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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業協議

      發布時間:2023-03-06

      合伙企業協議(精選15篇)

      合伙企業協議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企業性質為合伙企業,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分局注冊登記。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協議期滿三個月前,合伙人商議續約與否。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三條 合伙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伙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企業經營范圍

        第五條 合伙目的:為社會創造稅收,解決就業問題。

        第六條 合伙企業經營范圍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條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姓名 

        性別

        住所 

        身份證號碼

        第五章 合伙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第八條 合伙人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九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伙人

        出資方式

        數額 

        出資比例(%)

        合伙人各自出資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存入銀行驗資戶,并出具由全體合伙人確認的出資證明。

        第十條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伙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后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提取法定公積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余利潤(虧損)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第十三條 企業債務承擔方式

        (一)合伙企業債務由合伙企業財產償還;

        (二)合伙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第十四條 合伙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和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七章 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五條 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并出具合伙的委托書

        第十六條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并行使下列職責

        (一)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三)擬定合伙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業出資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除《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裁決權。

      合伙企業協議 篇2

        合伙企業協議范本

        第一條根據《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企業的名稱:

        第四條合伙人姓名:

        第五條合伙人共出資

        第六條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七條企業經營場所:

        第八條合伙目的:

        第九條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十條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名住所

        第十一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伙人出資

        方式出資數額

        (萬元)出資權屬

        證明繳付出資

        期限占出資總額比例

        第十二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據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第十三條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1、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委托合伙人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2、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四條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時,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解散與清算

        1、本企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業無法存續、

        合伙協議終止,合伙人的合伙關系消滅。

        2、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一些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3、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4、清算人主要職責:

        ①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⑥代表企業參與民事活動。

        清算結束后,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違約責任

        1、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伙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伙協議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全體合伙人簽字:

        年月日

      合伙企業協議 篇3

        合伙企業協議

        甲方:

        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合伙企業事務。

        第二條 合伙企業概況

        1.名稱:某有限責任公司

        2.經營場所:

        3.經營范圍:

        4.經營方式:

        第三條 合伙期限

        1.合伙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伙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任何一方想要延長合伙期限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其他各方,其他各方均未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的,合伙期限順延,各方在順延的期限內繼續按本協議的約定內容履行。

        3.合同期限屆滿,合伙各方均未提出延長合伙期限的,本協議終止,后續事宜由各方另行協商確定。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2.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未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4.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   年  月  日前繳清。逾期不交或未繳清的,應對未繳金額計付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注冊資本驗證后  日內,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并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 財務會計

        合伙企業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八條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伙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后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潤(或虧損)按合伙人出資額比例分配(或分擔)。

        3.對合伙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另有變動的,其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九條 債務承擔

        1.合伙企業債務由合伙企業財產償還。

        2.合伙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資額比例承擔債務。

        3.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另有變動的,其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條 委托執行人

        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  方(一名或數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并出具合伙事務委托書。

        第十一條 執行人的職責

        合伙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并行使以下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活動,訂定合同。

        2.主持合伙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伙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伙企業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業具體管理制度。

        6.提出聘用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伙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財務狀況。

        9.除另有規定外,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需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參加,表決按投資比例確定。決議出現爭議時,由執行事務的合伙人裁決或暫停該事項的執行。

        第十二條 其他合伙人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伙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銷該委托。

        4.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1.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3.轉讓或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退伙;

        8.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禁止行為

        1.在合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必須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2.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收益歸本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由其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合伙人會議決定除名。

        第十五條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的,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4.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 退伙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法定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條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簽訂書面協議。

        2.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伙人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4.退伙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實際情況,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出資轉讓

        合伙人轉讓出資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伙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利;

        3.轉讓給本企業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4.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簽訂入伙協議書即成為企業的合伙人,依照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后的企業合伙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第十九條 企業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予以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5.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條 清算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并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青山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后的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清繳所欠稅款、員工工資、返還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

