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精選29篇)
買賣合同糾紛 篇1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張某某。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地產集團__________有限公司。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請求被告支付逾期交付合格房屋的違約金_______________元;
請求被告支付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金_____________元;
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合同總價款_______________元;根據合同第八條約定,被告應當在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前向原告交付經驗收合格的房屋。并在《補充協議》第五條中明確約定“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是指:_________________由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對該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出具《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及取得《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電梯安全檢驗合格證》。”合同第十條約定,被告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540日內辦妥產權登記,被告未能在約定時間內辦理產權登記的,被告每年按已付房款的0.1%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原告認為該補充協議關于“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的解釋,屬于格式條款,排除了原告在該商品房買賣中的法定權利,因此該條款無效。被告應當按照相應國家標準的確定交房條件。被告按照合同約定日期交付的商品房,并沒有達到相關國家標準,甚至直到20__年7月,該商品房所在住宅樓才取得竣工驗收備案。另至今被告還沒有為原告辦理完成產權登記。因此,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付合格房屋的違約金、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金合計_____________元。
此致
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 篇2
審判長、審判員:
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原告合訴訟代理人,經過庭審,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被告拖欠原告合同總貨款____________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為了投資建設瑤海家居博覽中心商業
管理系統信息項目,與原告就應用軟件、硬件設備產品簽訂買賣合同2份。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提供《____________大型商業信息管理系統V3000版》的應用軟件及硬件設備產品,合同總價款為____________元整。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送貨,并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安裝應用軟件,并有被告的工作人員簽收的送貨單及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被告之間的對賬清單加以佐證,被告至今未支付貨款。因此,被告拖欠原告貨款____________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拖欠貨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
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同總價款共計____________元,原告已經按約履行交貨、安裝等合同義務,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義務。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根據該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價款或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報酬。因此,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貨款____________元。
另外,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被告無故拖欠付款,每拖欠一天,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合同總額的0.3%作為違約金。現被告無故拖欠付款,已構成違約,被告應當向原告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由于約定違約金過高,原告自愿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
綜上所述,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貨款的事實十分清楚,原告的訴訟請求既有事實依據,又有法律依據,證據充分,被告應當履行付款義務,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請法庭對原告的訴請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
代理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 篇3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職務。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職務。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寫明向法院起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系地址)。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 篇4
關于車輛買賣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范文 原告:張X,男,38歲,漢族,無業,住____省____縣鳳凰村。 被告:崔X,男,36歲,漢族,____縣煤礦設備廠工人,住____省____縣____鎮南環路1號。 原告張被告崔X車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X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被告崔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訴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購車協議,但是被告明知自己不享有該車產權,卻以產權人名義與原告簽訂購車協議,違反了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致使原告蒙受了重大損失,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宣布該購車協議無效,并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購車款人民幣十一萬元、賠償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崔X辯稱,當時覺得屬于企業內部承包性質,被告有權將該車賣給原告,故被告不同意返還購車款,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購車協議》一份,該協議寫明“茲有被告擁有產權的39;楊子中巴長途客車一輛(車牌號為晉95950),欲轉讓給原告”。協議規定車價為人民幣十二萬一千元整,被告保證該車產權過戶前所有手續、證件齊全,真實有效,過戶費用三千元由原告負擔,為保證該車的順利過戶,被告同意原告預留過戶抵押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的要求,過戶之后退還被告。協議簽訂后,原告當即交給被告車款人民幣十一萬元,被告給原告寫了車款收條,并且將有關機動車行車證等證件交給了原告。之后,雖然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一起去有關部門辦理該車過戶手續,但被告一直以種種借口不肯一同前往,后經向有關部門詢問,原告才得知該車的車主不是被告,而是長子公路客運公司。原告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購車協議》一份。
(2)部門出具的晉95950汽車產權證明一份。
(3)被告寫給原告的人民幣十一萬元購車款收條一張。 本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車輛買賣合同中所指晉95950面包車車主為長子公路客運公司并非被告,被告并不享有該車產權,不具備該車的處分權利;被告在合同中隱瞞車輛真實情況,致使原告在不了解真實情況的前提下與被告簽訂了購車協議,原告與被告所簽《購車協議》應該視為無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購車款及賠償經濟損失的要求應予支持,對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八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該合同無效、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____日內返還原告購車款十一萬元并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賠償原告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本判決生效之目的利息損失。
二、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三千六百七十元由被告負擔,該款因原告已預交,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____日內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____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____省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劉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李
買賣合同糾紛 篇5
你好,車輛買賣合同糾紛起訴狀主要的格式是:
原告:______________,女,漢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樓__________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女,漢族,歲,__________現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樓_______________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一)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
(二)事實和理由:
原告認為........
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支持原告訴請,實現公平正義。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與乙方因買賣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訴爭房產)引發訴訟,現該案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依法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甲乙雙方為徹底解決此糾紛經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1、 本協議簽訂當日,甲方一次性給付乙方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包括乙方已支付甲方的購房款_________萬元整,以及中介費、訴訟費等)。乙方收到上述_________萬元款項后,與甲方之間房屋買賣法律關系終止,乙方對甲方不再享有任何權利(包括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乙方與甲方之間的債權債務即告全部結清;
2、 乙方應于收款后2日內,在甲方的配合下持有效證件,前往相關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解除對訴爭房產所設定的網簽手續;
3、 收到上述_________萬元款項后10個工作日內,乙方應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撤訴申請,申請撤銷對甲方提起的一切訴訟,并確保于收到上述款項后10個工作日內,解除對訴爭房產上所設定的財產保全查封,使訴爭房產恢復至可隨時可進行網簽的狀態;
4、 乙方收到上述_________萬元款項后,延遲履行本協議第2、3條所設定的義務的,支付給甲方違約金_________萬人民幣;甲方延遲履行本協議第1條所設定的義務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萬元,同時乙方保留對甲方的其它訴訟權利。
5、 因甲方原因無法辦理訴爭房屋的網簽解除手續的,乙方不承擔法律責任,甲方所支付乙方的_________萬元款項乙方不予退還。
6、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自愿提交訴爭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 篇7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起訴狀
起訴狀
原告:金某,男,漢族,出生,身份證號,住址,聯系電話。
被告:陳某,男,漢族,出生,身份證號,住址,聯系電話。
1、判令被告繼續履行與原告簽訂的《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交付觀瀾時代國際花園天筑_幢_單元_室房屋并辦理過戶手續。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及逾期過戶損失 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此致
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買賣合同糾紛 篇8
房屋買賣合同簽定后,遲遲未辦過戶,責任應當由誰承擔?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以后,買方交付了房款,并實際占有了房屋,賣方未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屬于違反買賣合同約定義務的行為,賣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買方如果對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盡早起訴,同時為避免賣方另將房屋轉賣他人,最好將房屋進行保全;如果買方志在違約金的賠付,須將已支付給賣方的房款取回再行起訴,以防賣方因敗訴而拖欠所支付的房款及違約金。
一房多賣的情況已經變得很常見,尤其是在二手房買賣交易過程中,如果在一房多賣情形下,多個當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處理?
出賣人就同一房屋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在合同均為有效的前提下,買受人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原則上應按照以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買受人:(1)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2)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已經實際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又未合法占有房屋,應綜合考慮各買受人實際付款數額的多少及先后、是否辦理了網簽、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確定。
在二手房買賣交易過程中,經常看到這樣的情形,買家以他人名義購房,此情形如果借名人與登記人之間發生合同糾紛的,應該如何處理?
