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露巧克力買賣合同(精選3篇)
松露巧克力買賣合同 篇1
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買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賣方)
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按照以下兩部分條款簽訂本合同:
合同號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1、 商品品名:松露巧克力
2、數量: _______________箱
3、規格: ________盒/箱 _______塊/盒 _______克/塊
4、價格:__________美元/箱 總價____________美元
5、裝運期限: 收到信用證20日內
6、裝船口岸:
___________________
7、目的口岸:
_________________
8、包裝及標準:
貨物應具有防潮、防碎、防融化并適合于遠洋運輸的包裝,由于貨物包裝不良而造成的貨物殘損、滅失應由賣方負責。賣方應在每個包裝箱上用不褪色的顏色標明尺碼、包裝箱號
9、付款條件:
買方應于貨物裝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條①款雙方商定的裝船數量及期限,通過雙方同意的銀行開出以瑪氏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條所規定的各項單據,自提單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單日在內),由開證行將貨款電匯賣方指定銀行。信用證金額應按雙方商定的交貨數量增開5%,信用證上須證明租船提單可以接受。
10、單據:
①賣方在貨物啟運后,應向議付銀行提供下列單據作為議付貨款的依據:
a)發票四份;
b)清潔裝船提單正本二份;
c)由食品藥物管理局(簡稱為“FDA”)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書,重量鑒定證書及產地證明書各一份。
精選資料
②賣方須將上述單據中的清潔裝船提單副本二份,隨船帶交目的港買方指定的收貨人。其余單據副本二份航寄買方。
11、附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條款尚未規定的事項,應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條款以及由雙方隨時協商后決定的條款履行。 ②本合同的執行由中國銀行開立信用證。
③本合同項下的數量雙方應努力執行,但如買方或賣方在接貨或供貨方面有困難時,雙方對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擔責任。
④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_______兩國文字書就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為證。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賣 方:________________ 買 方: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號 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1、 總則:
本部分條款與第一部分條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兩部分。
2、交貨條件:
①貨物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以裝運港越過船舷為分界線,貨物越過船舷時,由賣方轉移到買方,賣方交貨責任即告終止。
②買方所派郵輪在裝運港,應遵守當地行政當局所規定的有關郵輪作業安全規則。 ③買方所派郵輪載重噸不得超過六萬噸,滿載最大吃水不得超過12.5米。郵輪長度不得大于230米。如買方所派郵輪不符合上述規定時,必須事先征得賣方同意,否則由此所造成的港口當局拒絕郵輪靠棧橋,或發生空艙及與此有關的損失均由買方負擔。
④由于賣方的原因,如在裝運港需要移泊時,其費用由賣方負擔。但由于買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時,其費用由買方負擔,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為了確保郵輪的安全,裝船移泊費用由買方自理。
⑤每批裝船數量允許增減5%,由買方選擇。
3、裝船通知:
①買方應在裝船月15天前電告賣方派船計劃,包括船名,預抵裝運港日期,裝運數量。賣方接到買方派船計劃后,應在五天內電復買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預抵裝運港日期和裝運數量。買賣雙方對郵輪預抵裝運港日期或裝運數量的意見不一致時,雙方協商安排一個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裝運數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船只來接貨。雙方商妥的船只預抵裝運港的日期叫做“確認日期”。
②買方應按雙方商妥的“確認日期”派郵輪抵達裝運港。賣方應及時裝貨。如買賣雙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確認日期”或裝運數量時,對方根據泊位和供貨或接貨的可能以及船只安排的可能,應在兩天內電復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郵輪在“確認日期”以前或以后抵達裝運港,賣方應做出最大努力盡快裝貨。
③買方在本條①款通知派船計劃時,已列明預抵裝運港日期及裝運數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時,買方應最遲在確認日期十天前將船名電告賣方。
④雙方商妥“確認日期”的船只,允許買方按同一“確認日期”,同一裝運數量和裝運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郵輪代替。但買方最遲應在“確認日期”前五天將代替郵輪的船名等有關情況通知賣方。
⑤買方在船只抵達裝運港前五天電告賣方(包括裝運港賣方分公司)及裝運港______國外輪代理公司預報船名,船籍,預抵裝運港日期,裝運數量,買方應指示船長在郵輪抵達裝運港前48小時和24小時及6小時向賣方(包括裝運港賣方分公司)及裝運港_____國外輪代理公司報告預抵裝運港的時間。
⑥裝船完畢后,賣方應在24小時內以電報通知買方:合同號,品名,船名,收貨人,裝運數量,發票單價,總值,提單日,離泊時間。
4、裝貨定額:
①船只抵達裝運港后,具備裝貨條件時,船長通過裝運港外輪代理公司應在辦公時間內以書面或電話向裝運港賣方或外輪代理公司提出備裝通知書并同時確認。裝船作業開始時間按以下規定計算。
按“確認日期”抵裝運港的船只,以確認備裝通知書六小時后開始起算。但如在確認備裝通知書后不到六小時裝貨時,以開裝時間起算。
