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糾紛遲延辦證違約責任的認定(通用3篇)
商品房買賣糾紛遲延辦證違約責任的認定 篇1
司法實務中,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空前活躍,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中遲延辦證違約責任案件也大量增加。因這類案件具有普遍性、群發性的特點,人民法院在審理時較為慎重。
一、辦證的義務分擔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辦證應當由買受人提出申請,并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予以協助。
買受人的申請,指預售商品房的買受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現售商品房的買受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持登記申請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依據《房屋登記辦法》規定,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實務中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新建房屋初始登記批復、新建門牌號碼審批表、經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銷售專用發票、準住通知單、公共部位維修基金收據、契稅收據、買受人身份證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協助主要指辦理完畢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還包括依照規定或約定履行通知、提供必要證明文件等。
依《民法典》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合法建造房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對該所有權進行出售處分時,需要先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依據《房屋登記辦法》規定,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一般指建設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一般是指規劃許可證)、房屋已竣工的證明(一般指住宅工程使用許可證或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房屋測繪報告(一般包括房產要素調查測量成果、房產圖測繪資料、房產面積測算成果)、其他必要材料(一般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交款收據)。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并無義務為買受人辦理完畢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并向買受人交付房屋所有權證書。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35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義務”之規定,出賣人應當交付房屋并保證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協助義務,應一直持續到買受人辦理完畢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為止。
二、遲延辦證違約責任有關疑難問題的認定與處理
1.“由于出賣人的原因”的認定
辦證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向買受人提供的必要證明文件一般包括: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新建房屋初始登記批復、新建門牌號碼審批表、經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銷售專用發票、準住通知單。因此司法實踐中認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應審查出賣人是否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間向買受人或房屋登記機構提供前述文件。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此為法定期間。而現行通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第15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此為約定期間。若房地產開發企業沒有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間向買受人或房屋登記機構提供前述文件,則可以認定為“由于出賣人的原因”。
房地產開發企業沒有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間向買受人提供前述文件,可能因為自身的原因,也可能因為第三人的原因,如測繪部門遲延測繪、竣工驗收部門遲延驗收、登記機構遲延辦理初始登記等。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1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房地產開發企業即便因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也應向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2.非“由于出賣人的原因”的認定
(1)買受人自身的原因。首先是買受人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義務的違反,通常是沒有如約交付購房款等,此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拒絕履行協助義務,屬于依法行使抗辯權的范疇。其次是買受人對房產交易法定義務的違反,突出表現在買受人沒有按照規定交納公共部位維修基金、契稅。依照《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買受人應當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繳交維修基金。在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房屋的買受人為契稅的納稅人。買受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再次,買受人由于特殊的原因沒有向房屋登記機構提出辦證申請。
(2)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屬于法定免責事由,因不可抗力的發生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免責。
3.遲延辦證違約責任適用訴訟時效的審查
在司法實務中,適用訴訟時效制度主要涉及兩個問題:第一,是否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第二,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起算。在遲延辦證違約責任案件中,買受人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權是一種債權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這一點已無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了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為給付違約金。因此當遲延辦證違約行為發生時,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買受人之間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即房地產開發企業產生給付違約金的義務,買受人開始享有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給付違約金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若當事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了房地產開發企業給付買受人遲延辦證違約金的履行期限的(這種情況極少見),從該期限屆滿之日起起算;沒有約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的規定,依照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的規定,可以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給付違約金的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若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應審查買受人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遲延辦證違約行為后是否向其主張過違約金給付,如果買受人沒有主張過,訴訟時效從買受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口頭起訴之日起計算。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因買受人沒有主張過違約金給付,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同意給付違約金還不確定,因此買受人尚不具備“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客觀條件,也就不存在計算訴訟時效的問題。如果買受人已經主張過,當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買受人設定的給付違約金的寬限期屆滿時仍沒有給付,訴訟時效期間從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當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買受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給付違約金,訴訟時效期間從房地產開發企業明確表示不給付違約金之日起計算。
4.房地產開發企業完成房屋初始登記的審查
辦理完畢房屋初始登記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證過程中的主要義務,因此準確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完成該義務的情況,對于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遲延辦證違約責任至關重要。房地產開發企業完成初始登記的標志,應是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司法實踐中應重點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取得登記機構作出的關于同意房屋初始登記的批復。有意見主張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登記機構出具的辦理權屬登記的收件憑證即可視為完成初始登記。筆者不同意此種意。第一,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買受人辦理所有權登記時,其義務是協助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意味著證明文件所表征的各項登記、批準手續已經辦理完畢。作為買受人辦證的前提,初始登記的批復應當包含在“必要的證明文件”中。換而言之,房屋買受人辦證的前提是初始登記完成,只有在準予初始登記的批復作出之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才具備協助辦證的法定條件。第二,依照《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登記機構為申請人出具收件書面憑證,僅說明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構予以受理。至于是否準予初始登記,須由登記機構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反映的事實是否符合登記條件后才能確定,如不符合則不予登記。
商品房買賣糾紛遲延辦證違約責任的認定 篇2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號碼:
開戶行: 賬號:
委托代理人(房地產經紀機構):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號碼:
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明編號:
開戶行: 賬號: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國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購買資格證明編號:
委托代理人:
國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守法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 房屋情況
該房屋銷售許可證號:
房屋座落: 區、縣 路、道、街 。設計用途 ,建筑結構 ,建筑層數為 層。建筑面積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攤建筑
面積 平方米。
房屋平面圖見附件一,房屋抵押、租賃等情況見附件二。
房屋土地來源為: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房屋價款
房屋銷售按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價格為 元(幣種: ),價款為 元(幣種: ),計 (大寫)。
第三條 房屋交付及交付日期
房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將符合上述條件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 變更合同。
2、 解除合同。
第四條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時間
雙方約定,乙方按下列第 種形式付款,房屋正在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中的,乙方應將全部房價款存入甲方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號:
1、一次性付款的,乙方應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房屋全部價款 元。
2、貸款付款的,乙方應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房屋首付款 元,其余價款辦理貸款。
3、分期付款的,乙方應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房屋首付款 元;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房屋二次付款 元;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房屋尾款 元。
第五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處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日期交付房屋,逾期在 日內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房屋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乙方有權按照下列第 種約定,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1、合同繼續履行。甲方應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房屋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甲方還應每日按房屋價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解除合同。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還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甲方還應每日按房屋價款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的實際損失超過甲方
第六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處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逾期在 日內的,甲方有權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乙方應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甲方有權按照下列第 種約定,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1、合同繼續履行。乙方應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的應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乙方還應每日按房屋價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解除合同。乙方應每日按房屋價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房屋建筑面積與銷售建筑面積差異的處理
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面積為法定依據。房屋建筑面積與甲方銷售建筑面積差異不超過±3%(包括±3%)的,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屋價款按房屋建筑面積與銷售建筑面積的差異多退少補。面積差異超過±3%的,雙方約定如下:
第八條 房屋質量及保修責任
甲方交付的房屋的質量和設備等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甲方的承諾(見附件三),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和承諾的,甲方應承擔責任。