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但是,該房屋因登記人的債權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這里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就借名購房達成了書面協議,或有證據能夠證明借名的事實。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實際出資人為由,對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的除外。
在現實生活中二手房買賣交易簽訂合同時,作為買家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二手房買賣時,三個合同特別重要,第一個合同是中介委托合同,如果是通過中介買房,那中介一般不會讓你直接見賣房人,他們會擔心你會跨越他,直接和賣房人達成協議。所以,中介一定會讓你跟他簽一個中間合同。
第二個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這個合同上,買房人一定要簽仔細房屋原來的所有權是誰,房屋的面積有多大,房屋的價格是多少,各種費用的結清問題。對于出賣人來講,成本最低的方法就是簽訂一個相對細致的合同,各個條條框框都簽訂好了,也能避免糾紛。
如果買二手房時不是一次性付清的,那就得簽銀行貸款抵押合同。這個合同涉及到賣房人,買房人,賣房人的貸款銀行,買房人的貸款銀行,還可以再加三方,賣房人的貸款銀行指定的保險公司,買房人的貸款銀行指定的保險公司,還有中介公司,這個貸款行為可能涉及到七方,因此比較復雜。這種情況下,對于消費者來說,要想簽訂一個細致的合同,可以請個律師。
如果在二手房買賣交易中,賣家違約,作為買家是否有權解除合同?應該怎么處理?
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的交易秩序,合同解除權不能任意行使,即使賣方違約,買家要行使解除權仍需要具備合同解除權。解除權分為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約定解除權即雙方協商一致在合同內約定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該條件具備時,一方可以通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權即合同法規定的對方違約情況下的解除權,主要包括對方逾期履行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對方違反合同致使乙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方明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的等等。在以上情況之一的,才可以解除合同。
定金在二手房交易中經常涉及,我就定金的相關問題簡要補充幾點:定金是指買賣雙方在訂立買賣合同或履行合同之前,為了擔保合同的訂立或履行而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訂約或履約的保證金。《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該條通常也稱為定金罰則條款。
1)定金交付越多,是否賠償越多?《合同法》第九十一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定金數額最多不能超過房屋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如果一方違反訂金合同約定,多交的定金部分,另一方需要退還或不需要雙倍返還。因此,超過法律規定數額的“定金”,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定金”,不適用定金罰則。
2)買賣合同未能達成一致協議,定金罰則是否適用?雙方因買賣合同條款沒有達成一致意見,而未能簽訂買賣合同,即使交付了定金,“定金罰則”也得不到適用。因此,不一定交付了定金,就一定能夠保證合同的順利簽約,或適用定金罰則。在此,雙方在簽訂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時,應先就買賣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并將買賣合同附于定金合同后;或將買賣合同主要條款在定金合同中列明;或將定金條款寫進買賣合同內。以避免日后一方以買賣合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為由,不簽訂買賣合同,發生定金罰則條款不能適用的情形。
3)“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定金”與“訂金”只有一字之差,“定金”是法律上的概念,法律對定金有明確的規定,具有擔保性,適用定金罰則,但“訂金”法律沒有明確的加以規定,一般視為預付款,且不具有擔保性,不適用定金罰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雙方在合同中應當明確所付款項為“定金”,并約定付定金的一方違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另一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買賣合同糾紛 篇9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和反訴人陳*的委托,指派本人擔任其一審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
開庭前,本代理人提供了證據,查閱了案卷材料和相關法律規定,對本案糾紛事實以及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有了清楚的認識和了解。本代理人認為,根據本案客觀事實、相關證據材料和我國有關民事法律規定,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反訴人的反訴請求合理合法,依法應予支持。現就本案的焦點問題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關于原告(反訴人)與被告(被反訴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效力問題。
本代理人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遵守執行,任何一方無權擅自變更、解除或違背合同約定。首先,該合同書簽訂雙方主體合格。原告作為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各相關部門的批準和認可,開發花園別墅項目。被告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原被告雙方都具有主體資格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其次,該合同是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原被告雙方為了簽訂本商品房買賣合
同,經過多次咨詢、協商和談判,充分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再次,合同書內容合法。從合同內容來看,原告投資開發房地產,原告出資向被告購買商品房,整個合同書的內容完全符合現行法律規定。最后,合同書形式完備。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有關規定,到**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辦理了商品房預售登記,取得政府管理部門認可,形式完備。
根據《合同法》第8條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原被告依法均應嚴格遵守合同,履行合同義務,而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或違背合同的約定。
二、本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爭議的主要焦點問題。
(一)、被告向原告購買的商品房是否帶有地下車庫問題。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許多證據都可以證明被告購買的商品房帶地下車庫。1、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條約定地下室109.74平方米。這地下室面積中包含了地下車庫面積和位臵。2、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圖,一層平面圖標有下坡道和坡道擋墻。這就是地下車庫的下坡道。半地下室平面圖也清楚標明下坡道和車庫位臵。3、被告提供的竣工圖中的一層平面圖和半地下室平面圖有著完全相同的標示和說明,而該竣工圖是由施工單位在施工完成后制作的,并提交建設局存檔保管的。
4、被告補充提供的證據建設施工圖紙(**市建筑工程施工圖審理事務所報備的)半地下室平面圖也明確有地下室車庫和下坡道。5、原告提供的所謂規劃圖紙中在一層平面圖部分也明確標明下坡道和坡道擋墻。如果沒有地下車庫,何需下坡道和坡道擋墻?6、原告提供的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意見書中也明確說明半地下一層為車庫、洗衣房、儲藏間。7、原告在給被告及**省消費者委員會答復中也承認有地下車庫,并表示可以整改。甚至原告代理律師在法庭上也承認部分戶型是有地下車庫的,只要被告同意交房,原告可以進行地下車庫整改。8、從被告購買別墅這一高端住宅產品的目的來看,遠離市區,戶戶有車,如果沒有地下車庫,又沒有配套建設地面停車場,被告根本不會購買,也無法居住使用,根本達不到被告購買別墅的目的。如果原告強調訴爭商品房原先報批時就沒有地下車庫,那原告為什么在20xx年*月*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還是以地下車庫形式與被告簽訂合同。原告如此行為,豈不構成欺詐?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和責任。
(二)、被告向原告購買的商品房是否三樓前后均有陽臺帶問題。同樣,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許多證據可以證明三樓前后帶有陽臺。1、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圖,三層平面圖前后標明兩個陽臺。
2、被告提供的竣工圖中的三層平面圖有著完全相同的標示和說明,而該竣工圖是由施工單位在施工完成后制作的,并提交建設局存檔保管的。3、原告提供的所謂規劃圖紙中在三層平面圖部分也明確標明陽臺。4、原告在給被告及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答復中也承認三樓有陽臺,其將陽臺外移,并表示可以整改。
(三)、原告是否具備交房條件問題。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第8條約定,原告應當在20xx年12月30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經過驗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被告使用。據此,原告是否具備交房,至少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驗收合格,二是符合合同約定,兩者缺一不可。1、原告提供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是違規的驗收結果,與商品房的實際情況不符,不能作為竣工驗收合法依據。首先,這兩文件中所體現的工程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存在明顯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體現的工程監理單位為**有限公司,施工單位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體現的工程監理單位為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施工單位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加上竣工圖紙中出現的施工單位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兩家監理單位,三家施工單位,到底誰是該工程的真正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無法確定,如何能進行驗收?充分說明本案的違規驗收。其次,這兩文件中所體現的驗收結果與商品房實際情況不符。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體現的主體施工完成,請問三樓的陽臺在什么地方?室內外裝飾工程全部完成,請問三樓的窗戶安裝了沒有?燃氣工程完成,請問燃氣管道,接口在什么地方?整個房屋沒有通風和排氣施工,如何居住使用?所有規劃、設計和竣工圖紙中下坡道和坡道擋墻在什么地方?2、原告擬交付被告使用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使用條件。首先,沒有按合同約定,建設地下室車庫。其次,沒有按合同約定,建設三樓陽臺。第三,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建設安裝門窗,預留管道。造成原告開發建設的商品房根本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的條件,也就自然不具備交房條件。3、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第22條,以及《城市規劃法》和舊《消防法》等規定,原告開發建設的別墅商品房除了應當經過設計、施工、監理、建設單位驗收合格外,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關于房屋交付使用的其他強制性規定,包括消防驗收、規劃驗收等,直到辦好商品房權屬登記備案手續為止。原告開發的商品房在通知交房時沒有通過規劃驗收,沒有辦理權屬登記備案手續,依法不具備交房條件,原告的交房通知不具有交房的法律效力。同時,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第24條之規定,原告應當在具備法律規定的交房條件后再行通知被告(反訴原告),才具有交房的法律效力。
三、原告擅自變更商品房地下室功能和取消三樓陽臺,再加上其他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有權反訴要求原告退房,退還所收購房款,并賠償被告經濟損失。
1、原被告雙方關于商品房規劃設計,使用功能的約定是明確具體的,且被告也是基于雙方上述明確約定及商品房地理位臵才決定購買該商品房的,原告無權擅自變更。原被告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有地下室車庫,而且現有眾多證據也證明,該商品房應有地下室車庫的,被告也是因為有地下室車庫才選擇購買的。現在原告開發建設的商品房突然沒有了地下室車庫,而且也沒有配套建設地面停車場,是明顯的重大違約行為,再加上前面所列舉的其他違約行為,如**縣建設局已經確認的原告在煙囪、門窗、陽臺等方面未按圖紙施工,原告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根本性違約,被告無法達到自己的購房目的和使用居住條件。根據《合同法》第94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
