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農業機械配件買賣合同(精選3篇)
北京市農業機械配件買賣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北*市農業機械配件買賣合同條款
第一條 配件質量要求
甲方出售的配件質量不得低于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并應當達到產品說明書載明的技術指標和雙方約定的質量要求。
雙方對配件質量存在爭議需要進行鑒定的,應當以具有法定資質的鑒定部門出具的書面鑒定意見為準。鑒定費用由主張-方墊付,由責任方最終承擔。
第二條 甲方權利
1.要求乙方按照約定支付價款。
2.要求乙方按照約定受領配件。
第三條 甲方義務
1.按照約定交付配件,保證配件符合質量要求并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保證配件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并向乙方說明配件的適用范圍,解答乙方的疑問。限期使用的配件,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配件,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3.向乙方開具發票。
4.按照規定對配件提供“三包”服務。
第四條 乙方權利
1.要求甲方按照約定交付配件。
2.要求甲方所售配件附有詳細的使用說明和提示,有權要求甲方解答配件相關問題。
第五條 乙方義務
1.按照約定支付價款。
2.按照約定受領配件。
3.按照甲方提供的配件使用說明和提示使用、保管配件。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照約定交付配件的,應當按約定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或受領配件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因配件質量問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再向責任方追償。
第七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或向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北*市農業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北京市農業機械配件買賣合同 篇2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簽訂時間: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友好協商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甲方向乙方訂購下列貨物,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如下:
乙方供貨清單:
一、規格數量:
乙方提供的耗材具體規格數量在每次訂單中詳細列出。
二、辦公耗材提供細則。
1、乙方送貨至甲方指定的某一辦公地點。
2、乙方承諾提供給甲方的耗材為原裝正品(甲方指定需通用耗材除外)。
3、如果甲方需要,乙方人員可提供安裝服務。
4、乙方承諾為甲方正在使用的乙方耗材的設備提供必要的維護。
5、乙方承諾向甲方以最具市場競爭力的價格提供耗材產品,如遇制造方價格變更,乙方在告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方可價格變更,未經甲方許可則視為變更無效,甲方可拒付該款項。
6、送貨時間:周一至周五(9:00——17:00)。節假日期間,甲方如需送貨應事先預先告知,乙方承諾在接到甲方送貨要求24小時內將貨送到。
三、收費標準及付款方式。
原則上每月日為當月貨款結算日,乙方憑累計的購貨憑證向甲方收款,并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甲方核實后以銀行轉帳或現金形式在日內將貨款支付給乙方。
四、協議生效及協議期限: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協議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需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
乙方(供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
協議簽訂日期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北京市農業機械配件買賣合同 篇3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及其它法令,法規,甲、乙雙方平等友好協商,經雙方協商一致,特制定本協議,具體條款如下:
第一條:乙方須提供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產品名稱、原廠編號、型號、數量、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 ;產品名稱 、牌號商標、 規格型號、 計量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交提貨時間及數量等。
第二條:產品的質量要求、技術標準:
1.按國家標準執行。
2.無國家標準而有部頒標準的,按部頒標準執行。
3.無國家和部頒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
4.沒有上述標準的,或雖有上述標準,但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5. 乙方應當在自己的產品上標注商品標識便于識別,標識樣式、內容及產品編號按甲方的要求為準。
6.乙方對原裝、原封、原標記完好無異狀的產品質量負責三包,三包期限為 。
第三條: 產品的交貨期限以甲方月度訂貨傳真或單據要求為準 ,本協議所指交貨期限指乙方在甲方倉庫交貨的時間,逾期交貨或提前交貨要事先經甲方同意,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接受貨物和違約造成的損失,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四條:乙方應負責產品的運托手續,按甲方指定交貨點的有關托運手續辦理,乙方辦妥托運手續視為產品已交付;如在運輸過程中出現產品毀損、短缺問題,由運輸公司或承運方負責賠償,甲方對此概不負責,但甲方可協助乙方辦理有關索賠事宜。
第五條:乙方收到貨品后,按外觀是否完整或是否短缺驗收,若有異議在收貨時立即提出,以便及時向運輸公司索賠。
第六條:甲方應憑運單、隨貨同行單、產品合格證及合同驗收。甲方收貨后如有異議,必須在收貨后七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在緊急情況下,先行電話通知并承諾在特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已提出書面異議),并附產品檢驗報告,否則即視為收貨無誤;若產品檢測出質量問題,乙方應及時免費更換不合格產品。
第七條:產品的價格在本協議期內,如遇交易產品市場價格發生較大變化,幅度超過%時,雙方協商適當調整價格。
第八條:甲方應在每月的10號前向乙方書面提供下一個月訂貨計劃單,以便甲方組織生產。甲方臨時追加訂貨計劃,交貨日期由甲、乙雙方臨時協商再定。
第九條: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在事件發生后15個工作日內,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乙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因本協議產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解決不妥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在本協議簽訂的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十二條:以上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本協議經雙方蓋章或簽字后生效,協議期限自簽訂之日一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稅號: 稅號:
