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二條 關于房屋交付事項的補充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賣人有權抗辯買受人提出的依照主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屋的請求,直至買受人履行了相應的義務:
1)買受人未付清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約定的應付款或應承擔的違約金;
2)買受人未與出賣人辦理完畢房屋面積補差(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之間的誤差)協議的簽訂及房款找補手續之前;
3)按揭付款的買受人未向出賣人提交代辦權屬證書的資料和費用的。
2、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簽署后,因不可抗力、政府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政命令、國家法律法規、政府政策變更等)、項目施工片區停水、停電等因素造成逾期交房的,出賣人可據實延期交房而不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
3、房屋達到主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時,無論買受人是否接到出賣人發出的書面交房通知,買受人均應按主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前往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出賣人對房屋交付日期另作通知的,則按出賣人發出的書面交房通知規定的日期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買受人逾期不到指定地點接房并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或逾期未簽署房屋交接清單的,其責任由買受人自行承擔,出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雙方均同意以主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作為該房屋實際交付時間,房屋的毀損、滅失風險及應繳納的物業管理費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由于買受人過錯,未能按期交付,應視為出賣人已按時交付,房屋的保修期開始計算,與商品房有關的包括但不限于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維修資金、全部稅費及風險即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如果購買的是現房,則應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自行向出賣人領取房屋交付通知;
4、房屋交付時,應由買受人本人自行辦理房屋交付手續。若買受人本人確實無法在主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前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時,可以公證委托的方式委托代理人代理履行房屋的交付手續,委托代理應具備代理的法定要件外,于主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前向出賣人提交公證書;
5、房屋交付時,買受人應按成都市有關規定將所購商品房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交由出賣人代收代繳至房產管理部門指定專戶管理銀行,買受人所購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以政府規定的標準為準;如因買受人原因導致未按時交納上述費用的,買受人應每日向出賣人支付合同約定的房屋總價款的萬分之五作為違約金;同時出賣人不承擔逾期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責任;
6、買受人承諾按照主合同對房屋用途的約定使用房屋,不做商業、辦公使用或出租給他人做商業、辦公使用;
7、出賣人有權將主合同附件六中約定的裝飾、設備更換為同檔次的裝飾、設備,并不視為違約,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條 買賣雙方同意對主合同第十三條補充約定如下: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本數)的,據實結算房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本數)時,買受人不退房。實測套內建筑面積大于合同約定套內建筑面積時,面積誤差比3%以內(含本數)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實測套內建筑面積小于合同約定套內建筑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本數)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3)面積誤差比=(實測套內建筑面積-合同約定套內建筑面積)÷合同約定套內建筑面積100%。
第四條 關于附帶花園或露臺的約定:
1、買受人同意:買受人所購房屋建筑區劃范圍內,與底層房屋直接毗連的花園或露臺使用權由出賣人統一分割,并授權相應的底層房屋買受人專有使用,非該相應底層房屋買受人自愿不可撤銷的放棄對該部分綠地的共有使用權;
2、買受人同意:買受人所購房屋所在樓宇附帶有屋頂花園或露臺的,由出賣人統一分割,并授權購買該房屋的買受人專有使用,對出賣人統一分割,非該頂層房屋買受人自愿不可撤銷的放棄對該部分的使用權,不得主張任何權益;
3、買受人同意:購買附帶花園或露臺的房屋的買受人必須為公共維修提供方便并遵守物業管
理的相關管理規定,并不得改變和損害花園或露臺的隔離方式及其內設臵和相關的公共設施,不得改變花園或露臺用途,不得建造構筑物;
4、上述附帶花園或露臺的大致位臵和形狀、范圍、面積,由出賣人在銷售時展示給享有專有使用權的買受人,但其實際的位臵、形狀、范圍、面積可由出賣人根據修建地點的具體情況加以確定,買受人不得因實際狀況與展示不一致而提出任何異議或者要求出賣人賠償。