2、被告對于原告的違約行為,已于20xx年*月**日致函原告。該函件是通過郵政特快專遞送達的,而且在郵件詳情單上已經寫明要求退房書。原告雖然拒絕簽收,但已經知曉被告函件的內容,原告也沒有對被告的函件提出異議。根據《合同法》第96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因此,本案被告根據原告的違約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要求解除合同,并將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原告,原被告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解除,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原告應承擔由此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3、原告所開發的商品房通知交房當時不具備交房條件,也沒有再次通知被告交房,從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為20xx年12月30日之前,至今逾期已達到210天,已遠遠超過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逾期超過90天交房,被告有權解除合同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超過三個月合理期限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因此,本案被告(反訴原告)的反訴請求合理合法,依法應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本代理人認為本案糾紛的根本原因在于雙方簽訂合同過程,原告存在欺詐行為,而且原告所開發建設的商品房不具備交房條件,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交房和使用條件,構成根本性違約,被告的購房目的難以實現,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此,本案原告訴訟請求于理無據,于法無依,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駁回,被告的反訴請求合情合理合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律師事務所
律師:
2*年*月**日
買賣合同糾紛 篇10
原告: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請求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貨款 ________ 元;
二、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________ 元;
三、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 篇11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采購乙方石材,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景新大廈
1.2工程地點:四十米大街
1.3承包范圍:景新大廈外墻石材供應、加工、運輸及安裝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干掛
1.5工期:20年4月11日起,共120個工作日
1.6價格:
注:1.以上總價格為暫定價,以竣工后實際鋪貼平米決算總造價為準。
2、石材加工包括磨邊、修角,安裝包括開挖電梯按鈕孔
第二條:甲方工作
2.1開工前,甲方向乙方提供樣品的確認,石材施工堆放場地,確定面積;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用電用水設備,說明注意事項。
2.2如果必要指派專人為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登記手續和其他事宜。
2.3甲方應免費提供水、電等配合。
第三條:乙方工作:
3.1進場前向甲方提供有關施工的方案和進度計劃,交甲方審定。
3.2指派專人為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按合同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
3.3乙方嚴格按照甲方的總進度計劃進行施工,不得違背甲方的進度計劃。
第四條:技術要求
4.1甲方保證施工前,會同乙方對現場的結構檢查,無明顯的缺陷。
(乙方可派人協助認可電梯門口結構完整,以保證工程質量。
)
4.2乙方提供的石材不得有色差,有嚴重色差的撤場調換。
4.3施工前,不得發現石材表面有破裂現象或者其他痕紋。
4.4施工時掛石材全部采用干掛施工,并且做好樣板,決定樣板后按樣板施工。
第五條:工程質量及驗收的約定
5.1施工時,發現石材有色差、痕跡、裂紋等質量問題,并且在施工過程中損壞石材等因素,全部由乙方負責。
5.2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應做好產品的保護和看管工作。
5.3工程完工后,乙方應在符合驗收標準情況下,通知甲方驗收,并辦理驗收、移交手手續,,驗收時按國家有關規范執行。
第六條:工程價款及結算的約定
6.1簽定合同后三天之內,甲方預付合同總額/作為預付款,工程施工完成50%時,甲方在七天內首付合同總額的40%,全部完成并經驗收合格后,在一個月內支付到95%,余下5%作為質量保證金在滿一年后付清。
第七條:安全生產
乙方施工時必須切實注意安全,應遵守有關的安全條例,如發生工傷事故由乙方自負,甲方概不負責。
第八條:爭議或糾紛處理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第九條:附則
9.1本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9.2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動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 篇12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 _______ ,出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族 _______ ,文化程度 _______ ,籍貫,工作單位 _______ ,住址 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 ,聯系電話 _______ ;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 _______ ,出生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族 _______ ,文化程度 _______ ,籍貫_______,工作單位 _______ ,住址 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 ,聯系電話 _______ ;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請求貴院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無條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續。
二、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即日給付原告因延遲收房產生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違約金_______________元/天,(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至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逾期7個月,(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原告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違約金數額。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
四、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給原告辦理房屋產權延期帶來的損失_______________元。(按銀行現利率執行)。
五、請求貴院判令本案包含訴訟費在內的一切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原告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與被告簽署了《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紅橋區咸陽路南端東側龍悅花園_____樓_____門_______________號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對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詳細約定。原告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首付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貸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付于被告賬戶,合計總房款_______________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賬戶。原告依據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了自己作為一個買受人應盡的付款義務。根據合同第三條約定,該商品房應于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前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沒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準許交付使用證》,導致至今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嚴重違約且惡意拖欠賠償款。按照合同第五條第一款之約定,“甲方應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第十七條損失賠償額標準:_________________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參照“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發布20__年房屋租賃市場指導租金的通知》中《紅橋區20__年住宅房屋指導租金》06-05邵公莊新區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為依據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自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至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的違約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
買賣合同糾紛 篇13
原告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廠與被告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商初字第_______________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__________市__________廠于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執行。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廠已歇業,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廠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廠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截止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執行人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廠尚欠申請執行人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廠貨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承擔案件受理費_______________元,申請執行費_____________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之規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本院的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號案終結執行。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繼續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______________
審判員:______________
審判員:______________
二〇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代書記員:__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糾紛 篇14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現住 __________ 市 __________ 區 __________ 街道__________組__________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生,現住 __________ 市 __________ 區 __________ 街道__________組__________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請求被告李某返還原告楊某欠款__________元人民幣及利息__________;
2、訴訟費__________元由李某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李某因經營資金緊張向楊某借款__________元用于周轉,寫下借條并約定_____個月后一次還清欠款,利息按照銀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沒錢為由拒絕歸還。故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決。
此致
某市某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 篇15
一、關于舉證期限。
我收到原告的訴狀時,沒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證據。在開庭時原告突然出示證據,使我無法做到充分的辨認和答辯。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沒有轉給我原告的任何證據副本。原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影響了我正常行使答辯權。我認為,法院在立案時沒有要求原告必須提供證據、并按照被告的數量提供證據的副本,有程序上的過錯。這一過錯也影響了答辯人的訴權。