在乙方正常使用情況下,甲方應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的規定履行保修責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損壞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 房屋配套設施運行的約定
下列配套設施運行日期約定如下:
1、 上水 。
2、 下水 。
3、供電 。
4、燃氣(氣源種類) 。
上述配套設施未按約定日期運行的,甲方應在 日內采取補救措施,并賠償乙方損失;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甲方應賠償損失,并且每項還應按房屋價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 房屋設計變更的約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房屋的設計和環境布局(見附件四)。確需變更的,甲方應自設計變更方案確定之日起 日內與乙方協商。
乙方同意變更的,雙方訂立補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變更,或甲方擅自變更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還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甲方還應按房屋價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 房屋交接
房屋交付時,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提供《天津市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交接房屋鑰匙。
第十二條 房屋預告登記
雙方按下列第 種約定,辦理房屋權屬預告登記:
乙方向房屋權屬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預告登記。
第十三條 房屋權屬登記
雙方約定,在下列第 種期限內,辦結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1、自初始登記完畢之日起 日。
2、訂立本合同時,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訂立合同時,房屋已竣工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由于甲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內辦結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的,按下列第 種約定處理:
1、合同繼續履行。甲方應按房屋價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解除合同。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還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甲方還應按房屋價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3、
第十四條 房屋再上市交易
房屋購買后又上市交易的,應當按照《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前期物業管理
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已經備案的《天津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及《業主公約》,乙方對該合同及公約相關內容予以書面確認,并承諾遵守。
第十六條 房屋權屬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的約定
甲方保證在交付房屋時,無房屋權屬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如存在房屋權屬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訂立補充合同(見附件五)。
附件一至附件五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案機關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備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糾紛遲延辦證違約責任的認定 篇3
(合同編號: )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郵政編碼: × 聯系電話: ×
委托代理機構: ×
注冊地址: ×
營業執照注冊號: ×
法定代表人: × 聯系電話: ×
郵政編碼: ×
買受人: [買受人1]
本人 姓名: [買受人1] 國籍: 中國
居民身份證 : [身份號碼1]
地址: [地址1]
郵政編碼: ×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1]
× : × 國籍: ×
地址: ×
郵政編碼: × 聯系電話: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 出讓 方式取得位于 編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出讓證號 為: 號 南寧國用( 20__ )第 647286 號 。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 15981.05 平方米 ,規劃用途為 批發零售、城鎮住宅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 20__ 年 12 月 18 日至 2083 年 12 月 17 日止。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 暫定名 : 寶能城市廣場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建字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施工許可證號為 。
× 。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 預售商品房 。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 南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南房預字(20__)第 198 號 。
× 。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邕寧區龍崗大道9號寶能城市廣場香樟組團 [房號] 號 【項目名稱:寶能城市廣場 ,房屋代碼: [房屋代碼] ,所在層: [樓層] 層至 [樓層] 層】。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 [用途] ,屬 鋼筋混凝土結構,層高為 大于2.2 米,建筑層數地上 [地上層數] 層,地下 1 層。
該商品房有封閉式陽臺 0 個,非封閉式陽臺 [非封閉式陽臺數] 個。
該商品房 合同約定 建筑面積共 [建筑面積]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 [套內面積] 平方米,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積 [公攤面積] 平方米(有關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積構成說明及分層分戶尺寸圖見附件二)。
該商品房面積測算單位: 廣西天圖數字測繪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南寧市建政路21號
營業執照號碼: 資質證書號碼 丙測資字45013010
資質等級: 三級
法定代表人: 何信民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南寧市建政路31號
郵編: 530023 。
第四條 該商品房的權利瑕疵
1、出賣人告知買受人,該商品房存在下列權利瑕疵:
(1)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已設定抵押并辦理抵押權登記,抵押權人為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行 ,抵押權登記日期為 20__年9月10號 。
(2)已設定在建工程抵押并辦理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抵押權人為 × ,抵押權登記日期為 × 。
(3) × 。
2、出賣人在辦理該商品房預售許可手續前已取得抵押權人同意,并承諾對該商品房存在的上述權利瑕疵按以下第 ( 5 )種方式處理:
(1)本合同簽訂后 × 日內注銷該商品房的抵押權登記。
(2)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前注銷抵押權登記。
(3)該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注銷抵押權登記。
(4)辦理商品房現售備案前注銷抵押權登記。
(5) 辦理分戶產權登記前注銷抵押登記 。
3、因出賣人原因導致上述注銷抵押權登記手續遲延辦理,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 3 )方式處理:
(1)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及按 × 利率計算的利息退還給買受人,并按總價款 的 × %賠償買受人損失。買受人應配合出賣人辦理退房的有關手續。
(2)買受人不退房的,出賣人按每遲延一日 × 元計算,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 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第四款 。