        6.清算后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4.如合伙人違反本協議關于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二條 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做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伙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擁有合法的權利。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合伙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三條 保密

        合伙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其他方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保密期限為    年。

        第二十四條 通知

        1.根據本協議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協議變更

        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協議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協議,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六條 爭議處理

        1.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所在地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履行其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義務的,該義務的履行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    日內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協議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協議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協議或暫時延遲協議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協議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八條 協議解釋

        本協議未盡事宜,各方可以根據本協議的原則、協議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作出合理解釋。

        第二十九條 補充與附件

        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各方可以達成補充協議。

        第三十條 協議效力

        1.本協議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 篇4

        合伙企業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企業性質為合伙企業,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分局注冊登記。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合伙人 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協議期滿三個月前,合伙人商議續約與否。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三條 合伙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伙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企業經營范圍

        第五條 合伙目的:為社會創造稅收,解決就業問題。

        第六條 合伙企業經營范圍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條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姓名 

        性別

        住所 

        身份證號碼

        第五章 合伙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第八條 合伙人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九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伙人

        出資方式

        數額 

        出資比例(%)

        合伙人各自出資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存入銀行驗資戶,并出具由全體合伙人確認的出資證明。

        第十條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伙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后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 )提取法定公積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余利潤(虧損)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第十三條 企業債務承擔方式

        (一)合伙企業債務由合伙企業財產償還;

        (二)合伙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第十四條 合伙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和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七章 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五條 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并出具合伙的委托書。

        第十六條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并行使下列職責

        (一)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三)擬定合伙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業出資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除《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裁決權。

        第十七條 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一)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二)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三)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托;

        (四)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八條 合伙人在合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二)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三)除全體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伙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九條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

        (二)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八章 入伙、退伙和出資的轉讓

        第二十條 新合伙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經全體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六)退伙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七)《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九條、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合伙人分別為可以退伙、當然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出資轉讓的條件

        (一)合伙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三)轉讓本企業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四)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轉讓出資后的企業合伙人必須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九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條 企業解散后按下列順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并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四)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五)清算后的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清繳所欠稅款、員工工資、返回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

        (六)清算后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七)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后,本協議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未按本協議第九條依期如數繳付出資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額0.5%支付企業的違約金;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違約金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由于各種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協議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協議的影響程度,由合伙人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協議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協議的責任,以及逾期履行協議。

        不可抗力按公認的定義解釋。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必須發行本協議,不得擅自違反或提出新改動意見,除法律有關規定可免除責任或者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的以外。

        如有違反,按《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人民法院。 r>

        第十二章 附加

        第三十條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或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及發現確應改動之處,按《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或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條 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自訂立、合伙人簽名、蓋章,并經工商行政機關注冊登記后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有關部門一份,存檔一份。

        合伙人(簽字):_________

        合伙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工程建設市場需求,為社會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建設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商定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企業名稱:_________工程造價咨詢聯合事務所(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企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第三條 經營范圍

        (一)提供建設工程投資控制和造價咨詢服務;

        (二)編制和審核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工程預決算、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決算;

        (三)依法接受委托辦理工程工程造價鑒證業務;

        (四)其他法定業務。

        第四條 本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合伙協議,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行業組織的指導。

        第五條 企業遵循_____、客觀、公正和誠信為本、質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業準則,依法執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委托人、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伙人與合伙人出資

        第六條 本企業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本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姓名

        性別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

        第七條 合伙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資比例應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其中:

        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

        第八條 出資人均以現金方式出資,全部出資額應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繳足,并委托其他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合伙人在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九條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增加對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企業虧損。

        第十條 本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本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企業財產。本企業的財產由企業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協議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條 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受讓人條件必須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并需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讓人即成為本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十二條 合伙人不得饋贈、抵押其在企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第十三條 本企業的利潤和虧損按全體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企業年度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三章 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決定,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為本事務所所長,對外代表本企業執行企業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本企業事務(經合伙人一致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企業事務。共同執行企業事務參照《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訂立協議)。