雖然依照法律規定,原告可以在開庭時遞交新證據,但是,原告遞交的、在當庭請求質證的不是法律規定的“新證據”,而是在起訴書中應該附錄的證據。因此,我認為,要求我倉促質證,是不公平的。
我認為,在開庭時原告遞交證據,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原告逾期舉證為由,不接受原告的證據、不進行質證。現在我也知道我有權利拒絕進行質證。但是,因為我的法律知識很欠缺,接受了質證。這是很遺憾的。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我的質證和答辯質量,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現在,按照公平的原則,我請求:
、請求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責令原告將提交給法庭的全部證據同時遞交給答辯人一份。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給予舉證期30日。
、請求在答辯期內允許答辯人補充證據。
、在答辯期內,如果答辯人認為需要提起反訴,請求法庭考慮反訴請求。
二、協議有效。
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和第一被告之間在20__年4月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是否有效,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進行判斷。
民法典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合同無效的情形。本協議沒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個有效的協議。這里需要特別強調指出:法律規定的第五項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個規定排除了部門規章和其他低階位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從一般的民事行為來看,行為是否有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民法典第五十八條規定了七種無效民事行為。本協議不屬于這些無效行為,因此,本協議是一個合法的民事行為。
所以,答辯人認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原告訴請“確認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在原告的訴狀中提到“國務院的相關法規”,沒有具體所指。答辯人認為,這也說明根本就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原告的訴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三、對原告逾期遞交第000000號房產證的意見。
、房產證的填發日期是20__年6月19日。也就是說,這個房產證可以證明,從20__年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協議房屋的產權。這正說明,原告在20__年6月19日之前沒有產權證明。
、既然原告提交的房產證已經證明了20__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沒有產權證明,就應該作出結論,原告對協議的合法性沒有訴權。
、通俗的解釋。
購買二手房過戶以后,購買人會拿到一個新的房產證。顯然,這時購買人以新的房產證主張:“這個房子從古來就是自己的”,并且要求出賣人退款,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假如購買人提出這樣的請求,社會公眾會認為購買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
現在本案的情況是類似的。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協議簽訂時,對房屋具有所有權原告自己的證據證明,后來,也就是在20__年6月19日,才取得了一個所謂的房產證,想以此證明其以前也是房屋所有權人,這不是很可笑的嗎
我希望法庭對違反常識的請求依法駁回。
在這里我鄭重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對以欺騙的方式獲取00000號房產證的行為,我們必將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糾正。
四、原告應該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簽訂協議、履行協議的事實。
原告訴稱:“是在明知被告沒有房產證且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購買該處房屋的。但是,原告對這個事實,沒有舉出任何證據給予證明。無法說明答辯人是怎樣“明知”的。
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是父子關系。從原告遞交的《民事起訴狀》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區三區5號樓2門402號”。若說第一被告“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從常識上看,是不可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長達四年,接近五年,長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對第一被告的行為沒有任何察覺,也是不可能的。原告在這么長的時間內,特別是在交付房屋這個重大的事實發生時,從未作出任何反對的表示,對答辯人也從沒有主張過任何權利,這就說明原告的訴稱,是無稽之談。
在第一次開庭中,審判員曾經詢問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工作、哪一年結的婚,等等。我認為,審判員是從公正、公平的角度出發,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應該知道”的事實。
眾所周知,法律上的“應該知道”,是一種推定的“知道”。因為,很常見的一種情況就是,一方當事人沒有證據卻堅稱對法律事實“不知道”,以此來推卸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上規定了“知道”。這個“知道”是一種主觀上的表示。這種“知道”是自己承認的,屬于法律上的“自認”。所說的“應該知道”、或者是“不應該知道”,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如果是社會公眾按照正常的思維認為,當事人應該知道,盡管當事人斷然自稱“不知道”,那么法律仍然以其“應該知道”處理。這就是“推定”其“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代表的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力。設置“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為了制裁“瞪著眼睛說瞎話”、“揣著明白裝糊涂”的人。所以,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是社會公眾判斷力的代表,是公眾良心的代表。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答辯人認為,其中“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就是體現社會公眾正常思維和社會良知。“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是向社會昭示判決體現了公眾的意愿,接受社會的檢驗、監督。
從庭審來看,原告沒有具體說明,對這樣一大筆巨額財產,自己作為財產的所有權人,是如何進行占有、控制、管領、照看的。沒有說明是在什么情況下、在何時發現了房屋被第一被告人出售的。也沒有說明,是在什么情況下、在何時發現了第二被告人占有了屬于他的財產。沒有闡述任何“故事情節”,也沒有任何證據反映以上事實是存在的。原告無法對這些問題作出說明,就不能證明其主觀陳述的“不知道”。在沒有證據對其主觀陳述予以佐證的情況下,其主觀陳述的“不知道”就是不合理的,不合情的,是違反社會常識的。按照我國的審批規則,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答辯人認為,在利益驅動之下,原告違背良心,妄圖欺騙法庭,通過法院的錯誤判決謀求非法的利益,是不能得逞的。我堅信法官能夠代表社會公眾的正常判斷,絕不會故意偏袒一方,濫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四、原告惡意訴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辯人認為,原告惡意訴訟的原因是看到當前協議房屋的價格上漲,希望通過人民法院的判決達到其推翻協議、獲取高額利益的目的。但是,答辯人認為,這個目的是完全不能實現的。答辯人相信,人民法院會充分考慮雙方的利益和法律的規定,在公平、公正的立場上,依法處理本案。
前面提到,第一次庭審中當事人一致認為,本案協議簽訂時,買賣雙方是互不相識的。因此,這是一個正常的買賣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賣人不可能讓利給答辯人。同時,也沒有任何理由促成出賣人明知房屋將來漲價,將自己的巨大利益讓度給買受人。可知,買受人是以當時、當地正常的房屋價格購買的。答辯人沒有任何“占便宜”的可能。答辯人是一個最普通的老百姓,無權無勢,不可能脅迫,也不可能欺詐,更不會仗勢欺人低價購買。購買協議房屋時,這里的環境還是比較偏僻、各方面的條件也都不是很便利的。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經過四年的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才出現了今日的繁榮。這種繁榮造成了協議房屋的增值,也帶來了利益上對原告、第一被告的誘惑。這是出賣人、買受人事先都沒有預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顯失公平的立法理念,公平不公平,是以簽訂合同時的市場情況進行判斷的。這樣規定,既是立法人的觀念,也是社會常識。更是法院維護公平的基礎。是維護社會交易穩定性所必須的。例如,目前市值甚高的集郵熱品“猴票”,面值也不過是5角。如果現在郵政局說“我以5角出售,價格太低”,并以“維護公平”為由,要求以5角錢回收“猴票”,那就不符合社會常識,而是一個天大的笑話。
很遺憾的是,出賣人就是想虛構事實,通過法院作出錯誤判決占便宜,達到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答辯人認為,這樣的笑話,在當今的法庭是不會出現的。
五、駁原告關于締約過錯責任的觀點。
即使從原告的立場上看,如果主張合同無效,在追究締約過錯責任時,第一被告應該是全部責任的承擔者。因為,第一被告是否具有處分協議房屋的權利、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權利,第一被告才是最清楚的。相比而言,答辯人作為局外人,對原告、第一被告家庭中的財產關系,無由得知。根本就不可能承擔締約過錯責任。原告訴訟的“買賣合同糾紛”,也是不適當的。因為,原告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原告沒有訴權。原告請求的應該是第一被告人的侵權責任。按照原告的邏輯,原告只能,請求第一被告承擔對原告的侵權責任。答辯人是善意買受人,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假如按照原告的邏輯去推論,也是答辯人有權追究的締約過錯責任。在答辯人為善意買受人的情況下,第一被告人無法承擔返還房屋的法律責任,只能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其承擔的賠償責任,應該按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有關文件,以當前的市價計算。
但是,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是非常混亂的,違背了正常的思維。完全攪混了各種法律關系。答辯人認為,這或者是出于無知,或者是出于故意,將正常的、合理的法律推論弄得一塌糊涂、似是而非。其實,起一切觀點都是錯誤的,無法成立的。
另外,原告請求第二被告退還房屋卻不提讓原告之父退還已經收取的價款。難道是打算白白占有答辯人的錢財嗎難道這樣的請求也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嗎還有,既然認為合同無效,那么為什么不請求第一被告承擔法律責任,僅讓第二被告承擔責任,這豈不是很不正常嗎因此,原告的請求缺乏公平誠信,是昭然若揭的。
五、拆遷安置的慣例。
庭審中,當事人一致認為,爭議房屋是因拆遷安置興建的。按照當前的征用農村土地、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的慣例,一切合同都是和家庭的家長簽訂的。當初,家長有申請宅基地的權利申請建設房屋的權利,相應的也就有協議約定相關拆遷利益的權利。本案的基本事實,也是如此。基于這個慣例,答辯人向法庭提出了由原告、第一被告舉證的申請。
從實際出發,原告家庭在簽訂了一系列的協議以后,過了很長的時間,才辦理房產登記的手續。這時,才去確定房產證的登記人。此前,從法律意義上說,因拆遷所得的一切財產均屬于。不屬于原告。至于原告是家庭人口之一,包括是獨生子女,只是考慮給的補償因素當中的一個。例如,我們國家沒有給“獨生子女”本人的照顧,只有對生育“獨生子女”的父母的獎勵。在庭審中,原告之父,第一被告陳述的獨生子女補助的20平米,也是因為和妻妻子執行了國家關于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得到的鼓勵。不是因為原告自己執行了計劃生育,阻止了其父母再生育,使自己成為獨生子女。這不是很簡單的事實嗎試問:“你媽、你爸計劃生育了,和你原告有什么關系”將父母應該得到的獎勵,通過混淆法律關系的方法,用以加強原告的權利,也是很可笑的。
在正式辦理房產證的時候,指定登記人的名稱為原告,是在協議出售房屋之后。這就是故意違約、故意違法、故意制造糾紛。有鑒于此:
六、答辯人保留追究第一被告刑事責任的權利。
如果原告堅持其訴訟請求,實際上就是原告認為其父和答辯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其父親以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答辯人購房款的行為,這正是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
因此,答辯人認為:在民事訴訟中若原告取得了勝訴,答辯人將依照民事判決書向檢察機關請求追究第一被告的刑事責任。另外,如果偵查獲得的證據可以證實,原告在騙取答辯人房款中,包括簽訂購房協議、辦理房產證、起訴要求答辯人退房中,第一被告人和原告是通同協力的,那么,原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誠然,法律科學是高深的科學。沒有經過深入的學習和研究是難以掌握的。即以房屋買賣、拆遷等等,任何一個問題都可以著書立說,洋洋灑灑的形成宏論。這給法律專業人士提供了廣泛活動舞臺。因此,一些居心不良的人也在試圖將法律演化成惡意訴訟的道具。但是,當今的法院、當今的審判員,政治素質、業務素質日益提高,將法律當作實現不法目的的道具,是難以實現的。法院不會在大天白日之下,作出讓群眾無法接受的判決。從這個意義上述,無論判決的法理依據多么的高深,從社會常識來說,必然是簡單明了的。這樣,判決才是構建良好社會風尚的助力。反之,如果出現了違背“天地良心”的判決,就絕對不會“案結事了”。