在“確認日期”前一天辦公完畢時間前抵裝運港的船只,在辦完入港手續后,如有條件提前裝貨者,以開裝時間起算,沒有條件裝貨者,則以確認日上午八時起算。
在“確認日期”前一天從辦公完畢時間至24:00時抵裝運港的船只,在辦完入港手續后,如有條件提前裝貨者,以開裝時間起算,如沒有條件者,則以確認日下午二時起算。在“確認日期”以后抵裝運港的船只,以開裝時間起算。
②自起算裝船作業時間開始,賣方應在36小時內將整船貨物裝完,除大風雷雨天氣及港務當局另有規定外,應日夜連續裝貨。
③由于下列情況耗費的時間,均不計算在裝貨作業時間以內:
(一)由于大風,雷雨等惡劣天氣而不能進行作業的時間。
(二)港務當局由于安全原因不準靠棧橋而在港內停留的時間及港務當局禁止裝船的時間。
(三)排放壓艙污水至驗艙完畢的時間。
④因碼頭裝貨設備故障而發生的滯期費按本部分第五條第①項所規定的運費率的50%計算。
5、滯期費:
①賣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條②款所規定的裝貨定額時間裝貨完畢,則賣方應向買方交付滯期費,滯期費應以雙方確認的裝船數量作為它的船型,每日滯期費應以worldscale 所規定的基數(以提單日期為準)乘相應的afra運費率計算。
②郵輪在裝運港口的動態,以裝運港外輪代理公司編制的并經船長簽字確認的裝貨時間事實記錄為準,賣方應在裝貨后三十天內向買方提供裝貨時間事實記錄一份。
③買方向賣方提出的滯期費,經賣方審核屬實后,應以美元現匯支付。
④如果買方向賣方提出滯期索賠,須在船抵目的港后60天內提出。
6、商品檢驗:
①重量的鑒定由食品藥物管理局出具的重量鑒定證書為準。提單數量應根據重量鑒定證書填寫。重量鑒定證書及提單所列數量作為買賣雙方交貨數量的依據。
②品質的檢驗:發貨前,生產廠應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成分、添加物種類和數量/重量作精密全面的檢驗,出具檢驗證明書,并說明檢驗的技術數據和結論。貨到目的港后,買方將申請食品藥物管理局對貨物的規格和數量/重量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殘損或規格、數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保險公司或輪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得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后10日內憑商檢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索賠或拒收該貨。在保證期內,如貨物由于生產上的缺陷而發生損壞或品質和性能與合同規定不符時,買方將委托食品藥物管理局進行檢驗。
7、保險:
海運保險由買家按發票金額的110%投保。
8、人力不可抗拒: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時交貨時,賣方可以延期交貨或部分延期交貨或取消合同,但賣方應向買方提交由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開具的發生事故情由的證明文件。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時接貨時,買方可以延期接貨或部分延期交貨或取消合同,但買方應向賣方提交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簽發的證明文件。
9、罰款:
如買方除本部分第八條規定以外未按合同規定執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執行,而使賣方遭受損失時,買方應承付罰金,罰金分別為合同總值或未能執行部分總值的1%。如賣方除本部分第八條規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約交貨而使買方遭受損失時,賣方應承付罰金,罰金分別為合同總值或未能履行部分總值的1%。
10、仲裁:
因執行合同所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簽訂合同的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后尚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訴。仲裁在被告所在國進行。 在中國,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在,由仲裁協會根據該協會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簽訂合同雙方都應執行。
11、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美兩國文字書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賣方簽字: ______________ 買方簽字: _____________
合同日期: ____________ 合同日期: ________________
松露巧克力買賣合同 篇2
受讓方: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住址: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轉讓方: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住址:______________
為實現生產經營需要,甲方擬收購乙方擁有機械設備,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價格
乙方轉讓給甲方的設備_____,該設備型號_____,號牌/號碼_____,VIN/車架號碼_____,發動機號_____,設備包含__________;設備原值_____元,經雙方約定價格為_____元(不含稅價格);
乙方轉讓給甲方的設備_____,該設備型號_____,號牌/號碼__________,VIN/車架號碼__________,發動機號_____,設備包含__________;設備原值_____元,經雙方約定價格為_____元(不含稅價格);
第二條付款方式
在本協議生效后七日內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其余價款在年度以后按季度支付,其中年度內每季度支付_____元,年度以后每季度支付_____元。
第三條設備交付時間
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幣_____萬后_____個工作日,乙方將機器等設備交付給甲方。
第四條陳述保證承諾
甲方的陳述、保證與承諾:
1、甲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公司;
2、甲方具有受讓設備轉讓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甲方受讓乙方的設備,已按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并作出同意受讓決議;