        第十五條 執行企業事務的所長應當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六條 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所長,檢查其執行企業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企業帳簿。

        第十七條 合伙人對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商定解決。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十八條 被委托執行企業事務的所長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九條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同性質的業務。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分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修改合伙協議;

        (五)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六)以本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員工和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八)企業員工的分配、獎罰、福利方案;

        (九)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企業經營期滿,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在不給本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四)個人的執業資格被注冊管理機構注銷;

        (五)個人職業年齡超過六十五周歲;

        (六)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前款規定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業向合法財產繼承人退還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合法財產繼承人不得繼承合伙人身份。

        第二十七條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二十八條 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二十九條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三十一條 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或發生變更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按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記機關和資質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或變更手續。

        第五章 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二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二)企業被資質管理部門依法吊銷資質證書無法繼續經營的;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 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擔任清算人。

        第三十四條 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企業所欠招用的員工工資和勞動_____費用;

        (二)企業所欠稅款;

        (三)企業的債務;

        (四)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第三十六條 在法定追訴期內,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企業經營期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十八條 本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合伙人(簽字):_______ 合伙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工程建設市場需求,為社會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建設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商定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企業名稱:_________工程造價咨詢聯合事務所(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企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第三條 經營范圍

        (一)提供建設工程投資控制和造價咨詢服務;

        (二)編制和審核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工程預決算、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決算;

        (三)依法接受委托辦理工程工程造價鑒證業務;

        (四)其他法定業務。

        第四條 本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合伙協議,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行業組織的指導。

        第五條 企業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和誠信為本、質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業準則,依法執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委托人、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伙人與合伙人出資

        第六條 本企業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本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需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

        姓名

        性別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

        第七條 合伙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資比例應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其中:

        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身份證號碼

        執業資格

        第八條 出資人均以現金方式出資,全部出資額應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繳足,并委托其他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合伙人在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九條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增加對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企業虧損。

        第十條 本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本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企業財產。本企業的財產由企業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協議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條 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企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受讓人條件必須符合資質管理部門的規定,并需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讓人即成為本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十二條 合伙人不得饋贈、抵押其在企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第十三條 本企業的利潤和虧損按全體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企業年度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三章 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決定,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為本事務所所長,對外代表本企業執行企業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本企業事務(經合伙人一致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企業事務。共同執行企業事務參照《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訂立協議)。

        第十五條 執行企業事務的所長應當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六條 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所長,檢查其執行企業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閱企業帳簿。

        第十七條 合伙人對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商定解決。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十八條 被委托執行企業事務的所長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九條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同性質的業務。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分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修改合伙協議;

        (五)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六)以本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員工和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八)企業員工的分配、獎罰、福利方案;

        (九)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企業經營期滿,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在不給本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合伙企業協議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企業性質為合伙企業,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分局注冊登記。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協議期滿三個月前,合伙人商議續約與否。

        第二章?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三條?合伙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合伙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企業經營范圍

        第五條?合伙目的:為社會創造稅收,解決就業問題。

        第六條?合伙企業經營范圍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條?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姓名

        性別

        住所

        身份證號碼

        第五章?合伙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第八條?合伙人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九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伙人

        出資方式

        數額

        出資比例(%)

        合伙人各自出資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存入銀行驗資戶,并出具由全體合伙人確認的出資證明。

        第十條?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六章?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第十一條?合伙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伙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十二條?合伙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后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提取法定公積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余利潤(虧損)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第十三條?企業債務承擔方式

        (一)合伙企業債務由合伙企業財產償還;

        (二)合伙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第十四條?合伙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和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七章?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五條?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并出具合伙的委托書。

        第十六條?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并行使下列職責

        (一)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三)擬定合伙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業出資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除《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裁決權。

        第十七條?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一)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二)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三)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托;