答辯人認為,法官一定會維護社會誠信,不會支持狡詐、唯利是圖、巧取豪奪。
請尊敬的審判員采納我的答辯意見。
此致
北京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買賣合同糾紛 篇16
原告:住址:身份證號碼:被告:住址:身份證號碼:訴訟請求:風險提示:
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該寫的一定要寫,因為其事關法院審查的范圍。但千萬不可不加思考地亂要求,如果無相應的證據來支持你的主張,勢必遭到敗訴的后果,通常還會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應的訴訟費。
另外,訴訟請求應提出具體的數額,不能籠統地說賠償原告的一切損失之類。雖然這是沒有爭議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訴訟請求時多多益善,比較切合實際的請求數額,不僅可以減收訴訟成本,降低訴訟風險,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調解和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減少訟累。
一、請求貴院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無條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續。
二、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即日給付原告因延遲收房產生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人民幣_________元,違約金_________元天,(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逾期7個月,(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原告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違約金數額。要求按照_____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四、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給原告辦理房屋產權延期帶來的損失____________元。(按銀行現利率執行)。
五、請求貴院判令本案包含訴訟費在內的一切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風險提示:
訴狀是個利劍,挑起戰爭。如果沒有寫好,那么勢必倒過來傷到自己。因此,要擺事實,講明道理,引用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為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據。擺事實,是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發生糾紛的原因、經過和現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并援引有關法律條款和政策規定。 原告與被告系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原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與被告簽署了《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______區____樓____門____________號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對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詳細約定。原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將首付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將貸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付于被告賬戶,合計總房款____________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賬戶。原告依據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了自己作為一個買受人應盡的付款義務。根據合同第三條約定,該商品房應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將前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沒有依照《_____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準許交付使用證》,導致至今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嚴重違約且惡意拖欠賠償款。按照合同第五條第一款之約定,甲方應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第十七條損失賠償額標準: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參照_____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發布________年房屋租賃市場指導租金的通知》中《______住宅房屋指導租金》_______區_____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為依據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違約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及違約金的合理請求都遭到拒絕,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詢問,無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根據《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執行版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此致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具狀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風險提示:
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要能夠舉出證明案情事實,支持自己訴訟主張的各種證據等等。
注意,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復制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并應注明材料的出處;列舉物證,要寫明什么樣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誰保存著;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么問題等。
另外,證據和證據來源,雖然法律規定必須提交,但提交時的說明應能簡就簡,盡可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保留自己的殺手锏,在庭審辯論中占據主動。 附:起訴狀副本____份;證據材料副本____份。
買賣合同糾紛 篇17
原告:____________,女,________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樓__________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女,________族,________歲,__________現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__樓_______________號。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認為________________
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支持原告訴請,實現公平正義。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 篇18
買賣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
買賣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閔民二初字第305號原告__公司,住所地____市工業區路號。法定代表人唐_,董事長。
托代理人_,上海__律師。被告__廠,住所地省市路號。被告__廠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經對原告__公司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并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原告__公司訴稱事實屬實。
本院另查明,原告__公司出具的四份增值稅發票,被告__廠已在相關部門作了認證、抵扣。
本院認為,原告__公司與被告__廠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系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具有《民法典》規定的無效合同的其他要件,該合同當屬有效,合同的條款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拘束力。被告__廠經本院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自己的抗辯等其他訴訟權利,對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承擔。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五條《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六百二十六條、第六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__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支付原告__公司貨款余額___________;
二、被告__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償付原告__公司以貨款_________元為本金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判決生效日止,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__________元,由被告__廠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____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____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____月____日書記員__
買賣合同糾紛 篇19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標準廠房和使用配套場地達成如下協議。
一、基本情況:
1、乙方購買甲方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號廠房______層,廠房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平方米,并配套場地______________平方米,按房產證為準。
2、土地使用權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實際年限按產權證。
二、廠房價格及其它費用:
1、廠房價格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土地使用稅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由_______方每年支付給有關部門。
三、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廠房總價分二次付清,簽約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甲方把廠房通過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同時乙方在收到甲方廠房后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其余房款應在甲方辦妥相關產權交易后——日內一次性付清,在辦理中產生的契稅由乙方負責。
2、以上付款以轉帳或現金方式支付均可,如乙方逾期超過一個月不付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違約金給甲方,違約金按廠房和土地總價的3910%計;若甲方不能辦理土地、房產二證,或將土地、廠房抵押給任何第三方,則售房合同無效,甲方無條件全額退還乙方所有的購房款,并按廠房和土地總價10%支付給乙方作為違約金。
四、其他規定:
1、甲方在辦理好產權證后再給乙方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在辦理中發生的所有費用契稅、工本費等由乙方負責支付。
2、乙方所購產權房可以自由轉讓或出租給其他方辦業,但必須通知管理方,受讓或承租方企業可以以本廠房地址進行工商注冊。
3、廠房內土地屬批租,廠區內按現有的設施配套使用給乙方,未經有關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簡易棚及房屋,甲方須協助乙方辦理搭建秘備的簡易棚手續。
4、乙方所購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舉辦高污染的項目。
5、乙方在所購房屋內組織生產、經營或生活必須遵紀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納稅,按其交付各項規定費用。
6、乙方使用的用電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予以協助辦理,增容費用由乙方向有關部門按規定交納。
7、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確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過程后,則乙方有權支配和使用該廠房,甲方無權干涉。
9、本廠房的質量保修期為交付后________年內有效。
五、本合同主體及責任:
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2、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和執一份,房產管理局和公證處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電話:電話:
代表:代表:
電話:電話: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址:
買賣合同糾紛 篇20
一、 一房多賣情形下,多個當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處理?
