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精選3篇)
多人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呼圖壁縣路號。(注:請按照住所證明填寫詳細地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注:也可由股東約定具體的經營年限),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公司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或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八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九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公司的股東
第十條 股東的姓名及住所:
1、姓名: ;住所:(注: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住所進行填寫);身份證號:
2、姓名:; 住所:(注: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住所進行填寫);身份證號: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作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三)依據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執行董事決定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五)在公司清算完畢并清償公司債務后,享有剩余財產。
(六)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應當使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得抽逃出資;
(七)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
(八) 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
第十三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如下:
1、股東,認繳出資人民幣*萬元,出資方式(注:出資方式包括貨幣或者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除貨幣出資外,其他出資方式請注明是作價出資) ,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出資時間:于*年*月*日前繳足。
2、股東,認繳出資人民幣*萬元,出資方式 ,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出資時間:于*年*月*日前繳足。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信息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及時更新。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繳納出資的,公司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的記載事項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六條 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股東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八條 股東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本章程規定的公司營業期限。
第十九條 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有其他股東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時,如資不抵債,股東未繳足出資的,應先繳足出資。
第二十一條 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繼承人應當承繼股東的出資義務。
第六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定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定監事的報告;
(六)審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的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定期會議每年召開**次,于每年、召開。臨時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時,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每屆任期*年(注: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會選舉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并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年(注: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履行監事的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五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六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要求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章程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章程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或者執行董事收到公司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公司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三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視為同意轉讓”,可由公司出具書面證明。
第四十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經理擔任,由經理擔任的,應當修改本條。)
第四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權,委托他人代行職權時,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不得濫用職權,不得作出違背公司股東、執行董事決定的行為,不得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法定代表人違反上述規定,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或經理資格的除外;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四)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九章 公司的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于第二年**月**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2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九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分配。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清算期間,仍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十一章 公司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三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本章程未盡事宜,《公司法》有規定的,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股東、執行董事、監事、企業聯絡員應當把聯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報公司置備,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報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涉及的股東會會議,可以采取口頭、電子郵件、書面等方式通知。
第五十六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并由股東會決議。
(注:1、可以約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并修改本款內容。
2、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規定,并記載于本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七條 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章程、年度報告、股東繳納出資情況等信息,具體公示內容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于**年**月**日訂立。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份,各股東人手一份,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日期:
多人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2
甲方:
乙方:
公司系甲、乙雙方共同組建并經依法核準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就該公司承包給甲方經營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公司承包給甲方經營,自年月日止,共計年。
二、甲方個人承包期間,甲方必須保證每年交納承包款萬元,該承包款就體現在該公司的財務會計報表內,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二個月內由甲、乙雙方按法律規定進行分紅。超出承包款部分的利潤歸甲方所有。
三、甲方個人承包期間,經營虧損,由甲方自負。承包期間,所有的債權債務關系均由甲方自行處理,由此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應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在甲方個人承包期間,甲方享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和人事權。經營資金由甲方自籌,經營人員和所有的財會人員由甲方自行聘任或委派,經營人員的工資、獎金也由甲方支付但可列入公司的經營費用帳內。
五、甲方個人承包期間,甲方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經營,按照工商、稅務機關的規定和要求辦理公司年檢、送交會計報表并依法納稅。
六、本協議生效三天內,承包公司的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銀行帳號及財務帳冊由雙方列清單移交給甲方,雙方確認。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八、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九、本協議如發生糾紛,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受理管轄。
十、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浙江省______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多人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篇3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為加快______商貿城的進一步發展,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轉讓_____商貿城項目的權利義務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 轉讓標的(_____商貿城項目)概況
1.該項目原由____________鎮人民政府和湖南省_________房地產開發公司合作開發,而后經各方協商,該項目法人變更為_________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由__________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對該項目繼續開發。
2.該項目一期工程(除_、_棟及物管房只完成了樁基外)已按規劃完成,主體工程及其附屬工程(除_____棟外)均驗收合格;二期工程也已作了大量的前期工作。
3.該項目手續合法,真實有效,證件基本齊全,已竣工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證正在緊張辦理之中,其中一部分已辦妥。(詳見附件一)
4.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手續基本辦妥,部分已兌現實施。
5.該項目現在的物業管理由甲方負責。
6.本項目房屋出售情況,售房價款支付情況及工程款支付情況見附件二。
7、該標的為項目的總體轉讓,也是該項目總體第二次轉讓,其內容和性質一致,即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一并由甲方轉移給乙方。
第二條 轉讓標的涉及的權利義務轉讓方案
1.甲方與_______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承包建設及項目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經濟結算關系仍由甲方負責(現已結清);
2.甲方在建設________商貿城過程中因該項目建設實施發生的債權、債務(含自然債務)由乙方負責(詳見附件三)。
3.甲方與房屋買受人及承租人等合同相對人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乙方,尚未履行的債權債務由乙方繼續履行,甲方不再承擔履行義務,房屋辦證及相關手續在標的轉讓后由乙方繼續辦理;
4.甲方擁有的轉讓標的項下全部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給乙方,相關轉讓手續由乙方辦理,甲方應該予以協助。
5.該轉讓標的項目物業管理權利義務轉讓給乙方。
第三條 轉讓方式、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
1.甲方將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轉讓標的以人民幣(大寫) 元(以下簡稱轉讓價款)轉讓給乙方。
(轉讓價款的確定以存量資產為基本依據,并估算投入成本,適當考慮雙方利益。)
2.轉讓價款支付方式
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后五日內將轉讓價款的首期款共計人民幣 萬元匯入甲方指定的賬戶,剩余價款人民幣 萬元于年 月 日前付清。
第四條 余款擔保方式
第五條 轉讓標的的交割事項
1.自本合同生效起十日內,甲方應將轉讓標的相關權屬證書、
工程技術資料清單、合同文書及本合同附件等移交給乙方,由乙方核驗查收并簽字蓋章。
2、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相關證件的過戶和合同主體變更手續。轉讓標的自過戶和主體變更手續辦理完畢后轉移至乙方。
3、本合同項下的過戶和主體變更手續涉及相關稅費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通知義務
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后將___________商貿城權利義務轉讓情況通知與甲方有權利義務關系的相對人(包括但不限于購房戶、施工方等),并由合同相對人予以確認。
第七條 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無故提出終止合同,應向對方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萬元。
2.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轉讓價款在十日以內,應按遲延支付轉讓價款每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遲延支付超過十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轉讓標的價款總額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交割轉讓標的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與補充
1.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2.雙方可對本合同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轉讓價款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轉讓方: 受讓方:
合同簽訂地:
簽訂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