        (四)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八條?合伙人在合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二)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三)除全體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九條?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

        (二)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八章?入伙、退伙和出資的轉讓

        第二十條?新合伙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經全體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六)退伙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七)《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九條、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合伙人分別為可以退伙、當然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十二條?合伙人出資轉讓的條件

        (一)合伙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三)轉讓本企業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四)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轉讓出資后的企業合伙人必須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九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條?企業解散后按下列順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并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四)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五)清算后的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清繳所欠稅款、員工工資、返回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

        (六)清算后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七)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后,本協議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未按本協議第九條依期如數繳付出資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額0.5%支付企業的違約金;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違約金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由于各種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協議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協議的影響程度,由合伙人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協議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協議的責任,以及逾期履行協議。

        不可抗力按公認的定義解釋。

        第二十八條?合伙人必須發行本協議,不得擅自違反或提出新改動意見,除法律有關規定可免除責任或者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的以外。

        如有違反,按《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附加

        第三十條?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或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及發現確應改動之處,按《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或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條?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協議自訂立、合伙人簽名、蓋章,并經工商_____注冊登記后生效。

        第三十三條?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有關部門一份,存檔一份。

        合伙人(簽字):_________?合伙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 篇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本協議未規定或與法律法規不符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一章 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一條 合伙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

        第二條 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__________

        第三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四條 合伙企業經營范圍:__________

        合伙期限為__________ ______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伙期限)

        第三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五條 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__________

        姓名或者名稱: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

        第六條 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__________

        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第四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七條 合伙人共出資 ______萬元,各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為: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

        出 資:__________

        方 式:_________________

        認繳出資額(萬元):__________

        繳 付:__________

        期 限: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合伙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為繳付完成。

        第五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八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該條可根據合伙人之間實際約定,規定相應內容)

        第六章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第九條 必須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第十條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 或者按照合伙協議自行約定 ),委

        托 個合伙人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該合伙人應按照合伙協議或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十一條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

        伙事務;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二條 執行合伙事務人未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執行事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__________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列舉事由)

        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七章 入伙、退伙

        第十四條 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__________

        (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列舉退伙事由)。

        (未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__________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合伙人符合本協議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九條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條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二十一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九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八章 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轉變

        第二十二條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條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列舉事由)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合伙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 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

        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本協議,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

        本協議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依法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企業留存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伙人簽署(自然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單位蓋章):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小明(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小波(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小順(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小強(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協議總則:

        四方本著平等自愿、優勢互補、責任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甲乙丙丁四方(其后簡稱“四方”)就合作創立并運營項目(其后簡稱該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其后簡稱本協議),四方皆需遵照執行:

        一、合伙項目簡介:_________________

        1、該項目屬于移動互聯網行業,目標客戶是創業者及泛創業者,主要是通過產品滿足用戶尋找創業伙伴、學習創業經驗,尋求創業融資需求;

        2、該項目創立宗旨是幫助更多創業者更快地實現夢想!

        3、發展戰略:_________________創夢客立志成為互聯網領域成就用戶夢想的平臺;

        二、合伙職責分工:_________________

        四方作為該項目前期核心合伙人,為了共同的目標和愿望走到一起,即通過自身才能自利利他,幫助更多有夢想的人通過網絡、移動端及線下成就夢想;現將分工明確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三、股權利益分配:_________________

        1、股權轉讓:_________________

        原則上每個合伙人的股權不得隨意轉讓第四方;確實需轉讓者,必須書面提交股東會全體股東表決通過方可執行,否則視為無效;

        2、股權套現:_________________

        四方同意股份套現條件:_________________

        a、在公司ipo上市前,股權套現僅限于第四方投資人之到帳現金;

        b、本項目獲得投資后,在不影響項目發展及征得投資人(股東)同意的前提下,需要套現的一方(其后簡稱“套現方”)可書面提交股東會多數表決通過后套現,被出讓的股權僅限于公司股東受讓;

        c、套現額=自己所持股份比例_____第四方投資到帳金額_____(不高于20%);

        d、下次套現時間為新投資者跟投之后,計算方式同b點;以保證投資人信心團隊穩定及項目平穩發展;