A: 出賣人就同一房屋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在合同均為有效的前提下,買受人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原則上應按照以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買受人:
(1)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
(2)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已經實際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又未合法占有房屋,應綜合考慮各買受人實際付款數額的多少及先后、是否辦理了網簽、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確定。
買受人中之一人起訴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買賣合同,出賣人以房屋已轉讓給他人為由提出抗辯的,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追加其他買受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其他買受人另行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依據前款原則協調處理。
二: 當事人先后簽訂數份合同或簽訂陰陽合同,對房屋價款和履行方式約定不一致的,怎么處理?
A: 當事人之間就轉讓同一房屋先后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合同中關于房屋價款、履行方式等約定存在不一致,當事人就此產生爭議的,應當依據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對于當事人在房屋買賣中確實存在規避稅收征管、騙取貸款等行為的,必要時可一并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也就是說,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避稅的,避稅的條款因違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仍應按照實際交易價格履行。
三: 以他人名義購房,借名人與登記人發生糾紛的,怎么處理?
A: 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但是,該房屋因登記人的債權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這里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就借名購房達成了書面協議,或有證據能夠證明借名的事實。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實際出資人為由,對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的除外。
四: 一方當事人確實為購房出資,但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系借名關系的,怎么處理?
A: 當事人一方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系,但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其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記人另行主張出資債權的,應當根據出資的性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也就是說,在此情形下,出資人只能向對方當事人主張雙方形成借款的債權債務關系,出資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五: 借用他人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保證住房,能否要求登記人將房屋過戶至借用人名下?
A: 借名人違反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借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者依據雙方之間的約定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一般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借用人在其本身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條件的情況下,不可能通過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而達到規避購買條件,實現購買保障性住房的目的。
六: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買方交付了房款,并實際占有了房屋,能否直接要求確定房屋歸其所有?
A: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出賣人未依約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提起房屋確權之訴,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法院應當行使釋明權,告知其應當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出賣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堅持不變更的,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賣方未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行為,屬于違反雙方買賣合同義務的行為,仍是合同糾紛,并不因為當事人付清了購房款,并實際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確認其享有物權。
七: 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的,違約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權?
A: 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構成根本違約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違約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權。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合同雙方均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履行,愿意以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為代價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堅持要求繼續履行,經審查合同繼續履行不存在現實困難的,應當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約定金等約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的法定不能履行或事實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
八: 房屋買賣合同對定金性質約定不明確的,如何處理?
A: 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定金性質約定不明的,不應視為解約定金。所謂解約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
若房屋買賣合同中同時約定了解約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一方已構成違約的,在約定條件成就時解約定金處罰與違約金可以同時適用。
也就是買賣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定金為解約定金的,就不能視為解約定金,任何一方不得以放棄或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解除買賣合同。原則上定金與違約金是不能并用的,但解約定金可以和違約金同時并用。在《北京高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的指導意見中》即規定:“當事人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并約定了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依據約定的定金性質一并主張違約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依據約定的定金性質一并主張解約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應予支持。”
九: 房屋買賣合同因一方根本違約解除后,守約方可以主張賠償哪些損失?
A: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因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致使另一方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守約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房屋差價損失、轉售利益損失等可得利益損失的,應酌情予以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認定和計算可得利益損失時,應從守約方主張的可得利益賠償總額中扣除守約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當擴大的損失、守約方亦有過失所造成的損失、守約方因此獲得的利益以及守約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等因素予以確定。
也就是說,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房屋差價損失、轉賣他人所得額外收入,特別是在出賣方一房二賣,出賣人將房屋以高于買受人所出價格,賣于第三人的情形,買受人有權要求從出賣人轉售的更高房價款中分享利益。
十: 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后,如何處理?
A: 在買賣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的情形中,形成的是締約過失責任,而非違約責任,此時,無過錯一方所受的損失,主要是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當事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喪失另訂其他有利合同的機會損失等)、締約花費的成本等損失,但締約過失的損失賠償數額以不超過履行利益為限。
十一: 房屋買賣合同侵害第三方優先購買權的,如何處理?
A: 房屋的優先購買權,一般因房屋租賃合同,存在房屋共有人等情形而存在,若出租人轉讓房屋給第三人,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承租人請求判決其與出租人在與第三人同等條件下成立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出租人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經審查承租人購買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具備合同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支持其訴訟請求,并判決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依同等條件支付房屋價款,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要求承租人提供相應的擔保以證明其具備合同履行能力。
承租人在訴訟中僅要求法院確認其對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而不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經法院釋明后仍堅持不變更的,對承租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具有優先購買權的人,提起侵害其優先購買權訴訟的,在訴訟中,必須立即或擔保行使優先購買權,而不能只主張侵犯優先權,而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即不能自己不買,也不讓他人購買。
十二: 房屋買賣中,房產中介在居間合同中,具有什么義務?
A: 房屋中介機構對于房屋權屬狀況等訂約相關事項及當事人的訂約能力負有積極調查并據實報告的義務。
房屋中介機構違反忠實居間義務,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服務費用及從事居間活動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有損失的,房屋中介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房產中介在居間合同中,主要提供的是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盡管房產中介作為非買賣合同當事人,無需對合同承擔法律責任,但房產中介應就其提供的訂立合同機會或媒介服務負責,若房產中介未適當履行其義務,對存在重大權屬瑕疵或其他瑕疵的房屋,本應或能夠發現其瑕疵,而僅因其不積極調查等消極行為未發現或未告知合同當事人,那么房屋中介機構不僅可能承擔退還居間費的損失,而且還可能會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十三: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產的,怎么處理?