第五條 買受人委托出賣人辦理本補充協議項下商品房房屋產權證的,買受人須全力配合辦證事宜并向出賣人出具委托手續,在出賣人向其交付本補充協議項下的商品房時,須向出賣人支付按國家規定應由買受人承擔的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各種稅、費并提交相關全部資料。出賣人應在商品房所在項目所有物業的房屋產權證辦理完畢之日起2年內協助買受人辦理分戶《國有土地使用證》,并將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交國土管理部門。如因買受人原因導致未在上述期限內向出賣人支付上述費用并提交相關資料,由此導致權證辦理延遲的責任由買受人自行承擔,買受人同時應賠償因此給出賣人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雙方約定主合同及其附件、本補充協議之外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均不對買賣雙方具備約束力,也不作為雙方交房、驗收、退房等事項的標準及條件,其內容僅供參考。
第七條 買賣雙方在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履行過程中,如無任何約定或法定的解除條件下單方面要求解除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的,均視為違約,違約方按合同約定的購房總款的 15% 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后方可解除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買、賣雙方行使合同解除權并導致主合同及本補充協議解除的,自解除之日起 5 日內買受人應協助出賣人到房管局辦理買賣合同備案登記的撤銷手續,否則出賣人有權拒絕退還買受人購房款。
第八條 買賣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來對待相對人在履行合同時的通知、告知事項,如因重大事項需履行書面通知義務的,則應按照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通訊地址以特快專遞的形式通知相對人,寄發特快專遞的一方在郵局寄發通知或告知內容時的相關憑證可以作為履行通知義務的依據。在成都市市內,寄發特快專遞后的第3日視為送達日;在成都市以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寄發特快專遞后的第5日視為送達日,否則相對人因無法盡到通知義務的后果應由過錯人自行承擔。
第九條 在本協議簽訂后,買賣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住所地、電話等通信及通訊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均應以書面方式2日內告知對方。否則相對人因無法盡到通知義務的后果應由過錯人自行承擔。
第十條 出賣人在本補充協議簽訂之前已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預售許可證(或者城市房屋權屬證書)、國有土地使用證等相關證件及文件,買受人已了解并知悉上述法律法規、示范文本和證件所表明的內容,出賣人還在簽訂本補充協議前,向買受人明示了《極地海洋世界住宅板塊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予以了說明,買受人在此承諾遵守該《極地海洋世界住宅板塊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十一條 出賣人已對《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及本協議中所有作黑體字標識的條款對買受人進行了充分說明,并對其他條款根據買受人的重述進行了說明,買受人在此承諾無異議。
第十二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 成都忠捷臵業有限公司 買受人:徐 俐
授權代表: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20xx 年 4 月 9日
成都商品房買賣合同范文三
買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轉讓方): 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乙方) 地 址 :
甲、乙雙方經共同協商,本著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則,就房屋買賣有關事項訂立本合同。
一、 房屋具體情況:
1. 位置: 區
2.房屋套型 ,建筑面積 平方米,結構 樓層 ,用途 。
3.該房屋的銷售價格為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總計房價 萬 千 百 拾 元整(小寫 元)
二、 乙方銷售該房屋應具備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如買賣該房屋引發產權糾紛,概由乙方負責處理。《房屋所有權證》書證號:
三、 房屋四界:
四、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由甲方第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部份購房定金計人民幣(大寫 元)( 小寫 元),第二次在產地產交易中心將此房產權證交房地產交易中心處受理同時(或者辦理產權公證時)甲方再付給乙方(大寫 元)(小寫 元),第三次余款等辦完過戶手續后,甲方拿到新產權證的同時付清,計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此合同圓滿結束。
五、 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此房的過戶換證手續或辦理公證手續,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 方支付。
六、 本合同甲、乙、中介方簽章,買賣雙方均不得違約。如甲方違約,乙方不退還定金;乙方違約,則雙倍退還甲方定金。
七、 乙方賣給甲方的房屋,在辦理過戶手續期間,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進行交易的,甲方提出撤消合同時,乙方應當同意,并如數退還甲方定金。
八、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及各執存一份,從簽字蓋手印之日起生效。
九、交房時乙方保證該房屋的水、電、氣、光纖、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結清。原有室內設施齊全完好無損。
十、 其他決定事項:
甲方:乙方: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