        四、薪資財務約定:_________________

        1、在獲得投資前或項目盈利前,四方合作關系屬于持股免薪聯合創業;

        2、該項目從創立之初即按照公司模式管理運作,由甲方暫時負責財務管理分類記賬,定期向團隊匯報后四方簽字,以便作為融資的賬目憑證;

        3、項目獲得首輪投資后開始擴建團隊,引進財務主管及市場拓展主管等人才,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四方皆遵守公司管理制度;

        五、分歧表決原則:_________________

        1、崗位工作分歧:_________________

        遇到某合伙人崗位工作的分歧,應該采取“專業負責制”原則:_________________即首先應傾聽專業負責合伙人(堅持a)的觀點及解釋,然后全體股東表決,如果全體股東皆不同意a

        的解釋;而a堅持按他的方案展開工作,此時如果ceo不投反對票,可讓a的方案執行,但a須對執行后果負責,同時ceo負有連帶責任;

        2、實施策略分歧:_________________

        針對發展策略的分歧,原則上應先展開用戶調研,聽取用戶建議;之后由全體股東表態決定,如果全體股東仍無法解決分歧,則有ceo最終拍板定奪;ceo承擔決定后果的主要責任;

        六、入伙退伙機制:_________________

        1、新股東進入原則:_________________

        如項目發展需引入新股東,必須滿足以下條件:_________________

        a、專業技能與現有股東互補而不重疊;

        b、需經過多數(或全體)股東面試認同;

        c、股權比例需經過全員股東商業決定;

        d、從全體股東按原股權比例稀釋;

        2、合伙人退出原則:_________________

        a、某合伙人因能力精力或時間不能勝任項目發展需要,已經嚴重阻礙項目發展,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后可與該合伙人解除合伙關系;該合伙人之前的投資額按半年期分2

        次無息返還;該合伙人的技能及精力投入根據股東會按行規表決折算為相應費用補償;

        b、某合伙人因主觀因素主動退出該項目,通過向股東會提交申請,經過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后可與該合伙人解除合伙關系;該合伙人之前的投資額按1年期分4

        次無息返還;該合伙人的技能及精力投入不做任何補償;該合伙人不再享有項目的任何權益;

        七、項目推進計劃:_________________

        八、項目保護原則:_________________

        1、四方都須對該項目的商業模式、軟件代碼和設計保密并承諾不對第四方公布;

        2、四方都不能與任何公司外同行展開類似業務的合伙或合作,否則視為嚴重違約并自動退出項目,不再享有項目任何股權及權益;

        九、項目終止原則:_________________

        1、如遇天災、政策、法律,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項目終止,四方皆不承擔法律責任;

        2、該項目如在年月前仍未達到目標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后可終止;四方皆不承擔法律責任;

        3、如有違反本協議以上任何一條條款者,視為違約并自動放棄所持股權及權益;

        十、其他補充說明:_________________

        1、未盡事宜四方協商處理,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2、如的確遇到不能協商一致之事宜,四方同意在廣州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3、本協議一式三份,四方簽字后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時間: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業協議 篇10

        合伙人: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姓名:____,(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三條 合伙期限: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以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

        2..合伙人____以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

        3.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年__月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4.本合資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合伙人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合伙人的出資為個人所有,至時應予返還。

        第五條 盈余分割與債務承擔。

        1. 盈余分配,以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 債務承擔, 合伙債務應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合伙人的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及出資的轉讓

        1. 入伙:

        ⑴須承認本合同

        ⑵須經本合同人同意

        ⑶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 退伙:

        ⑴需要有正當理由才能退伙

        ⑵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

        ⑶退伙須提前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過全體合伙人同意。

        ⑷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方式結算。

        ⑸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 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

