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通用3篇)
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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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2.依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及公司章程規定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產的,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的,應當分別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或吊銷設立許可的決定。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3.涉及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企業應提交原審批機關同意注銷的批準文件。營業期限已滿、法院裁定解散、破產的,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或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不需提交。
4.經依法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5.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清稅證明(登記機關通過部門信息共享查詢到已經完成清稅的,可免于提交)。
6.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7.公章(僅限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提交)。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適用本規范。
2.不涉及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無需提交第2、3、4項材料,需要提交《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強制清算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3.以上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均應提交原件。
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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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備案提交材料規范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外商投資的公司填寫)/《非公司外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填寫)。
2.備案事項證明文件。
◆ 董事/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監事、經理備案。提交原任職人員的免職文件和新任職人員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 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備案。非公司外資企業增設、撤銷分支機構的,應提交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其中撤銷分支機構還應提交分支機構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證明。如法律、法規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章規定設立、撤銷分支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審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復印件。
◆ 外商投資的公司清算組備案。提交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
◆ 不涉及登記事項的章程修改備案。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和企業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涉及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企業還應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復。
◆ 更換境外投資者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申請表格中填寫即可)和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備案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4.營業執照復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修改章程等有關事項申請備案的適用本規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清算組成員備案適用本規范。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不適用本規范。
2.備案與有關變更登記同時申請時,可一并提交有關材料。同時申請多項變更(備案)時,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指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規定以及企業章程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對于外商投資的公司,還應當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4.以上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均應提交原件。
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篇3
張楊立律師長期從事于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審核、公司設立與清算、股權投資、公司兼并與收購等業務,具有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能夠針對客戶的要求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如有任何法律問題,可隨時聯系。
內資企業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外商投資的公司填寫)/《非公司外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填寫)。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僅限于涉及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企業提交)。
3.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以及企業章程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
4.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依照《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法規申請設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還要提交合同。涉及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企業提交的公司章程、合同應與審批部門批準的相一致。
5.涉及其他登記事項的,按相應的材料規范提交相關文件。
6.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
1.以上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均應提交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