A: 出賣人將登記在其個人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未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名義轉讓給他人,買受人為善意的,可以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出賣人為夫妻一方,轉讓房屋行為符合受讓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有處分權的,另一方不得以其不同意為由對抗受讓人。
此種情形多發生在,存在多個共有人或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房產登記在一人或夫、妻一人名下,受讓人在購買時,已盡到適當審查義務的,已核實房產證登記名稱與出賣人名稱相符的,不應或不能發現房屋存在共有事實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應保護受讓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買賣合同糾紛 篇21
范X
一、案情 王X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了買賣的價格和房屋的交付時間。此后,王X依約支付了約定的合同價款,房地產開發公司將商品房房交付王X使用,未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王X又與李X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將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購得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高于原購入價500元賣給李X。但后因此房價格上漲,王X拒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且主張其與李X的買賣合同無效,李X因之訴至法院。
二、分歧 本案審理中首要的一點是認定王X與李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對此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合同無效,理由為:買賣合同違反了《____市房地產管理法》無產權房屋不得買賣的禁止性規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合同效力待定,理由為:王取得產權而處分他人財產,是無權處分,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待定。
第三種意見認為合同有效,理由為:王X將其對房屋開發公司的債權轉讓給了自己,這一債權轉讓合同符合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三、評析 審理本案的
第一關鍵在于對認定李X與王X間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結合上文的分歧意見,我們歸納出本案中有爭議的法律問題為:王X與李X的買賣合同是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王X將轉讓商品房的行為是無權處分還是有權處分;如果上述行為是無權處分,那這一行為的效力如何;如果上述行為是有權處分,那這一行為是否屬于債權讓與。現分析如下:
1、《____市房地產管理法》無產權房屋不得買賣是否是認定合同無效的強制性條款。《民法典》第52條第1款的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認定合同無效的重要依據之一。王X認為根據《____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1款的第6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其與李X所訂立的合同違反了這一強制性的規定,故為無效。我們認為,這一規定不是《民法典》第52條所謂的強制性條款,
第
一、在法理上,凡法律條文冠以“不得”等字樣不必然代表此條文為強制性條款,也可以是帶有指引性質的條款;
第
二、《____市房地產管理法》是________年頒布的法律,此法的頒布帶有濃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在立法技術上多用“不得”等字樣來表達方便行政的寓意。同時在立法的內容上也沒有充分考慮到當下的商品房交易狀況,有滯后性;
第
三、從《民法典》鼓勵交易的原則出發,對實踐中如王X與李類似的買賣合同都認定為無效不利用物價值的有效且充分使用,所以在審判實踐中,應盡量減小合同無效的范圍;第
四、買賣合同標的物的特征表明,其標的物無須是現已存在的物或現屬于出賣人的物,即使是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能成為房屋的.出賣人。綜上,以本案訟爭買賣合同違反《____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觀點是錯誤的。
2、王X轉讓商品房的行為是否是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并與相對人訂立轉讓財產的合同。(王法159頁)無權處分中的“處分”主要是指處分財產所有權或債權的行為。因此,判斷王X的行為是否是無權處分就要看王X對商品房是否享有財產所有權或者是債權。本案中,因房地產開發公司履行合同,將商品房交付王X使用,王X因此獲得了對商品房的直接占有,占有是所有權的重要權能之一,王X對商品房的實際占有使得王X對商品房有管領和支配的權力。但由于我國民法采取的是不動產變動登記主義,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登記為標志,因此,王X取得的是一個欠缺登記要件的不充分的所有權。綜上,我們認為,王X轉讓商品房給李X的行為是有權處分,不是無權處分,故而本案訟爭的買賣合同不應當認定為效力待定。
3、王X的有權處分是否是債權轉讓。債權讓與的概念指,在不改變合同關系內容的前提下,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依法將其合同權利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
第三人的法律行為。本案中王X將商品房轉讓給李X時抬高了合同價格,改變了合同關系的內容。同時,房地產開發公司依約將商品房交付王X實際使用,王X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是因為其自己拒絕辦理的原因所致,所以可以認為,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王X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因履行而消滅,故認定王X與李合同為債權讓與合同并進而認為買賣合同有效的觀點也是錯誤的。 總之,我們認為,本案適當的處理方式認定王X與李合同是有效的,王X的轉讓行為是有權處分。王X違反合同約定,李X訴請王X繼續履行合同應予以支持。
四、余論 上文論證中的一個主要爭議問題可能是在王X轉讓商品房的行為到底是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上。如果認定為無權處分,根據通說的觀點,因《民法典》51條規定的無權處分被認為是效力待定的,因此,王X與李合同效力會被認定為效力待定的合同。此時買賣合同會因為王X惡意拒絕辦理產權手續而使合同一直處于效力待定的狀態,顯然不符合民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也不利于解決王X與李糾紛。況且,對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問題,我國法學界本來就存有爭議,同樣有觀點認為無權處分合同是有效的。(參見王X的觀點) 本案中認定王X的轉讓行為是有權處分,可能有人會認為這和我國民法傳統中認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要件相矛盾,之所以有這樣的矛盾實質上是因為我國法律上的登記制度不規范所致。司法實踐基于公平和正義的理由應在個案中有所突破。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本案中王X將商品房借給他人居住,同樣是一種處分行為,法律認定這種處分行為無效或是效力待定,毫無意義。其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11條有關房屋的轉移占有及風險轉移的規定就表明了審判機關沒有拘泥于傳統的物權理論。 對本案買賣合同的定性可以還有多種的思考角度,但認定本案訟爭合同為有效合同卻應當是殊途同歸的選擇,這是因為,我們都認為以誠實信用為原則,盡量減小合同無效的范圍是當前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應當堅持的兩個基本理念。
買賣合同糾紛 篇22
上訴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字第號,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上訴理由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蓋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本上訴狀副本__________份
買賣合同糾紛 篇23
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__)遼0105民初2902號
原告邢旭。
委托代理人鄭潔,系遼寧卓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沈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咨詢服務部。
經營者孫彤。
委托代理人羅樹賢,系沈陽正興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冉宇。
原告邢旭與被告沈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咨詢服務部(以下簡稱“合紅星服務部”)、第三人冉宇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__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審判員關然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__年6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邢旭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合紅星服務部經營者孫彤及其委托代理人羅樹賢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冉宇經本院依法送達未到庭參加訴訟,現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辦理退車手續,判令被告退還購車款98,000元、保險費1,949元、購買真皮座椅費用1,6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略,詳見起訴狀。
被告合紅星服務部答辯稱,不同意返車輛,按照機動車交易協議書履行。20__年3月6日雙方簽訂協議,起訴日期是3月28日,按照協議已經超過約定的時間,超過訴訟時效。不同意退還購車款,訴訟費有原告承擔。
第三人未到庭答辯。
經審理查明,20__年3月6日,原告邢旭(乙方)在被告合紅星服務部(甲方)購買了遼A凌派牌黑色車輛一臺(車架號:LHGGJ565XE2135211、發動機號:2156707)。約定價款為98000元整,雙方簽訂了機動車交易協議書,協議書對車輛型號、價款及雙方權利義務進行約定,在備注處,被告合紅星服務部填寫了“甲方保證此車無重大事故無水淹”。當日,原告向被告交納了購車款98,000元,車輛由第三人冉宇過戶至原告邢旭名下。原告以被告隱瞞了車輛發生重大事故的事實為由,要求被告退還車款未果,故于20__年4月19日訴至我院。
另查,20__年12月29日,第三人冉宇因雪天發生側滑,導致其駕駛的遼A車輛撞到路兩旁的大樹致使車輛發生損壞,后第三人冉宇自行到汽車修理廠更換了兩側前車門、安全氣囊、擋風玻璃等部件,總計花費修車費用25000余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提供的機動車交易協議書、交易明細表、機動車所有權證書、車輛行駛證、保險單及保險費收據、錄音資料在卷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車輛買賣協議的簽訂主體是原告與被告合紅星服務部,被告合紅星服務部作為經營車輛買賣的個體工商戶,對車輛情況的認知有專業的經驗,在銷售二手車輛過程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的履行告知義務。原告購買的車輛發生事故后更換過安全氣囊、前車門等重要部件,屬于重大事故,事故后果會直接影響到原告購買行為的意思表示,被告應該將車輛事故的真實情況如實地告知給原告。現被告隱瞞車輛事故損害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原告對車輛真實情況的認知,被告隱瞞車輛事故信息系欺詐行為,其與原告訂立的車輛買賣協議系可撤銷的買賣合同,合同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原告主張要求被告退還購車費用98,000元、返還購買車輛的訴訟請求,正當合理、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抗辯車輛事故不屬于重大事故的意見,因雙方對重大事故沒有明確定義,按照日常生活法則根據車輛原值,對比車輛實際損失,本院認為車輛上述事故已經實際構成了重大事故,故本院對被告抗辯稱不屬于重大事故的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原告主張被告返還保險費1949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主張的保險費并非強制性交納,系原告自主選擇購買的,且其實際享有了保險帶來的保險利益,故保險費用應由其自行與保險公司協商退還,對原告主張被告返還保險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被告返還其購買真皮座椅費用1600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購買車輛后自行更換真皮座椅,系其自主行為,且該車輛原告已經實際使用近三個月,結合原告實際享有了車輛使用過程中的利益,本院對原告主張真皮座椅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第三人冉宇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舉證、質證權利的放棄,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沈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咨詢服務部自本判決確定的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邢旭購車款98,000元。
二、原告邢旭在被告沈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咨詢服務部返還購車款同時將遼A凌派牌黑色車輛退還給被告沈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咨詢服務部(車架號:LHGGJ565XE2135211、發動機號:2156707),同時,原告邢旭配合被告沈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咨詢服務部辦理車輛更名過戶手續,過戶費用由被告承擔。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5元(原告已交付),由被告沈陽市皇姑區合紅興二手車信息咨詢服務部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關然
20__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李寧
買賣合同糾紛 篇24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為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違約金;
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原、被告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應當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之前為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然而直到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過后六個月,被告仍然未為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種理由推脫其責任,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的了原告的利益。為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望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 篇25