        ⑴對外開展業務

        ⑵對合伙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⑶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⑷支付合伙債務。

        2. 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⑴參與合伙事務的管理。

        ⑵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⑶檢查合伙賬冊及經營情況

        ⑷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5.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⑴合伙期屆滿;

        ⑵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⑶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⑷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⑸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 篇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企業性質為合伙企業,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分局注冊登記。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協議期滿三個月前,合伙人商議續約與否。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三條 合伙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伙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企業經營范圍

        第五條 合伙目的:為社會創造稅收,解決就業問題。

        第六條 合伙企業經營范圍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條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五章 合伙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第八條 合伙人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九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伙人各自出資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存入銀行驗資戶,并出具由全體合伙人確認的出資證明。

        第十條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伙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后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提取法定公積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余利潤(虧損)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第十三條 企業債務承擔方式

        (一)合伙企業債務由合伙企業財產償還;

        (二)合伙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第十四條 合伙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和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七章 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五條 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并出具合伙的委托書。

        第十六條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并行使下列職責

        (一)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三)擬定合伙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業出資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除《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裁決權。

        第十七條 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一)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二)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三)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托;

        (四)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八條 合伙人在合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二)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三)除全體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伙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九條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

        (二)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八章 入伙、退伙和出資的轉讓

        第二十條 新合伙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經全體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六)退伙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七)《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九條、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合伙人分別為可以退伙、當然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出資轉讓的條件

        (一)合伙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三)轉讓本企業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四)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轉讓出資后的企業合伙人必須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九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條 企業解散后按下列順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并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四)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五)清算后的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清繳所欠稅款、員工工資、返回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

        (六)清算后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七)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后,本協議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未按本協議第九條依期如數繳付出資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額0.5%支付企業的違約金;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違約金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十七條 由于各種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協議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協議的影響程度,由合伙人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協議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協議的責任,以及逾期履行協議。不可抗力按公認的定義解釋。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必須發行本協議,不得擅自違反或提出新改動意見,除法律有關規定可免除責任或者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的以外。如有違反,按《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 附加

        第三十條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或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及發現確應改動之處,按《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或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條 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入伙、合伙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自訂立、合伙人簽名、蓋章,并經工商行政機關注冊登記后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有關部門一份,存檔一份。

        合伙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 篇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本協議未規定或與法律法規不符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一章 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一條 合伙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四條 合伙企業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

        合伙期限為 ________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伙期限)

        第三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五條 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__________

        第六條 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__________

        第四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七條 合伙人共出資 ________萬元,各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為: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合伙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為繳付完成。

        第五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八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該條可根據合伙人之間實際約定,規定相應內容)

        第六章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第九條 必須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第十條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 或者按照合伙協議自行約定 ),委

        托 _______個合伙人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該合伙人應按照合伙協議或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十一條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

        伙事務;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二條 執行合伙事務人未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執行事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__________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列舉事由)

        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七章 入伙、退伙

        第十四條 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__________

        (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列舉退伙事由)。

        (未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__________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合伙人符合本協議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九條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條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二十一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九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八章 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轉變

        第二十二條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條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列舉事由)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合伙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 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

        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本協議,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

        本協議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依法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企業留存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伙人簽署(自然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單位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合伙企業協議 篇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

        第二條 本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 。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伙經營范圍用語

        第條 合伙期限為年。

        (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人共 個,分別是:

        1、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2、 

        證件名稱: ,

        證件號碼: ;

        (注:可續寫)

        以上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合伙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

        2、合伙人: 。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組織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注:如果全體合伙人都執行合伙事務,此內容應刪除)。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全體合伙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合伙方式)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

        第二十一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退還辦法)。

        第二十五條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伙人參考,設立合伙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伙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注:可選擇。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合伙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合伙企業協議 篇14

        合伙企業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伙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合伙經營協議如下: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經營范圍、經營場所。