4、甲方對乙方轉讓的設備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在該狀況下受讓;
5、甲方保證有能力支付全部轉讓價款,并執行本協議規定的甲方義務;
6、甲方保證受讓乙方設備用于在設備地設立新公司;
乙方的陳述、保證與承諾:
1、乙方具有轉讓設備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乙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資產狀況(包括設備的外觀、性能、操作及維修方法等)向甲方作充分的陳述、說明,沒有其他保留;
3、乙方為設備而引起的債權債務,獨立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4、乙方充分了解甲方受讓甲方的資產,是為設立新公司經營之用,為此,乙方交付轉讓設備的同時,為甲方收購資產并以該資產設立新公司經營業務須辦理的各項政府主要部門的登記注冊、審批手續等提供便利,并給予積極的協助。
第五條交接驗收
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本協議生效前,乙方允許甲方無償使用設備及現有的生產經營條件。同時,甲、乙雙方應組織有關人員辦理轉讓設備的交接手續,甲方對設備的各種要求見交接清單,該清單經雙方代表簽字確認后方為有效。
第六條費用負擔
轉讓設備的拆卸、運輸及安裝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違約責任
1、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因一方過錯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違約責任。
2、乙方收取甲方轉讓款人民幣萬元后,未依期交付資產,按未依期部分的資產價值每天支付違約金給甲方,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乙方在天內不交付資產,視乙方中途毀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退回已收乙方款項,并按轉讓價款總額5%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3、乙方交付資產中,如因乙方的過錯,由乙方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責任。如造成甲方不能使用,該部分設備的價值,按發票價扣除折舊由乙方返還相應價款給甲方;
4、甲方在本協議生效后,未能按約定支付首期轉讓款人民幣_____萬元,按每天支付違約金給乙方,;
第八條合同生效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印章后生效;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與修改
本合同的修改須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只能采取書面形式,并由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
第十條法律適用
本合同之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到當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2、爭議解決期間,合同雙方應繼續履行除爭議事項之外的本合同其它各項約定。
第十二條其它事項
1、本協議以中文制作,正本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
松露巧克力買賣合同 篇3
甲方:___
乙方:___
茲就機器買賣事宜,甲方賣出、乙方買進。
第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有關后記機器的買賣事宜甲方賣出,乙方買進。
第二條買賣總金額為__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本日先交付定金__元整。
甲方必須在____年_月_日前將后記的機器安裝于乙方總公司所在地的工廠。乙方未支付的余款,俟交貨時一次付清。
第三條甲方于第二條第項乙方支付余款同時,應將后記機器的所有權移轉予乙方。
第四條在甲方尚未將機器交付予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毀損或遺失時,應由甲方負責。亦即乙方免除支付價金義務。
第五條甲方保證后記機器所具有的性能與說明書相符,并須在第三條交付前先行試機,以證明其性能。
第六條有關后記機器的品質、性能,由甲方對乙方保證,并以三年為限。在此期間,若非乙方的過失而發生自然故障,甲方負有賠償損失及修理的義務。
第七條若發生第六條的情形,雖經甲方修復,而機器仍然無法操作,或其性能降低長達一個月,乙方可依據下列方式選擇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換取同種類機器。其條件為乙方須就已使用該機器的時間長短支付貨款,每一年乙方應支付甲方相當于第二條總金額五分之一款項。
退還機器。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機器所應付如前之款項,其余定金退還予乙方。有關使用機器的時間,其計算方法則無論乙方是否使用,規定從第三條甲方交付機器日始至乙方提出退還機器要求之日止,為使用時間。
第八條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日期前支付余額以交換機器,則甲方無需催告,本契約視同作廢,甲方得將該機器搬回。
有關前述甲方的機器搬運費、安裝費、以及搬回時所需的一切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除上述權利外,尚可將定金沒收,作為損害賠償。
第九條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所列日期前交付機器,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十日內交付機器。在此期限內,甲方若仍然無法交付,則本契約視同作廢。乙方得請求甲方退還第二條之定金、以及與定金同額的損失賠償。
本契約一式三份,當事人及見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賣方:___
地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買方:___
地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見證人:___
地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____年_月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