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買賣合同(通用3篇)
廢舊買賣合同 篇1
賣方:_______________廢舊物資回收開發站
買方:_______________
根據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買方的投標文件及相關保證和承諾,就第包號廢的采購和供應,買賣雙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條件簽署買賣合同并共同遵守。
1、本合同數量為_______________噸。單價為_______________元/噸。合同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
2.買方獲得中標通知書并繳足貨款后簽訂本合同,買賣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后生效。
3.本合同協議書有效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有效期內買方必須將本合同協議書執行完畢,如逾期不執行給賣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買方賠償。
4.交貨方式:中標通知書指定的'現場交貨。
5、運輸工具或車皮由買方自理,裝卸、運輸等費用由買方自理。
6、發貨時不得超過合同數量,如現場貨物數量不足由發貨單位出具書面證明,說明實發數量及原因并通知__________________鐵路局物資管理處業管科。買方持發貨單位出具書面證明及領發料簽認單到呼和浩特鐵路局物資管理處業管科簽字備案后,到回收站財務結清貨款。
7、買方在投標前應到發貨單位現場實地看貨,因此賣方不承諾任何貨物的質量保證。
8、買方購買的所有廢舊物資(包括廢鋼鐵、廢軸承等),不得反銷到鐵路任何使用單位,一經發現將取消其投標資格。
9、買方不得轉讓提貨權,否則賣方有權終止合同。
10.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律進行解釋,本合同未盡事宜,均以現行法律的規定作為補充。
11.對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補充,應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為書面形式,且需經雙方代表簽字和加蓋公章,其構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1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呼和浩特鐵路運輸法院起訴。副本二份,業管科、財務各一份。
賣方全稱:_______________
買方全稱: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廢舊買賣合同 篇2
出賣方:______________(甲方)
買受方:______________(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廢舊物資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買賣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等
設備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
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
總價: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設備資料
甲方向乙方盡可能提供與設備有關的現有的設備圖紙等技術資料。
第三條設備驗收
1、乙方應于雙方在合同簽字蓋章后____日內先行驗收設備,并在設備驗收單證上簽字,以示符合乙方質量要求。
2、乙方驗收認可后,雙方將上述設備進行封存。
3、乙方在設備驗收單上簽字無異議后,若在接受后再出現任何質量問題,甲方概不對上述設備承擔質量瑕疵責任。
第四條設備交付
1、甲方于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合同價格后________日內向乙方交付已驗收的.設備。設備自交付之日起全部風險由乙方承擔,乙方應于甲方交付已驗收的設備后_____________日內將設備自行運走。
2、設備交付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自行承擔包裝、運費和保險將設備運走。
3、雙方應在交付設備清單上簽字,以示乙方收到上述設備。
第五條付款
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內將上述設備的全部轉讓合同價格支付給甲方。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在本合同約定的合同事項履行完畢之前,乙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因此解除的,乙方應退還甲方已支付的合同價格,向甲方支付合同價格______%的違約金并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損失。
2、乙方無故解除本合同的,應退還甲方已支付的合同價格,向甲方支付合同價格________%的違約金并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損失。
3、若乙方逾期付款,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額的日千分之_______的違約金,逾期____日,視為乙方不再履行合同,應向甲方承擔約定損失賠償責任。
第七條其它約定條款
第八條在本合同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處理爭議。
第九條本合同在乙方對上述設備先行驗收合格并在驗收單上簽字之時生效。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廢舊買賣合同 篇3
簽訂地點:
買方(甲):
地址:
電傳:0574—
電話:0574—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寧波分行
銀行賬號:
賣方(乙):中國臺灣麗得商貿公司
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新光路211號
電傳:
電話:
開戶銀行:中國銀行臺北分行
銀行賬號:
買賣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起制訂以下協議:
第一條:
1.貨物名稱:木瓜
2.貨物數量:10,000公斤
3.貨物單價:200元/公斤
4.規格:一級 300—350克每個
5.總金額:2,000,000元人民幣
第二條:包裝標準:貨物用防潮、防震、防霉的紙板箱包裝,每箱10公斤。
第三條:貨物裝運標識:每個紙箱外都要寫明毛重、凈重、長、寬、高,并要用不易褪色的材料標上“小心輕放”、“此處向上”等字樣。
第四條:卸貨港口:寧波北侖港
第五條:貨款支付方式:在乙方交貨后,由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由甲方,甲方以銀行劃轉方式與乙方結算。
第六條:單據:由乙方提供海運提單(全套),并標明“運費付現”
第七條:裝運日期:以甲方指定時間為準
第八條:索賠:在貨物到達目的港5天內如發現貨物品質、規格或數量與合同不符,除保險公司或船方負責任外,買方有權利憑中國商檢出具的檢驗證書或有關文件向賣方索賠。
第九條: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力的緣由發生在包裝、裝卸貨運輸的過程中導致賣方延誤或不能交貨,賣方可以免除責任。但賣方必須在不可抗力發生后立即通知買方并在5天內以傳真方式向買方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此時情況下,賣方仍有義務負責采取措施盡快發貨。
第十條:合同延期和罰款:除不可抗力的緣由外,如賣方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買方應同意在賣方支付罰款的條件下延期交貨罰款可由議付銀行在議付付款時扣除,罰款率為5天1%,不足20天時以20天計算。若賣方延期交貨超過20天,買方有權撤銷此合同。此時,賣方仍應向買方以上述為規定支付罰款。并且買方有權對此次交易造成的其他損失向賣方提出索賠。
第十一條:仲裁:凡執行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應先通過友好協議商解決,如若不能,則將此分歧提交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按有關仲裁程序進行仲裁,所得仲裁將是最后結果,雙方都受其約束,仲裁所產生的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
第十二條:落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三分,分送甲乙雙方的主管部門、銀行各留存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