        第1條合伙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合伙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1、合伙人: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伙人……

        四、合伙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___,出資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出資(現金、實物、勞務或財產權利),本出資應在合伙協議簽訂之日時繳付。

        2、……

        五、合伙人權利和義務

        第3條本合伙企業為普通合伙企業,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由……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4條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經營范圍內的一切行為,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某人超越權限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伙人個人承擔。

        第5條在執行合伙業務過程中,因合伙人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6條合伙人不能成為其他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7條合伙存續期間,合伙企業積累的財產和權益為合伙財產,為合伙經營使用。

        第8條合伙財產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約定全部利潤歸部分合伙人及虧損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擔)。

        第9條本合伙企業稅后利潤提取10%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和轉為合伙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職工的福利),余下按投資比例分取紅利;(公積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項目)

        第10條企業虧損,按合伙人投資比例承擔責任。

        七、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11條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人;

        第12條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權進行經營活動,對全體合伙人負責;

        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伙人為了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第13條不參加合伙企業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第14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可約定按出資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約定不明或無約定,一人一票,且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以合伙財產份額出質,法定必須全體合伙人同意,約定無效);

        第15條被委托執行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16條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伙企業利益活動;合伙人因前述行為所得利益,應當歸合伙企業所有;

        第17條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作出決定(可約定):

        (1)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的優先購買權;另,向其他合伙人轉讓,應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約定其他合伙人的購買權)。

        八、入伙與退伙

        第18條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約定),并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19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可約定),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20條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項以約定合伙期限為前提;未約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礙合伙事務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決定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可約定退伙事由,如約定出現以下第25條規定的情形,未取得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名提議合伙人有權要求退伙以自我救濟,第35條規定,選擇退伙);

        (2)全體合伙人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21條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當然退伙:

        (1)當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意,繼承人成為合伙人;或繼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資格欠缺,或合伙人約定在先,退還繼承人財產);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轉為有限合伙企業;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向其或其繼承人退還財產份額);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5)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6)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分額。

        第22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20條、第21條第(1)、(2)項規定退伙的,應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23條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之日。

        第24條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進行結算后,以貨幣(或約定以實物)退還退伙人財產;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以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25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時;

        (4)合伙協議約定(其他事由)。

        第26條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第2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業解散:

        (1)當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具體約定);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上書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28條合伙企業解散后應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據上款規定期限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條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務,依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第30條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依法定順序進行債務清償后,所余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十、違約責任

        第31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支付投資份額100%的違約金,并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一、其他規定

        第32條本合伙協議中,書面通知等文書送達,以送達本協議所記載各合伙人地址之日,視為送達。

        第33條當合伙人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8條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年,自合伙協議被批準之日起算。

        第34條本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各合伙人各執一份,登記備案機關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條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可約定決議方式,不同意合伙人可選擇退伙)。

        合伙人簽字蓋章:

        (企業名稱)

        年月日

      合伙企業協議 篇1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本協議未規定或與法律法規不符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一章 企業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一條 合伙企業的名稱:

        第二條 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第三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四條 合伙企業經營范圍:

        合伙期限為 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伙期限)

        第三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五條 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姓名或者名稱

        住 所

        第六條 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

        第四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七條 合伙人共出資 萬元,各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為:

        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合伙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為繳付完成。

        第五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八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該條可根據合伙人之間實際約定,規定相應內容)

        第六章 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第九條 必須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第十條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 或者按照合伙協議自行約定 ),委

        托 個合伙人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該合伙人應按照合伙協議或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十一條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

        伙事務;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二條 執行合伙事務人未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執行事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列舉事由)

        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七章 入伙、退伙

        第十四條 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列舉退伙事由)。

        (未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合伙人符合本協議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九條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條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二十一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九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八章 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轉變

        第二十二條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條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列舉事由)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合伙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 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

        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本協議,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

        本協議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依法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企業留存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伙人簽署(自然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單位蓋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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