第五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該商品房價款按下列 1 方式計算:
1、該商品房屬 預售 房,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該商品房單價為( 人民幣 )每平方米 [套內單價] 元,總金額( 人民幣 ) [總價(小寫)] 元(大寫: × 億 × 仟 [佰萬] 佰 [拾萬] 拾 [萬] 萬 [仟] 仟 [佰] 佰 [拾] 拾 [元] 元)整。
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積的購買費用已計入上述套內建筑面積銷售單價內,不再
另行計價。
2、該商品房屬精裝修房,買受人應另支付精裝修價款。精裝修價款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精裝修標準為( 人民幣 )每平方米 0 元,總金額( 人民幣 ) 0 元(大寫 × 佰 × 拾 × 萬 × 仟 × 佰 × 拾 ¥ 元)整。
第六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雙方約定以套內建筑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計價套內建筑面積與實測計價套內建筑面積有差異的,以實測計價套內建筑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后,實測計價套內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計價套內建筑面積發生差異的,雙方同意自行約定如下:
1、(1)套內建筑面積差異比絕對值在0.6%以內(含0.6%)的,雙方互不補差價;
(2)套內建筑面積差異比絕對值在0.6%以上至3%以下(含3%)的,面積差異比絕對值在0.6%至3%之間(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雙方按合同約定的房屋單價多退少補,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
(3)套內建筑面積差異比絕對值在3%以上的,買受人可選擇多退少補或退回所購商品房。
2、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產權測繪面積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到出賣人指定的地點補交面積差價款;買受人逾期不補交的,買受人須按日向出賣人支付應交房款的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如產權測繪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則在辦理產權登記備案手續后的15個工作日內,買受人向出賣人申請領回面積差價款。
面積誤差比=(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100%
合同約定面積
3、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4、按附件六補充協議第10條約定執行。
第七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 [付款方式種類] 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同意在簽署本合同后,于 [一次性年月日]前付清總房款的100%,即人民幣 [一次性總價大寫]元整(¥[一次性總價小寫]元)。
2.分期付款
(1)買受人同意在簽署本合同后,在 × 日內分 × 期向出賣人支付所有房款,第一期房款由買受人于 × 年 × 月 × 日前向出賣人支付,首期房款占總房款的 × %,計人民幣 × 佰 × 拾 × 萬 × 仟 × 佰 × 拾 × 元整(已含定金)。
(2)第二期房款計人民幣 × 佰 × 拾 × 萬 × 仟 × 佰 × 拾 × 元整由買受人于 × 年 × 月 × 日前向出賣人支付。
(3)第三期房款計人民幣 × 佰 × 拾 × 萬 × 仟 × 佰 × 拾 元整由買受人于 × 年 × 月 × 日前向出賣人支付。
3、其他方式(按揭方式)
買受人于 [按揭年月日] 之前付清總房款 [首付百分比] %的首期款計人民幣 [首期款(小寫)] 元,(大寫人民幣 [首期款(大寫)] 圓整),余額計人民幣 [按揭款小寫] 元,(大寫人民幣 [按揭款大寫] 圓整)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買受人辦理完畢住房銀行按揭手續,貸款金額及年限以銀行最終審批為準。其他約定詳見附件六第3條。
雙方同意買受人支付的預售款應“專款專用”于所購商品房項目的工程建設,在該項目取得《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前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為保證預售款專用于工程建設,買受人應將商品房預售款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
專用賬戶開戶名稱: 南寧寶能置業有限公司
專用賬戶開戶行: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分行營業部
專用賬戶賬戶:
第八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以下第 2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 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 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該商品房總價款的 ×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三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按附件六補充協議第5條約定執行。
第九條 交付期限及交付條件。
出賣人應當在 年_ 月_ _日前,將具備以下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該商品房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勘察單位五方單位聯合驗收合格并完成規劃條件核實及房產局的配套驗收。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不可抗力事由之日起 30 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非出賣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災害、公共突發事件而影響工程進度,或是出賣人無法事先預見和控制的客觀原因(如市政停水、停電、政府指令暫停施工、規劃發生變化、施工時間限制、交通管制等)造成工期延誤的;以及因政府機構的行為或為遵守政府新出臺的有關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和政策而引起工期延誤的。
第十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特殊原因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以下方式處理: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 90 日,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壹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90 日后,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無息退還給買受人,并按買受人已付總房款的 5 %賠償買受人損失。買受人應配合出賣人辦理退房的有關手續。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壹 (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該商品房所在棟與相鄰棟正面間距減少的;或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無息退還給買受人。買受人應配合出賣人辦理退房的有關手續。
買受人不退房的,出賣人和買受人應按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合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對延期交房的責任及產生的相關費用約定如下:
1.由于買受人原因,出賣人未能送達《交付通知書》的,由此產生的所有法律責任由買受人承擔;
2.買受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未在通知的期限內前來辦理交房手續的,視為出賣人已按本合同第九條約定,按期將該房屋交付給買受人,自通知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之日起房屋毀損、滅失等風險即由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買受人亦必須依據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費,且買受人自逾期之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按每日100元人民幣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未按照約定辦理房屋的交接手續的,出賣人有權拒絕買受人提出的任何整改維修要求。;