甲方__________物業發展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1、年月日,甲、乙雙方共同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乙方購買__________________住宅樓,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購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元。2、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3、________________住宅樓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書》,甲方自 年 月 日起辦理入住手續,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違約金截止至 年 月 日。5、乙方已于 年 月 日辦理了入住手續,接收了商品房。6、自 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逾期交房 日,對照《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第十三條之約定,甲方按日計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四的違約金,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逾期違約金人民幣元。
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共同執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元,于 年月日前以現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給甲方開具收據。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違約金,視同甲方已履行違約賠償責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錢給付主張或要求。
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持兩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 篇26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的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_________買賣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標的、數量、價款及交貨時間
商品名稱商標牌號含量規格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送取貨時間及數量合計合計金額
第二條質量標準
標的物的質量,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無上述標準的,按生產廠的企業標準執行無生產廠企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條包裝標準
標的物包裝必須牢固,賣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買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買方負擔。
第四條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_________。
第五條標的物所有權自時起轉移,但買方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屬于_________所有。
第六條交貨方式、地點
交貨方式:_________交貨地點:_________交貨期限:_________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_________。
第七條驗收
買方應在賣方交貨后_________日內進行驗收其中標的物包裝必須注明標的物名稱、企業名稱、產品批號、有效成份及含量、重量、生產許可證號、標的物登記證號和注意事項等,并應另附說明書,闡明產品性能、用途、實用技術、使用方法等,產品合格證上還應注明生產日期、有效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付款
買方應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賣方支付合同價款_________元約定由買方支付定金的,因買方違約解除合同,則定金不予返還,因賣方違約解除合同,則賣方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條違約責任
1.標的物經驗收不符合第一條或第七條要求的,買方有權要求補足、換貨或退貨。
2.標的物不符合第二條質量標準的,買方有權要求退貨,并要求賠償損失。
3.一方遲延交貨或遲延支付價款的,應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_________%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4.其他:_________。
第十條聲明及保證
買方:
1.買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買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買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買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買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賣方:
1.賣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賣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賣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賣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賣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一條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并應在__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后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十六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賣方單位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電話:電掛:圖文傳真:開戶銀行:賬號:郵政編碼:需方單位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電話:電掛:圖文傳真:開戶銀行:賬號:郵政編碼:鑒證意見:經辦人:鑒證機關: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買賣合同糾紛 篇27
申請人姚某,女,漢族, 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xx市xx區路2號,身份證號:x0。
被申請人李某,男,漢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證地址:xx省xx縣xx鎮xx村組x號,身份證號:x59。
強制執行依據:(20__)深中法民五終字第號民事判決、(20__)法民三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請求事項:
(一)請求法院執行被申請人應退還申請人定金人民幣x元;
(二)請求法院執行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人民幣x元;
(三)請求被申請人應支付總額x元的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即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的銀行利息的雙倍(自20__年1月1日至執行完畢當日);
(四)請求法院執行被申請人應支付的申請人訴訟費x元。
請求事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xx市xx區人民法院于20__年6月29日作出(20__)深龍法民三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確定被申請人需向申請人支付總額人民幣xx元,被申請人不服提起上訴,xx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20__)深中法民五終字第號民事判決,該判決已生效。因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為此,申請人特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
此致
龍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買賣合同糾紛 篇28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該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因________________躍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事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詹必躍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請人所在地,且申請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詹必躍訴申請人買賣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為申請人所在地,即上海市南匯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的管轄地應該是申請人住所地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請貴院依法移送。
此致: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合同糾紛 篇29
原告:________________賀某。
被告:________________海某。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162809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438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律師費3800元;
(以上共計168047元)
四、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雙方于20__年5月29日簽訂了居間合同、房產買賣合同、交易服務合同并附有補充協議、交易流程確認函、解押協議、產權辦理協議等附件,約定被告將其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倉山區的倉山街道金祥路_______________單元出售給原告,雙方在上述相關合同及附件中商定了交易價格、支付方式、交易流程、費用承擔及違約責任等。其中房產買賣合同第八條第一、二款約定:________________“1、自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違約方按成交價款每日萬分之五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的認定及支付不影響合同在違約行為終止之后繼續履行。2、自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五日,守約方即可向違約方發出信件促其履約,發信即日起超過十日仍未回復并履約的,守約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20000元,守約方同時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本條第一款中約定的違約金及產生的傭金、服務費、交易過程所產生的其他費用、因違約行為給守約方增加的費用、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另產權辦理協議中的第六條也有類似的表述。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定于20__年5月29日和20__年5月31日分別將30000元及90000元共120000元履約保證金支付給第三方福建某擔保有限公司,但被告卻未按約定于20__年6月8日前辦理解除該房產抵押權的相關手續及不主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經福建某擔保有限公司分別于20__年6月10日和20__年6月21日發出“告知函”和“履約通知函”給被告要求履約,被告仍未及時履約,原告遂于20__年7月8日發出“關于解除合同的函”給被告要求解除房產買賣合同,后經協商,雙方又于20__年7月12日簽訂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第一條約定:________________“甲方(被告)保證自20__年7月12日起繼續履行原合同,同時乙方(原告)同意不追究甲方(被告)自20__年6月9日至20__年7月12日期間的違約責任,若甲方(被告)20__年7月12日起不能積極履行原合同,則乙方(原告)有權追究甲方上述期間違約責任。”
但20__年7月12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后,被告本可以于20__年7月29日領取其名下的產權權屬證書并交給福建某擔保有限公司監管,可被告又拒不履約,福建某擔保有限公司于20__年8月11日再次發出“履約通知函”,但被告直至8月24日前仍未回復并履約,自第三方發信即日起被告已超過十日仍未回復并履約。在被告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的情況下,原告無奈只得于20__年8月24日再次發出“關于解除合同的函”給被告要求解除房產買賣合同。第三方于20__年9月2日將120000元保證金退還給了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于20__年9月3日與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福州分所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委托律師代為主張權益,并通過銀行轉賬律師費3800元。
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特訴至貴院。
此致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_張,北京市朝陽區石各莊村農民。
住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張,北京市居民。
住址: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房屋買賣糾紛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
1、依法確認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
2、判令北京市朝陽區平房鄉石各莊村226號院內(西廂房一間除外)房屋歸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立即協助原告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
20__年5月1日,原被告之間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約定被告將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平房鄉石各莊村226號院內的房屋(不包括西廂房一間)賣給原告,價款55000元。該合同得到了北京市朝陽區平房鄉石各莊村委會的確認。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交付了價款,被告交付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證書。原告把戶口也轉入了該院,并長期在該院生活居住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履行宅基地使用權變更手續,遭到被告的拒絕。20__年9月20日,騰退該院,被告突然以該院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書登記的是她的名字,農村房屋買賣違法等理由要求原告無條件騰退該院。
原告認為,農村房屋可以在本村村民內部進行買賣,當初的買賣協議是有效的。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針對被告的無理要求,原告多次與其協商無果。故訴至貴院,請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
附:________________違約金及利息計算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