直接計入工程總造價。
二、除了鑒定的2049763.19元費用外,該意見書仍存在漏項和計算不合理問題,應增加工程造價147800.95元。漏項部分
1、工程腳手架費用未計算,該筆費用為85190元。由于該工程建筑層高為9米,需搭設滿堂腳手架,雙方前期就腳手架費用約定按實際發生為準,因此在預算報價書未將此項列入其中,但該筆費用確屬我方實際支出,應當屬于工程總造價范圍;
2、工程地面找平未計算,該筆費用為52822.5元。我方進場時地面為原混凝土地面,未做找平處理。由于該工程為二手車銷售店,車輛進出、停放頻繁,對地面強度要求高,我方在地面貼磚時應對方要求將找平層做加厚處理,厚度為225_,該筆費用應當納入工程總造價范圍;計算方式不合理。
1、序號14魚池開挖:10.44㎡,191.99元,我方認為費用過低,計算方式不合理。鑒定機構按土建定額計價,由于該項目工程量非常小,且為混凝土地面,開挖深度為1米,面積僅為10.44㎡。在無機械設備的情況下,施工難度大,費用較高,實際支出為3500元。
2、序號19石材門窗套-一二層洗手間:5.34㎡,1871.56元,我方認為計算方式不合理。該石材門套工藝為側面0.3寬大理石平板,雙面0.12寬大理石歐式造型線條,鑒定機構將石材側板及線條全部折合為面積統一計算,由于造型線條用三層大理石加工及磨邊處理,工藝復雜,損耗較大,我方認為造型線條應按復雜程度考慮單獨計算,我方實際支出費用為8352元。綜上所述,我方認為,意見書不僅應當將據實鑒定出的486234.82元費用直接計入工程總造價內,還應將遺漏的工程腳手架和工程找平費用138012.5元計入工程總造價內,并將計算方式不合理部分予以調整。我方認為工程總造價為2197564.14元,請求鑒定機構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合理的鑒定意見!
異議人:
工程造價委托咨詢合同 篇3
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________(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_________
2.服務類別:_________
第二條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第三條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第四條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五條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第六條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結。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咨詢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咨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第五條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咨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的義務
第七條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
咨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托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咨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委托人如果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咨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咨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如果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咨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支付建設工程造咨詢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咨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_________.
第四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_________.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咨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鑒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委托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材料及提供時間:_________.
第九條委托人應在_________日內對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咨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第二十四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_________.
第二十七條雙方同意用_________支付酬金,按_________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托人與咨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