3.其它按本合同附件六補充協議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附件三)。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方式處理:
買受人及時書面通知出賣人,經雙方確認屬實后,由雙方協商整改或由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進行維修或更換。
第十五條 出賣人關于建筑節能內容的承諾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建筑節能指標(均按照設計院施工圖設計文件及國家節能設計規范標準安裝)。
第十六條 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規定的要求。
1、供水排水供電設施為 年 月;
2、園林綠化及景觀為 年 月;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因出賣人原因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由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解決;
2、非出賣人原因導致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交付時間順延。
第十七條 合同登記備案、預告登記和不動產權登記的約定。
1、屬于商品房預售的,本合同簽訂后 30 日內(應當不超過30日),出賣人應按規定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2、出賣人與買受人協商一致,本合同登記備案后 30 日內,雙方共同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預告登記,出賣人未按約定協助辦理預告登記的,買受人有權單方申請辦理預告登記。
3、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 1 )種方式辦理不動產權登記:
(1)買受人委托出賣人辦理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730 日內,向房屋登記機構為買受人申請不動產權登記,并將以買受人為產權人的不動產權證書交付買受人。
(2)買受人自行辦理
買受人自行辦理不動產權登記的,出賣人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內辦結《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并將房屋登記機構要求的需出賣人提供的證件資料提交買受人。
4、因出賣人過錯,導致本條約定的上述手續遲延辦理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3)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款及按 × 利率計算的利息退還給買受人,并按總價款的 × %賠償買受人損失。買受人應配合出賣人辦理退房的有關手續。
(2)買受人不退房的,出賣人按每遲延一日__×__元計算,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按本合同附件六補充協議約定執行
因買受人原因導致本條約定的上述手續遲延辦理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保修責任。
1、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2、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按國家規定和本合同約定履行保修義務。
保修期內,買受人發現該商品房存在工程質量問題的,應及時通知出賣人或其受托人;出賣人或其受托人接到買受人的報修通知后應在 72 小時內到場檢查(雙方另約時間的除外),并根據工程質量問題的實際情況與買受人商定具體維修日期,及時、合理安排維修。買受人應在出賣人或其受托人檢查、維修期間給予必要配合。
出賣人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該商品房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應當按下列第 (2) 種方式承擔責任:
(1)按每遲延一日 × 元計算,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2) 雙方據實另行約定 。
該商品房在保修期內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買受人經濟損失的,出賣人按下列第 (2) 方式賠償買受人:
(1)買受人的實際經濟損失。
(2) 雙方據實商定,但賠償范圍不得高于買受人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 。
雙方對該商品房工程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南寧市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站檢測,另一方應當配合和協助檢測工作。檢測結果支持一方主張的,由對方承擔檢測費用。
3、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房屋損壞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九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 [用途] 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買受人不得改變樓房外觀(包括未經物業服務公司和政府規劃部門同意擅自加裝防盜網、招牌、遮陽棚、空調等),買受人進行室內裝飾必須經物業服務公司批準后方可施工且應遵守物業服務公司的裝修管理規定。
地下停車庫(位)、地面規劃停車位、架空層及會所等由出賣人投資建成的物業,其產權及其他權益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在小區入伙后確定將上述物業出售或出租,并與需求方簽訂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
第二十條 前期物業服務。
1、出賣人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 南寧寶能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資質證號為: 南房物審【20__】XZ022號 ,資質等級: 三級 。
2、前期物業服務期間,物業服務收費價格為住宅1.65元/月/平方米,寫字樓 5.8 元/月/平方米,商鋪 3.5 元/月/平方米,車位 0.83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積),最后以物價局核定價格為準。交房時物業服務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按全年收取,業主入住后物業服務費可按月收取。公共水電分攤(以實際使用量按建筑面積分攤),電梯電費分攤(以實際使用量按戶分攤)。
3、出賣人負責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
4、《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和《臨時管理規約》的內容詳見附件。買受人已詳細閱讀有關物業服務的全部內容和《臨時管理規約》,同意由出賣人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并承諾遵守《臨時管理規約》。
第二十一條 專項維修資金。
按南寧市政府的規定,新建商品房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均由出賣人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墊資繳至南寧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在專戶銀行開設的維修資金專戶;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因此雙方約定,買受人應在簽訂本《商品房買賣合同》后30日內按照政府的有關規定交納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給出賣人,如買受人逾期交納該專項維修資金的,應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五 的違約金,交房時如買受人仍未付清該專項維修資金及逾期違約金,出賣人有權按政府文件規定暫不交房給買受人。
政府規定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繳費標準為:未配置電梯的,按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5元; 配置電梯的,按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每平方米77元。若政府規定發生變更,以最新的繳費標準繳納首期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六)。
第二十四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49 頁,一式 [合同份數]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__貳__份,買受人__壹_份,南寧市房產管理局 貳 份,按揭銀行 [按揭銀行份數]_份。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章) 【 】: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于 南寧市 簽于 南寧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